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英文
(中英对照)证监会问答之关键词一operational assets
(中英对照)证监会问答之关键词一:operational assets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少数股权时,应如何理解是否属于“经营性资产”?(2016年4月29日)I. Article 43.1(4) of the Measures for Management of Material Assets Restructuring of Listed Companies provides that “fully explain and disclose that the assets purchased by a listed company through issuing shares shall be operational assets whose ownership is clear, and the ownership transfer formalities can be completed within the agreed period”. When the assets to be purchased by the listed company through issuing shares are minority interest, how to determine whether such assets belong to “operational assets” or n ot?答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ply: when the assets to be purchased by a listed company through issuing shares are enterprise equity, upon completion of transaction, the company should obtain the controlling interest of target enterprise in principle, if it is really necessary to purchase minority interes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shall be met at the same time:(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旧法规对比新
重组管理办法新旧法规对比一、起草背景非上市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市场俗称“借壳”上市(以下规范统称重组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交易类型,市场影响大,投资者关注度高。
为强化对重组上市的监管,2011 年 8 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73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首次明确了从严监管重组上市的政策,要求与 IPO趋同。
2013 年 11 月,我会进一步规定了“与 IPO 标准等同”的监管要求。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理解为,判断是否构成借壳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二是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总额占比超过100%”。
实践证明,我会出台上述规定,市场总体反应良好,普遍认为严格监管有助于规范市场、遏制内幕交易等伴生的违法行为。
但随着并购市场的发展,新的交易模式不断出现,规避监管套利的现象也有所增加,需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优化对重组上市的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鉴此,我会经充分研究、评估,并参考境外成熟市场监管经验,对《重组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从认定标准、监管配套、中介机构责任等三方面对重组上市行为(下称“借壳上市”)提出了十分严格的监管要求。
并购重组监管政策,优化对重组上市的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鉴此,我会经充分研究、评估,并参考境外成熟市场监管经验,对《重组办法》进行了修改。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办法》中的五个条款,着重体现了三方面的内容。
具体而言:(一)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一是目前界定重组上市交易规模仅有资产总额一个判断指标,容易规避。
本次修改完善了交易规模的判断指标。
对于所购买资产的规模,从原有的资产总额单项指标调整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等五个指标,只要其中任一达到100%,就认定符合交易规模要件;除量化指标外,还增设了主营业务根本变化的特殊指标。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2)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2)2016最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
精心整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中文:导言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准则。
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第一章第一节股东权利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第五条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关联交易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具体。
披露。
第十三条业原则,第二章第一节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管理办法中英文版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ponsor Business of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Listing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Promulgating Institution: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Document Number: Decree No. 63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Promulgating Date: 05/13/2009Effective Date: 06/14/2009Validity Status: Valid颁布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颁布时间: 05/13/2009实施时间: 06/14/2009效力状态: 有效Text正文(Adopted at the 235th chairman office meeting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August 14, 2008 and revi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Revis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ponsor Business of Securities Issuance andListing"promulgated by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May 13, 2009) (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ecurities Law, the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Appl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to Programs Requiring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Approval That Need to be Reserved (Order No. 412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other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gulate securities issuing and listing sponsor business,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 practice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导言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权利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2024031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2024031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一、前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管理和监督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发〔2024〕87号文),于2024年3月12日发布。
《管理办法》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管理和监督的角度出发,通过加强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范重大资产重组审批过程,建立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制度,促进上市公司按照规范、审慎、落实的原则进行资产重组,
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审核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审核,其标准应当严格把关,审慎把控,重大资产重组
审核应当完整履行审核程序,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其重大资产重组提议投票表决,并依法落实成果。
(二)建立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制度,明确其
审批权限,确定其审批程序,明确履行其审批权限的机构,并落实其审批
权限享有的相应职权、责任以及责任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是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一项规则。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的重组交易,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以下是对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详细介绍。
该规则主要由《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办法》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构成,目的是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一、审核范围上交所对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进行审核,包括股权或资产置换、股权或资产收购、资产注入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等。
二、审核要求1.合规性要求:重大资产重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性要求。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必须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2.信息披露要求: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公司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流程要求: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流程要合理、合规,确保相关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审核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上市等环节。
4.交易价格要求: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定价要公允合理。
上交所会要求申请公司提交独立评估报告,并对交易价格进行合理性评估。
三、审核程序1.申请阶段:公司向上交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包括申请说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和相关材料。
2.审核准备阶段:上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准备,如遇到问题,将向申请公司提出补充材料或说明。
3.审核阶段:上交所组织审核会议,就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讨论和决策。
审核会议一般由上交所的审核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
4.公示阶段:上交所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市场反馈意见。
公示期一般为10个交易日。
5.上市阶段:符合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公司可以进入上市程序。
四、审核标准上交所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1.交易标的的合规性和合法性;2.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4.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5.是否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6.是否违反了上交所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2011年证监会令第73号2011年8月9日(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4.11.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10月23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事宜。
第三条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完成的涉及公司整体或者重要部分资产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类型和程序第一节重大资产重组的类型第四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可以选择以下类型之一:(一)吸收合并。
(二)资产置换。
(三)股权转让。
(四)债权转股。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第三节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第七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筹划和论证阶段。
1.提交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报告,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目标、基本方案等内容。
2.进行尽职调查,对受托人所办理的交易进行独立核查。
3.报告董事会并获得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方案、废止交易方案及补充阐述经营活动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三节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注意以下特别规定:(一)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应当进行公允、独立、专业的评估。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获得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
(三)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完整地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产重组相关信息。
......附件:1.《公司法》2.《证券法》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和运营管理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
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规范证券市场及其运作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
3.上市公司:指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4.重大资产重组:指涉及公司整体或者重要部分资产的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05-18施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述本方案旨在提供一套科学合理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实现实施重组,并为股东创造长期稳定的增长价值。
目标1.促进公司战略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
2.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市场占有率。
3.实现资产配置优化,提高经济效益。
4.提升股东价值,增加投资回报率。
重组方案流程1.规划阶段–定义重组目标及利益相关方。
–分析市场环境及竞争对手。
–确定重组类型及合作方。
2.尽职调查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包括财务、法律、税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发现风险及隐患,并提出解决方案。
3.谈判协议阶段–制定谈判策略及目标。
–开展谈判,明确合作条件。
–签署谈判协议并达成一致。
4.批准审批阶段–提交重组方案及相关文件给监管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流程。
–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及相关许可证件。
5.实施阶段–进行股权转让及相关手续。
–落实合作协议中的各项约定。
–实施公司整合及资产重组。
6.后期监督阶段–监控整合后的公司运营状况。
–定期评估重组效果及经济效益。
–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风险控制1.严格尽职调查,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风险隐患。
2.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权益及责任。
3.做好市场预测及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对策。
4.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资产重组的管理。
5.加强内外部沟通与协调,提高项目顺利进行的可能性。
结论本方案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注重风险控制,以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本方案也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重组项目的成功实施。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续)重组类型选择在选择重组类型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资产置换–通过出售或购买相关资产,优化公司资源配置。
–实现业务多元化或专注化发展战略。
2.合并与收购–通过合并或收购其他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及市场份额。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英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英文本文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模板范本,包含中文和英文版本。
下面将从不同层面对各个章节进行细化说明。
第一章:总则本章介绍了该管理办法的目的、合用范围、定义和原则等。
其中,目的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合用范围涵盖了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各个环节和主体。
定义部份对于重要概念进行了解释,确保统一理解。
原则则是指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股权交易重组管理本章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股权交易的管理事项。
包括交易程序、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其中,交易程序包括交易准备、交易实施和交易结果公告等步骤。
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上市公司应该及时披露与股权交易重组相关的重要信息。
监管要求包括监管机构对股权交易重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等规定。
第三章:资产重组的管理本章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资产重组的管理事项。
包括资产评估、交易方案和交易完成等内容。
其中,资产评估包括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报告的编制等要求。
交易方案则包括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的确定等内容。
交易完成部分规定了交易完成后的行为和后续监管事项。
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和处罚本章主要介绍了对于违反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上市公司和相关主体进行监管和处罚的规定。
包括责任追究、停牌和撤销重组等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对上市公司进行警示和处罚的制度,对相关主体进行罚款和禁止出售股票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本章包括了一些附则性的规定,包括对于该管理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等内容。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附件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模板3. 附件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相关注释如下:1. 上市公司: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 资产重组:指通过股权交易或者资产交易等方式进行企业整合或者重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7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4月16日公布根据2016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全体董事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及停复牌工作。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将该预案或者报告书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第二条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英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terial Asset Reorganiz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颁布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romulgating Institution:文号:Document Number:颁布时间:Promulgating Date:实施时间:Effective Date:效力状态:Validity Status: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 Order No.109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10/23/2014 10/23/201411/23/2014 11/23/2014 有效 Valid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any Law, the Securities 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regulating material asset reorganiz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protect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and promoting the constant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and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s.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新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解析(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适用范围:1、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按照本指引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披露内容。
2、涉及吸收合并的重组预案,参照本指引。
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一、封面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预案文本封面列明重组预案的标题。
重组预案标题根据具体交易形式分别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预案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
资产重组采取其他交易形式的,应当在标题中予以明确;资产重组采取两种以上交易形式组合的,应当在标题中列明,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在标题中标明“暨关联交易”的字样,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
封面应注明上市公司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披露日期、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二、声明(一)董事会声明公司董事会应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工作尚未完成的,董事会还应声明:“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还应声明:“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本预案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交易对方声明交易对方的声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通过购买、出售、合并、重组等形式发生的涉及上市公司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资产、负债及相关权益的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的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筹划阶段1.组织决策: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授权上市公司管理层组织实施。
2.筹划目标:确定具体的重大资产重组目标,包括标的公司或资产的选择,重组形式等。
3.尽职调查:对标的公司或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调查。
二、谈判与协议签署阶段1.洽谈谈判: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或资产方进行谈判,商讨重组的具体条件与细节。
2.签订意向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意向协议(或称为《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明确重组的基本条件和约定,并进行财务、法务、税务和市场风险尽职调查。
3.签署正式协议:在意向协议基础上,双方进一步商讨细节,最终签署正式协议(或称为《重大资产重组合同》),确立合同履行义务和权益。
三、股东大会与交易准备阶段1.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2.编制重组报告:上市公司制作重大资产重组报告,详细说明重组方案的内容、理由、影响等。
3.申报材料准备: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包括重组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等。
四、审核与审批阶段1.提交申请:上市公司向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和核准。
2.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公开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
4.获得批复:有关各方积极配合,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最终获得证监会的批准。
五、股权变更与交割阶段1.股权变更:在证监会批复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或资产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核实并变更相关股权,包括股份发行、股份转让等。
2.资金支付:上市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购买标的公司或资产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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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terial Asset Reorganization of ListedCompanies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romulgating Institution: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Document Number: Order No.109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颁布时间: Promulgating Date: 10/23/2014 10/23/2014实施时间: Effective Date: 11/23/2014 11/23/2014效力状态: Validity Status: 有效Valid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any Law, the Securities 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regulating material asset reorganiz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protect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and promoting the constant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and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s.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Article 2 These Measures shall be applicable to asset trading behaviors, other than the daily business activities, conducted by a listed company or companies held or controlled by it, such as the purchase and sale of assets, or asset trading by other means that reach a specified proportion, thereby causing major changes to the main business, assets, or income of that listed company (hereinafter, "material asset reorganization").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Purchase of assets by a listed company by means of issuing shares shall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Measures.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If a listed company, according to the fund raising purposes disclosed in the securities issuance documents that are verified and approved by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hereinafter, the "CSRC"), uses the raised funds to purchase assets or make outbound investments, these Measures shall not apply.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Article 3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shall not harm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ir shareholders by way of material asset reorganization.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Article 4 Where a listed company carries out material asset reorganization, the parties concerned shall disclose or provide information in a timely and fair manner, ensure the truthfulness, accuracy, and completeness of the information disclosed or provided, and shall be free from any false record, misleading statement, or major omission.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Article 5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of a listed company shall, during material asset reorganization, be faithful, diligent, and conscientious, maintain the safety of the company's assets, and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nd all the shareholders.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Article 6 Securities service institutions and personnel that provide services for material asset reorganization shall abide by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SRC, observe the business criteria and moral standards generally accepted in that sector, strictly perform their duties, and bear liability for the truthfulness, accuracy, and completeness of the documents they have prepared and issued.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The securities service institutions and personnel prescrib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not instigate, assist or collude with the client to prepare or disclose the reports or announcements that have any false record, misleading statement, or major omission and shall not engage in unfair competition or make use of the major reorganization of the listed company to seek improper interests.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Article 7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shall be obliged to keep confidential the information on material asset reorganization they have access to before such information is disclo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