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议标定标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招、投标目的和原则:工程的招、投标是为了计划兴建的工程项目利用标价的经济手段,通过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从而是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提高效益。
招标、投标的原则是鼓励竞争,防止垄断。
二、工程招标、投标应具备的条件:1、招标的依据: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凡建筑面积在1000m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须通过招标或定向议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投标应具备条件:(1) 施工单位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
(2) 标项目已列入本年计划,投资落实。
(3) 取得规划部门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4) 施工图预算。
(5) 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
(6) 招标文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获准三、工程招标的形式与方式:1、公开招标: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或公告的方式公开招标。
请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施工企业自愿参加投标竞争。
2、邀请招标:邀请施工企业具有信誉高、质量好的施工企业招标,投标单位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议标:因特定理由,工程的性质特殊或边设计边施工的急用工程实行议标。
4、招标程序:(1) 招标准备:成立招标机构,即决策人,专业技术人,助理人。
(2) 招标文件和招标审批书,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3) 制标底,办理标底审定手续。
四、招标实施:1、发布招标通告或邀请函。
2、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3、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1)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证书,外地施工企业须持有当地政府核发允许参加投标的证件(2) 投标单位简历。
(3) 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鉴表质量情况说明。
(4) 投标单位应提交资金担保证明书。
(5)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委托书。
上述资料开标时尚须提交评标小组审核。
4、发招标文件。
5、工程交底并解答投标单位的疑问。
6、接受投标单位递交的标书。
标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1) 标函未密封。
建设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招投标工作,强化检查和监督,提高工程和原材料质量,降低成本,确保招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人选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确定。
招投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一)招标计划的审核;(二)确定招标方式;(三)招标文件的审核;(四)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询价等;(五)审核合同文本,经财务和律师等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及最终签订中标合同;(六)负责招标文件资料的归档、建档工作。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合作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招标范围(一)基建工程类:基本建设、工程改造、安装、装饰、维修以及通讯、监控、网络工程等工程。
(二)在建项目的主材、水暖器具、电控系统、装饰材料等项目。
(三)批量价值在人民币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及办公用品。
(四)其他由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的招标项目。
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零星物资采购、维修等项目,由主办单位询价后提出具体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办理。
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公司利用网络或者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法人参预投标竞争。
(二)邀请招标对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确定施工单位或者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主要合用情形有: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议标对于生产厂家或者代理商在三家以下的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采取议标的方式,通过共同实地考察和面对面商谈。
具体招标方式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上述一种或者多种相结合的招标方式。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14、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18年度造价咨询问题解答

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18年度造价咨询问题解答标题:市政取费咨询内容:你好,请问做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对于市政工程(内有道路、桥梁、给排水专业一起发包),对其中桥梁专业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是按桥梁专业取费吗?解答内容:按费用定额费用类别划分说明执行,单独桥涵工程按桥涵分类,附属于道路工程的桥涵,按道路工程分类。
解答时间:2018-01-09 09:05:10标题:预应力空心方桩桩尖套用咨询内容:预应力空心方桩设置桩尖时,是否同预应力管桩一样另套用第四章预埋铁件定额解答内容:预应力空心方桩工艺与预应力管桩相近,工程量计算及桩尖等均可按预应力管桩的定额规定执行。
解答时间:2018-01-09 14:55:53标题:结构找坡层高计算咨询内容:计算模板超高、垂直运输超高时,1.坡屋面层高是否按平均高度计算?2.平屋面如结构找坡,层高按平均高度计还是按结构最低点计?(如:屋面层设计高度 3.6,结构找坡2%,找坡最高点3.9米,最底点3.6,模板超高应该按3.6计还是按平均高度3.75计?)解答内容:均可按平均高度计算。
解答时间:2018-01-15 10:40:12标题:主体结顶咨询内容:材料动态管理分阶段,正负0以下、主体结顶、剩余全部完工。
请问主体结顶时间应按屋面层结构完成时间还是按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的结构完成时间确定?解答内容:约定的三个阶段是通俗说法,在实际工程中,由于施工组织等原因,界限不够明确,建议根据工程实际协商确定。
解答时间:2018-01-15 11:11:29标题:信息价问题咨询内容:材料价格套用:合同规定材料价格《苍南建材价格信息》有的按苍南信息价套用,没有的按《温州工程价格信息》的信息价套用,《苍南建材价格信息》只有某品牌材料的价格,是否可以直接套用?解答内容:作为计价依据之一的《温州工程造价信息》只发布综合价格,并不发布品牌材料价格,《温州工程造价信息建材商讯》发布的品牌材料价格仅供参考。
温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

温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温建建〔2008〕35号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计划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根据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单项工程造价200万元以内或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内,预计合同履行期价格变动不大的工程,结算价格可以包死。
其他工程动态管理调整方法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一)分段计算。
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算。
结算价格以相应阶段的各月份市场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价格要素的结算价格。
(二)一次性计算。
结算价格以合同工期前80%各月份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价格要素的结算价格。
(三)按月(季)计算。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工程,宜参照国际惯例,按月(季)测定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当月(季)市场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分月度(或季度)计补价差。
国有投资工程宜采用第(一)点方法计算,对于难以划分阶段的工程可采用第(二)点方法计算。
二、实行价格动态管理的价格要素,需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种类和结算调整方法,并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
价格要素的数量确定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写入合同,事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参照中标单位所报的价格要素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三、人工费动态管理按人工费指数法调整,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的测算和发布工作。
人工费调整幅度为施工期间平均人工费指数与招投标期间人工费指数的比值。
调整公式如下:人工费动态调整额=人工费总额×(调整期间平均人工费指数/招投标期间人工费指数-1)。
其中:人工费总额由双方自行约定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建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建市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活动。
第四条温州市建设局依法对全市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监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实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卡》(以下简称《代理信息卡》)管理制度,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专职人员信息卡》)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温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温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包括分散自行组织采购和分散委托采购两种类型。
其中分散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分散委托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按照单位内部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批,应当遵循“授权合法、职责明确、情形适当、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方式的选用和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批申请,应当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
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方式审批申请原则上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但应当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事先约定。
第六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取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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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议标定标办法
试行(新第4号)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造价及主要材料耗用指标。
特定本办法。
差异指数=(标函-标底)/标底*100%
如符合修正标底条件的,标底修正后,按标函对比修正标度的修正差异分别处理。
修正差异指数=(标函-修正标底)/修正标底*100%
一、标价的确定
1、差异指数在-3%以上到+1%以下之间,以标函价为有效标价。
2、差异指数在-1%以上到+2%以下之间,以标底价降0.5%有效标价。
3、差异指数在+2%以上到-3%以下,可核查差异原因。
4、差异指数在+2%以上。
经核定,标底的计算误差在1%以下,则以标底价下降2%为有效标价。
5、差异指数在-3%以下。
经核定,标底的计算误差在1%以下,则以标底价下降3%为有效标价。
6、经核定,标底的计算误差在1%以上,则修正标底。
7、修正差异指数在-3%以上到+1%以下之间,以标函价为有效标价。
8、修正差异指数在+1%以上到+2%以下之间,则以修正标底下降0.5%为有效标价。
9、修正差异指数在+2%以上则以修正标底下降2%为有效标价。
10、修正差异指数在-3%以下,则以修正标底下降3%为有效标价。
二、主要材料耗用指标的确定
1、差异指数在-5%以上到+2%以下之间,以标函为准。
2、差异指数在+2%以上,则以标底下降2%为准。
如施工企业提出异议,要求核查标底的,给予
核查。
经核定,标底的计算误差在2%以下,则以标底下降5%为准。
3、差异指数在-5%以下,则核查差异原因,经核定,标底的计算误差在2%以下,以标底下降5%
为准。
4、经核定,标底的计算误差在2%以上,则修正标底。
5、修正差异指数在-5%以上到+2%以下之间,以标函为准。
6、修正差异指数在+2%以上,则以修正标底下降2%为准。
7、修正差异指数在-5%以下,则以修正标底下降5%为准。
8、修正标底的材料耗用指标出现的标底价变化,按标价确定办法中标计算误差的条件处理。
附注:
(1)本办法所指的“XXX以下”,均包括本身在内“XXX以上”,不包括本身。
(2)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求标文中明确主要材料的范围,可按不同类型的工程予以明确。
(3)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温州市建设招投标监理处制
一九九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