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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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

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

南宁市国资委履⾏出资⼈职责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南宁市国资委履⾏出资⼈职责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公益⼀类)⼀、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作指标、综合评议指标。

1.经营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投融资任务完成率。

①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汇总报表(业绩考核范围)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市国资委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重⼤影响的因素,并扣除当年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性⽀出。

兼并、接收、划⼊企业后,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企业的会计报表⽽直接影响当年损益的,经核准可视同当年经营业绩。

其中,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亏损企业的会计报表⽽直接减少利润的,三年内视同经营业绩。

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经市国资委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视同业绩利润,但不纳⼊其他指标的计算。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

⾮经常性和不可⽐因素形成的利润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为- 1 -准。

②企业当年承担南宁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项⽬投资任务和融资任务的完成率。

投资任务和融资任务指标、权重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分类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和公共服务与运营管理指标。

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经营管理⽔平及风险控制能⼒,综合考虑南宁市重⼤专项任务等因素予以确定。

具体指标、权重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主要承担国家、⾃治区、南宁市政策性、公益性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其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等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平、运营效率、保障能⼒和服务满意度等情况。

具体指标、权重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 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作指标包括党建⼯作指标和党风廉政建设⼯作指标。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监管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任期考核指标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

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构成。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着眼于提高企业长期竞%10013⨯⎥⎦⎤⎢⎣⎡-=之和上一考核期内营业收入之和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争能力,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行业地位、重大项目、创新驱动、研发投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或资本布局)、投融资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的长期发展。

通过细化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和完善考核机制,可以增强国资委的监管能力和企业经营意识,推动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考核内容(一)财务管理1.资产负债管理:考核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债务风险是否稳定。

2.利润管理:考核公司的利润稳定性、盈利能力和利润分配机制是否合理。

3.成本管理:考核公司的成本管理能力、成本控制水平和成本优化效果。

(二)经营管理1.市场开发:考核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市场份额、市场反响等情况,同时要考核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预测能力。

2.产品管理:考核公司的产品研发、生产、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质量是否合格,同时要考核产品质量、成本、销售收益等因素。

(三)风险管理1.资产经营风险:考核公司对自身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控制效果。

2.财务风险:主要考核企业的负债率、流动比率、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以及突发事件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3.市场风险:考核公司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针对市场变化做出的决策是否正确合理。

4.人力资源风险:考核公司的员工流动和管理情况,人力资源的稳定性和活力状态。

二、考核标准(一)财务管理1.资产负债管理:资产总额≥上一年度5000万,考核通过分数≥7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2.利润管理:考核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上年度增长率,并且盈利(利润)同比增长50%以上,考核通过分数≥80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

3.成本管理:考核公司生产成本率降低≥3%;销售费用比例≤20%,考核通过分数≥75分,低于65分为不合格。

(二)经营管理1.市场开发:考核公司在各级市场的市场份额增长、市场扩张率、市场捆绑度、平均销售额等指标,考核通过分数≥80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

2.产品管理:考核产品研发周期、研发投入率、产品质量合格率、产能利用率、产品销售增长率等指标,考核通过分数≥85分,低于75分为不合格。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国资委是国家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管辖国有企业,保证其经营活动进入正确的轨道,提升企业的经济利润和整体实力。

为了在企业工作中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国资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年度业绩考核,以营收、利润、市场地位等作为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1. 营收能力:公司的年度营业额或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情况。

2. 利润水平:公司年度净利润或净利润率与去年相比的增长情况。

3. 经营风险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信用风险、品质控制等风险管理情况。

4. 市场地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口碑、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5. 公司治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等管理模式。

6. 社会责任:公司对环境、安全、公益等的关注和实践。

二、薪酬核定办法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国资委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公司优秀负责人的薪酬应该高于同行业的平均薪酬,良好和及格负责人的薪酬相应适中,不及格负责人薪酬应该相应下调或撤职。

具体的核定办法如下:1. 优秀负责人:年度薪酬可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20%。

2. 良好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10%。

3. 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10%。

4. 不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相应下调或撤职。

三、考核评估和公示国资委在制定薪酬核定办法之前,要通过业绩考核评估,确保考核结果客观且不会存在私心和偏见。

评估的评价标准应该严格公正,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

评估完成后,评估报告要进行公示,让公司的职工、股东、媒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考核过程和结果。

同时,对考核过后的业绩表现优秀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发创造性和凝聚力。

总之,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表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业绩,国资委通过制定业绩考核标准和薪酬核定办法,提高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至关重要。

以下将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一、考核指标的确定1.经济指标: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经济指标方面的工作成绩是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经济指标可包括企业收入、利润、资产增长等。

2.社会效益指标: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核指标中应包括国有企业的社会效益,如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支持等。

3.绩效管理指标:绩效管理是国有企业成功运营的关键。

考核指标中应包括绩效管理的情况,如员工绩效评估、岗位职责执行情况等。

二、考核方法的确定1.定期考核: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应定期进行,如每年、每季度或每月等。

考核频次应根据国有企业的规模和属性等因素确定。

2.多元化考核方式:考核方法应多元化,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

既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绩效管理情况。

3.考核评定权的分配:考核评定权应该由多个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1.激励机制:对于业绩突出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应该设置激励措施,如奖金、晋升等。

激励机制既可以激励当前的负责人,也可以激励其他员工,提升整体业绩。

2.监督机制:对于业绩不佳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应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如警告、调整岗位等。

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来实施,确保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落实。

3.考核结果的公示:考核结果应该向公司内外公示,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公示可以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加强自身发展,也可以提供参考给其他国有企业。

四、考核过程的监督1.内部审查: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过程应进行内部审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内部审查可以由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或独立的审查机构负责。

南宁市国有文化企业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南宁市国有文化企业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南宁市国有文化企业“双效”业绩考核算施细则(试行)按照坚持文化产品生产传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统一,坚持国有文化企业特点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统一,坚持政治方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旳原则,根据党旳十九大汇报中“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加紧构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旳体制机制”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印发〈自治区国有文化企业“双效”业绩考核算施细则(试行)〉旳告知》(桂宣发〔〕22号)等文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一、“双效”业绩考核算施主体及考核程序(一)社会效益、综合评议考核算施主体及考核程序社会效益考核、综合评议考核由南宁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南宁市委组织部、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南宁市国资委等部门组织实行。

1.企业在南宁市委宣传部旳详细指导下,提出企业年度与任期社会效益、综合评议考核指标及评分原则,经南宁市委宣传部牵头商南宁市委组织部、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南宁市国资委同意后,下达企业作为考核根据。

2.企业每年年度或任期终了,按照下达旳考核指标及评分原则,对企业社会效益、综合评议考核工作状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汇报,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南宁市委宣传部和南宁市行使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机构(如下简称“市行使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机构”)。

3.南宁市委宣传部会同南宁市委组织部、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南宁市国资委对社会效益、综合评议指标自评分进行复核评审,并确定社会效益评价得分,于3月底前将考核成果抄送市行使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机构。

市行使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本实行细则指标权重计算社会效益指标考核得分。

(二)经济效益考核主体及考核程序经济效益考核由市行使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市行使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机构对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关措施规定旳程序组织实行。

南宁市国资委履职清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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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资委履职清单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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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监管企业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直管企业指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

2.“报送材料”栏所列为主要材料,请企业报送材料前与相关处室提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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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管理实践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管理实践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管理实践作者:席辰来源:《财讯》2018年第08期近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及负责人的管控手段不断加强0 2015年起实施的《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要求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入全部按照文件确定基本年薪标准,并根据考核结果,获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国资委管理央企、其他中央企业、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均在薪酬制度改革范围内。

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即指此类范围。

目前,在企业资产规模、人数等客观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业绩考核的结果对这些企业负责人薪酬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从中央机关出台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入手,回顾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过程,结合作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对作者所属单位的管理实践进行剖析,并对考核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业绩考核目标值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政策变迁(1)业绩考核政策的历史沿革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国家要建立统一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在国企改革特定历史阶段应运而生。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资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自2003年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2号令)后,作为国资监管与国企发展抓手的业绩考核制度,几经易稿,分别于2006年以17号令、2009年以22号令、2012年以30号令修订。

在2016年新出台的33号令文件,紧密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 22号),根据企业不同功能定位,提出更加明确的考核要求,表明国家对国企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的重视。

(2)业绩考核制度的变迁分析[1]1.考核指标导向变化。

考核导向由利润最大化过渡到实施价值管理,在年度考核指标中引入经济增加值并不断完善,鼓励企业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由追求企业数量规模做大向发展质量做优转变,任期指标由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转成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追求有效益的增长,而不是盲日追求规模扩张。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监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兵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0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贝h(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

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全员绩效考核的要求,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增强发展活力。

(五)坚持分层分类考核。

根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水平,有序落实董事会的业绩考核权,实行分层考核。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001]

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001]

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商业三类)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综合评议指标。

1.经营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对标指标。

(1)基本指标指利润总额和融资任务完成率。

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汇总报表(业绩考核范围)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南宁市国资委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当年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

兼并、接收、划入企业后,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影响当年损益的,经核准可视同当年经营业绩。

其中,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减少利润的,三年内视同经营业绩。

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经南宁市国资委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视同业绩利润,但不纳入其他指标的计算。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

非经常性和不可比因素形成的利润以南宁市国资委审核确认为准。

②融资任务完成率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当年承担南宁市委、市- 1 -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融资任务的完成率。

融资任务指标、权重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分类指标由南宁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具体指标、权重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3)对标指标对标指标采用财政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中的相关指标,并采用该办法的评价结果。

2. 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包括党建工作指标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

(1)党建工作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等方面的工作。

(2)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主要考核企业按照党章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工作。

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一、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15%+加分项—扣分项(一)基本指标计分1、业绩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业绩净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前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计分方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但未超过对标值(年度考核目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相比较的较高者)部分,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超过对标值部分作为奖励年薪的计算依据,不再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自主经营业绩净利润减去并表口径的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

计分办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二)分类指标计分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5分。

若设两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若设三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其他个性化指标10分.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计分办法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

其中:营业收入指标,为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资产负债率指标,为每高出目标值0。

5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0分。

(三)评议指标计分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委托管理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按下表进行打分。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七条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发至我委直接监管的九家集团公司、香港光达国际有限公司(金宁公司)、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请上述企业将本文转发给下属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监管企业投资闭环管理,提升企业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后评价,是指在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和指标,对项目运作及其管理的合规性、质量水平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下属企业。

第四条按照公司法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后评价,主要投资资金和投资回报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投资后评价的责任主体第五条投资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一)直管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直管企业组织开展后评价。

(二)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由上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开展。

(三)投资主体多元的企业,代表国有股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办法,依照公司章程等法定程序提请企业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本委机关各科、室,南宁市国有企业各监事会办事处:《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20日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自治区、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事项,是指需经市国资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关系我市国有经济发展全局、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主要权益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性事项决策,以及人事任免、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四条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审议决定。

第二章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第五条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国有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或措施;(二)起草规章草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三)制定或调整监管企业中长期总体规划;(四)决定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和申请破产事项;(五)决定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事项;(六)决定监管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七)编制市国资委机关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和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八)制定和出台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核定办法;(九)追究监管企业重大及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责任;(十)其他需经市国资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南府办[2004]134号•【施行日期】200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4]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设立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南宁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委决定,成立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和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市经济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南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

南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

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和《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南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列入南宁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

南宁市政府授权南宁市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1 -(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南宁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加强党的领导。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日常联系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日常联系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日常联系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日常联系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直管企业:《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日常联系管理制度(试行)》经2022年8月10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8月19日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日常联系管理制度(试行)一、主要目的根据《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中共南宁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国资党委〔2021〕60号)、《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国资规〔2021〕3号),为进一步规范对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建立我委与专职外部董事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专职外部董事之间的沟通交流,切实提高专职外部董事的行权履职能力,充分了解和评价专职外部董事,优化董事会结构,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推进公司治理机制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工作任务(一)日常管理专职外部董事按南宁市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由市国资委指定一家公司作为受托公司与专职外部董事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薪酬发放、福利性待遇以及退休、解聘和辞职等日常管理。

1.成立外部董事办公室。

由受托公司成立外部董事办公室,根据不同时期本单位董事会工作量及受托管理专职外部董事数量,配备相应办公人员、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负责本单位董事会及受托管理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相关事务。

2.专职外部董事的工作实行坐班制,兼任2家企业的专职外部董事,要履行相应的工作作息规定,由受托公司外部董事办公室每月向专职外部董事所任职企业了解出勤情况,按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出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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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公益一类)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综合评议指标。

1.经营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投融资任务完成率。

①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汇总报表(业绩考核范围)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市国资委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当年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

兼并、接收、划入企业后,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影响当年损益的,经核准可视同当年经营业绩。

其中,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减少利润的,三年内视同经营业绩。

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经市国资委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视同业绩利润,但不纳入其他指标的计算。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

非经常性和不可比因素形成的利润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为准。

②企业当年承担南宁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投资任务和融资任务的完成率。

投资任务和融资任务指标、权重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分类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和公共服务与运营管理指标。

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综合考虑南宁市重大专项任务等因素予以确定。

具体指标、权重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主要承担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政策性、公益性项目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其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等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运营效率、保障能力和服务满意度等情况。

具体指标、权重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 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包括党建工作指标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

(1)党建工作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等方面的工作。

(2)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主要考核企业按照党章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工作。

3.综合评议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及执行南宁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主要工作部署的综合能力。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规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经营指标得分+党建工作指标得分+综合评议指标得分+奖励分1.经营指标计分经营指标基本分为100分,加减分采用线性计算。

经营指标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上述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完成值未达到基准值,则该项指标得分不乘经营难度系数。

(1)基本指标计分利润总额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基准值是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年实际完成值。

计分时分别以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准值计算得分,然后按60:40计算本项指标得分。

投融资任务完成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目标值。

目标值以政府下达当年的投资任务和融资任务为基础,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综合确定。

基本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投融资任务完成率得分①利润总额计分②投融资任务完成率计分投融资任务完成率基本分为30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目标值。

加减分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投融资任务完成率达到或超过基准值的120%时,该指标直接得满分;完成值不低于基准值的80%且未达到基准值的120%时,该指标按基本分等比例计分;完成值低于基准值的80%时,该指标直接得最低分。

(2)分类指标计分①定量指标计分定量指标为公益性营业收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定量指标基本分为20分,加减分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定量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其中,公益性营业收入的基准值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基准值指目标值。

公益性营业收入基本分为10分。

完成基准值时,得10分;超过基准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2分。

低于基准值时,每低于5%,减1分,最多减2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值且不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直接得满分;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值但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得基本分。

标准值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为准(下同)。

②定性指标计分定性指标根据政府下达的任务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

定性指标基本分为20分,加减分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定性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目标值。

③公共服务与运营管理指标计分公共服务与运营管理指标根据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运营效率、保障能力和服务满意度等确定。

公共服务与运营管理指标基本分为10分,加减分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公共服务与运营管理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目标值。

2.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计分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基本分10分。

由市国资委党委根据企业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考核办法确定。

3.综合评议指标计分综合评议指标基本分20分。

实行扣分制,发生下列情况进行逐项扣分,最多扣20分:(1)承担南宁市委、市政府单独下达给企业并指定市国资委作为牵头推进或督促责任单位的工作,以及南宁市委、市政府下达给市国资委并需分解到企业落实的工作,未按进度推进或完成效果不理想的企业,每项视情扣1~5分。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导致较大决策失误、发生违反违纪案件或存在“三重一大”违规行为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每项视情扣1~5分。

(3)企业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的,每项视情扣0.5~5分。

(4)企业未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报表,主要指标预算值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实际完成值低于预算值20%以上,每个指标视情扣0.5~2分;主要指标预算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实际完成值与预算值出现20%以上偏差,每个指标视情扣0.5~2分。

(5)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资产损失、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及债务风险事件等情况,受到南宁市委、市政府处分或自治区级以上部门行政处罚的,每项视情扣1~5分。

(6)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国家税收、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行为或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任务的,每项视情扣0.5~3分。

(7)企业未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以及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等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每项视情扣0.5~5分。

(8)企业主要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反,被纪检、司法等机关部门立案审查的,考核等级给予降级处理;企业副职负责人发生上述事项的,每起,扣5分;集团中层干部、子企业负责人发生上述事项的,每起,扣2分。

发生以上情况,实行责任追溯。

企业主动发现、主动报告的,不扣分。

(9)企业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违反劳务派遣用工规定的,每项视情扣0.5~3分。

(10)除上述事项外,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每项视情扣0.5~3分。

4.奖励计分奖励分主要是对推动上市、创新驱动以及经济增加值考核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的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的加分奖励。

(1)资本证券化加分推进企业或控股子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募股(IPO)。

当年在证监部门进行IPO备案的,每户加0.5分;当年证监会受理IPO 申报材料的,每户加1分。

当年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并购上市公司成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第一大股东的,每完成一户加5分;当年实现境外上市的,每完成一户加4分;新三板挂牌的,每完成一户加0.5~1分。

当年控股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融资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加3分,融资规模达到3亿元(含)至10亿元的加2分;融资规模在3亿元以下的加1分。

企业为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所控股或控制上市公司的市值排名上升,且在广西上市公司中排名上升位次居前三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市值排名根据上市所在地当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与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相比较。

④企业为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所控股或控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占企业合并净资产的比重增长的,每增长1%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

增长率根据上市所在地当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与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相比较。

企业同一项目符合不同加分条件的,仅得该项目最高单项加分。

(2)创新驱动加分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每项加4分,二等奖的每项加2分;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每项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获批并完成设立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或取得国家级科技研发资质的,每项加2分;获批并完成设立省部级科技研发平台或取得省部级科技研发资质的,每项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③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加3分;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加2分;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加1分。

④技术投入比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的,加1分;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加2分。

计算公式为:技术投入比率=(本年科技支出合计/主营业务收入)×100%⑤科技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2分。

⑥获得国际、国内行业最高奖项的加1~2分,最多加2分。

⑦被首次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加2分;被首次评为省级“著名商标”的加0.5分(最多不超过1分)。

⑧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创新举措经市国资委认定取得实效的,每项加0.5分,最多不超过2分。

创新驱动年度内最多加5.0分。

(3)经济增加值提升加分鼓励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

经济增加值比上年有改善的,给予加分奖励。

增幅小于10%的,加1分;增幅大于等于10%的,加3分。

(三)年度考核等级确定1.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等级核定,分为A、B、C、D四个级别。

各级别对应分值为:A级:A级≥150.5分B级:150.5分>B级≥130.0分C级:130.0分>C级≥112.5分D级:D级<112.5分2.年度考核进入A级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当年必须实现盈利。

(2)基本指标实际完成值不得低于目标值。

(3)所有指标均须完成基准值或达到行业优秀值。

(定性指标受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4)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类型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的计算市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计算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公式为: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7+0.3×(考核分数-150.5)/(168.0-150.5),如企业考核分数超过168.0分,按168.0分计算,分布区间为1.7~2;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3+0.4×(考核分数-130.0)/(150.5-130.0),分布区间为1.3~1.7;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3×(考核分数-112.5)/(130.0-112.5),分布区间为1~1.3;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80)/(112.5-80),分布区间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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