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野美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师坤,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拥军,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师坤、王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大?正?及委托代理人徐拥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自2007年5月起位于上海市临沂北路200号的东樱花苑内的‚SAKURA‛便利店内,销售着生产者为被告、商标为‚?王‛的鸡蛋,在该鸡蛋的包装盒里及鸡蛋售货架边上放臵了一张以‚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正?‛和‚有限会社AVIAN 会长大?正?‛的名义发布的、用日文书写的题目为《向承蒙惠顾的各位顾客致歉并报告》的声明书。
在位于上海市水城南路29号的‚新鲜组合食彩馆‛便利店内销售的‚?王‛鸡蛋包装盒内也有同样的声明书。
在该声明书中被告声称的以下内容采用捏造事实或混淆视听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1、夏振煌未经被告同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王‛商标。
原告认为,此内容给消费者造成夏振煌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及有限会社AVIAN的商标权或恶意抢注的误解,但夏振煌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夏振煌是原告的负责人,其在2005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王‛商标后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
2、‚?王‛品牌的鸡蛋是由被告生产的,并从被告的GP中心出货,提出鸡蛋产品是以怎样的目的生产的、由谁生产的,均需要进行溯源管理。
原告认为,此内容系捏造事实,被告自2006年3月成立以来,在上海无任何养鸡场,被告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鸡蛋生产的经营项目,被告在鸡蛋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只是挑选、清洗、包装鸡蛋;根据欧盟食品法的规定,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等,在生产、加工、流通各个阶段必须确立食品信息溯源,而被告最多只是在对加工销售环节进行管理,被告使用的溯源管理一词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是在对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环节进行管理,更进一步误解为被告是‚?王‛鸡蛋真正的生产者。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摘要:1.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的概述2.执行异议申请的种类3.执行异议申请的流程4.执行异议申请的注意事项5.执行异议申请的典型案例正文:【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的概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是指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财产、行为等具体执行措施提出不同意见,要求法院对该执行措施进行审查、修改或撤销的诉讼行为。
异议申请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执行异议申请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当事人认为执行标的确有错误,请求法院予以纠正。
2.对执行方式的异议:当事人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不同意见,如拍卖、变卖等。
3.对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异议: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异议。
4.对执行管辖权的异议:当事人认为执行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三、执行异议申请的流程】1.提交异议申请书:当事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书,载明异议的事项、理由及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异议申请,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异议申请,法院应予驳回。
3.裁定结果:法院审查后,对于异议申请成立的,应作出裁定,修改或撤销原执行措施;对于异议申请不成立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4.申请复议: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四、执行异议申请的注意事项】1.异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载明异议的事项、理由及相关证据。
2.异议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出。
3.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4.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五、执行异议申请的典型案例】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0 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关于破产申请人提名管理人的规定,细化提名管理人资格审查流程,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或者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向本院书面提出一名管理人人选。
申请人提出管理人人选时,应当提交提名申请书、接受提名确认书、承诺书等材料。
2.申请人应当在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提出管理人人选,且被提名人应当具有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资质和履职能力。
符合市高院指定管理人相关规定的破产案件,申请人可以在与破产案件有较强连接点的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提出具有省级一级资质的机构作为管理人人选。
经指定的外省市管理人应当与本市管理人共同履职。
近三年因办理破产、清算、诉讼业务受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惩戒,以及在本院个案履职评价中最近两个年度被评为不称职或者最近一个年度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机构和人员,不得被提名。
3.提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3)提名理由。
被提名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资质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及提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4.接受提名确认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完全知悉提名事宜且自愿接受提名,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
5.承诺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承诺下列事项,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1)具备本规则第2条所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2)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3)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4)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5)被提名人及其派出人员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6)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及与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7)保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沪0115刑初30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9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辩护人董险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董险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某2在网络上看见被害人陈某某发布相约烧炭自杀的帖子后,主动联系陈某某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约定在上海一起烧炭自杀。
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2乘火车至上海后,与被害人陈某某取得联系。
次日,王某2用自己身份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东明路XXX号瑞昌宾馆221房间办理入住手续,其与陈某某商议后共同至医院配备安眠药帮助自杀。
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携带已购买好的木炭等物至瑞昌宾馆221房间,二人又至附近的华联超市内购买了烧炭自杀所需的不锈钢炭盆、封箱带、保鲜膜、美工刀及打火机等物。
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2与被害人陈某某二人用事先购买的封箱带、保鲜膜共同将宾馆房间内的门窗、室内的排风扇封堵,将木炭倒入不锈钢炭盆内,由王某2将炭盆内的木炭点燃后,二人在房间内烧炭自杀。
嗣后,被告人王某2因烧炭感觉身体不适遂向被害人陈某某表示自己放弃自杀,并将矿泉水倒入炭盆,打开排风。
期间,宾馆工作人员因房间内烟雾过大敲门询问,王某2否认房间内有燃烧物,并向工作人员表示屋内一切正常。
后被告人王某2留陈某某一人在房间内自行关门离开。
2017年11月27日,宾馆工作人员沈某某、王1等人发现221房间异常后报警,公安人员遂赶至上述地址,发现被害人陈某某死亡。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流程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流程1. 确定起诉的案件类型在准备起诉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所要起诉的案件类型。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可能会有不同的起诉流程和要求。
常见的案件类型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2. 准备起诉材料在进行起诉之前,需要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
一般情况下,起诉材料包括以下内容:2.1 起诉状起诉状是向法院提出具体请求的书面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 案件基本事实和理由; - 请求法院给予何种判决或裁定; - 相关证据材料及附件。
2.2 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需要收集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
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并且能够支持原告方的主张。
2.3 其他附件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需要准备其他附件,如委托代理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
3. 提起诉讼准备好起诉材料后,可以开始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法院窗口递交材料,二是通过互联网在线递交。
3.1 法院窗口递交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案件受理窗口,将准备好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和其他附件递交给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给予确认。
3.2 在线递交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供了在线递交诉讼材料的服务。
可以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相关移动应用进行操作。
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官方指引。
4. 审查和立案经过初步审查后,法院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为该案件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5. 司法调解在立案之后,法院可能会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司法调解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尽可能解决争议。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
6. 开庭审理如果无法通过司法调解解决争议,案件将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并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开庭日期和时间。
开庭审理是公开的,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人需按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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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异议申请审查办法》规定,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执行异议申请,一般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确认受理: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法院将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通知对方当事人:法院接受执行异议申请后,将依法通知相关当事人,要求其提供相关意见和证据。
4. 调查取证:法院将组织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调查相关事实和证据。
5. 开庭审理:根据需要,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对申请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
6. 判决裁定: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审查情况作出裁定或判决,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程序和流程可能会因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特殊要求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情况的参考。
如果您是申请人或相关当事人,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86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航东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麦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文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航东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东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麦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麦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2月8日被告大麦湾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航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中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被告(反诉原告)大麦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东公司诉称,2008年和2014年原、被告曾就租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头路XXX-XXX号内房屋及土地签订了相关的租赁协议。
2015年10月,原告公司股东结构做出重大变更,原公司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5年12月10日原告(新股东)与被告重新就上述租赁标的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对有关租赁土地和房屋的面积、时间、租金计付(包括未变更前拖欠的租金)等均做了相关约定。
双方正式签署协议并经航头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确认后,原告即正常开始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生产经营和使用土地及房屋。
2016年7月4日原告即被航头镇城管执法部门拆除近700平方米建筑,并责令原告尽快退还侵占的土地。
原告随即与被告及航头镇有关部门进行交涉,但均被告知原告属违法侵占土地,应予以退还。
建筑属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若自行不退还和拆除的,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合同撤销权的经典案例
合同撤销权的经典案例
1. 经典案例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
这是一起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买方的撤销请求,认定卖方在合同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项。
2. 经典案例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租赁合同的判决》。
这是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
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租户的撤销请求,认定房东在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租户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租金。
3. 经典案例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借款合同的裁定》。
这是一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
借款人在借款后发现贷款利率存在违法情况,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最终裁定支持了借款人的撤销请求,认定贷款合同存在违法条款,借款人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利息。
这些经典案例都涉及到合同撤销权的适用情况,以及法院是如何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决的。
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运用合同撤销权的参考。
当然,具体案件的裁决结果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情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上海各区法院地址
上海各区法院地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邮编:200031 电话:6308000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邮编:200336电话:6275120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邮编:200070 电话:56700000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邮编:200085 电话:63648355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邮编:200072 电话:51235588上海市海事法院上海市杨树浦路1360号邮编:200090电话:6519114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邮编:200025 电话:63856666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邮编:200030电话:64680966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邮编:200051 电话:52574999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邮编:200540 电话:57968100南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南汇区惠南镇城西路155号邮编:201300 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邮编201400 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0号邮编:201600 电话:67735279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邮编:200135 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邮编:200126 电话:58741454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浦东新区金桥路1490弄4号邮编:200136 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80号邮编:200137 电话:58670582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邮编:201200 电话:50922990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邮编:201108 电话:64890333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邮编:201101 电话:64780088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邮编:201112 电话:6411002卢湾区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卢湾区中山南一路1109弄1号101室邮编:200023 电话:63032905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邮编:201500 电话:57311051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南汇区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邮编:201318 电话:68131971南汇区人民法院芦潮港法庭 南汇区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邮编:201308 电话:68281063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邮编:201411 电话:57520275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邮编:201601 电话:57610943松江区浦南人民法庭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邮编:201607电话:57861795松江区仓桥人民法庭松江区松蒸公路12号邮编:201600电话:57823848松江区茸城人民法庭松江区松江县松汇路47号邮编:201600 电话:57814106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邮编:200003电话:53584777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邮编:200090 电话:35124588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邮编:200083 电话:56333300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康定路1097号邮编:200042电话:62718212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邮编:200072 电话:36034666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号邮编:201900 电话:56604808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邮编:201800 电话:59421000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邮编:201700 电话:69201478崇明县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县城内人民路25号邮编:202150 电话:59611568宝山区大场人民法庭宝山区大场镇少年村路55号邮编:200436 电话:56680796宝山区人民法院泗塘法庭宝山区淞南路302号邮编:200441 电话:56739728嘉定区法院南翔法庭南翔镇沪宜公路15号邮编:201802 电话:59122550嘉定区人民法院安亭人民法庭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66号邮编:201805 电话:59564307嘉定区外冈人民法庭嘉定区嘉定东外冈镇外青松公路165号邮编:201806 电话:59588317嘉定区人民法院徐行人民法庭嘉定区徐行镇邮编:201808电话:59558790青浦区朱家角人民法庭青浦区朱家角镇新镇区邮编:201713 电话:59240757崇明县法院海岛法庭崇明县横沙乡新民镇邮编:201914电话:6672001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案例1/涉危险品破产财产处置应坚持生态安全优先——Y金属(上海)公司破产清算案案情Y金属(上海)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550万美元,主要从事外高桥保税区内精密电子产品的金属外壳及模具生产和开发等业务。
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至2022年6月已无力继续生产经营,后于2022年8月5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在对Y金属(上海)公司清产核资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留存有一条铝氧化生产线,生产线的存储槽内遗有大量的浓硫酸、浓硝酸等危险废物共计105.08吨。
这些危险废物有剧毒、强腐蚀、易挥发,如不能妥善处理,不但影响破产企业财产的安全性及变价处置的可行性,更易发生人员伤亡及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要求管理人开展安全维护工作,并指导管理人探索创新财产处置模式,将财产处置工作与危险废物合法化处置有效结合,形成处置方案:一是确定由竞买人负责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在提交竞买登记材料时需提交危险废物处置预案并缴纳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二是由管理人对竞买人提交的预案、处置单位的资质进行详细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人民法院备案并给予竞买人网络拍卖竞买资格;三是待最终确认的买受人竞买成功且依承诺合法处置完毕所有危险废物后,再由管理人退还其先期缴纳的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
此后,拟处置财产通过网络拍卖顺利成交。
为监督该批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人民法院继续指导管理人协同买受人依照预案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合议庭成员与管理人共同前往该公司厂区,现场与买受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以及厂房所有方等详细沟通,要求各方担负好环境保护重任,防范安全责任事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95号 原告:金某1,男,193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康建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金某2,女,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伊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3,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某4,女,193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薛某1,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某5,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某6,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薛某2,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3,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金平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霍某某,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伊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金3、金某4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建明、被告金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伊彦、被告金3、被告金某4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薛某1、金某5、金某6、薛某2为本案的被告共同参加诉讼。
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建明,被告金某2的委托代理人伊彦,被告金3、金某4,被告薛某1、金某5、金某6、薛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3到庭参加诉讼。
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建明,被告金某2的委托代理人伊彦,被告金3、金某4,被告金某5,被告薛某1、金某5、金某6、薛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3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一、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区(县)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5000万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法院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设5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房地产及其相关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金融和投资纠纷案件;民四庭:负责审理普通经济纠纷和破产案件;民五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部分法院民事审判庭分工(1)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内设4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及其他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特别程序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及破产等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发现、发明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民四庭:负责审理民商事简易程序案件。
(2)卢湾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案件。
(3)徐汇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经济、商事等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的案件。
(4)长宁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装修装潢纠纷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二)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关于建立管理人履职情况个案监督和指导机制的规定,促进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职务,提高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1.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对本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指定的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事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2.个案履职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设置忠实履职和勤勉履职指标,考察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表现,注重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事务的质效,结合债权人意见,全面客观地进行评价。
3.个案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本院结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职的反馈意见,按照《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对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进行打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良好;70分至8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称职;60分至7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不称职。
4.管理人应当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履职报告。
基于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于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履职报告。
案件审理中依法更换管理人的,被更换的管理人应当于被更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履职报告。
履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办结期限承诺与完成情况;(2)管理人团队内部管理情况;(3)管理人接管与调查、办理债权申报与审查、参与债权人会议、财产管理与追收、财产变价与分配、衍生诉讼、和解协议的审查与表决、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与表决、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等情况;(4)向本院提交工作进度、计划安排、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5)对重大、突发、涉众等风险事件以及利害关系人集中投诉反映的应对处置情况;(6)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主要内容解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主要内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1•【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正文主要内容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指定管理人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有随机摇号、邀请竞争、接受推荐和指定清算组4种方式。
其中的接受推荐方式,仅适用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可以由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并非所有破产案件普遍适用。
作为浦东新区法规之一的《浦东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一名管理人人选。
被提名人选符合任职条件并事先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该规定赋予破产案件申请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管理人的提名权,这是对管理人选任方式的重大创新。
允许与破产案件有密切联系的主体发挥能动作用,特别是允许债权人有权提名管理人,可以避免随机摇号方式容易造成“人案不适配”的盲目性,也可以克服邀请竞争方式在实务操作中低效率、高成本的弊端,有助于便捷、高效地产生“人案适配”的管理人,同时有利于激发管理人勤勉履职的积极性,实现破产利益平衡最优化。
《浦东若干规定》创设提名管理人制度,借鉴了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破产制度的规定,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指南》有关建议及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相呼应。
自2022年1月《浦东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有17件破产案件的申请人提名管理人,经审查后指定提名人选担任管理人的11件,其中包括1件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批准的案件,提名管理人制度的适用成效陆续在有关案件中不同程度地得到体现。
同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注意到这一创新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一些应予重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为正确把握提名管理人制度,维护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提名程序、细化审查流程,以保障这一创新制度能够积极稳妥地有效实施。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租赁合同6篇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租赁合同6篇篇1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租赁合同一、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方式:二、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三、租赁房屋信息:地址:户型:面积:租金:租赁周期:起租日期:终止日期:四、租金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租金,按月/季度/半年/年支付给甲方,具体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支付宝等)。
2.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需支付违约金。
五、保证金: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租金的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具体金额为(具体金额)。
2. 租期届满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六、租赁物维护:1.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装修;2. 乙方应妥善使用房屋内设施和设备,保持房屋清洁;3. 如有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
七、房屋交付:1. 甲方应保证房屋权属清晰,无纠纷;2.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交付报告。
八、租赁合同解除:1.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2. 租赁期届满,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租。
九、附则: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对本合同的修改、变更、解释或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篇2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租赁合同合同编号:PDXXQ-2021-001甲方(出租方):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乙方(承租方):_______(详细承租方信息)鉴于,甲方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具有出租办公空间的资格,并愿意将其位于_______的办公空间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赁该办公空间,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共同遵守以下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租赁物及用途1.1 甲方将_______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的办公空间出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办公及其他合法商业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02.25
•【文号】法[2002]28号
•【施行日期】2002.02.25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商标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
批复
(法[2002]28号2002年2月25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2)39号《关于确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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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建立“精品案例库”的设想
丁晓华
我想谈一些我对我院建立“精品案例库”的初步设想:
一、“精品案例库”的意义和作用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大体可分为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但从上世纪中期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步借鉴、融合和并存的趋势。
在许多判例法系国家,各种单行法的创制日益受到重视,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仅会引用大量的判例,也注重对成文法的适用,甚至成文的单行法还会成为案件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
而成文法系国家也日益关注和强调判例的作用。
就我们国家而言,虽然除了涉外案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外,一般都是以成文法为法律依据。
但并不说明我们国家排斥判例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每一期都要公布一些案例,尽管这些案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在我们办理相关案件时起到了重要的提示和引领作用。
事实上法律条文本身永远不可能给法官案件的答案,一个案件往往需要法官结合大量的实体法和相关程序法才能作出较为合适的裁判。
这时候,一个相同或类似的案例所起的作用永远是超过法律条款的。
所以,就设想我们法院是否可以建立这样一个精品案例库,将一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放在这个数据库中,这样,承办法官在办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就可以通过搜索这些案例,作出合适的裁判。
这么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鉴于我们浦东法院案件数量多,通过参考精品案例库中的案例,可以提高我们法院
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理效率,缩短案件审限,节约和优化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我院对同一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的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避免无限度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和遏制司法腐败。
简而言之,就是让精品案例发挥判例的作用,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却可以比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发挥更大的指导作用。
否定判例作用的人往往会有这样的观点,即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
但树叶终究是树叶,不是树枝也不是树根。
案例也是一样,可以通过案由或争议的问题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就象我们行政庭,最多的行政案件是房地产登记案件,尽管每一个案件的案情并不一样,但在很多方面,处理的原则是一样的。
二、建立精品案例库的具体设想
1、什么是精品案例
我认为,精品案例至少可以包括这么两种类型:一是新类型案件;二是典范性案件。
(1)所谓新类型案件主要是指其反映了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但对于这些问题暂时没有相关的立法,需要法官进行必要的法律推理才能作出判断;还有一种可能是这个案件首次适用了新的法律,但对于新的法律应当如何理解和运用还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
(2)典范性案件主要是指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一类案件,这类案件在我院收案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一向较多,争议也一向集中在某一相同或类似的问题。
作为精品案件,不论是新类型的案件还是典范性案件,他们的共同特征都是疑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参考。
需要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查询法律、评议论证才能作出合适的裁判,而这一裁判也没有被上级法院更改。
这样,被列为精品案件的新类型案件既使暂时在数量上不多,但至少可以对以后产生的此类案件起到指导作用。
被列为精品案件的普遍性案件则可以立即发挥判例作用,引导大量同类型的案件得以快速的处理。
但疑难案件并不是指案情复杂,案情复杂可能仅仅是因为当事人众多、因为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被列为精品案件的应当仅仅是那些对实体法律的理解、对证据规则或其他程序法的引用等争议较多的疑难案件。
2、精品案例库的内容
在精品案例库中包含的内容具体可以包括如下内容:(1)是案例标题:包括当事人姓名和案由、案号等;(2)基本的案情介绍。
(3)争议问题或案件难点以及相关的各种观点。
很多时候,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事实认定上的焦点,但我们这里所指的争议问题主要侧重于法律运用中的难点,包括事实认定简单,但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情况。
但如果对复杂事实的认定涉及对证据规则运用的不同观点,也可以列为争议焦点。
(4)判决结果。
(5)附法律文书。
3、案例库应有的搜索功能
为了充分发挥精品案例库的作用,还应考虑设置全面完整的
搜索机制,列出多种搜索项以方便法官检索、使用和借鉴精品案例库中的案例。
搜索项可以按承办法官的姓名、案由、案号、争议问题、所适用的法律名称及正文关键词等进行分类。
如想知道某某法官办了多少精品案件,可以直接键入其姓名。
想了解房屋租赁合同方面的精品案件,可以在案由分类项中,键入“房屋租赁合同”。
如,最近我们行政庭受理了首起涉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方面的案件,如果这个案件也在案例库,而之后承办这类案件的法官想了解先前的判例,只需键入案件所涉法律的名称即“政府信息公开”。
另外,也可以将对案件的争议问题作为搜索分类项。
譬如,对于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是许多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承办此类案件的法官可以通过键入“格式条款”了解其他法官的观点。
三、建立精品案例库靠什么
1、人的因素—主观能动性,解决的是愿不愿意创设精品案例的问题
建立精品案例库,靠的是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而案例的挖掘、发现和整理,靠的是优秀法官。
所以人的因素最为重要,能不能建立创建精品案件的激励机制,让我们的法官能自觉自愿地为办出精品案件而努力,是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前面提到以承办法官姓名为搜索项,主要是为了便于承办类似案件的法官相互联系探讨问题,但也有一个作用,就是可以统
计每位法官被列入库内的精品案件数量。
承办的案件能够被列入精品案例库,对法官而言可能是重要的精神鼓励,即使是退休了,判决还可以在精品案例库中继续发挥作用。
也许可以考虑采用物质激励的方式,但不适合直接将列入精品案例库的案件数量与物质奖励直接挂钩,否则可能有精品案例滥宇充数的趋势。
产生为了主观追求精品而产生精品,而不是有了精品才制造精品。
精品案例库无需追求数量,挑选的唯一原则应当是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能以一盖十。
由于精品案例的共同特点是疑难,所以难免要把精品案例和精英型法官联系在一起。
可能到现在,没有一个人会自认为自己是精英型法官,而且事实上,在案子数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法官也只能成为劳模型的法官,追求案件数量和不出差错。
但是精英型的法官靠的是时间积累、经验沉淀和不断学习,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
认真踏实地办好每一个案子,每一个法官都会慢慢地甚至不自觉地成为精英型法官。
所以,在鼓励创设精品案例时,认为自己不是精英型法官不能成为推辞。
2、专业的眼光—客观现实性,解决的是有没有能力创设精品案例的问题
既使已经成功地说服了法官为创设精品案例而努力,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有些法官善于发现精品,而有些法官对案件的触觉却不够灵敏,这就是一个有没有能力创设精品案例的问题。
有没有专业和独到的眼光,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但现实是可以改变
的。
可以从两方面努力:(1)法院定期举办学术讲座、定期培训等活动,鼓励每位法官打下扎实的法学基础,培养娴熟的审判技巧,精通诉讼程序法与各类实体法。
只有有了金刚钻,才能揽这个瓷器活。
(2)培养全面深远的思维方式,善于在更广阔的层面上考虑案件的处理,善于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历史地辨证地看待问题,并且参考其他国家对类似问题的规定。
目光不能局限于个案如何解决,处理案件的直接作用固然是定纷止争,但一个案件是否能反映立法的缺陷、是否能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推动作用、促进新法的诞生等都是可以思考的问题。
(作者单位: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