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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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标准化在助力体育河南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河南省体育局制定了《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体育局2023年8月22日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河南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体育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协同治理的原则;(二)坚持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三)坚持统筹推进、服务社会的原则;(四)坚持深化改革、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四条河南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筹推进河南省体育标准化制度建设,研究河南省体育标准化有关政策措施;(二)建立健全河南省体育标准化协调机制,对跨项目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三)宣传贯彻、实施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组织编制体育领域地方标准,推广体育标准化试点示范;(五)对体育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建、管理和指导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协调处理体育标准化有关问题,承办其他体育标准化工作。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
评审人员
- 20 -
项目经理
评分说明:
1.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应为 100 分,评
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
2.当按分项检查评分表评分时,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
目小计得分不足 40 分,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3.检查评分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公章): 申报地区(部门):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二O二O年制
- 14 -
安全文明标准化
建设工地名称
建筑面积
开工、竣工日期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 15 -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9-
拟完成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 2、文明施工 3.脚手架 4.基坑工程 5、模板支架 6、高处作业 7、施工用电 8、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9、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 10、施工机具
第十七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项目评审按安全 文明标准化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 级,汇总表得分 85 分及其以上为优良;汇总表得分 75 分及其 以上,85 分以下为合格;汇总表得分不足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凡通过“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验收的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省、市两级。

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或者地理标志产品的重要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

第四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规划;(二)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四)组织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地方标准复审;(五)组建、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立项意见;(二)指导地方标准起草,参与地方标准审查;(三)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地方标准复审意见;(四)对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标准利益相关方的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作为该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未组建技术委员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作为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热烈祝贺河南省软件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成立

热烈祝贺河南省软件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成立

7月14日上午,河南省软件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正式宣布成立。

标志着我省在实现产品服务化、服务标准化、服务产品化,为不同用户提供相同品质的服务,保障信息系统的稳定性,更好的助力“互联网+”及“中国制造2025”的道路上更近一步。

云雀运维管理云平台——作为基于ITSS的IT服务专用支撑工具,将为实施ITSS的组织提供标准化和专业化的工具支撑,更好的助力河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的发展!1专委会是什么会?一、专委会是经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全省性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标准推广应用社团组织,对外中文名称: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英文缩写:HSSIA TCITSS。

二、由河南省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团组织、行业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三、在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业务工作接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专委会能做什么?(一)标准研制宣传贯彻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规章,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推动信息技术服务地方标准研制工作。

(二)标准应用推广结合河南省实际,组织研究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各类标准的地方性、行业性应用推广方案,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开展各类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动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用户有效采用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

(三)产业相关政策研究1、针对河南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支撑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分析政策需求,并提出相关建议;2、研究分析政府及行业用户的信息技术服务采购政策和标准规范,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行业公共服务1、搭建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应用知识库、专家库和最佳实践库;2、面向政府、企业、行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及省内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建立联系,开展相关交流与合作。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高地方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省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管理技术委员会。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标准化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职责:(一)编制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二)开展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三)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归口的地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开展培训和实施情况评估;(四)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五)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其他标准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单一利益相关方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人。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与之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豫人社办〔2023〕113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开发利用,现就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重视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促进河南民营企业发展是实现河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建设现代化河南的坚实支撑。

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对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民营企业职称工作,要适应新形势,聚焦服务社会经济创新、转型及健康发展,将职称工作作为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抓手,围绕民营企业实际,完善人才评价体系,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要坚持开拓创新,紧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新业态、新专业、新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评价,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全面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负责本辖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技术规范标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技术规范标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疗养院、康复医院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一般应比同类医院低5%左右。

四、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
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五、文化事业单位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豫质监食发[2011]444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质监食发〔2011〕4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标准化管理水平,省质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需按此规定要求重新申报。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标委会是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省标委会负责省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根据工作需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性较强的省标委会。

第四条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积极承担省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共同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省标委会。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模板】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模板】
6. 其他(请注明)
外语熟练程度 ( )英语 、 ( )法语 、 ( )德语 、 ( )日语 、( )俄语、 ( )其他
选项:1.流利 2. 中等 3. 入门
有何专业技术特长
两院院士或其它
1.□ 科学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2.□ 工程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3.其它
参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情况
附件: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省标委会名称
HN/TC /SC

民族
本会职务
担任时间
年 月
参加省标技委时间
年 月
技术职称
聘任时间
年 月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现从事专业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年 月
学历
学位
会何种外语 1. 英语 □ 2. 法语 □ 3. 德语 □ 4. 日语 □ 5. 俄语 □
参与制修订标准、主要职责
是否参与过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1. □ 是 2. □否
参与制修订标准名称及代号、主要职责:
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
参加何种学术组织、担任何种职务
受过何种奖励
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标委办计划[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委办计划[2006]61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实现新时期我国标准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到2010年我国标准化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再经过5年左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领域技术标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我国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的数量由目前的1.7%提高到10%,到2015年前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常任理事国,国家标准委决定加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以下同)建设和与国际接轨的力度。

现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英国标准协会(BSI)、德国标准协会(DIN)等国际和国外标准化组织所属技术委员会目录和我国现有技术委员会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为有关单位申请筹建我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参考,有关申报事项如下:一、申请筹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一)新组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应按照国际对口原则设置。

请各有关单位重点参照ISO和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置,参考BSI和DIN等有关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置,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任务和需要提出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

(二)我国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有国际对口的,原则上应按照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细分,设置相应的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没有国际对口的,参考有关国家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置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PPT幻灯片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PPT幻灯片

第一产业, 18%
第二产业, 73%
18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技术委员会地域分布情况
600 500 400
SC
300
TC
200 100
0
19
北京 上海 天津 江苏 陕西 广东 浙江 安徽 河南 辽宁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西 内蒙古 山东 山西 四川 云南
5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第十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 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 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 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 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 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TC) ❖ 英语直译 ❖ 技术组织 ❖ 委员会制
4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 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 的审查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部 2012年10月19日
1
主要内容
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2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3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34 几点认识与思考
2
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2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3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34 几点认识与思考
3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07•【字号】教职成〔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学校中专部: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我厅研究制订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学校实际参考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2018年1月7日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学行政管理第三章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第四章教学文件与教学档案管理第五章教学秩序管理第六章教学过程管理第七章教学质量管理第八章教育教学研究管理第九章教学信息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增强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现状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照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精神塑造,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职业素质。

第二章教学行政管理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要遵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信息畅通的原则建立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一般应当有校级、中层和基层等3个层级。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豫人社办〔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则第三章附则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现从事工程技术专业的在岗在职人员申报、评审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拟筹建的河南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公示并征集意向委员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拟筹建的河南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公示并征集意向委员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拟筹建的河南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公示并征集意向委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拟筹建的河南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公示并征集意向委员的公告根据《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拟筹建的河南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见附件)进行公示并征集意向委员。

请于2021年6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79号
电话: *************
邮箱:**************
附件: 1.河南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筹建方案
2.河南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2021年5月25日(标准化处)5-26 关于对拟筹建的河南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公示并征集意向委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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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分技术委员会的复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分技术委员会的复函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测绘资质证书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注销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

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测绘资质条件第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有与测绘活动相适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测绘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甲级为最高等级,丁级为最低等级。

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第三章测绘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五)仪器设备清单和所有权证明;(六)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测绘资质变更与延续第八条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测绘资质证书上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测绘资质注销第十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注销测绘资质:(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测绘资质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三)单位依法终止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高级标准化工程师评审条件

河南高级标准化工程师评审条件

河南高级标准化工程师评审条件工作经验这块儿可太重要了。

就像炒菜,炒得次数越多,经验越丰富,炒出来的菜就越好吃。

作为一个想评高级标准化工程师的人,你得在标准化工程相关领域摸爬滚打好些年才行。

这个年限可不是随便定的,它就像马拉松比赛里的里程数,得一步一个脚印地积累。

你在工作中得参与过好多标准化项目,这项目就像一场场战斗,你得是那个冲锋陷阵而且还能打胜仗的战士。

比如说,你得负责过大型企业的标准化体系建设,这就如同给一艘大船打造坚固的船身框架,要是框架搭不好,船在海里可就危险了。

你还得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过行业标准,这就像是给一群人制定行为准则一样,你的准则得合理、科学,大家才能遵守得好。

再说说业绩成果吧。

这就像是你的军功章,越多越闪亮。

你要是有发明专利,那就牛了,这就像你发明了一种超级好用的工具,大家都抢着用。

而且这些专利得是跟标准化相关的,不能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东西。

发表论文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论文就像是你在行业里的呐喊声,得让大家听到你的见解和想法。

你写的论文得在专业的刊物上发表,这刊物就像是一个大舞台,你的论文就是在这个舞台上表演的节目,要是节目不精彩,怎么能吸引观众呢?还有技能水平。

你得对标准化的原理、方法、技术这些东西掌握得滚瓜烂熟。

这就像练武之人对自己的招式得牢记于心一样。

你得熟悉国内外的标准化动态,这就好比你是个小灵通,什么消息都知道。

在处理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时,你得像个老中医一样,望闻问切,一下子就能找到病根,然后开出有效的药方。

职业道德也不能忽视啊。

这就像人的品德一样,是做人的根本。

你在工作中得诚实守信,遵守职业操守。

要是你在评审资料里弄虚作假,就像在漂亮的脸蛋上抹了黑灰,一眼就能被人看穿,到时候可就丢人丢大了。

在我看来啊,河南高级标准化工程师评审条件虽然看起来要求挺多的,但是只要你一步一个脚印,像蜗牛爬树一样慢慢积累,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总有一天能够达到要求的。

这就像爬山,虽然山高路远,但是只要坚持,总会登上山顶看到美丽的风景。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及相关信息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及相关信息
以金属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包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标准委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农业食品部
48
全国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纸制品分技术委员会
以纸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包装和餐饮用器具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制浆造纸工业研究所
农业食品部
49
全国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玻璃搪瓷制品分技术委员会
渔业环境底质渔业生物质量渔业水质水产养殖环境评价污染物对渔业生的危害评价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规范等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中轻食品工业管理中心农业食品部sactc64专业领域调整23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渔业环境与资源分技术委员会农业部农业部中国水产科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农业食品部24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观赏鱼分技术委员会观赏鱼相关农业部农业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农业食品部25全国饮食加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直接与食品接触饮食加工设备如超市餐馆食品店面包房肉食店等商业企业医院工矿企业单位的食堂用面类饮食加工机械蔬菜加工机械肉类饮食加工机械清洗消毒设备等饮食加工设备农产品信息方面农产品分类术语等基础农产品分等分级农产品标签表识等商务部商务部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农业食品部sactc111sc2上升为tc26全国农产品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7全国农业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腐植酸肥料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农业部广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情报研究所农业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农业食品研究所农业食品部农业食品部28腐植酸肥料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辽宁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农业食品部29全国豆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发酵豆制品如腐竹豆腐等商务部食品工业协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商业联合会杭州华源豆制品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河北高碑店豆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一豆豆制品有限公司杭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公开征集农业食品部30全国方便休闲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方便食品以及膨化食品蜜饯和果冻等休闲食品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31全国焙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2全国冷冻饮品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饼干和面包等公开征集农业食品部农业食品部冷冻饮品等公开征集公开征集公开征集33全国米面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米面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馒头工作组全国米面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粽子工作组谷物初加工制品如挂面生切面馒头粽子等公开征集公开征集公开征集农业食品部农业食品部34馒头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委河南兴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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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标委会是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省标委会负责省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根据工作需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性较强的省标委会。

第四条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积极承担省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共同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省标委会。

具体专业领域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六条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省标委会应及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管理的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省标委会应负责下设分标委会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省标委会应认真研究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以及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

第九条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省标委会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条省标委会受企业委托,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省标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省标委会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颁布的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和标准化突出贡献个人奖励的建议。

第十三条省标委会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我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省标委会承担本专业领域内标准水平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标委会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第十六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省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有关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省标委会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十八条省标委会应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代表,以及科研、检测、教育、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省标委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省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应由9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

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标委会申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对标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一)省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2.熟悉并热爱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3.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4.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5.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省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省标委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

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标委会聘任。

委员聘书格式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标委会分头发放。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标准化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标委会任职。

第二十条省标委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不能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单位委员代表拥有委员权利。

第二十一条单位委员应按标委会章程缴纳信息资料费。

第二十二条对不履行职责,三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另行聘任。

第二十三条省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完成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省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四章筹建和成立第二十五条省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组建省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2.专业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业务范围清晰;3.有较多涉及该专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和企业标准评审工作;4.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规范及时转化为标准的技术专家;5.能够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要,提出明确而有建设性的全省相关专业标准体系框架建议;6.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SC)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ISO /IEC/ITU)及其认可的其它国际组织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申请成立若干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省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3.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4.提供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5.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6.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可持批复文件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筹建省标委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程序,直接批准其成立相应的省标委会。

第二十九条省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

(二)拟筹建的标委会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三)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全国标准化技术机构、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

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四)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应当包括:1.标委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五)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标委会的筹建。

(六)筹建单位应当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后30天内启动标委会的工作。

(七)省分标委会的组建参照标委会的组建执行。

(八)省标委会的顺序号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注。

标委会、分标委会代号分别为HNTC×××、HNTC×××/SC××。

(九)省标委会、分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章经费第三十条省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一条省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一)挂靠单位提供的经费;(二)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三)技术委员会获得的奖励;(四)单位委员应缴纳的信息资料费;(五)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培训、咨询、评价、服务等工作的收入;(六)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七)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省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标委会开展日常工作;(二)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三)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四)制修订标准的劳务及其他支出;(五)培训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六)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七)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三条省标委会、分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省标委会、分标委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

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标委会、分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

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管理第三十四条省标委会实行年审制度。

每年1月份,标委会应当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工作报表(附件2)。

符合下列条件的省标委会,年度审核予以通过,有一项不符合的,年审不予通过:(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二)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完成率高于85%;(四)成员参加国标委、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当年需参加的相关业务培训;(五)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标委会工作;(六)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七)秘书处的工作正常开展;(八)按要求完成国标委、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通过年审的标委会,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对未通过年审的标委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相关业务工作任务。

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并予以重新调整和组建。

整改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省标委会每届任期为5年。

届满前6个月,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布即将换届的标委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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