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沪人口委[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人口委〔2010〕30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现将《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推动优生促进工程深入开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上海列为城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单位的要求,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优生项目试点通知》)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决定开展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本市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重大意义生育健康聪明的孩子,是所有家庭共同的期盼。
出生缺陷儿的诞生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直接影响家庭生活质量。
优生是最大的民生,计划生育既要体现生育数量的计划,更要提高孕育质量,帮助生育健康的孩子。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重要手段。
本市出生缺陷发生形势严峻,出生缺陷发生数量逐年上升,出生人口素质状况不容乐观。
2007年以来,本市人口计生系统发挥覆盖城乡的管理服务网络优势,在全国率先开展孕前检测试点、孕早期干预以及0-3岁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等系列优生优育工作,探索特大型城市优生促进服务管理模式取得了重要进展。
当前,按照国家优生项目的统一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有助于完善、提升本市优生促进工作的水平,扩大服务人群覆盖面,从源头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引言: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金融和航运中心,也是全国人口密集的城市之一。
为了维护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身心健康,上海市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包括人口管理、生育政策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
第一章人口管理该条例针对上海市的人口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包括:1. 人口普查:上海市将定期进行人口普查,以获取准确的人口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2. 人口调控: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上海市将采取措施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包括控制人口总量、控制非常住人口、鼓励人口向城市较低密度地区流动等。
3. 人口流动管理:上海市将采取措施管理人口的流动,包括居民迁移、户籍管理、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等。
第二章生育政策上海市对于生育政策也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该条例中的一些主要内容:1. 婚姻登记:上海市要求居民在生育前必须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以确保子女的合法身份和权益。
2. 生育许可证:上海市实行生育许可制度,居民需获得生育许可证方可生育。
该证书将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政策和指导原则进行发放。
3. 政府奖励政策:上海市将实行一系列政府奖励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
例如,提供生育津贴、托幼补贴、子女教育优惠等。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该条例还涉及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该章节中的一些重要内容: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上海市将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2. 优生优育政策:上海市将推行优生优育政策,为有意愿生育的夫妇提供婚前和婚后的遗传咨询、孕期保健等服务。
3. 合法合规的辅助生育技术:上海市将鼓励并规范合法合规的辅助生育技术,如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等,保证居民在生育中的权益和安全。
结论: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人口管理、生育政策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旨在维护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身心健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沪卫计法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并经第1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继续细化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阶段、分步骤制定和完善本市各卫生计生专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全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三、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全面掌握、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裁量相关信息数据的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信息及时有效地反馈裁量基准制定机关,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四、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考核监督机制。
对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要坚决及时予以纠正。
五、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执行本适用办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民政局:为了更好地加强社区人口计生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按照关于推进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要求,以及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工作机制的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就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人口计生专业社工队伍的重要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和社工队伍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激励扶持政策,推进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公共管理和社会援助等活动。
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建立人口计生专业社工队伍,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人口计生领域推进社工队伍建设是本市社工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夯实社区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是有利于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
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社会管理工作,在社区建立人口计生社工队伍,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有助于政府转变人口管理的模式,促进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
三是有利于完善人口计生新公共管理体系。
建立一支职业化的人口计生社工队伍,探索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计生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新路子,对于进一步加强特大型城市的人口计生公共管理和有效解决人口问题,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四是有利于提高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水平。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1.11.28【实施日期】2001.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为了加强本市人口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适应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本市有关人口管理的各个方面要逐步转向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
1999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暂行办法》(沪府办发[1999]27号)。
两年多来,本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加强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推进了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改进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稳定了低生育水平。
为发扬成绩,巩固成果,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市内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一)市内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
(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居住在本地区3个月以上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进行建卡管理;发现居住在本地区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在一周内向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
(三)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计划外怀孕对象,应当主动与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作单位取得联系,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无计划生育的对象,应当配合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工作。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月1日起实施,根据《修正案》,符合法规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共有10天婚假;合规生育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2014年2月25日,修改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分总则、人口综合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47条,修改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2014年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双方均为非独、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等4种情况,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2.13
•【字号】沪卫计妇幼〔2015〕6号
•【施行日期】2015.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5〕6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妇幼保健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4〕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对2011年印发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第15次市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效期5年。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各级助产机构和相关机构。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2月13日。
2004年1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新旧《条例》有关生育调节规定的对比
保留:
基本生育政策
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再生育办理程序 特殊情况再生育办理
调整:
子女数的认定方法
晚婚晚育的认定方法 人口出生预报制度
增加:
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 娠统计制度
两地婚姻夫妻再生育规定的选择适用
取消:
45
(3)调整再生育办理程序
《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体现了程序和实体并重原则,有利于规范行政管理部 门的审批行为,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生育权利
将再生育审批改为再生育办理
缩短办理时限
将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为再生育告知书
明确再生育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 将已有子女状况由单位等出具证明改为由当事人声明 取消了再生育办理的收费
出海捕捞的
33
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 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 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人再生育一个孩
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
应是农业户口)
34
除以上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外,原《条例》
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经
生育间隔4年
39
(1)保留的基本生育政策
《条例》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
育一个子女。”
这三个部分是一个完整整体,缺一不可 。
40
(2)新《条例》对再生育条件的微调
增加4种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条件 保留 7 种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其中 3 种条件扩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沪人计生委[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沪人计生委[2002]33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2001年10月16日,市人口计生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方便生育妇女,经研究,现就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办理作如下规定:一、办理审核手续的对象(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三)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可到居民(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领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也可从网上下载(http://www.Popinfo.Gov.Cn)。
《审核表》填妥后,由申请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初审,初审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初审后,申请人将《审核表》交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个工作日接待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对象,由申请人凭《独生子女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核手续。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人口和计划生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沪人口委[2012]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人口委〔2012〕7号)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局、(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计生委),委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201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201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2012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4·26”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历次全会和九届市委十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全面加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断完善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民生改善,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重点做好以下11项工作:一、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做好各项人口计生工作,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人口计生系统要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迎接、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宣传我国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结合纪念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立30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10周年,加强社会宣传,生动反映人口计生工作的伟大实践。
加强舆情分析,积极主动回应社会舆论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进一步完善“12356阳光计生咨询、研究和综合服务热线”平台建设,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九、大 事 记 -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大 事 记9日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口计生委印发《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15日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玲丽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关于贯彻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的汇报。
18日 市人口计生委与市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在申请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费豁免计算家庭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10日 中宣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以“情系新农村、关爱农民工”为主题,在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举行“三下乡”示范活动。
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副市长杨定华为新家庭文化屋揭牌并发表讲话。
有关领导与来沪农民工和人口计生工作者代表进行座谈。
10~12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上海调研人口计生工作,与市长韩正、市委副书记殷一璀、副市长杨定华进行了交流。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玲丽汇报了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
张维庆于10日赴崇明县考察,听取了崇明县委书记孙雷、县长赵奇关于崇明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慰问农村计划生育奖扶对象和独生子女困难家庭,考察崇明县发展规划馆、东滩湿地保护区、竖新镇前卫村、西沙湿地和明珠湖等地。
10日 市人口计生委、市文明办和闸北区政府联合举行“上海市白玉兰人口文化广场落成典礼暨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启动仪式。
市妇联党组书记张丽丽,闸北区区长尹宏,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付伟,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孙常敏,闸北区副区长花蓓,闸北区区委、宣传部有关领导等出席仪式。
14日 市科教党委书记李宣海和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玲丽,前往卢湾区和宝山区慰问独生子女困难家庭。
15日 市人口计生委谢玲丽主任向市1月2月委常委会作关于贯彻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的汇报。
1日 市人口计生委召开对口援助尼日利亚项目工作会议,研究和布置了工作任务。
7日 上海市政府召开2007年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市委副书记殷一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出席会议并讲话。
上海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上海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是浦东开发开放以来上海经济发展最困难的一年。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自身发展转型的双重考验,全市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个确保”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奋力拼搏,国民经济实现了持续回升,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继续改善。
一、综合全年实现上海市生产总值(GDP)14900.9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2%(见图1)。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3.82亿元,下降1.1%;第二产业增加值5939.96亿元,增长3.1%;第三产业增加值8847.15亿元,增长12.6%。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9.4%,比上年提高3.4个百分点。
图1 上海市生产总值与增长在全市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增加值7676.17亿元,比上年增长8%;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7224.76亿元,增长8.5%,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上年的47.8%提高到48.5%。
其中,私营及个体经济增加值3583.72亿元,增长8.8%,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4.1%。
全年经工商登记新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16.86万户,比上年增长30.7%。
其中,企业10.75万户,增长31%;个体工商户6万户,增长30.3%。
在新设立企业中,内资企业(不含私营企业)3959户,增长0.8%;外商投资企业5080户,下降20.3%;私营企业98482户,增长37.2%。
全年地方财政收入2540.3亿元,比上年增长7.7%。
其中,增值税372.47亿元,增长11.2%;营业税839.68亿元,增长10%;个人所得税230.44亿元,增长12.5%;企业所得税481.69亿元,下降12.1%。
全年地方财政支出2989.65亿元,比上年增长15.3%。
其中,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206.68亿元,增长4%;公共安全支出163.41亿元,增长9.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6.08亿元,增长0.3%;医疗卫生支出132.85亿元,增长8.6%;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357.14亿元,下降0.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下属单位
下属单位
上海市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法人代表:杨金龙 党总支书记、副主任:杨金龙 副主任:黄玉捷,高黄新 :上海市陕西南路122号7楼: 上海市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 1.开展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发展的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和战略性的研究; 2.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发展的状况的跟踪与调查,对有关人口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 3.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国外人口与发展的相关信息; 4.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学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 5.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专业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培养人口与生殖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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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
机构பைடு நூலகம்导
分管区县长恳谈会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党委书记、主任黄红, 副主任孙常敏、赵勇、黄红, 副巡视员张梅兴、邵又娟。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化管理处、财务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组织人事处 (四)发展规划处 (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六)宣传教育处 (七)科学技术服务处(家庭计划指导处)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韩正接见人口计生先进工作者代表(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 策;研究起草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上海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上海市人口发展战略,参与提出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 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境外在沪常住人口的发展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 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本市人口和 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沪府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十一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为了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沪委发〔2007〕6号)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的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需要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为这些家庭提供物质上的救助、精神上的慰藉,使其更好地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增进家庭和谐,为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2009年上海常住人口达1921万人均居住面积17.2㎡
2009年上海常住人口达1921万人均居住面积17.2㎡至2009年末,上海常住人口已达1921.32万人。
上海市统计局昨天发布了200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记者了解到,去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4平方米,全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环比累计上涨7.4%。
户籍常住人口1379.39万统计数据显示,至2009年年末,全市常住人口总数为1921.32万人。
其中,户籍常住人口1379.39万人。
据悉,本市常住出生人口已达16.46万人。
其中,户籍出生人口为9.23万人。
常住人口出生率为8.64‰,户籍人口出生率为6.62‰。
总体来看,常住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7‰。
其中,户籍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2‰。
每户家庭有1.23台电脑平均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的抽样调查,反映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目前平均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拥有家用轿车14辆、家用空调196台、移动电话223部、家用电脑123台。
农村居民家庭的相应统计则为:彩电190台、洗衣机93台、热水淋浴器94台、移动电话174部、家用空调135台、家用电脑54台。
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显示在“钱袋子”日渐丰满之上。
至年末,全市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4357.65亿元,当年新增2269.23亿元。
其中,定期储蓄存款余额9733.13亿元,新增1158.43亿元。
活期储蓄存款余额4624.53亿元,新增1110.81亿元。
住房成套率达95.6%去年,上海全年竣工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213万平方米。
同时,旧区改造力度加大,进度加快。
全年拆除住宅建筑面积612.6万平方米,动迁居民6.54万户。
此外,完成高层旧住房综合整治1257万平方米,多层旧住房综合改造3274万平方米。
至2009年年末,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4平方米,人均住房居住面积17.2平方米,居民住房成套率达到95.6%。
在备受瞩目的房价方面,去年全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环比累计上涨7.4%。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服务中心”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服务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沪人口委[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服务中心”的通知(沪人口委〔2011〕21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的精神,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要求,推动本市人口计生事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经与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决定,依托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成立上海市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服务中心。
上海市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1、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要求,开展相关研究,提出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支持家庭发展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建议。
2、组织人口学、生殖保健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家庭问题专家等多学科专家,运用国内外先进理念,探索建立以生命阶段为基础的家庭计划指导服务模式。
3、结合本市实际,对家庭计划指导服务的探索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参与建立可复制的服务模式,创建新型的人口计生服务网络。
4、研究建立家庭计划指导服务评估体系,参与应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全程评估。
5、承接家庭计划指导新职业开发研究工作,为设立家庭计划指导新职业提供决策参考意见;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开发家庭计划指导相关职业培训教材,参与对基层服务人员的系统培训。
6、承接人口计生技术服务信息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及适宜技术开发等课题研究,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7、依托市计生科研所的专业优势,开展性与生殖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知情选择、孕前优生健康、婴幼儿早期启蒙指导、中老年保健等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相关技术服务,创建以生命阶段为基础的示范服务载体。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人口与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人口与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沪人口委办〔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人口与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沪人口委办〔2010〕29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凝聚专家智慧,提高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推进统筹解决特大型城市人口问题,为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人口与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以下专家学者为专家顾问、专家委员:专家顾问:周振华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左学金上海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研究员翟振武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教授彭希哲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教授乔晓春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桂世勋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终身教授专家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丁金宏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教授马利中上海大学东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马端复旦大学细胞与遗传医学系室主任、教授方凤上海市长海医院儿科主任医师王健上海市计划生育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王桂新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王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卢汉龙上海市政府参事,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丛树海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宁越敏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主任、终身教授李天琼上海市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任远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朱宝树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人口研究所教授李笑天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产科主任、教授张戎舟上海人口与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副教授林兴华东医院泌尿科主任周海旺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副研究员郁鸿胜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贺英上海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姚国英上海市儿童医院主任医师徐永祥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高向东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教授黄玉捷上海市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梁鸿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利南上海市计划生育科研所主任医师、教授缪林凤全国女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联络等事务性工作由市人口计生委研究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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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9年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口委[2009]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10
【实施日期】2009.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
知
(沪人口委〔2009〕7号)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局、(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计生委),委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日
上海市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2009年,上海人口计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九届市委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要求和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这一主线,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综合改革,重点突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两大工作难点”,着力抓好利益导向机制完善、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项民生实事”,积极推动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队伍网络建设等基础性工作,为推动上海实现科学发展和“四个确保”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全市常住人口预计在1910万人左右,常住人口出生数17万人左右,常住人口出生率9‰左右,常住人口自然增长率3‰左右。
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率99%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85%以上。
重点抓好12个方面工作:
一、调整和加强市人口计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总体要求: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新的“三定”方案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不断完善人口计生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
主要内容:(1)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进行重新调整,加强条块结合和对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的分类指导、管理和服务。
(2)研究和制定本市人口计生部门新的“三定”方案。
(3)深化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不断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综合改革示范区创建活动。
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总体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强化执法,控制和减少流动人口超生,加强区域联动和合作,引导人口有序合理流动,形成“一盘棋”工作格局。
主要内容:(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开展《上海市来沪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改的立法调研。
(2)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机制,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和服务模式。
(3)深入推进流动人口源头互动有序管理服务新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4)拟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合作建立“国家长三角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基地”,合作开展人口流动迁移课题研究、开展流动人口统计调查监测、探索建立长三角人口信息化工作平台。
三、深入研究人口发展战略问题
总体要求:围绕“四个确保”以及上海发展转型和结构调整,大力推进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形成长效研究机制,加强规划编制,促进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
主要内容:(1)组织开展全市和区域人口重大问题研究。
(2)注重消化和转化已有的研究成果,促进现实工作。
(3)深化上海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研究。
(4)认真实施“十一五”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同时,启动“十二五”人口发展和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
(5)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