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议标定标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招、投标目的和原则:工程的招、投标是为了计划兴建的工程项目利用标价的经济手段,通过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从而是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提高效益。
招标、投标的原则是鼓励竞争,防止垄断。
二、工程招标、投标应具备的条件:1、招标的依据: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凡建筑面积在1000m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须通过招标或定向议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投标应具备条件:(1) 施工单位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
(2) 标项目已列入本年计划,投资落实。
(3) 取得规划部门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4) 施工图预算。
(5) 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
(6) 招标文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获准三、工程招标的形式与方式:1、公开招标: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或公告的方式公开招标。
请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施工企业自愿参加投标竞争。
2、邀请招标:邀请施工企业具有信誉高、质量好的施工企业招标,投标单位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议标:因特定理由,工程的性质特殊或边设计边施工的急用工程实行议标。
4、招标程序:(1) 招标准备:成立招标机构,即决策人,专业技术人,助理人。
(2) 招标文件和招标审批书,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3) 制标底,办理标底审定手续。
四、招标实施:1、发布招标通告或邀请函。
2、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3、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1)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证书,外地施工企业须持有当地政府核发允许参加投标的证件(2) 投标单位简历。
(3) 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鉴表质量情况说明。
(4) 投标单位应提交资金担保证明书。
(5)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委托书。
上述资料开标时尚须提交评标小组审核。
4、发招标文件。
5、工程交底并解答投标单位的疑问。
6、接受投标单位递交的标书。
标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1) 标函未密封。
建设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招投标工作,强化检查和监督,提高工程和原材料质量,降低成本,确保招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人选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确定。
招投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一)招标计划的审核;(二)确定招标方式;(三)招标文件的审核;(四)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询价等;(五)审核合同文本,经财务和律师等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及最终签订中标合同;(六)负责招标文件资料的归档、建档工作。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合作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招标范围(一)基建工程类:基本建设、工程改造、安装、装饰、维修以及通讯、监控、网络工程等工程。
(二)在建项目的主材、水暖器具、电控系统、装饰材料等项目。
(三)批量价值在人民币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及办公用品。
(四)其他由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的招标项目。
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零星物资采购、维修等项目,由主办单位询价后提出具体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办理。
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公司利用网络或者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法人参预投标竞争。
(二)邀请招标对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确定施工单位或者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主要合用情形有: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议标对于生产厂家或者代理商在三家以下的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采取议标的方式,通过共同实地考察和面对面商谈。
具体招标方式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上述一种或者多种相结合的招标方式。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14、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18年度造价咨询问题解答
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18年度造价咨询问题解答标题:市政取费咨询内容:你好,请问做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对于市政工程(内有道路、桥梁、给排水专业一起发包),对其中桥梁专业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是按桥梁专业取费吗?解答内容:按费用定额费用类别划分说明执行,单独桥涵工程按桥涵分类,附属于道路工程的桥涵,按道路工程分类。
解答时间:2018-01-09 09:05:10标题:预应力空心方桩桩尖套用咨询内容:预应力空心方桩设置桩尖时,是否同预应力管桩一样另套用第四章预埋铁件定额解答内容:预应力空心方桩工艺与预应力管桩相近,工程量计算及桩尖等均可按预应力管桩的定额规定执行。
解答时间:2018-01-09 14:55:53标题:结构找坡层高计算咨询内容:计算模板超高、垂直运输超高时,1.坡屋面层高是否按平均高度计算?2.平屋面如结构找坡,层高按平均高度计还是按结构最低点计?(如:屋面层设计高度 3.6,结构找坡2%,找坡最高点3.9米,最底点3.6,模板超高应该按3.6计还是按平均高度3.75计?)解答内容:均可按平均高度计算。
解答时间:2018-01-15 10:40:12标题:主体结顶咨询内容:材料动态管理分阶段,正负0以下、主体结顶、剩余全部完工。
请问主体结顶时间应按屋面层结构完成时间还是按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的结构完成时间确定?解答内容:约定的三个阶段是通俗说法,在实际工程中,由于施工组织等原因,界限不够明确,建议根据工程实际协商确定。
解答时间:2018-01-15 11:11:29标题:信息价问题咨询内容:材料价格套用:合同规定材料价格《苍南建材价格信息》有的按苍南信息价套用,没有的按《温州工程价格信息》的信息价套用,《苍南建材价格信息》只有某品牌材料的价格,是否可以直接套用?解答内容:作为计价依据之一的《温州工程造价信息》只发布综合价格,并不发布品牌材料价格,《温州工程造价信息建材商讯》发布的品牌材料价格仅供参考。
温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
温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温建建〔2008〕35号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计划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根据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单项工程造价200万元以内或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内,预计合同履行期价格变动不大的工程,结算价格可以包死。
其他工程动态管理调整方法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一)分段计算。
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算。
结算价格以相应阶段的各月份市场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价格要素的结算价格。
(二)一次性计算。
结算价格以合同工期前80%各月份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价格要素的结算价格。
(三)按月(季)计算。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工程,宜参照国际惯例,按月(季)测定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当月(季)市场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分月度(或季度)计补价差。
国有投资工程宜采用第(一)点方法计算,对于难以划分阶段的工程可采用第(二)点方法计算。
二、实行价格动态管理的价格要素,需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种类和结算调整方法,并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
价格要素的数量确定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写入合同,事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参照中标单位所报的价格要素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三、人工费动态管理按人工费指数法调整,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的测算和发布工作。
人工费调整幅度为施工期间平均人工费指数与招投标期间人工费指数的比值。
调整公式如下:人工费动态调整额=人工费总额×(调整期间平均人工费指数/招投标期间人工费指数-1)。
其中:人工费总额由双方自行约定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建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建市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活动。
第四条温州市建设局依法对全市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监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实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卡》(以下简称《代理信息卡》)管理制度,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专职人员信息卡》)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温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温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包括分散自行组织采购和分散委托采购两种类型。
其中分散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分散委托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按照单位内部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批,应当遵循“授权合法、职责明确、情形适当、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方式的选用和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批申请,应当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
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方式审批申请原则上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但应当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事先约定。
第六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取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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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标底第五章投标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八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第十四条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第四章标底第十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一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二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第二十三条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第五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第二十八条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三十三条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三十四条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五条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第四十五条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正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招标施工合同条款、合同变更及结算等工程造价控制活动,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温政发[2008]4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条款中明确告知承包人经批准的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度,且该控制总额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承发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工程变更管理(一)一般工程造价变更。
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程序、格式与时限办理,必须明确变更内容及变更价款。
2、承发包人应当将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文件的副本及时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14天。
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二)重大工程造价变更1、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工程造价变更:(1)工程单项或累计变更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2)涉及单项价款增减在3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3)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2、重大工程造价变更前,发包人应当编制变更造价预算书并按以下程序取得经济可行性批准后方可执行:(1)涉及第二(二)1(1)款情形的,发包人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核准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2)涉及第二(二)1(2)款情形的,发包人应报经政府财政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执行;(3)涉及第二(二)1(3)款情形的,按承发包双方约定处理。
3、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经批准后,发包人应当将经批准的变更预算书作为变更指令的附件递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变更的暂定金额和临时性付款依据。
承包人接到重大变更指令后,应当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工程变更价款报告。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关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关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6.19
•【字号】温财采〔2018〕310号
•【施行日期】2018.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政府采购
正文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
《关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的
通知
温财采〔2018〕310号
各市直单位、市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效率,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采购流程,经研究决定,对我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温财采〔2014〕349号)作如下修订,发文之日起施行。
废止第二大点第三项内容规定:“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本数)至200万元的基建工程采购项目和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修缮、装饰、环保、绿化、市政等分散采购目录内的工程采购项目,公布的预算金额要先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再经我局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确定”,其他内容不变。
现将修订后《关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附后,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9日。
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建设项目概决算管理围绕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发生。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针对当前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层层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含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保函要覆盖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对培育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挂靠投标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大意义,认真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的发生。
与此同时,要根据温州的实际,不断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
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建建发[2012]10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5.08
【实施日期】2012.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
知
(建建发〔2012〕10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2004年施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73号)对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
用。
为解决新形势下工程造价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与新法规、规范的衔接,省政府对173号令做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是深化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促进市场形成工程价格运行机制建设,推进了全过程造价。
建设工程施工邀请议标程序流程图
建设工程施工邀请议标程序流程图1、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者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范围:各类房屋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房屋基础打桩)、设备安装、管道路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
4.1 立项批准文件或者年度投资计划;4.2 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4.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4 资金证明。
5、工程报建程序:某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后,具备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开始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
1、建设单位办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1 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2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1.3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1.4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1.5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 1.2 至 1.5 项条件的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的协议,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2、建设单位或者中介机构以下称“招标单位”。
1、招标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附件二),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其批准允许后,连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招标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招标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要求施工企业等级、拟邀请的投标单位名称、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土地征用、拆迁情况、勘察设计情况、施工现场条件等)、招标机构组织情况等。
2、普通结构不太复杂及中小型工程应采用。
3、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对拟邀请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招标申请表中填报选定的拟邀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名称。
拟邀请投标的施工单位不应少于 3 家。
某招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后,可进行编制招标文件。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温政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使用村(居)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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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议标定标办法
试行(新第4号)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造价及主要材料耗用指标。
特定本办法。
差异指数=(标函-标底)/标底*100%
如符合修正标底条件的,标底修正后,按标函对比修正标度的修正差异分别处理。
修正差异指数=(标函-修正标底)/修正标底*100%
一、标价的确定
1、差异指数在-3%以上到+1%以下之间,以标函价为有效标价。
2、差异指数在-1%以上到+2%以下之间,以标底价降0.5%有效标价。
3、差异指数在+2%以上到-3%以下,可核查差异原因。
4、差异指数在+2%以上。
经核定,标底的计算误差在1%以下,则以标底价下降2%为有效标价。
5、差异指数在-3%以下。
经核定,标底的计算误差在1%以下,则以标底价下降3%为有效标价。
6、经核定,标底的计算误差在1%以上,则修正标底。
7、修正差异指数在-3%以上到+1%以下之间,以标函价为有效标价。
8、修正差异指数在+1%以上到+2%以下之间,则以修正标底下降0.5%为有效标价。
9、修正差异指数在+2%以上则以修正标底下降2%为有效标价。
10、修正差异指数在-3%以下,则以修正标底下降3%为有效标价。
二、主要材料耗用指标的确定
1、差异指数在-5%以上到+2%以下之间,以标函为准。
2、差异指数在+2%以上,则以标底下降2%为准。
如施工企业提出异议,要求核查标底的,给予
核查。
经核定,标底的计算误差在2%以下,则以标底下降5%为准。
3、差异指数在-5%以下,则核查差异原因,经核定,标底的计算误差在2%以下,以标底下降5%
为准。
4、经核定,标底的计算误差在2%以上,则修正标底。
5、修正差异指数在-5%以上到+2%以下之间,以标函为准。
6、修正差异指数在+2%以上,则以修正标底下降2%为准。
7、修正差异指数在-5%以下,则以修正标底下降5%为准。
8、修正标底的材料耗用指标出现的标底价变化,按标价确定办法中标计算误差的条件处理。
附注:
(1)本办法所指的“XXX以下”,均包括本身在内“XXX以上”,不包括本身。
(2)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求标文中明确主要材料的范围,可按不同类型的工程予以明确。
(3)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温州市建设招投标监理处制
一九九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