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报送财政厅2015年度机关绩效考评民意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办发[2008]1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4.21【实施日期】2008.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桂办发〔2008〕14号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级机关绩效,建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政务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以上(含乡镇)各级机关。
第三条机关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机关工作实绩,力求实效。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群众认可,结果透明。
(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
第四条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一)自治区成立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有关领导同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下一级机关以及本级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三)各级直属机关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第五条各级机关要有计划地推进绩效考评工作,通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探索完善,全面推行。
第六条各级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机关绩效考评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各市、县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一)确保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计划。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财办[2015]7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1.12【实施日期】2015.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1月12日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桂财办〔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34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为加强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组织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项目资金、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市县财政支出管理、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三条评价组织机构是指绩效评价主体,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等。
第四条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被评价对象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综合评价结论及得分等。
综合评价结论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90-100分为优秀等级;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等级;6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等级。
第五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评价组织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部门履职能力、财政部门财政管理水平和政策有效性等具体行为活动。
关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思考
农村改革与发展当代农村财经2015年第9期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方略,积极开展农村公共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农村社会管理新平台,努力实现“小改革、大机制,小资金、大舞台”的创新目标,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广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工作情况(一)启动试点2012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印发《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以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工作,并将部分省区列为全国试点,同时要求未列入试点的省区自主开展试点工作。
2014年,广西在未能列入全国试点省区的情况下,自治区本级财政积极筹措2000万元资金,及时启动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
根据全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社会管理创新改革试点布局情况,综合考虑农村工作基础、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首批选择了6个县500个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
按照“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和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的原则,确定按5万元/年/村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万元,试点县投入1万元)。
由试点县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各村具体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提高补助标准。
(二)扩大范围首批试点工作得到基层群众的一致好评,也得到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中央财政追加广西20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广西进一步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试点等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据此,广西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迅速推进第二批试点工作。
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再择优选择6个县500个村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加大试点工作力度。
截至目前,广西有12个县1081个行政村开展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工作(其中有81个行政村为试点县自主投入开展的试点)。
二、广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的做法和成效(一)依法行政制度先行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广西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试点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补助标准以及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桂财办[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办[2011]53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 ] 1 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我区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1 ] 4 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订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要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的所有财政专户在2011 年底前要全部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财政专户管理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职责分工要符合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财政专户纳入“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管理,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广西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研究
财政 资金项 目的效果性评估 、 财政资金项 目的效率性评估 、 财政 资 金项 目的公平性评估 、财政资金项 目的可持续性评估 以及相关风 险评估等方 Nhomakorabea 的内容。
( ) 估 结果 缺 乏 应 用性 四 评 目前 广 西 财 政 资 金 绩 效 评 估 T作
制度不健全 , 没有具有指导性的规范依据 , 且评估结果不能全面 向 政府监督部门和媒体公布 ,无法起到引导社会公众 了解并监督财
目前广东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估 已经常态化 、规范化 ,可以全过程
( 前 、 中 、 后 ) 效 管 理 , 试 全 方 位 ( 目支 出 、 门支 出 、 事 事 事 绩 尝 项 部
综合支 ) 绩效管理 。 () 1具有 专门法律制度保 障和评 估主体 、 评估 对象确定 。 广东 省 已经 出台的综合性制度包 括《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 支出管理意
财务与管理 I i n eA dMa a e n n c n n g me t Fa
广 西财 政资金绩效评估研究
广 西资产评估研 究 中心 李保婵 广 西财经 学院 唐振 达
近年来 ,广 西壮族 自治区财政部 门已经认识到财政资金绩效 评估 的重要性 , 陆续 对扶贫 资金 、 科技专 项资金 、 教科文事业 专项 资金 、强农 惠农 资金专项 资金等关系到 民生且财政投入资金量大 的试点项 目进行绩效评估 , 通过这几 项财政 资金绩效评估 , 摸清了 重于财政资金 支出的绩效评估 ,所使用 的指标体系也主要是专项
、
广 西 财 政 资 金 绩效 评估 存 在 的 问题
政资金绩效的作用 , 只是作为相关预算部 门的档案保存 , 或作为其
他部 门在编制新的预算项 目的参考 ,对于在财政 资金绩效评估 中 所发现的预算部 门在管理 中存在问题及 相关 当事人的责任 ,不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方法(桂财预〔2021〕124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方法】、【广西预算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一〕科学标准原那么。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那么。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那么。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那么。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方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开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方案;〔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标准;〔六〕预算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调整预算的批复文件;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地方申请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工程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桂财社〔2015〕182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5〕182号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现将《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2015年11月30日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四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市县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保障和救助对象人数、发放标准、自治区财政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一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六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资金预算,应由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作者: 发布日期:2015-07-16 14:47:32 查看次数:1455 次桂财采〔2015〕22号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约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采购人要依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和组织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履约的行为。
2015年广西公务员考试面试入围名单
2015年广西公务员考试面试入围名单2015年广西公务员招考成绩查询|面试公告|海量复习资料及真题下载:/vtqpA2015年广西公务员考试课程推荐:/DCndg第一批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及资格审查笔试结束后,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以下简称“面试实施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合格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第一批拟进入面试范围人选。
其中,参加专业科目笔试人员的笔试合格成绩=公共科目笔试合格成绩(含照顾加分)+专业科目笔试成绩。
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合格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拟进入面试范围人选。
面试实施机关通过规定网站发布资格审查通告,公布第一批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名单,并通知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传真或邮寄本人报名申请材料,进行面试资格审查。
同时,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形式确认。
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请自行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核实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进入面试范围人选提供的报名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以下材料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2015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名登记表、户口簿(报考有户籍要求职位的人员须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以及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考察前提供。
考察前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面试入围人选,还需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基层项目证明》。
此外,参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的,需一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②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③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5.29
•【字号】桂价费〔2015〕54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5〕5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降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全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16号)规定标准的90%执行,该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桂财教[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38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研发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第四条研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研发经费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院所(包括由科研院所改制而成的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办法-全文及附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桂财办(2019)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在新申请安排财政资金支持重大政策和项目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项目申报依据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和论证。
第三条事前评估旨在建立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即自治区财政厅或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对新申请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的事前评估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涉及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专项领域对事前评估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棚口规章制度;(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和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等为依据,评估主体应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形成的评估意见应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
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桂财农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村〔2016〕31号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4〕107号)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10月31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部署,为规范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村集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4〕10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村集体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资金,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由中央和自治区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各市、县统筹开展,支出责任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各负其责,自治区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桂政办发[2013]125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5日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9号)精神,确保2020年实现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按照1年起好步、3年迈大步、8年齐同步的“138”三步走战略,建立以家庭经营性收入为重要基础,以工资性收入为重点突破,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为主要补充的多元化增收支撑体系,构建持续、快速、稳定的增收长效机制,确保2020年广西与全国同步实现农民收入倍增、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总体目标。
从2013年到2020年,努力实现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10.3%,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到2020年,按当年价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7万元,比2010年翻1.88番;按2010年不变价达到1.18万元,比2010年翻1.38番,确保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与全国同步实现农民收入倍增、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区域任务。
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全区14个市划分为三大区域,明确“冲七超九破万”3年任务和“再翻番”8年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预〔2015〕2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预〔2015〕231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14〕73号)和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1月25日附件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14〕73号)和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一般债券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本细则所称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包括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
第三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一般债券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兑付等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厅负责实施,发行一般债券不得超过财政部批准下达的全区一般债券规模。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向财政厅申请,纳入全区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财政厅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2号)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五日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自治区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和重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从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具有专门用途且年度支出计划资金总额(或单项支出)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资金,具体范围包括:(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大额专项资金不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原财力性补助,下同)资金。
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透明、简便易行、提高绩效、强化监督。
第四条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备案制和审核制两种形式管理。
(一)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包括:1. 国家有关部委专项下达并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资金;2. 已明确具体的补助标准、分配标准和特定补助对象的大额专项资金;3. 按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分配办法,进行再次分配的大额专项资金;4. 额度在5000万元以下的大额专项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做好2018年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做好2018年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桂财预〔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做好2018年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预〔2018〕55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有关规定,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全区政府债务风险,结合我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18年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要求中央和自治区高度重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等对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8〕6号)对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区直各单位要深入学习《通知》等有关具体规定,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政府债务管理各项工作,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当前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举债与偿还能力相匹配的经济规律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超越现阶段安排工程项目建设预算,坚决整治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后门”,牢牢守住不发生政府债务风险的底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宁财(办)发〔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的通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4年1月2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自治区本级2024年财政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绩效目标(详见附表)予以批复,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提高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预算全面执行。
二、应核尽核,应收尽收。
税务、社保、医保部门要各司其职,扩大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
三、严格管理,规范支出。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和支付基金,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要开展必要的自查和稽核,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批复、备案和公开工作已列入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五、各部门要切实发挥绩效管理责任主体作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对批复的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预算目标完成后,要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内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总表2.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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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报送财政厅2015年度机关绩效考
评民意调查整改落实方案的函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办函[2016]10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5.31
【实施日期】2016.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报送财政厅2015年度机关绩效考评民意调查整改落实方案的
函
(桂财办函〔2016〕102号)
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你办《关于反馈自治区直属机关2015年度绩效考评民意调查意见、建议的通知》(桂绩办发〔2016〕14号)要求,我厅组织相关处室对2015年度机关绩效考评民意调查中涉及我厅的52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并进行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相关处室、单位,同时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方案。
现将有关整改落实方案报送如下:
一、关于加快财政体制改革,加大对市县财政扶持力度的整改措施
(一)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预算处牵头)
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了《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于5月24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该办法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重点增加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边境地区等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细化提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的各项要求,对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要求按照预算法规定,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在自治区人大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60日内分配下达并细化明确财政厅和区直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时限。
(二)加大对市县财政扶持力度。
(预算处牵头)
1.降低专项转移支付比例。
继续清理整合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制定2016年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数量较2015年进一步压缩。
2.研究制定规范自治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
对属于自治区和市县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自治区和市县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逐步统一规范。
3.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研究建立引导和激励市本级加强对县区支持和管理的体制机制;在中央明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基础上,研究完善自治区与市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市县政府间财政关系。
在中央明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基础上,研究完善自治区与市县事权与支出责任;清理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逐步统一规范;进一步加大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4.完善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
推进市县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加大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和督促力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作为推进工作、改善管理的重要抓手。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改革措施。
1.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督促自治区社保局尽快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配合做好过渡期资金清算工作,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做好涉及财政政策的解答工作。
(社保处牵头)
2.提高棚户区改造资金分配效率。
目前中央和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已实行提前下达,当年11月份提前下达资金占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30%左右,预算年度开始后即可按规定拨付。
我厅将会同住建部门继续完善提前下达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分配效率,督促加快支出进度。
(综合处牵头)
二、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整改措施
(一)继续优化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减少办事流程。
(法规税政处牵头)
按照“明确办事条件、简化申请材料、规范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和压缩办事时限”五项要求,结合近年审批过程中实际情况及现有规章制度,我厅将再次组织开展行政审批操作规范优化活动,将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规范、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和审批流程等按“八公开”要素进行逐项清理,实时更新,并逐项编制操作规范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办结时限,所有内容均在广西财政网、政府统一平台予以公开,以方便申请人监督、了解和下载,任何变动都第一时间在网站上予以更新或公告。
(二)加强与厅内有关部门沟通,明确审批职责。
(法规税政处牵头)
理顺部门之间关系,合理制定办事流程,明确申请材料,审核要求。
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时严格审核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及合理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材料不符合规范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第一时间通过我厅OA公文系统会办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真实性,并作必要的公示及调查,如发现问题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有投诉或反馈意见的不包含在内),公文办理期间按“特急”件要求办理,并及时批复,批复后由行政审
批办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三)加强学习,提升政务服务能力。
(法规税政处牵头)
2015年我厅行政审批办理平均法定时间22.35个工作日,平均承诺14个工作日,承诺提速37.18%,实际提速40.91%。
2016年还将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一是定期开展政务服务有关文件和管理制度学习,充分认识到岗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认清自己承担的责任和要求,进一步提高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二是要求窗口全体人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所有来办事的单位做到了热情周到,一视同仁;三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升服务态度,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中心要求,遵守政务中心相关制度规定,在接待服务工作时做到举止礼仪得体,热情周到,用语规范文明,业务解答“一口清”、“一次清”;四是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工作;五是使用“换位思考”积极为申请人排忧解难。
(四)深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注册会计师注册”业务移交。
(法规税政处牵头)
按照2015年权力清单制度改革要求,我厅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注册会计师注册”应属于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职权,将及时移交,并退出我厅行政审批目录,我厅已于2015年10月以《关于财政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确认的函》(桂财法函〔2015〕37号)向自治区审改办提出申请取消该项行政许可,移交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并初步与自治区审改办达成意见共识。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大与自治区审改办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沟通,尽快落实相关工作。
(五)进一步优化便民措施。
(各有关处室牵头)
1.取消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