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务工作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的应用思考
汇报人: 2023-12-30
目录
• 牵连犯概述 •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
题及原因分析 • 完善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应用
的建议 • 案例分析
01
牵连犯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 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特征
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关系,数个犯罪行为具有内在联 系,数个犯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 名。
牵连犯的分类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 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 牵连犯
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 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 牵连犯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 分别触犯相同罪名的 牵连犯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01
02
03
择一处罚原则
选择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 中的一个较重的罪进行处 罚。
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对牵连犯的认定 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统 一的情况。
司法解释更新不及时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原有司法 解释可能已经过时或存在漏洞,导致 实践中出现争议。
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理论研究滞后
牵连犯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难以满足 司法实践的需要,导致实践中缺乏理论 指导。
VS
实践与理论脱节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认定存在分歧 和争议,导致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脱节现 象。
04
完善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应用 的建议
完善立法规定
明确牵连犯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01
在刑法中明确牵连犯的定义,规定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以及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增设牵连犯的特别规定
02
针对不同类型的牵连犯,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特别规定,明确
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HX 唐山私人侦探TS.HXZHENTAN.COM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目前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原则的体现,一方面,包括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数罪并罚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主张从一重处的处断原则。
这就造成了同一个类型的犯罪,却要适用不同的处断原则的现象,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局面。
那么这种不同法律适用的产生,是否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呢,举个例子:我国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HX 唐山私人侦探TS.HXZHENTAN.COM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
除此之外,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数罪并罚,即行为人受贿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通过以上两个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受贿后不同的行为,处罚的原则是不同的,但是此处我们就产生了一个质疑,难道受贿后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危害性就小于受贿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吗,显然是说不通的,区分的根据就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
因此,针对目前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不统一的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从一重处说”、“数罪并罚说”以及“折衷说”。
“从一重处说”认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HX 唐山私人侦探TS.HXZHENTAN.COM罚,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认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认为对牵连犯不能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刑法有规定的依刑法规定处罚。
笔者认为,单纯采纳以上哪种观点都是不全面的,“从一重处说”有可能轻纵罪犯,虽然牵连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较之无牵连关系的数罪要小,但相对于一罪要大得多,如果从一重处断,和只犯了这一重罪的另一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就是相同的,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
浅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浅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牵连犯的处断没有明确的一个规定,但在目前刑法分则中却有不同的处断方式,有的以数罪并罚,有的以双重处罚,也有的以从一重处罚,还有的是以从一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阶段以从一从重处罚更为合适,更有利于保障对犯罪行为的正确定罪量刑,达到刑法目的的实现。
牵连犯,依我国刑法通说,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P222从概念上看,它具有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两个以上的故意行为。
若仅是过失或仅有一个行为,都不能成立牵连犯;第二,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第三,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1979年刑法典总则中,虽然没有对牵连犯做出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弱的规定,但在分则中却存在着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但是,其之后的刑事立法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规定。
单行刑法方面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有:《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执行职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关于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类似的规定在其他补充规定中也不乏其例。
对牵连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或仅按重罪论处或者仅在专门设置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处罚的特别刑法有:《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在特定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论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浅谈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浅谈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申巍
【期刊名称】《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时作为犯罪的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新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注重对不同的牵连犯处以不同的刑罚,而忽略了罚当其罪的原则,使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法外牵连犯".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申巍
【作者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1
【相关文献】
1.浅论牵连犯处罚原则 [J], 张利锋
2.牵连犯处罚原则研究 [J], 陈珊
3.牵连犯处罚原则研究 [J], 陈珊
4.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再探讨——基于立法例的分析 [J], 何承斌
5.牵连犯处罚原则的探讨 [J], 马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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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处罚
( )t 二 r 牵连犯原 则上按照数罪并罚的合理性
1对牵连 犯数罪并罚符合有“ . 有罪必定 的要求
尽管我 国刑法对牵连犯的规 定比较混乱 , 容易带来诸 多问题 , 损
害法律权威 , 牺牲刑法的正义。但是在我 国当前 的法制环境下, 最缺
() 1 在牵连 犯理论 中树立“ 有罪必定” 的观念, 能更好地满足刑法
文规定进行处罚 。 0
其罪” 如何 罚” 从“ 的角度探讨了犯 罪行为与刑罚处 罚之间动态平衡的 互动 关系, 这种互动关系 是以刑罚对犯 罪行 为的亦步亦趋、 互为因果
牵连犯是指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 目的, 而其犯罪 的方法 、 手段行为 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独立罪名 的犯罪形态。 由于我 国刑法总则部分 。 没有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规定, 而刑法分 则对牵连犯的处 罚的规
定 又 不 尽 相 同 , 就 导 致 了 对牵 连 犯 采 用 何 种 方 式 进 行 处 罚 , 了 理 这 成
功能的实现 。 谓“ 所 有罪必定” 应理解为在行为人数行 为中, 凡独立地 符合某种罪 的犯罪构成 , 就应 当将该行为单独予以定罪量刑 。“ 罚当
乏 的是对法律的尊重和法制理念 的贯彻 。因此 , 尽管在一部刑法中 , 对牵连犯的处断应当统一0 我国对个别牵连犯仍然应该按照法律明 ,
我 国刑法分 则对牵连犯规定的具体 内容体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 I
从一重处断原则的牵连犯罪, 往往是一重罪和一轻罪 的牵连, 、 轻 重两
为具有牵连关系。这是因为, 如果将数个行为之间的关系解释为“ 互 牵连犯理论的贯彻 , 也难于将具有“ ~般” 牵连关系的牵连犯和数个单
独实施的犯罪 区别 开来, 不利于罪刑相一致 原则的贯彻 。而对于“ 一 般” 关系 的掌握 , 完全可 以由法 官的经验进行判断 。
论牵连犯及处罚原则
论牵连犯及处罚原则众所周知,刑法的基本作用和目的以及主要规定在于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一种理性的价值判断以及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科以刑罚以期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以及损害填补,简言之,刑法的功能之一在于指导定罪和量刑。
先言定罪,不管传统大陆法系“三要件定罪说”还是沿自前苏联的“四要件说”,都为我们遵循科学的定罪方法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借鉴,但是这些学说的着眼点都在于最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下,现实中行为远不如此,千变万化,莫衷一是,举一例便可明知:张三基于杀害李四的用意故意把爆炸物安装于李四所居住的居民楼内,在爆炸物尚未引爆之时即被发现并被拆除,张三畏惧,携带私藏枪支挟持一架飞机逃往国外,后被引渡。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张三的行为至少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挟持航空器罪、私藏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否需要对张三将四罪一并加以处罚,在实践当中往往很少有法官会这样做,这就涉及到刑事司法中定罪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罪数问题。
罪数问题是在刑法犯罪论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中外多数学者曾对此做出了极为深入的探讨,但却是各抒己见,难以达成共识,在理论上存在着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等分类①。
牵连犯是处断一罪中比较典型的罪数形态,通常认为牵连犯看似符合两个以上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其内在联系,并不采用数罪并罚,而将于归于一罪的处断方法。
笔者认为,通说之理论有其不合理之处,对牵连之行为一律“一较重刑”处断似乎过于牵强,容易导致处刑左右不定,或因量刑过轻而放纵罪犯抑或量刑过重而不利于被告,从而不利于被告,从而违背罪行均衡原则,如我国《刑法》第198条之规定就是对此项原则的一个突破。
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犯罪形态,从而有助于立法及司法实践。
一、牵连犯的概念和认定之剖新我国刑法学泰斗张明楷教授认为“牵连犯是手段与目的行为分属于不同罪名的情况。
”②,根据其观点,牵连犯的认定应具备两大要素:(1)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属不同的罪名,如购买枪支进行杀人的行为(2)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应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犯处断原则之分析
当今 各 国刑法 理论 更倾 向于 对牵 连犯进 行数 罪 并罚 。在 世 界各 国的刑 法典 中 , 英美 法系 的 国家 并不承 认牵连 犯 的概念 , 再
即牵连 犯 的数行 为之 间具有 牵连 关系 。 所谓牵 连 关系 , 是指 到在 1 9 7 4年 的 日本修 正刑 法草 案 , 它 明确地 删除 了 “ 从一 重处 ” 相 互依 存 、 不可 分离 的关系 。 相 互依存 指 目的行 为与辅 助行 为互 的规 定 。 对牵连 犯实 行数 罪并 罚符合 犯罪 构成 的要求 , 在牵 连犯
犯 罪构 成 , 分 别触 犯刑 法上 的不 同的罪 名 。 牵 连犯 的 目的行 为构
个 不同 的罪 名 。
( 二) 对 数 罪并罚说 的分析
即构成 罪责提 供 渠道 。 罪构成 。 牵 连犯 的数 个行 为概括 而言 一个 是 目的行 为, 一个 是辅
助 行 为 。辅助行 为 又可分 为方法 行 为和结 果行 为 。 ( 三) 数行 为的 牵连性
这就 显得 不够协 调 。 反对者 认为 从一 重 为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 , 但 是辅助行 为是紧 紧围绕着 犯罪 目的 的实 刑事 立法 实行数 罪并 罚 ,
现 的, 辅助 行为 的 实施就 是为 了犯罪 目的之达成 。 如 果行 为人 为 处 罚 , 使原 本应受 独立 评价 的数 个犯 罪丧 失本然 的独 立性 , 而 以 了达成 数 个犯罪 目的, 又在此 目的下实施 了数 个犯 罪 , 那 么行 为
行。 对牵 连犯 的处 断原 则有如 下 四种主 张 , 笔 者将 依次对 这 四种
作者 简介 : 赵 文俊 , 青 岛大学 法学 院 2 0 1 3级法 学硕 士 , 研 究方 向 : 诉讼 法 学。 文 献标 识码 : A
试论牵连犯
试论牵连犯摘要:牵连犯的牵连关系认定存在很大争议,但是牵连关系只是行为特征的表现,在实务操作中的价值意义并不大,应将侧重点放在对牵连犯的罪质剖析。
当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的不同犯罪行为可以充足且不重合的符合数个独立且不同的犯罪构成时,则按照数罪并罚处罚,否则应按照一罪处断。
牵连犯在行为对象、罪数本质、处罚原则等方面与其他罪数形态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处罚原则牵连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重要罪数形态,在牵连关系的认定、处罚原则以及与其他罪数的区别,例如与吸收犯的区分等方面都存有争议,也一直未盖棺定论。
是以,针对该罪数形态一系列争议题目作进一步思索和探究是有意义的。
一、牵连犯的“牵连关系”认定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首要的犯意实行自然行为时,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及其他罪名的一种犯罪形态,例甲男与乙女相识,甲男对乙女殴打并威胁她不许报警,然后把乙女带回住处打晕并强奸,其后每天都威胁乙女并对其强奸,这样的状态持续一个月。
法院认为甲男的犯罪目的就是强奸乙女,控制乙女在自己住处是进行强奸行为的一个具体情节,是实施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牵扯到非法拘禁罪罪名的情景,应为属于牵连犯。
任何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在这种普遍联系中准确区分出哪些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哪些又是有联系的,是十分困难的。
我国刑法学界针对“牵连关系”的认定有很多表述不同的学说,这些观点学说虽然都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在实务中也存在着操作的困境。
例如客观说认为判断多个行为彼此有没有关联关系应该以行为是否具有直观且密切的联系的事实表现为根据。
笔者认为使用词语内涵去定义两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会导致人们无法准确把握牵连具体表现,例如根据客观说具有直接密切的联系则属于牵连关系,那么如何定义直接密切的标准是实务应用中需要考虑的一大操作难题。
对于牵连犯的研究不应该停留在理论层面,更多的应该是考量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
而该争议内容实质只是描述犯罪自然行为之间的联系特征,但是在对牵连犯的处断中不能因为犯罪行为之间关联关系的留存与否而决定对犯罪人的最终处断。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浅析
目录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浅析 (1)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The Brief Analysis of Implicated Offender principle of punishment (1)Abstract (1)Keywords (1)一、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二、我国对牵连犯定罪处罚的理论学说 (2)三、对牵连犯应采取“从一重重处断” (3)(一)采用该原则的理由 (3)(二)对“从一重重处断”的适用 (6)(三)关于牵连犯的附加刑 (8)四、结语 (11)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浅析【内容摘要】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更是刑法理论中争议的焦点,在各种处断原则中“从一重重处断”无论是从处罚方法还是与“罪责刑相适应”都凸显出了其优越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应用该原则必然会大量减少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冲突,也更好的统一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关键词】牵连犯牵连犯的构成从一重重处断牵连犯的附加刑The Brief Analysis of Implicated Offender principle of punishmentYang XingLongAbstract:Implicated Offender is the number of crimes form an importa nt element of the theory, Implicated Office off principle in criminal law theory is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all Office off in the princi ple of "place-off from a heavy," either from the penalty method or th e "guilt punishment fit "are highlights of their superiority, in judi cial practice, if we can apply the principle in practice is bound to significantly reduce the problems and conflicts, but also better unif y theory and practice out of touch.Keywords:Implicated Offender;Implicated form;Severely Office off f rom a felo-ny;Implicated additional punishment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牵连犯处理原则
牵连犯处理原则(1)概念与特征: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主从关系)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其中一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另一个罪上。
(2)典型例子: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3)处理原则——一般与例外:A、一般情况下“从(择)一重罪处断”(如修正后的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这是牵连犯处断的基本准则,尤其是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都应如此;B、特殊情形下(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这是牵连犯处断的例外,但也常是考试的重点所在,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下列十余种: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的有:有组织犯罪:(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原因行为,后者可谓结果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见294条第3款,这一点同上述第一情况完全一致)公职(官员)犯罪:法律敎育网(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高法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海关人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的,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实行并罚;税务人员收受贿赂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特殊例外:司法人员受贿枉法从一重,而不是并罚;偷越国边境的犯罪:?(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见318条第2款)?(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32l条第3款)“?”表示,此类罪并罚不一定都是因为牵连犯,比如,杀害、伤害、强奸行为。
试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在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和刑事立法中,关于罪数的许多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比如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在刑法学界尚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中,有的是从一重罪处罚,有的则是实行数罪并罚。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作一探讨。
有人主张,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其主要理由是牵连犯所实施的是实质上的数罪而不是一罪,从“罚当其罪”和“有罪必定”的观念出发,理应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了牵连犯这一刑法概念。
牵连犯的特点就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数罪”与一般的“数罪”并不相同。
牵连犯所实施的数罪之间或者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或者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又或者是以上两者的混合体。
它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一致的内在特性,并且这种内在的一致性是建立在因果联系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实施前行为的时候,后一行为的实施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在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中,犯罪分子实施两罪的无奈性和被动性是十分明显的。
他几乎不可能不触犯两个罪名。
例如,犯罪分子盗窃枪支后不触犯“私藏枪支罪”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在盗窃枪支后立即上交或丢弃的行为是很罕见的,这样做实际上就使得盗窃枪支这一行为本身失去了意义。
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形态中,犯罪分子实施两罪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某些犯罪行为必须以实施另一犯罪行为为前提。
例如,盗窃他人室内财物必然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从这个角度来看,牵连犯所犯的数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普通的数罪小一些。
再者,从牵连犯的犯罪目的出发,也可以考察出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普通数罪。
牵连犯虽然有数行为,并且数行为都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都符合法定犯罪构成,但归根到底他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
在犯罪人的主观意识中,另一犯罪行为不过是为实现其犯罪目的制造条件或加以辅助,或者是实施行为后的必然结果。
例如,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而涂改、变造存折是手段行为,是从行为;而诈骗是主行为,是目的行为。
论牵连犯的处罚
着很大 的分歧 : 一种意见 认为 , 对于未 完成形 态之 目的犯 罪. 仍应以其既遂形态下对 应之量刑 幅度的法定 最高刑 作 为 比较罪 轻重 的标 准。另一 种 意见 认为 , 于 未完 成 之 对 罪 . 以犯罪的实际停止形 态下 所应 对应 的量刑 幅度的最 应 高刑作为衡量是否构成 重罪 的标准 。例如 , 被告人王 某 利用伪造居 民身份证 的方法诈骗数额 巨大的公 私财物 , 其 方法行为 已构成 伪 造居 民身份证 罪 的既 遂 , 且属情 节严 重 , 王某在实施诈 骗这一 目的行为过程 中主动放弃 了犯 但 罪 , 而构成诈 骗罪的 中止 , 从 依法应减 轻处罚 。如若 二罪 均构成既遂 , 根据刑法 第 20条第 3款 以及 第 26条的规 8 6 定, 前罪 的法定刑幅 度为“ 三年 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 徒刑 ” , 后罪的法定刑 幅度为 “ 三年 以上十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并处 罚金” 。按照第一种意见 , 后罪 属于处刑较重 的犯罪 , 根据 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 王某应 以诈骗罪最轻的量刑幅度范 围内决 定所应 判处 的刑罚 . 即应判处 三年 以下有期徒 刑 、 拘役或管制 , 并处或 者单处 罚金。而按 照第 二种意见 , 与 既遂的伪造居 民身份证 罪相 比, 后者 处刑较重 . 根据 从一 重罪处断的原则 , 王某应以伪造居 民身份证罪一罪定 罪量 刑 。笔者赞成第二种 意见 , 同时 认为 , 在按 照重罪定 罪量 刑 的过程中 , 应将另一犯罪造成的危害结 果作 为犯罪情节 考虑, 在量刑 幅度范围 内酌 情从 重处罚 , 一般 不能判 处低 于另一犯罪 的法定 刑下 限的刑 罚 3 前述第( ) ( ) 3 、4 二种情 况 , 共同之处 在于行 为人 其 仅仅实施 了方法行为一个行为 。当然这里所谓的行为 , 不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自身,还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巨大的影响。
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刑罚的时候,法律也会考虑到犯罪行为是否与其他人有牵连。
这种牵连可能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同谋、共同犯罪、从犯等等。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牵连犯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原则。
一、牵连犯的认定牵连犯是指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牵连犯可以分为共同犯罪、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三种类型。
共同犯罪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多人共同实施,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一项犯罪行为。
例如在一次抢劫案中,有两个人分别扮演头目和手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两个人就是共同犯罪。
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协助或为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方便,起到促成或协助的作用的人。
例如,在一次盗窃案中,某人提供了盖住门栓的黑布,虽然他本人没有亲手实施盗窃,但是他提供了主犯实施盗窃所需的条件和方便,这个人就是从犯。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意图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预见到犯罪行为的后果,或者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但是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一次醉驾事故中,驾驶者明知自己喝醉了而依然驾车上路,如果发生事故,他就是间接故意犯罪。
二、法律适用原则对于牵连犯的认定,法律一般会采取以下原则进行适用:1. 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判决应当明确罪名和刑罚,罪名和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关联性。
对于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例如,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实施人数、分工合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刑罚。
对于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虽然他们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仍然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
2. 原则责任原则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和处罚。
对于牵连犯,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责任是次要的,不应当承担和直接实施犯罪人同等的刑罚。
刑法对牵连犯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对牵连犯是怎样规定的牵连犯简单来说因为某项犯罪所运⽤的⾏为除了犯本罪⼜涉及到其他犯罪⾏为的,形成了⼀个牵连关系。
那么,我国法律中是对牵连犯的处罚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牵连犯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法对牵连犯是怎样规定的刑法总则没有明⽂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上⼀般认为,对牵铲巳应从⼀重处罚,或者从⼀重从重处罚。
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对⼤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有作明⽂规定。
有的条⽂规定对牵连犯从⼀重处罚,有的条⽂规定对牵连犯从⼀重从重处罚,有的条⽂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规定对牵连犯实⾏数罪并罚。
同样是“牵连犯”,刑法分则却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原则。
对此,刑法理论上可能采取三种态度:(⼀)维持牵连犯概念,并认为对牵连犯原则上以⼀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维持牵连犯概念,并将刑法所规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排除在牵连犯之外;或者说通过对牵连关系的确定,不认为成⽴数罪的情况有牵连关系。
(三)取消牵连犯概念,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
如果采取第⼀种态度,则不利于区分⼀罪与数罪,使牵连犯没有统⼀的处罚原则;如果采取第⼆种态度,但难以找到合理确定牵连关系的规则,使牵连犯的成⽴范围具有主观随意性;如果采取第三种态度,则能较好地消除⽬前所存在的混乱现状,有利于正确区分⼀罪与数罪。
—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段⾏为或结果⾏为,与⽬的⾏为或原因⾏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即在犯罪⾏为可分为⼿段⾏为与⽬的⾏为时,如⼿段⾏为与⽬的⾏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牵连犯;在犯罪⾏为可分为原因⾏为与结果⾏为时,若原因⾏为与结果⾏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牵连犯。
通说认为,牵连犯有三个特征:(⼀)必须出于⼀个犯罪⽬的,如果⾏为⼈主观⼯具有多个犯罪⽬的,则不构成牵连犯;(⼆)必须是其⼿段⾏为或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三)数⾏为之间存在⼿段⾏为与⽬的⾏为、原因⾏为与结果⾏为的牵连关系。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在刑法中,牵连犯处断原则是指在某个犯罪行为中,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中,但由于其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也可以被视为牵连犯,一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牵连犯处断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牵连犯处断原则进行深入探究,并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以期更全面地了解该原则的运作机制和实施效果。
我们来看一下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牵连犯处断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同案犯罪,即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犯罪关系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二是串通犯罪,即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存在默契合作或者共同计划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三是共同犯罪,即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犯罪意图和行动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这些情形都属于牵连犯的典型案例,根据牵连犯处断原则,这些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认定为牵连犯,一并处以相应刑罚。
接下来,我们谈谈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牵连犯处断原则可以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的蔓延,防止其他犯罪嫌疑人得逞。
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多人共同作案,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勾结的情况。
如果不对牵连犯进行处断,就会给其他犯罪嫌疑人传递错误的信号,从而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发生。
牵连犯处断原则有利于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作案过程和责任大小,因此采取牵连犯处断原则,能够更加全面和公正地处理犯罪案件,减少司法漏洞和不公正现象。
牵连犯处断原则也有助于对犯罪活动形成震慑效果,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当其他犯罪嫌疑人知晓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也可能会因为相关牵连关系而受到处断,就会更加谨慎和自律,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牵连犯处断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对牵连犯处断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容易造成对无辜人员的误判和处罚,导致司法不公。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1. 本文概述在刑法学领域,牵连犯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的焦点。
牵连犯,又称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规定较为复杂,涉及共同犯罪的概念、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多个方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分析其立法背景、理论争议、实务挑战及改革方向。
本文将回顾我国刑法中关于牵连犯的相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
文章将分析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的不同理解,包括牵连犯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分配等问题,并评析各种理论观点的合理性和不足。
本文还将探讨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包括案例分析、实务难题及解决方案。
进一步地,本文将着重讨论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牵连犯的几个热点问题,如未成年牵连犯的责任认定、网络犯罪中的牵连犯问题、以及牵连犯的刑罚适用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本文旨在提出完善我国牵连犯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刑法理论的深化和刑事法治的进步。
本文将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旨在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2. 牵连犯的基本理论牵连犯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核心在于探讨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如何依法处理这种联系。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牵连犯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牵连犯的基本理论需要明确何为牵连犯。
牵连犯通常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与另一个或多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种联系可能是目的、手段、结果等方面的相互依赖或影响。
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认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连续性以及共同的犯罪目的等。
对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是该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处理牵连犯时,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来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论实务工作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论实务工作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最近,盗窃汽车后视镜对车主敲诈勒索的新型犯罪频发。
此类案件所涉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总则没有规定,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也找不到依据,司法工作人员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罚有所疑惑。
这是由于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缺乏统一认识,观点根本对立,表现在刑事立法中也存在多种处罚方法并存的情况,不能发挥理论对刑事司法应有的指导作用。
有鉴于此,本文从司法实务工作出发,对牵连犯这一犯罪形态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工作人员处理有关牵连犯的具体案件有所帮助。
标签:牵连犯;处罚原则;实务工作本人在雁塔区检察院的实习工作中遇到一个比较特殊的案子,犯罪嫌疑人盗窃汽车后视镜后通过微信对失主进行敲诈勒索。
此类案件近期在西安频繁发生,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此类案件特点在于被盗汽车后视镜价值高,而敲诈勒索的金额少,定罪上有疑难。
虽然表现为新的犯罪形式,但此类案件涉及的是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这个老问题。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牵连犯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处罚并未作明确的规定,仅曾在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第72条规定:“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或者犯一个罪而犯罪的方法、结果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就最重的一个罪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深受德日刑法理论影响所产生的结果,这一规定不仅阐述了牵连犯的概念,也对其处断原则加以规定,但在后续的修改稿中这一规定即被删除。
直至今日,我国仍然没有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牵连犯及其处断原则,但在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处断有所规定。
归纳起来,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情形有:(一)从一重罪处罚对于牵连犯,分则条文仅规定从一重罪定罪,没有进一步明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司法工作人员既受贿又枉法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或者定受贿罪,或者定司法渎职犯罪。
(二)从一重罪定罪并且明确要求从重处罚对于牵连犯,有的分则规范规定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关于牵连犯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牵连犯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关于牵连犯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190页:1.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例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的⽅法(⽅法⾏为)骗取公司财物(⽬的⾏为),分别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罪和诈骗罪,就是牵连犯。
2.牵连犯的要件(1)牵连犯是以实施⼀个犯罪为⽬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罪。
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犯罪,其⽅法⾏为或者结果⾏为,⼜构成另⼀独⽴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
牵连犯的本罪是⼀个犯罪,他罪是围绕本罪⽽成⽴的。
如果⾏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的,在此⽬的⽀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
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为。
这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重要区别。
即牵连犯是数个⾏为,想象竞合犯是⼀个⾏为。
牵连犯的数个⾏为变现为两种情况:⼀是⽬的⾏为与⽅法⾏为(⼿段⾏为)。
⼆是原因⾏为与结果⾏为。
⽬的⾏为、原因⾏为是就本罪⽽⾔的,当与⽅法⾏为相对应时,称⽬的⾏为,当与结果⾏为相对应时,称原因⾏为。
例如出于盗窃的故意盗窃他⼈提包,得⼿后打开提包,⾥⾯却是⼀⽀枪、⼗发⼦弹,遂将⼿枪、⼦弹藏于家中。
盗窃他⼈提包是原因⾏为,藏匿⼿枪、⼦弹就是结果⾏为。
(3)牵连犯的数个⾏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主观说认为有⽆牵连关系应以⾏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
客观说认为有⽆牵连关系应以客观的事实是否具有牵连的性质为标准。
其具体的主张⼜有不同:有的说只有触犯其他罪名的⽅法⾏为或结果⾏为属于其犯罪构成的⼀部分,才能认为有牵连关系。
有的说触犯其他罪名的⽅法⾏为或结果⾏为同所实施的犯罪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就是牵连关系。
折中说认为本罪与⽅法⾏为或结果⾏为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考察,即⾏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法或者结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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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 一 重 罪 处罚
于整体进行评 价 ,对其加 以最重 的非难更 为合 理。具体
对 于 牵 连 犯 ,分 则 条 文 仅 规 定 从 一 重 罪 定 罪 ,没 有 而言 :在 主观方面 ,牵连犯 的数个犯罪行 为只追求一个
进一 步明示从重或者 加重处 罚 。如 《刑法 》第三百九 十 最 终 的犯 罪 目的 ,存 在 宽恕 的必 要 ;在 客观方 面 ,牵
明确要求并罚 。如 《刑法 》第 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了
一 、 我 国现行刑 法对牵连犯的法律规定
组织 、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 ,其第 二款规定 : “犯前款
我 国刑 法对 牵 连犯 的 概念 及处 罚 并未作 明确 的规 罪并实施杀人 、爆炸 、绑架 等犯罪 的,依照数罪并罚 的
定 ,仅 曾在 1957年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草案 (初稿 ) 规 定 处 罚 。”
(二 )从 一 重 罪 定 罪 并 且 明 确要 求从 重 处 罚
从社会 危害性来看 ,牵连犯是数个行 为形成统一整体 ,
对 于牵连 犯 ,有 的分 则 规范 规定 从 一重 罪从 重 处 表 现为对社会 的整体一 次侵 害 ,比较实施 数个完全独立
罚。如 《刑法 》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 “伪 造货 的犯 罪表现为对社会 的二次性侵 害或多次性侵害来 ,程
所产生 的结果 ,这一规定不仅 阐述 了牵连犯 的概念 ,也
(一 )从 一 重 处 罚说
对其处 断原则 加 以规定 ,但在后续 的修改稿 中这一规定
该说主张对牵连犯应按 数罪 中最重 的一个罪定 罪处
即被 删 除 。直至 今 日,我 国仍然 没有 在刑 法 典 中明确 罚 。实行某个犯罪 之际 ,通常预想到把在 客观类 型上归
规 定牵 连犯 及其 处 断原 则 ,但 在刑法 分 则 中对牵 连犯 属于其他犯罪 的行 为作为手段 ,或者作 为所伴 随的结果
的处断 有所 规定 。归纳 起来 ,分则条 文 所规 定 的具体 来加 以实施 ,并且行 为者也认识到这点 。从刑法 规范的
情形有 :
角度看 ,与其说 对各个犯罪加 以独立 的非难 ,不 如说对
一 1 4 —
政法研究l A2oL1L8C年I第RCoL1 E期S
为 ,第 一 ,实行从一重重处 断原则可 以贯彻依法从重处 传统观点 ,也是 当今 日本刑 事司法 实践中践行的主张 ,
罚经济 犯罪的精神 ;第二 ,实行从 一重重处断原则有利 其理 由有充分 的说 服力售或者运输伪 造的货币 的,依照本法第一百 七十 度要 轻一些 ,不实行数罪并罚 ,而是从一重处罚 ,符合
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 罚。”
这种实际情况 。
(三 )从 一重罪定罪并且明确要求加重处罚
(二 )从 一 重 重 处 断说
对于牵连犯 ,有 的分则条文规定从一重 罪 ,把轻罪
该 说 认 为 ,牵连 犯是 裁 判上 的一 罪 ,而不 是 一般
九 条第 三款规定 ,当司法工作人员既受贿又枉法 的 ,依 连犯 的数个行 为触犯数个罪名 ,是 因期 间具有特殊 的关
照处 罚较重 的规定定 罪 :根据具体案件 的情况 ,或 者定 系 ;从 人性的角度看 ,行为人犯一 罪则再 犯他罪 ,实
受贿罪 ,或者定 司法渎 职犯 罪。
于迫不 得 已,即为达到 目的不择手段 ,恒为人之常情 ;
于保持 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 的一致 性 ;第三 ,牵连犯毕 连犯毕竟实施 了两个犯罪行 为这一 事实 ,仅按一 重罪处
关键 词 :牵连 犯 ;处 罚 原 则 ; 实务 工作
本人在雁塔 区检察 院的实习工作 中遇 到一个 比较特 律服 务等职责 的中介组织 的人 员索 取他人 财物或者非法
殊的案子 ,犯罪嫌 疑人盗窃汽车后视镜后通过微信 对失 收受 他人财物 ,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 的 ,以提供虚假证 明
主进行敲诈勒索 。此 类案件近期在西安频 繁发生 ,社会 文件 罪论处 ,且法定刑升格为 “5年 以上 10 年 以下有期
》第72条规定 :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 以上罪名或者犯一
二 、刑 法 理 论 中 牵连 犯 的处 罚原 则
个罪而犯罪 的方法 、结果触犯其他 罪名的 ,应 当就最重
国内刑法学者对 于牵 连犯应该采用什么样 的处罚规
的一个 罪处 罚 。”这是我 国刑法深 受德 日刑法理论影响 则 ,存在不 同理论 主张 ,目前 主要 有以下几种主张 :
影响非常恶劣 。此类 案件特点在于被盗汽 车后视 镜价值 徒刑 ” 。
高 ,而敲诈勒 索的金 额少 ,定罪上有疑难 。虽然 表现为
(四 )对 于牵连犯 明确规定数 罪并罚
新 的犯罪形式 ,但 此类案件涉及 的是牵连犯 的处 罚原则
分则条文在定罪上把牵连犯作 为数罪并且在处罚上
这 个 老 问题 。
各 界l政法研究
论实 务工作 中牵连犯 的处 罚原则
潘 泽 宇
摘要:最近 ,盗窃汽车后 视镜对 车主敲诈勒 索的新 型犯 罪频发 。此 类案件 所 涉及 牵连犯 的处罚原则 , 刑 法总则没 有规定 ,在 刑法分 则条文 中也 找不到依 据 ,司法工作人 员对此类案 件如何 处罚有所疑 惑。这 是 由于刑 法理 论界对 牵连犯 的处罚原则缺 乏统 一认 识 ,观 点根 本对 立 ,表现在 刑事立 法 中也存在 多种 处 罚 方法并存 的情 况 ,不能发挥 理论对刑 事 司法应 有的指 导作 用 。有鉴 于此 ,本 文从 司法 实务工作 出发 , 对牵连犯 这一犯罪形 态进行探讨 ,以期对 司法工作人 员处理有 关 牵连犯的具体案件有所帮助 。
作为重罪 的加 重情节 。如 《刑法 》第二百二 十九条第一 的实质 上 的数 罪 。 因此 ,对 牵 连犯应 当 “从 一重 重处
款规定 ,承担 资产评估 、验资 、验证 、会计 、审计 、法 断” ,即按重 的罪从 重处罚 ,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因
作者简介:潘泽宇 ,西北政法 大学,刑 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