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务工作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的应用思考

汇报人: 2023-12-30
目录
• 牵连犯概述 •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
题及原因分析 • 完善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应用
的建议 • 案例分析
01
牵连犯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 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特征
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关系,数个犯罪行为具有内在联 系,数个犯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 名。
牵连犯的分类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 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 牵连犯
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 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 牵连犯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 分别触犯相同罪名的 牵连犯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01
02
03
择一处罚原则
选择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 中的一个较重的罪进行处 罚。
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对牵连犯的认定 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统 一的情况。
司法解释更新不及时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原有司法 解释可能已经过时或存在漏洞,导致 实践中出现争议。
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理论研究滞后
牵连犯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难以满足 司法实践的需要,导致实践中缺乏理论 指导。
VS
实践与理论脱节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认定存在分歧 和争议,导致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脱节现 象。
04
完善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应用 的建议
完善立法规定
明确牵连犯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01
在刑法中明确牵连犯的定义,规定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以及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增设牵连犯的特别规定
02
针对不同类型的牵连犯,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特别规定,明确
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HX 唐山私人侦探TS.HXZHENTAN.COM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目前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原则的体现,一方面,包括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数罪并罚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主张从一重处的处断原则。
这就造成了同一个类型的犯罪,却要适用不同的处断原则的现象,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局面。
那么这种不同法律适用的产生,是否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呢,举个例子:我国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HX 唐山私人侦探TS.HXZHENTAN.COM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
除此之外,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数罪并罚,即行为人受贿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通过以上两个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受贿后不同的行为,处罚的原则是不同的,但是此处我们就产生了一个质疑,难道受贿后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危害性就小于受贿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吗,显然是说不通的,区分的根据就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
因此,针对目前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不统一的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从一重处说”、“数罪并罚说”以及“折衷说”。
“从一重处说”认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HX 唐山私人侦探TS.HXZHENTAN.COM罚,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认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认为对牵连犯不能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刑法有规定的依刑法规定处罚。
笔者认为,单纯采纳以上哪种观点都是不全面的,“从一重处说”有可能轻纵罪犯,虽然牵连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较之无牵连关系的数罪要小,但相对于一罪要大得多,如果从一重处断,和只犯了这一重罪的另一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就是相同的,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
浅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浅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牵连犯的处断没有明确的一个规定,但在目前刑法分则中却有不同的处断方式,有的以数罪并罚,有的以双重处罚,也有的以从一重处罚,还有的是以从一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阶段以从一从重处罚更为合适,更有利于保障对犯罪行为的正确定罪量刑,达到刑法目的的实现。
牵连犯,依我国刑法通说,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P222从概念上看,它具有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两个以上的故意行为。
若仅是过失或仅有一个行为,都不能成立牵连犯;第二,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第三,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1979年刑法典总则中,虽然没有对牵连犯做出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弱的规定,但在分则中却存在着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但是,其之后的刑事立法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规定。
单行刑法方面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有:《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执行职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关于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类似的规定在其他补充规定中也不乏其例。
对牵连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或仅按重罪论处或者仅在专门设置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处罚的特别刑法有:《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在特定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论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浅谈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浅谈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申巍
【期刊名称】《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时作为犯罪的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新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注重对不同的牵连犯处以不同的刑罚,而忽略了罚当其罪的原则,使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法外牵连犯".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申巍
【作者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1
【相关文献】
1.浅论牵连犯处罚原则 [J], 张利锋
2.牵连犯处罚原则研究 [J], 陈珊
3.牵连犯处罚原则研究 [J], 陈珊
4.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再探讨——基于立法例的分析 [J], 何承斌
5.牵连犯处罚原则的探讨 [J], 马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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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处罚

( )t 二 r 牵连犯原 则上按照数罪并罚的合理性
1对牵连 犯数罪并罚符合有“ . 有罪必定 的要求
尽管我 国刑法对牵连犯的规 定比较混乱 , 容易带来诸 多问题 , 损
害法律权威 , 牺牲刑法的正义。但是在我 国当前 的法制环境下, 最缺
() 1 在牵连 犯理论 中树立“ 有罪必定” 的观念, 能更好地满足刑法
文规定进行处罚 。 0
其罪” 如何 罚” 从“ 的角度探讨了犯 罪行为与刑罚处 罚之间动态平衡的 互动 关系, 这种互动关系 是以刑罚对犯 罪行 为的亦步亦趋、 互为因果
牵连犯是指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 目的, 而其犯罪 的方法 、 手段行为 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独立罪名 的犯罪形态。 由于我 国刑法总则部分 。 没有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规定, 而刑法分 则对牵连犯的处 罚的规
定 又 不 尽 相 同 , 就 导 致 了 对牵 连 犯 采 用 何 种 方 式 进 行 处 罚 , 了 理 这 成
功能的实现 。 谓“ 所 有罪必定” 应理解为在行为人数行 为中, 凡独立地 符合某种罪 的犯罪构成 , 就应 当将该行为单独予以定罪量刑 。“ 罚当
乏 的是对法律的尊重和法制理念 的贯彻 。因此 , 尽管在一部刑法中 , 对牵连犯的处断应当统一0 我国对个别牵连犯仍然应该按照法律明 ,
我 国刑法分 则对牵连犯规定的具体 内容体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 I
从一重处断原则的牵连犯罪, 往往是一重罪和一轻罪 的牵连, 、 轻 重两
为具有牵连关系。这是因为, 如果将数个行为之间的关系解释为“ 互 牵连犯理论的贯彻 , 也难于将具有“ ~般” 牵连关系的牵连犯和数个单
独实施的犯罪 区别 开来, 不利于罪刑相一致 原则的贯彻 。而对于“ 一 般” 关系 的掌握 , 完全可 以由法 官的经验进行判断 。
论牵连犯及处罚原则

论牵连犯及处罚原则众所周知,刑法的基本作用和目的以及主要规定在于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一种理性的价值判断以及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科以刑罚以期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以及损害填补,简言之,刑法的功能之一在于指导定罪和量刑。
先言定罪,不管传统大陆法系“三要件定罪说”还是沿自前苏联的“四要件说”,都为我们遵循科学的定罪方法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借鉴,但是这些学说的着眼点都在于最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下,现实中行为远不如此,千变万化,莫衷一是,举一例便可明知:张三基于杀害李四的用意故意把爆炸物安装于李四所居住的居民楼内,在爆炸物尚未引爆之时即被发现并被拆除,张三畏惧,携带私藏枪支挟持一架飞机逃往国外,后被引渡。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张三的行为至少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挟持航空器罪、私藏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否需要对张三将四罪一并加以处罚,在实践当中往往很少有法官会这样做,这就涉及到刑事司法中定罪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罪数问题。
罪数问题是在刑法犯罪论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中外多数学者曾对此做出了极为深入的探讨,但却是各抒己见,难以达成共识,在理论上存在着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等分类①。
牵连犯是处断一罪中比较典型的罪数形态,通常认为牵连犯看似符合两个以上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其内在联系,并不采用数罪并罚,而将于归于一罪的处断方法。
笔者认为,通说之理论有其不合理之处,对牵连之行为一律“一较重刑”处断似乎过于牵强,容易导致处刑左右不定,或因量刑过轻而放纵罪犯抑或量刑过重而不利于被告,从而不利于被告,从而违背罪行均衡原则,如我国《刑法》第198条之规定就是对此项原则的一个突破。
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犯罪形态,从而有助于立法及司法实践。
一、牵连犯的概念和认定之剖新我国刑法学泰斗张明楷教授认为“牵连犯是手段与目的行为分属于不同罪名的情况。
”②,根据其观点,牵连犯的认定应具备两大要素:(1)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属不同的罪名,如购买枪支进行杀人的行为(2)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应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犯处断原则之分析

当今 各 国刑法 理论 更倾 向于 对牵 连犯进 行数 罪 并罚 。在 世 界各 国的刑 法典 中 , 英美 法系 的 国家 并不承 认牵连 犯 的概念 , 再
即牵连 犯 的数行 为之 间具有 牵连 关系 。 所谓牵 连 关系 , 是指 到在 1 9 7 4年 的 日本修 正刑 法草 案 , 它 明确地 删除 了 “ 从一 重处 ” 相 互依 存 、 不可 分离 的关系 。 相 互依存 指 目的行 为与辅 助行 为互 的规 定 。 对牵连 犯实 行数 罪并 罚符合 犯罪 构成 的要求 , 在牵 连犯
犯 罪构 成 , 分 别触 犯刑 法上 的不 同的罪 名 。 牵 连犯 的 目的行 为构
个 不同 的罪 名 。
( 二) 对 数 罪并罚说 的分析
即构成 罪责提 供 渠道 。 罪构成 。 牵 连犯 的数 个行 为概括 而言 一个 是 目的行 为, 一个 是辅
助 行 为 。辅助行 为 又可分 为方法 行 为和结 果行 为 。 ( 三) 数行 为的 牵连性
这就 显得 不够协 调 。 反对者 认为 从一 重 为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 , 但 是辅助行 为是紧 紧围绕着 犯罪 目的 的实 刑事 立法 实行数 罪并 罚 ,
现 的, 辅助 行为 的 实施就 是为 了犯罪 目的之达成 。 如 果行 为人 为 处 罚 , 使原 本应受 独立 评价 的数 个犯 罪丧 失本然 的独 立性 , 而 以 了达成 数 个犯罪 目的, 又在此 目的下实施 了数 个犯 罪 , 那 么行 为
行。 对牵 连犯 的处 断原 则有如 下 四种主 张 , 笔 者将 依次对 这 四种
作者 简介 : 赵 文俊 , 青 岛大学 法学 院 2 0 1 3级法 学硕 士 , 研 究方 向 : 诉讼 法 学。 文 献标 识码 : A
试论牵连犯

试论牵连犯摘要:牵连犯的牵连关系认定存在很大争议,但是牵连关系只是行为特征的表现,在实务操作中的价值意义并不大,应将侧重点放在对牵连犯的罪质剖析。
当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的不同犯罪行为可以充足且不重合的符合数个独立且不同的犯罪构成时,则按照数罪并罚处罚,否则应按照一罪处断。
牵连犯在行为对象、罪数本质、处罚原则等方面与其他罪数形态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处罚原则牵连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重要罪数形态,在牵连关系的认定、处罚原则以及与其他罪数的区别,例如与吸收犯的区分等方面都存有争议,也一直未盖棺定论。
是以,针对该罪数形态一系列争议题目作进一步思索和探究是有意义的。
一、牵连犯的“牵连关系”认定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首要的犯意实行自然行为时,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及其他罪名的一种犯罪形态,例甲男与乙女相识,甲男对乙女殴打并威胁她不许报警,然后把乙女带回住处打晕并强奸,其后每天都威胁乙女并对其强奸,这样的状态持续一个月。
法院认为甲男的犯罪目的就是强奸乙女,控制乙女在自己住处是进行强奸行为的一个具体情节,是实施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牵扯到非法拘禁罪罪名的情景,应为属于牵连犯。
任何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在这种普遍联系中准确区分出哪些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哪些又是有联系的,是十分困难的。
我国刑法学界针对“牵连关系”的认定有很多表述不同的学说,这些观点学说虽然都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在实务中也存在着操作的困境。
例如客观说认为判断多个行为彼此有没有关联关系应该以行为是否具有直观且密切的联系的事实表现为根据。
笔者认为使用词语内涵去定义两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会导致人们无法准确把握牵连具体表现,例如根据客观说具有直接密切的联系则属于牵连关系,那么如何定义直接密切的标准是实务应用中需要考虑的一大操作难题。
对于牵连犯的研究不应该停留在理论层面,更多的应该是考量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
而该争议内容实质只是描述犯罪自然行为之间的联系特征,但是在对牵连犯的处断中不能因为犯罪行为之间关联关系的留存与否而决定对犯罪人的最终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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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 一 重 罪 处罚
于整体进行评 价 ,对其加 以最重 的非难更 为合 理。具体
对 于 牵 连 犯 ,分 则 条 文 仅 规 定 从 一 重 罪 定 罪 ,没 有 而言 :在 主观方面 ,牵连犯 的数个犯罪行 为只追求一个
进一 步明示从重或者 加重处 罚 。如 《刑法 》第三百九 十 最 终 的犯 罪 目的 ,存 在 宽恕 的必 要 ;在 客观方 面 ,牵
明确要求并罚 。如 《刑法 》第 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了
一 、 我 国现行刑 法对牵连犯的法律规定
组织 、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 ,其第 二款规定 : “犯前款
我 国刑 法对 牵 连犯 的 概念 及处 罚 并未作 明确 的规 罪并实施杀人 、爆炸 、绑架 等犯罪 的,依照数罪并罚 的
定 ,仅 曾在 1957年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草案 (初稿 ) 规 定 处 罚 。”
(二 )从 一 重 罪 定 罪 并 且 明 确要 求从 重 处 罚
从社会 危害性来看 ,牵连犯是数个行 为形成统一整体 ,
对 于牵连 犯 ,有 的分 则 规范 规定 从 一重 罪从 重 处 表 现为对社会 的整体一 次侵 害 ,比较实施 数个完全独立
罚。如 《刑法 》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 “伪 造货 的犯 罪表现为对社会 的二次性侵 害或多次性侵害来 ,程
所产生 的结果 ,这一规定不仅 阐述 了牵连犯 的概念 ,也
(一 )从 一 重 处 罚说
对其处 断原则 加 以规定 ,但在后续 的修改稿 中这一规定
该说主张对牵连犯应按 数罪 中最重 的一个罪定 罪处
即被 删 除 。直至 今 日,我 国仍然 没有 在刑 法 典 中明确 罚 。实行某个犯罪 之际 ,通常预想到把在 客观类 型上归
规 定牵 连犯 及其 处 断原 则 ,但 在刑法 分 则 中对牵 连犯 属于其他犯罪 的行 为作为手段 ,或者作 为所伴 随的结果
的处断 有所 规定 。归纳 起来 ,分则条 文 所规 定 的具体 来加 以实施 ,并且行 为者也认识到这点 。从刑法 规范的
情形有 :
角度看 ,与其说 对各个犯罪加 以独立 的非难 ,不 如说对
一 1 4 —
政法研究l A2oL1L8C年I第RCoL1 E期S
为 ,第 一 ,实行从一重重处 断原则可 以贯彻依法从重处 传统观点 ,也是 当今 日本刑 事司法 实践中践行的主张 ,
罚经济 犯罪的精神 ;第二 ,实行从 一重重处断原则有利 其理 由有充分 的说 服力售或者运输伪 造的货币 的,依照本法第一百 七十 度要 轻一些 ,不实行数罪并罚 ,而是从一重处罚 ,符合
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 罚。”
这种实际情况 。
(三 )从 一重罪定罪并且明确要求加重处罚
(二 )从 一 重 重 处 断说
对于牵连犯 ,有 的分则条文规定从一重 罪 ,把轻罪
该 说 认 为 ,牵连 犯是 裁 判上 的一 罪 ,而不 是 一般
九 条第 三款规定 ,当司法工作人员既受贿又枉法 的 ,依 连犯 的数个行 为触犯数个罪名 ,是 因期 间具有特殊 的关
照处 罚较重 的规定定 罪 :根据具体案件 的情况 ,或 者定 系 ;从 人性的角度看 ,行为人犯一 罪则再 犯他罪 ,实
受贿罪 ,或者定 司法渎 职犯 罪。
于迫不 得 已,即为达到 目的不择手段 ,恒为人之常情 ;
于保持 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 的一致 性 ;第三 ,牵连犯毕 连犯毕竟实施 了两个犯罪行 为这一 事实 ,仅按一 重罪处
关键 词 :牵连 犯 ;处 罚 原 则 ; 实务 工作
本人在雁塔 区检察 院的实习工作 中遇 到一个 比较特 律服 务等职责 的中介组织 的人 员索 取他人 财物或者非法
殊的案子 ,犯罪嫌 疑人盗窃汽车后视镜后通过微信 对失 收受 他人财物 ,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 的 ,以提供虚假证 明
主进行敲诈勒索 。此 类案件近期在西安频 繁发生 ,社会 文件 罪论处 ,且法定刑升格为 “5年 以上 10 年 以下有期
》第72条规定 :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 以上罪名或者犯一
二 、刑 法 理 论 中 牵连 犯 的处 罚原 则
个罪而犯罪 的方法 、结果触犯其他 罪名的 ,应 当就最重
国内刑法学者对 于牵 连犯应该采用什么样 的处罚规
的一个 罪处 罚 。”这是我 国刑法深 受德 日刑法理论影响 则 ,存在不 同理论 主张 ,目前 主要 有以下几种主张 :
影响非常恶劣 。此类 案件特点在于被盗汽 车后视 镜价值 徒刑 ” 。
高 ,而敲诈勒 索的金 额少 ,定罪上有疑难 。虽然 表现为
(四 )对 于牵连犯 明确规定数 罪并罚
新 的犯罪形式 ,但 此类案件涉及 的是牵连犯 的处 罚原则
分则条文在定罪上把牵连犯作 为数罪并且在处罚上
这 个 老 问题 。
各 界l政法研究
论实 务工作 中牵连犯 的处 罚原则
潘 泽 宇
摘要:最近 ,盗窃汽车后 视镜对 车主敲诈勒 索的新 型犯 罪频发 。此 类案件 所 涉及 牵连犯 的处罚原则 , 刑 法总则没 有规定 ,在 刑法分 则条文 中也 找不到依 据 ,司法工作人 员对此类案 件如何 处罚有所疑 惑。这 是 由于刑 法理 论界对 牵连犯 的处罚原则缺 乏统 一认 识 ,观 点根 本对 立 ,表现在 刑事立 法 中也存在 多种 处 罚 方法并存 的情 况 ,不能发挥 理论对刑 事 司法应 有的指 导作 用 。有鉴 于此 ,本 文从 司法 实务工作 出发 , 对牵连犯 这一犯罪形 态进行探讨 ,以期对 司法工作人 员处理有 关 牵连犯的具体案件有所帮助 。
作为重罪 的加 重情节 。如 《刑法 》第二百二 十九条第一 的实质 上 的数 罪 。 因此 ,对 牵 连犯应 当 “从 一重 重处
款规定 ,承担 资产评估 、验资 、验证 、会计 、审计 、法 断” ,即按重 的罪从 重处罚 ,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因
作者简介:潘泽宇 ,西北政法 大学,刑 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