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9月7日以粤教助函〔2012〕48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二条省教育厅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
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评审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审核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
各组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对各普通高等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工作,向评委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评审要求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委会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普通高等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审核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保密信息。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9月29日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厦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本科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先进,促进校风及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评选名额第三条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为:根据学校下发名额,评选校级荣誉称号;学院配套1:1名额评选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章评选条件及细则第四条凡参评“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本科生除了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应具备以下评选条件:第五条“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评选细则:(一)学习成绩优良,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前列。
其中,“优秀三好学生”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三好学生”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30%;(二)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三)“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评审细则:本细则旨在规范“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的评审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结果公正。
评审结果依据“课程成积分+日常表现分”总和计算。
其中,课程成绩分占80%,以教务系统的绩点成绩为参照进行换算。
日常表现加分占20%由德育加分、智育加分、文体加分等部分组成。
1、课程成绩分(总80分)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算法,不含全校性选修课成绩,不含双学位成绩。
课程成绩分=学分绩点×202、日常表现加分(总20分)(1)德育加分(6分)①获奖加分: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本学年内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可按国家、省部、校、院级别分别加2、1、0.5、0.2分。
团队获奖的,3人(含)以下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80%;4-10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60%;10人以上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40%。
xx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xx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五)科研成果突出,在申报评选的学年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推荐:1.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已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被SCI、EI、SSCI、ISTP等收录论文,需要出示检索证明),且要求研究生是第一作者(研究生与其导师合著、排名第二,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xx大学;2.有国家或省(部)、厅局级科技奖、发明专利、著作等科研成果(研究生排名第一,或其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第一署名单位为xx大学;3.在全国学科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4.在各专业学位类别相应的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5.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创新项目者;6.其它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
第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一)在读期间所学课程有重修或补考记录者;(二)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三)在读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四)参评当年已毕业的研究生;(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六)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名额分配根据我校当年的专业、学院人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基本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专业前5%,在校期间每学年度获综合测评奖且单科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1.在校期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门次,有缺考、补考记录;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4.影响学校学风、校风建设等。
第六条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1.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担任;2. 评选小组成员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议工作;3. 评选结果应由评议小组的所有成员书面签字确认,以保证结果的真实性;4. 在上报评选结果时应附上详细评选过程以及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名单。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评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
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7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乐观进取;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特别突出;评选学年学习成绩和社会活动测评排名均在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六条评审细则国家奖学金评审项目及比重:总分100分;政治思想5分;学习能力35分;创新能力25分;学生职务5分;优秀表彰15分;社会活动10分;其他5分。
1、政治思想占5分:中共党员5分;共青团员3分;其它不加分。
2、学习能力占35分;专业学习得分情况:占30分;计算公式:专业学习得分=[30-(学习成绩专业排名/专业人数)×30]英语2分;国家6级及以上2分;国家四级1分;英语专业的学生本项不加分,在计算机方面按4分计算。
计算机2分;国家四级2分;国家三级1分;国家二级0.5分;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加分,在英语方面按4分计算。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秀学生的关怀,发挥国家奖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综合表现特别突出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为每人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学生为基数分配,对于农科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5.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6.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内无课程考核不及格及重修现象,且学习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0%;7.综合测评等级为班级前3名(或前10%);8.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学校活动或社会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在校、内外产生较大积极影响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9.评选学年内未受过各类处分。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1.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奖学生名单;3.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
国家教育部关于评选国家奖学金的标准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部关于评选国家奖学金的标准的有关规定2007 年,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暂行办法》,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基本条件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具体为: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根据《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从学习年限、学习成绩、突出表现等方面对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一)学习年限要求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 年具备申请资格;(二)学习成绩要求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突出表现要求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7]91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燕山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燕山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上学年平均排名列本专业前10%(含),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上学年平均排名列本专业前15%(含)。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六条每年9月20日前,学校将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院系学生总数,按照相应比例下达到各院系。
第四章评审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华润助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条各院系按照分配名额实行等额初审后,确定申请学生当年度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初步名单,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9月7日以粤教助函〔2012〕48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二条省教育厅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
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评审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审核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
各组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对各普通高等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工作,向评委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评审要求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先评优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基本申报条件“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必修课单科成绩7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5.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人数的10%以内。
如排名在10-30%之间,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6.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内务卫生无不合格记录。
第三条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述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时间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评先评优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1.“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到各专业年级。
2、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采取自愿申报,班级初审上报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7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资助面为我校在校生的0.3%,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乐观进取;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六条评审细则国家奖学金评审项目及比重:总分100分;政治思想5分;学习能力35分;创新能力25分;学生职务5分;优秀表彰15分;社会活动10分;其他5分。
1、政治思想占5分:中共党员5分;共青团员3分;其它不加分。
2、学习能力占35分;专业学习得分情况:占30分;计算公式:专业学习得分=[30-(学习成绩专业排名/专业人数)×30]英语2分;国家6级及以上,2分;国家四级:1分;英语专业的学生本项不加分,在计算机方面按4分计算。
计算机2分;国家四级2分;国家三级1分;国家二级0.5分;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加分,在英语方面按4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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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在读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及委培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规定正常学习年限内,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
(五)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无补考科目,且学位必修课程成绩优异;
(六)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如下情况优先考虑:攻读当前学位近一年期间(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以第一作者且所属单位必须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
其中:
1、二年级硕士生至少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1篇;
2、三年级硕士生至少发表三大检索论文1篇;
3、二年级博士生至少发表三大检索论文1篇;
4、三、四年级博士生至少发表SCI检索论文1篇。
(说明: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于SCI检索论文进行界定)。
第三章评审组织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如下:
—2—
组长:刘志方
副组长:王训练
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纪检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日常事务等。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学工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名单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四章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所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七条教育部每年5月31日前下达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于每学年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如本学院符合优先评选条件第四条第(六)项的研究生人数大于分配名额,则不受分配名额限制。
第八条学校评选通知下发后,凡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以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学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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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并附所有成果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硕博贯通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对本学院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择优推荐,并将推荐学生名单进行排序,在本学院事务公告栏的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申请表、名单汇总表及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办公室。
第十条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学院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差额评审,产生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
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4—
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