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凭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0.19•【文号】国税发[1995]193号•【施行日期】1995.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9日国税发[1995]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
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 重视专用发票 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重视专用发票防范税收风险一、公告背景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因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的关键是抵扣,核心是发票,所以国家加强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的基础上,出台针对发票系统升级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等。
但仍有少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具体内容(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即通过征管一系列手段,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是只能联系到财税人员,并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二)异常凭证的界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如医药公司销售药品,却采购大量钢材作进项;服装加工企业购进布匹用于制作服装,实际却无缝纫机等加工设备等)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只购买发票、开发票,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延伸解读:本公告对走逃(失联)企业在以上情形开具的发票定性为异常凭证,其实金税三期系统升级后,即使不是失联企业,纳税人具有上述情形,也面临着极大的税务风险。
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发票管理力度,金税三期升级后,实现了开票同时必须选择商品及服务税收编码的操作,金税三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数字编码分析、很容易对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进行各种类型的比对分析,包括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等。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精)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随着新税制的全面实施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增值税的改革日益深入人心。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日益为各级税务机关所重视。
经过几年的实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方面也不同程度地暴露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案屡屡发生。
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我们至今对增值税发票案件还没有十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手段。
还不能将利用发票偷税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增值税发票大案,导致的不仅仅是社会物质和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而更深远的是精神上的损失。
可以想象,当屡屡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人们心灵的震撼从最初的触目惊心,到司空见惯,不以为然,这种心态发展下去,丧失的不只是人们心目中的“税法”观念,而是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因此有效地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犯罪活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虚开现象严重。
所谓虚开是在无任何商品交易行为(购销行为)的情况下,利用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为的调节进项税额。
造成零申报、负申报。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该发票不仅具有较强的以票管税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链条,体现了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
正因为“抵扣制度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因此,一些人千方百计在扣税环节上动脑筋,作文章。
其主要表现一是,根据销项税确定进项税。
纳税人月末进行核算先将当月销项税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设法开具同等金额的进项税票,于是出现了怪现象之一“零申报”。
本市某外资企业98年人为调节进项税达7000余万元。
二是,非法索取进项税发票,多多益善。
月末一次性抵扣,造成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于是出现怪现象之二“负申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17•【字号】大国税发[1997]第3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第32号1997年2月17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国税发(1994)014号、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规定,特制定《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如下:一、基础资料报送要求为了保证计算机分拣系统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各基层局征管科自1997年1月起,每两个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税务登记新增资料软盘一次;发票管理所应每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提供当月向各基层局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软盘。
二、接受函件的登记要求1、市局办公室或其他各处(室)在收到异地协查函件后,除按收发程序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转交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接收、登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一式两份,随原件一同传递给核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基层局负责函件的具体核查工作。
2、各基层局接受函件应统一由票证科或选案科负责登记。
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后,应将接收的所有函件(包括违章协查、立案查处以及有疑点的普通票据等)在规定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不得漏项。
对市局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应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三、函件传递要求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并登记后,应及时填写规定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一式两份)和来函的原件一并交给分局指定的责任科室(原则上为稽查科)组织核查。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发文日期:2017年04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税务总局制定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十一)项同时废止。
附件: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操作处理流程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有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处理操作规程明确如下。
一、异常凭证的范围本操作规程所称异常凭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异常凭证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处理工作流程(一)异常凭证的推送自认定为异常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异常凭证信息通过手工录入或批量导入方式,录入《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并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 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 四 )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 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 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 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 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 照本条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第 ( 三 ) 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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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央财政垫付的地方应负担的留抵税额通过 2019 年及以后年度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扣回,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 起相应废止。
附件: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 以下简称“异常凭证”) 管理等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一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 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 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 )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 五 )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 ( 失联 ) 企业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76 号 ) 第二条第 ( 一 ) 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 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一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 税额 70%( 含 ) 以上的; ( 二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 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 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 )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 ( 二 )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 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 , 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 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 ( 免 ) 税期间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执行。 ( 三 )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 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
增值税与扣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与扣税凭证管理一、背景介绍增值税是指在商品流通和劳务纳税过程中,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的一种间接税。
而扣税凭证管理是指企业对增值税进行核销和抵扣的过程。
正确的增值税与扣税凭证管理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二、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税率,其中销售额是指企业所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金额,税率是国家规定的标准税率。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每月,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缴纳。
三、扣税凭证的类型和管理扣税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所需要的相关凭证,包括进项税额凭证和销项税额凭证。
进项税额凭证是指企业购买物资或获取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凭证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所收取的增值税。
1. 进项税额凭证管理企业购买物资或获取劳务时,需及时索取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发票内容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应将进项税额按照月份进行管理,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销项税额凭证管理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明细和税额。
企业应将销项税额按月进行管理,以备将来抵扣的需要。
四、增值税抵扣与申报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将购买物资或获取劳务时支付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所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企业需要在申报增值税时,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核销,确保税款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1. 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与规定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1)购买物资或获取劳务的金额必须超过一定金额;2)所购买的物资或获取的劳务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3)必须持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销项税额申报与缴纳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销项税额,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的税款。
企业需要按月填报销售额、销项税额等相关信息,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增值税与扣税凭证管理的意义和注意事项1. 意义:合理管理增值税与扣税凭证,对于企业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在家内印制、领购、开具、获得和保管发票旳单位和个人(如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旳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税务组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旳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组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旳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税务组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旳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予以奖励。
第七条发票由税务组指定旳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组统一印制。
严禁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税务组指定旳企业生产。
严禁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税务组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旳原则。
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旳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旳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统一发票监制章。
统一发票监制章旳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旳规定,由税务组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税务组制作。
严禁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旳企业按照税务组旳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旳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旳企业必须按照税务组同意旳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旳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印制;确有必要印制旳,应当由税务组同意指定旳印制发票旳企业印制。
严禁在家外印制发票。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旳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税务组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旳印模,经税务组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10•【文号】国税发[1994]202号•【施行日期】199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9月10日国税发〔1994〕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目前,随着增值税新税制的深入实施,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日超突出,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退税的活动日益严重,这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对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形成很大威胁。
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对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外,根本在于强化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检查和稽核各项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搞好综合治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7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按“通知”中所明确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份起每月要按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属于50个城市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试点工作。
从纳税人填制发票清单开始,到税务所审核、县级录入、中心交叉稽核、直到查证落实,信息传递等,要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出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
特别是对需要查证落实的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实,不得推诿延误,并要按规定的期限将查实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专用发票的前期管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运输、发放、仓储保管、使用和检查等制度,严格管理,防患予未然,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四、根据国税发〔199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稽核工作应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成文日期:1995-10-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保证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促进税收的征管工作,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国家财务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法规。
二、发票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展销售、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开具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具有法定的税收效力,纳税人必须按照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开具、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
普通发票适用于一般的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专用发票适用于特殊行业和具体场景。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指汽车销售行业开具的特定发票,用于购车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交强险等手续。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助于统一管理和监控购车过程中的税收情况,防止逃税和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3. 财政票证财政票证是财政行政部门开具的一种特殊发票,用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结算。
财政票证包括预算内支出凭证、预算外支出凭证等。
财政票证的开具和使用受到严格的财政制度和管理规定的限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 发票开具程序发票的开具程序必须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流程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环节:购货、销货等交易活动→填写发票信息→向税务机关登记→购货单位验收并签收发票→购货单位按规定办理税收扣除。
2. 发票使用范围发票只能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者作为非法收入的依据。
发票的使用范围包括购买商品、提供服务、办理手续等。
发票的使用需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发现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责任。
3. 存储和管理发票的存储和管理需要做到安全可靠,防止丢失、损毁和伪造。
发票的存储可以采用电子存档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税务稽查工作流程(案源管理)习题库
第三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案源管理)习题集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的税务稽查案源一般采用筛选确定。
A.日常稽查B.转办案源C.交办案源D.协查案源2、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稽查管辖划分原则的是()。
A.属地管辖原则B.分税制管理原则C.统筹协调原则D.效率优先原则3、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它符合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
A.属地管辖原则B.分税制管理原则C.统筹协调原则D.简便易行原则4、按照涉税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
A.重大偷税、骗税案件B.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C.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D.发票违法案件5、在涉税案件管辖中规定,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应由()组织查处。
A.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B.案发地税务机关C.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D.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6、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主要有()种。
A.2 B.3C.4 D.57、()是指不同的税务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职权,对实施稽查所作的分工,是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能确定的对稽查事项的管辖权利。
A.职能管辖B.级别管辖C.地域管辖D.指定管辖8、()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在实施稽查上的分工和权限。
A.职能管辖B.级别管辖C.地域管辖D.指定管辖9、()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实施税务稽查的职权划分。
A.级别管辖B.地域管辖C.职能管辖D.移送管辖10、税务稽查的B类案源有()。
A.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较大有违法行为的案源B.发生临时经营涉税案件C.协查系统产生的协查涉税案件D.举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源11、对同级国税机关(征管分局)评估复核岗位、注销税务登记调查等岗位等转来的税务违法行为线索不清、无事实证据的案源,应作()处理。
A.暂存待查B.及时归档C.要求其提供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关线索、资料D.转本级检查12、税务稽查A类案源分配机制上,采取()分配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标 签】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明电﹝2003﹞18号【发文日期】2003-05-26【实施时间】2003-05-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统计,截止今年四月底,全国已有100.6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其中,山东(不含青岛)、辽宁(含大连)、新疆等地推行工作已全面完成,江西等地一些地区也将在五月底以前完成推行工作。
今年五月初有26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这些企业每户每月手写版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手写版发票)开具量约为8张,每张发票税款约为0.5万元,估计这些企业五月份将开具200万份手写版发票,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在100亿元左右。
根据防治非典肺炎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原定在六月底前全部取消手写版发票的期限将向后推迟一段时间。
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在确保执行当地政府有关防治非典措施的前提下,抓紧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
为防范犯罪分子在手写版发票取消之前乘机作案偷骗国家税款,加大打击虚开手写版发票偷骗税款的力度,总局将《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抓紧时间落实。
本通知前三项要求均是减少手写版发票抵扣的税款,包括不允许开具跨地市手写版发票、减少万元手写版发票的发售数量、将万元手写版发票改为千元版等。
其中自今年7月1日起不允许开具跨地市手写版发票是主要措施,请你们务必在限期内通过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税务机关代开手写版发票两项措施落实。
在落实这三项前提下,再利用后几项措施加强抵扣税款的审核和协查。
通过这几项措施的落实,在防伪税控系统全面推行到位之前的这段时间内,一定可以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虚开手写版发票偷骗税款的犯罪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论“以数治税”背景下企业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对策
论“以数治税”背景下企业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对策作者:谢健来源:《商场现代化》2022年第22期摘要:在“以数治税”理念下,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全面推进和实施电子化发票,且借助网络系统以企业数据信息为根本,不但实现了基于数据的风控监管与分析,同时还实现了税务部门和非税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互。
然而,在此背景条件下,企业各项税务数据更加趋于公开化和透明化,并在收集、分析和申报等方面都遇到了极大的挑战。
因此,企业应围绕“以数治税”工作重点来对其税务、账务等工作进行优化,并将税收风险管理始终贯穿于整体经营之中。
本文首先介绍了“以数治税”的概念和特征,探讨了加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挑战,其次从税收风险意识、购销合同、增值税以及所得税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相关解决对策,从而为确保“以数治税”模式推行和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加强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以数治税;税收风险;税务筹划引言:随着国家税务部门深化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改革,税务正从“以票管税”逐步向“以数治税”的分类监管转变,确保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税务执法有效性,同时也提升了征管效能和企业税收数据的重要性,并最大化发挥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为推动国家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依据。
此外,税务征管体系的完善,也意味着各行业企业纳税情况和发票获取与填开都逐渐公开化、透明化,因此其在税务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自身业务、数据信息等进行优化和合规性处理,全面加强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规避税务风险发生可能性。
一、“以数治税”的概念和特征就税收治理层次而言,税收征管体系向以数治税转换是个漫长的过程,全面实现“以数治税”主要是指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数字货币以及区块链等技术为基础,以發票全领域、全环境、全要素电子化为根本要素,赋予税收机关获取涉税数据的法律权限,构建横向和纵向的数据共享机制,从而为全面实现高效、准确、有效的涉税数据处理和纳税人等相关需求满意度最大化而随之发展来的一种全新型税收征管模式。
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缺点及办法
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缺点及办法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诸多缺点。
如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具有抑制作用;对外购商品重复征税,不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等等。
1、“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制本身规定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能扣除。
关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定义,我国税法没有给出“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定义。
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税款,是以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所以,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就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扣除,这就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曾举例说,比如一家企业要购买一套设备,设备的价格是1万元,按照17%的增值税,实际企业购买时必须付11700元钱,其中包括购买10000元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1700元。
但是在企业生产出产品进行销售时,根据现行增值税制规定,企业购买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1700元不能申报抵扣。
实际上相当于对企业进行了重复征税,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有关研究表明:重复征税问题,一方面会抑制投资的增长,另一方面会抑制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发展。
2、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世界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已经很少,我国属于“很少”中的一员。
而且,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同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的水平。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且税率过高,不利于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参与竞争。
即使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但与国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产品中仍隐含着部分税金,并不是真正的完全退税,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力。
发票抵扣凭证管理办法
发票抵扣凭证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企业的发票抵扣凭证管理流程,保证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开票和抵扣程序,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制定了以下发票抵扣凭证管理办法。
二、发票抵扣凭证的种类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有效期内,纳税人应当将来自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作为可抵扣凭证。
三、发票抵扣凭证的要求1.发票抵扣凭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副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其副联必须加盖供应商的专用章或者税控设备发行的“防伪章”。
3.发票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清晰。
四、发票抵扣凭证管理流程1.供应商将发票交付给纳税人后,在税控设备上进行发票上传。
2.纳税人应当将审核通过的发票及其副联进行分类保存。
3.纳税人应当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申报期限,将抵扣资料汇总填制纳税申报表。
4.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时,应当确认发票号码、发票机关等内容是否正确,同时填报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已作废的发票号码等信息。
5.纳税人在确认了申报表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及时通过税务局网站完成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6.纳税人应当保存相关的发票抵扣凭证及其它管帐记录备查,至少应保存5年以上。
五、发票抵扣凭证管理的注意事项1.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应当各种凭证齐全,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管、验票等工作。
2.纳税人应当密切关注税收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3.纳税人如果发现发票内容有误,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发票。
4.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日常税收监管、检查、审计等方式,强化税收管理和执法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拍照取证,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5.纳税人应当加强自身风险意识,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抵扣税额超出法定范围,造成税收漏洞。
六、结语发票抵扣凭证管理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合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管理好自己的财税信息,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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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 祥
加
强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凭证管理
目前,我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凭票抵扣制度,除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法定扣税票据以外,还有几种具有增值税进项抵扣功能的普通票据,如:《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
发票等,按照增值税有关政策,这些凭证均能按票面金额10%的扣除率进行税款抵扣,因此,在税收管理上普遍反映存在以下问题。
1.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的问题。
按照增值税有关政策,此凭证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或收购废旧物资时,不能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可使用此专用收购凭证。
在实际运作中,此专用收购凭证由企业自填、自核、自报、自行申请抵扣,且收购对象绝大部分是个人或无照经营者,大多数为现金交易,所以,企业在填开此凭证时,经常出现填开、失真或失控现象。
如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数量、单价、金额以及个人身份证等填开失真问题严重;收购凭证上扩大计价范围和经营者对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很明显,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已成了企业偷、逃税款的防空洞。
2.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票的管理问题。
按照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其自产农产品所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的10%计算进项税额,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人为的因素使得普通发票的扣款面不断扩大。
比如一般纳税人收购粮食等农产品,其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格,远远高于正常的粮食价格。
其原因主要是将收购过程发生的所有费用都计入普票金额中,将一些非扣除项目转化为进项抵扣,造成粮食商业企业长期零申报或低税负申报的重要原因之一。
3.运费结算单据(普通运输发票)在进项抵扣中存在的问题。
运费结算单据为企业在外购货物或者销售货物,支付运输费用时所取得的结算票据,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运输费用可按票面金额10%的扣除率进行税款抵扣。
但由于运输发票没有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环节,所以在税款抵扣中常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货运发票种类超过应抵扣范围。
按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款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是指国有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有税务监制章的货票。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取得的货票常常出现其他部门或单位代开的货票。
二是票面金额超过应抵扣范围。
企业取得的一些运输票据,其票面金额除了政策规定可以抵扣的运费、建设基金以外,还含有装卸费、保险费、上站费等其它杂费,这些费用按规定是不能进行税款抵扣的。
然而一些企业不是自觉地把不能抵扣的其它杂费从运费中分离出来进行税款抵扣,从而加大了进项抵扣。
三是混合销售界限不清,造成运费票据多抵扣税款。
目前,一些既从事货物运输又兼营销售货物的“运贸”企业,有意钻国家税收政策的空子,在一项业务活动中,通过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运输发票分开的方式,随意加大运费金额,减少销售金额,将增值额转化为营业额,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而进货方因运输发票可以按10%的税率进行税款抵扣,对总体税款抵扣影响不大,但因此国家少征了增值税税款。
四是普通票据因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代开的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利益驱动,一些企业只需支付3%的营业税就可换取%的增值税抵扣,故一些纳税人看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无漏洞可钻,千方百计地打上了运输发票的主意,特
1022
《福建税务》出刊总期数的
统计说明
《福建税务》于1985年4月创刊,刊名为《福建税讯》,在系统内发行,当年出刊4期,1986年起改为月刊,1988年刊名改为《福建税务》。
1995年8月起,启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CN 刊号,对外经邮局发行至今,截止1998年5月止,共出刊153期(不含增刊),但是,统计误为148期。
从1991年第8期起,总期数应是72期,而错统计为71期,与第7期重复,少算1期;第12期总期数应是76期,却统计为73期,与第10期重复,且少算3期。
1992年第1期,总期数应是77期,误为75期,少算2期;第2期总期数应为78,而统计为77期;第3期总期数应为79,仍统计为77,与第2期重复,少算2期。
1993年第7期总期数应为107,仍统计为104期,与第6期重复,仍少算3期;第11期总期数应为111,却统计为107期,与第10期重复,少算4期。
1995年第2期,总期数应是114期,而统计为109期,与第1期重复,这样共少统计5期,一直至1998年第5期止。
为了使统计工作真实、可靠、准确,本刊决定从1998年6月第6期起,总期数更改为154期。
特此说明。
本刊编辑部
别是个体运输发票一般由交管部门或联运站代管,所以,开据不实,以及虚开、代开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加强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凭证的管理,建议:
1.严格控制“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的使用单位,取消非专业收购单位(或无需收购业务单位)购领和使用收购凭证,减少因管理不到位而影响增值税收入的税基。
这项源头控票做法,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申领收购专用凭证管理规定。
2.对确需购领使用收购凭证自行收购农产品及废旧物资的企业,在批准其使用收购凭证的同时,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手段,要像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一样严格起来。
笔者认为下列做法可控制收购凭证的真实性。
一是收购专用发票的领购与管理。
对领购专用发票要比照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程序办理,纳税人从税务机关领取收购专用发票后,一律交由税务机关保管,实行“代管监开”。
二是具体操作上可增加两项附表(此表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印制),即“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免套税务机关监制章,以下简称“收购凭证”)和“开具收购凭证汇总清单”(以下简称“汇总清单”)。
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时,把“收购凭证”开具给投售者,并由投售者签名和注明身份证号码。
然后收购单位根据收购入库的情况和财务记帐顺序,分别按每份收购凭证和会计凭证记录的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数量、金额、入库单号、货款支付金额、会计入帐时间,记帐凭证号码等填写“汇总清单”,要求一份收购业务的会计凭证对应一份“汇总清单”,而一份“汇总清单”对应若干的“收购凭证”。
接着,收购单位在一个月内定期凭“汇总清单”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收购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程序。
“汇总清单”作为“收购专用发票”的附件,一份“收购专用发票”对应一份“汇总清单”,并在“收购专用发票”的背面加盖“已收购入库”印章(该印章有“收购金额”、“入库金额”、“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以及“付款记帐凭证号码”等内容)。
最后,纳税人按现行规定申报进项抵扣。
三是税务机关应对收购专用发票的抵扣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检查内容主要核对收购专用发票、“已收购入库”印章、收购汇总清单、企业记帐凭证等四者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3.加强对普通发票的检查与稽核工作。
对企业取得的普通运输发票一定要认真核实其进货情况,查对货款与运费比例是否合理,有无运费过大的现象。
同时,还要通过日常稽核,核对其货运发票的真实性,此项管理工作实际上前段还作过规定,仅是种种原因管理与检查工作没有完全到位,这些税款的流失本是不应该的。
4.要加强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管理。
对一项业务既涉及到运输又涉及到销售的,一律按照混合销售行为全额计征增值税,防止销售方未纳税而购货方又进行税款抵扣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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