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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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19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2003年4月3日深价联字〔2003〕15号)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介绍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介绍
设内容、设备购置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先
由项目原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展期或项目补充批复
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要认真审核项目批复文件的时效。各级发展
改革委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指导项目
二、办理权限
◆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
其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理。
◆属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其免税
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属省发展改革委 审批、核准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 出具确认书
办理确认 书项目
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批复内容,认真
审核进口设备清单。


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09]63号) ◆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有关事宜》(海 关总署公告[2010]第61号)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程序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进口设备及技术名称
技术规格
单价
台(套)数
用汇额
拟进口国别
备注
总计 填表日期: 联系人:
##
## 电话:
市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盖章同意)
(盖章同意)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工作,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6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8月7日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目录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5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7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1998年5月5日国家计委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2年第18号2002年1月10日国家计委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附件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4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检、公安部5 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1997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6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7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8 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9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2000年3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0 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计价检[2000]7782000年6月国家计委收办法》的通知号19日11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2000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12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13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2001年8月15日国家计委、卫生部14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2001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5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16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批复计办价格[2002]529号2002年4月27日国家计委17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8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2002年6月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9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2002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2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21 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22 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发改能源200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2003]369号25日2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上海市实行季节性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566号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2003年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28 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652号2004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1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2004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2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 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1098号10日34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核定东北至华北跨区送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2号2004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 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2005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2005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 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 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发改办价格2005年12国家发展改革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2770号月15日委、卫生部46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2006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 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2006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9 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52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2006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3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国家质检总局54《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56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8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9关于制定和调整PET-CT和头部伽玛刀检查治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107号2007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60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2007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委62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5《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413号2008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8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将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改为“容量电费”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2937号2008年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3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4关于同意将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350号2009年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75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2009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2009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77关于印发《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6号2009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7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1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2010年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2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010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83 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201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4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发改价检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场秩序的紧急通知[2010]1137号26日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85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86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7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9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0关于调整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电度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0]3199号2010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1关于晋东南-南阳-荆门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3145号2010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 关于宁东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发改价格201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的通知[2011]518号15日委、电监会93 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9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95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2011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业局9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99 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发改办气候2011年10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2552号月24日100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1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102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3 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105关于灵宝背靠背、德宝直流跨区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299号2012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6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7“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8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9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发改办法规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类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2130号3日110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111关于中俄直流背靠背联网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250号2012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2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113 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4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5 关于核定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909号2012年10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7 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发改办环资2012年11国家发展改革委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2012]3233号月19日11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9关于向上线和锦苏线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4018号2012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0 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1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122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2013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3关于核定河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966号2013年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4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125关于四川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1266号2013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6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证程序的通知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7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8 关于核定内蒙古东部和江西省电力用发改办价格2013年12国家发展改革委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2013]3206号月26日129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0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1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2关于云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85号2014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3 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4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35关于规范河北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231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6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2014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7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944号2014年5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9 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发改价监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干规定》的通知[2014]1223号7日140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1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2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143关于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4关于核定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908号2014年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5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6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2014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7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1号2014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8 关于云南省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15号201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9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2015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0关于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012号2015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2015年-发改价格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输配电价的批复[2015]2200号30日152关于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260号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3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311号2015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4关于印发《全国电煤到厂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5]2461号2015年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5关于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3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6关于安徽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4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7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号2015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8关于云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0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9关于贵州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1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0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2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1关于宁夏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76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2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81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3 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4.16
•【字号】清府办〔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
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府办〔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已经六届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昌政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昌政发〔2016〕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24号)和《关于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5〕63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5〕53号)要求,昌平区政府对各部门目前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同时要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对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办理。

对调整为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类别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附件:昌平区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目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29日附件昌平区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目录。

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改项目抵免所得税确认书申报工作的通知(附清单格式)

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改项目抵免所得税确认书申报工作的通知(附清单格式)

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改项目抵免所得税确认书申报工作的通知(附清单格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改项目抵免所得税确认书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规划[2007]83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属企业及有关部门: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改项目抵免所得税确认工作政策强、责任重大,对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和《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申报工作,明确申报依据和审核材料,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不包括中直企业)。

中直企业按隶属关系上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条目,不得随意放大或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

3.申报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必须是技术改造项目,新建、单纯扩建、基建及单台设备购置的投资项目不能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申报资料(一)进口设备确认1.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或省属企业、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确认书请示三份。

2.项目备案证(或核准证、批复文件)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一份。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设备清单一式二份(进口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一)。

5.申请免税的设备清单一式七份(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格式见附件三)。

6.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7.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8.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技改项目确认1.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或省属企业、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确认书请示三份。

2.项目备案证(或核准证、批复文件)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
操作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税收优惠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3.18
【实施日期】1998.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
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精神,现将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制和审批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问题
(一)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
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研究。

对符合上述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把由于享受国家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使改造内容、进口设备成本和项目总投资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考虑进去,并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应的章节。

(二)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单位应将《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作为附件,其内容包括:
1.说明该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哪一项域、种(类)的国内投资项目;或属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4.10.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陆昊201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6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计28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9项)附件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修订版共97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001招标方案核准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0100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四条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5.《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企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01003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办公室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2.《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00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经济贸易处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45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1005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核准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备案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文 号】发改规划﹝2003﹞900号【发文日期】2003-08-08【实施时间】2003-08-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3] 27号)精神,为规范、统一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

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 [2001] 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五)国务院授权具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但无出具免税确认书资格的有关企业批准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发改委要求的进口免税的资料

发改委要求的进口免税的资料

湖南省利用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处二、责任人对外经济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利用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2006]408号)(五)《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委、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六)《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1997]1062号)(七)《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四、确认项目范围(一)外商投资项目1、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二)各类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五、办理权限外商直接投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外商直接投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
今天的讲课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减免 税综述,第二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与免税 申请表的审批,第三部分关于重大装配技 术及增值税转型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第 四部分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79号) 的说明,第五部分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 第六部分规范化申报。
这里需明确的是,上述申报材料主要限于海关对企
业在自有资金项下进口设备部件用于更新和维修,如 果企业申报整台设备的进口须向省或国家经贸委申请 单独立项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否 则海关将不予受理。
(三)科教用品 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 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 税。世贸组织中许多国家都有此项税收优惠,是一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税收优 惠。 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 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 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收取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 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由原审批部门出具)(正 本)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3)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收取《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 企业》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正本);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 (6)验资报告; (7)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8)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引导和鼓励项目单位扩大先进设备进口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闽发改规划[2007]3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4.16
【实施日期】2007.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引导和鼓励项目
单位扩大先进设备进口的通知
(闽发改规划〔2007〕319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当前,我省正在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用足用好国家关于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充分调动好各类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创业的积极性,加快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升产业装备及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增强海峡西岸经济区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扩大外贸进口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0号)的精神,为了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引导和鼓励项目单位扩大先进设备进
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附件1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填报单位:(公章)省发展改革委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处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之情,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矿山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惯例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接收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办理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办理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办理一、权限划分(一)投资总额5000万元(包括铺底流动资金)及以上的国内投资项目,报省经贸委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二)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国内投资项目,报省经贸委申请办理《确认书》。

(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单列企业集团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确认书》。

二、申报要求(一)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确认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通过浙江省经贸委网申报):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报表2份;2、项目核准文件一式4份(需3份原件);3、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4、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4份;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如环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

(二)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确认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文件,包括:(1)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批准部门、文号、时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用汇额、建设起止年限、适用政策条目等;(2)进口设备有关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情况及用汇额、进口设备采购情况(包括是否已按规定招标、中标情况、合同签订情况)等。

如实际采购的进口设备与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文件不符,应说明原因及调整理由。

(3)审核意见:各市、县(市、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1)、(2)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2、附件:(1)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3份(需正原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3份;(3)项目实际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2份(附表3);(4)招标协议及中标通知书2份;(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6)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办理《确认书》的内资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投资主管部门先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四)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确认书》的国内投资项目,必须委托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关于进口设备免税事宜情况汇报

关于进口设备免税事宜情况汇报

关于进口设备免税事宜情况汇报第一篇:关于进口设备免税事宜情况汇报关于进口设备免税事宜情况汇报一、国家相关减免税政策规定1、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外国政府贷款或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他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取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3、2009年8月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文),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列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4、2010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原(财关税[2009]55号文)的基础上,对商品清单进行调整,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以逐步缩小,更加明确,具体(对轨道机车、车辆设备已明确列入不予免税产品目录)。

二、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程序1、由国家发展委审核项目机电设备的综合国产化率达到70%后国家相关部门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在重庆海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然后分批次办理进口设备免税证明。

三、三号线一期进口设备报关进展情况1、由于办理《项目确认书》程序较复杂、周期较长、非企业可控,我司于2008年积极与重庆海关进行沟通、协调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工程进口设备凭保通关事宜,重庆海关同意以银行保函便通的方式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办理报关手续。

目前三号线一期正线关节可挠道岔和信号设备已顺利通关,为今后进口设备报关工作奠定基础。

四、进口设备报关工作注意事项1、三单相同,《项目确认书》、主合同、进口合同的进口设备清单相同。

2、根据重庆海关要求,每年提交进口设备的进口计划。

3、按照重庆海关相关规定,每一个合同预先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再分批次办理进口设备报关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府发[1998]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府发[1998]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府发[1998]1号1998年1月14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作如下通知:一、明确本市进口设备免税审批职能部门国务院《通知》规定,凡符合免税的项目,由有权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统一格式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海关据此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根据上海现行项目审批分工情况,现明确,本市执行国务院《通知》的归口部门为市计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具体免税手续由上海海关负责办理。

即:全市间接利用外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出具《确认书》;全市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出具《确认书》;全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资委出具《确认书》;全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资委出具《确认书》。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按国务院《通知》规定办理。

二、处理好调整后的进口设备免税政策与“九五”期间浦东新区中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关系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调整后的免税范围包括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即外资项目符合《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性乙类和内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除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均可享受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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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
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标 签】确认书出具依据,进口设备免税
【颁布单位】
【文 号】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发文日期】2005-04-11
【实施时间】2005-04-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市企业集团: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以下简称900号文)中,有关项目确认书的出具依据和权限等事项必须相应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出具依据
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出具确认书时,要分别审核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

其他要审核的材料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

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二)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部分国务院部门不再具有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职能。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上述单位今后不再办理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三、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下放和违规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尤其是拆分项目、随意扩大鼓励条目的解释范围等。

(二)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

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三)关于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其他要求,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四)对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出台前审批的项目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68502556
传真:68501657
电子邮件:wang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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