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doc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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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作用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这里说的“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必须还债的期限;“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可能性。(二)破产的作用
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企业,二是给一些企业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机会。
3、对社会来说,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起源于罗马法。破产法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所以,破产法是关于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用范围
(一)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
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除此之外,1995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第71条对商业银行破产作了特别规定。(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
根据《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2、非国有企业
《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除外)、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该规定。
四、破产原因
(一)国有企业
根据《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有:一是企业经营不善;二是严重亏损;三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非国有企业
根据《民事诉讼法》199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有两个:一是严重亏损,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仅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我国《破产法》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一是债权人申请,二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债权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二)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8条规定:“债务人如果是国有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是否达到了破产界限以及破产申请是否提供了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10日。
(二)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书的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如下:破产案件受理时间;破产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三)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
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分别登记。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如果属国有企业的,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