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苏人保职〔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苏人保职〔2022〕7号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线上培训与线下实训深度融合,现就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通知如下:一、指导意义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需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服务大局、资源共享、融合发展、夯实基础”的原则,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健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服务工作模式,建立线上培训长效机制,构建线上培训资源充足、线上线下融合衔接、政策支持保障有力、监督管理有序到位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扩大线上培训规模和覆盖面,提高线上培训质量。
二、适用范围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
包括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前、在岗和转业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等。
三、适用对象全市各类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等各类培训补贴对象均可参加线上培训。
四、组织形式培训模式可根据培训项目特点采取纯线上培训模式、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鼓励培训形式多样化,如录播课堂、在线课堂、直播课堂等。
1.纯线上培训模式。
经人社、财政等部门备案确认的以理论教学为主或对实训要求不高的培训(如:创业意识等级培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城乡劳动者引导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部分工种、项目制培训部分工种等),可以通过仿真模拟、视频演示、居家练习达到培训目标的培训项目可采取纯线上培训模式。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1.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
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江市吴江市教育局吴教人…2010‟7号关于转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特教校,职中,教师进修学校,成教校,各直属单位:现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苏人保办…2010‟110号、苏教人师…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要求如下:一、各学校应及时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苏州市人社局、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为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全面展开营造认识统一、目标明确、有序推进、圆满完成的良好氛围。
二、根据吴江市委组织部、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吴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教育系统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4月上旬)。
1.动员与培训。
人社局教育局将于4月中旬组织召开教育系统中小学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动员大会,同时进行专题业务培训。
2.摸清基本情况。
各学校按要求录入人员信息,为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和岗位设臵方案做好充分准备。
(二)编制方案和审核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上旬)。
1.上报岗位设臵意见(方案)。
教育局初审、汇总后以文件形式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上报材料包括:(1)•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格式可以参照•吴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2)•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结构表‣(附件•×•吴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方案审核表‣(附件3);(4)2);(3)×(单位)岗位设臵方案补充说明‣(附件4);(5)机构设臵批文复印件等。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市管领导岗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报送市委组织部核准。
(三)组织实施阶段(6月中旬前)1.编制岗位说明书。
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岗位说明书‣(附件5)。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苏人保职[2012]4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9.03【实施日期】2012.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的实施办法(苏人保职[2012]41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计划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91号)、苏州市《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府〔2012〕74号)的文件精神,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充分就业向素质就业转变的需要,鼓励企业开展城乡劳动力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实施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项目,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
贯彻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实施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督导及职业技能鉴定支持、政府提供补贴的机制,以提高城乡劳动力综合素质为基础、提升技能水平为主要内容、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
加快培养满足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实现就业与培训一体化。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主要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在岗或新录用员工。
对于企业内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的员工必须是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社会信誉良好的诚信人力资源公司或用工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险〔2009〕16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险〔2009〕16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指导企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加强对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62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6]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并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各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工作规范有序、稳步推进。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219.7
219.7
(2)苏州市吴江区高端人才培训学校(2)
序 号
项目名称
1 创业培训服务(七标段)
中标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高端人 才培训学校
2 创业培训服务(一标段)
苏州市吴江区高端人 才培训学校
中标金额 (万元)
\
\
(3)苏州市吴江区汾创技能培训学校(2)
序 号
项目名称
1 创业培训服务(二标段)
近 1 年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教育服务 餐饮业行业, 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6 个、4 个。其中餐饮业 教育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878.97 万元、0.00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1.4.1 重点项目
(1)教育服务(16)
\
2023-07-31 2023-05-24
TOP10 创业培训服务(五标段)
苏州市吴江学校
\
2023-07-31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餐饮业(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TOP3
食堂服务外包
苏州悦宾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200-5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10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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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业分布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吴江区劳务合同的仲裁机构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纠纷日益增多,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为有效解决劳务合同纠纷,吴江区设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简介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吴江区政府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
该机构成立于20xx年,隶属于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劳务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院的组织架构及工作流程1. 组织架构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有一名院长、两名副院长和若干名仲裁员。
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仲裁员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
2. 工作流程(1)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审查:仲裁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3)调解:仲裁院在受理案件后,可先行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到解决。
(4)仲裁:调解不成或调解协议无法履行的,仲裁院依法进行仲裁。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依法审理案件,作出仲裁裁决。
(5)裁决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依法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仲裁院的优势1. 专业性强:仲裁院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务合同纠纷。
2. 程序简便:仲裁程序相对简单,审理周期短,能够快速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纠纷。
3. 成本低廉:仲裁费用相对较低,有利于减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4. 维权保障:仲裁院始终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维权保障。
总之,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为解决劳务合同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智慧人社”一体化系统的设计策略
图1 “智慧人社”一体化系统整体架构
总体架构分为五层架构和三大保障体系,即基础设施层、数据层、平台层、业务应用层、渠道层、信息技术标准规范体系、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管理保障体系。
基础设施层包含基础网络、数据中心服务器、存储和安全等设备,是一体化公共服务支撑平台运行的基石。
数据资源层包括本地大数据资源中心、市本级人社业务生产数据资源以及外部部门数据等,为上层应用提供数据支撑。
平台层是建设人社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包括公共用户统一管理系统、公共用户统一认证系统、服务管理系统、内容发布整合系统、企业服务总线和消息推送系统,为上层服务应用提供用户管理认证、资源调度、服务管理支撑。
业务应用层分为社会保险、就业创业、劳动关系和人事人才共四大业务领域。
各领域根据需要,在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将相应业务功能开放至公共服务应用层,供社会公众查询和办理相应业务。
渠道层可支持与网上服务大厅、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对接整合,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公
图2 “智慧人社”一体化系统技术架构
图3 “智慧人社”一体化系统的数据流架构
移动终端用户、网站用户和网上办事用户,通过各服务渠道发起数据交换请求后,通过公共服务支撑平台进行分发和处理,按照约定的通信方式向人社公共服务接口层发起数据请大,服务请求量高,服务对象对整个体系的依赖度较高,一旦出现故障,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因此,系统设计需要特别考虑可靠性问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苏人保〔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2019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人社厅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人才优先、民生为本,突出党建引领、服务至上,切实提高站位、认清方位、找准定位、巩固地位,将惠企便民、风险防控、队伍建设一体推进并贯穿工作始终,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稳预期,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创业,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强化人才人事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扎实推进精准帮扶和治欠保支,加强系统行风建设,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努力推动全市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组织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10万个;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建成省级创业型园区2家、创业型街道(乡镇)25家、创业型社区(村)350家。
全面实现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新增人才超过15万人,其中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均2万人以上;苏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9%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94%以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达98%以上,人事考试项目规范管理达标率100%。
一、更高水平推动人才引育创新突破(一)创新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抓好人才乐居工程、优秀人才贡献奖励等政策落地,扩大政策覆盖面,引导人才有序流动。
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引才育才主体作用,围绕重点领域引才用才探索更为适切的支持政策,配合制定实施“人才举荐制”“国内柔性引才”等人才新政。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增加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和创业推动就业工作,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创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792-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吴人社…2012‟18号关于2011年度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申报评定的通知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建设,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申报评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时间2012年2月8日—2012年4月30日。
二、评定对象按规定主动参加2011、2012年度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的用人单位;三、评定条件1.依法建立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并在有效期内,职工人数一般在25人以上的;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人力资源从业人员主动参加评定年度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至少一次(评定年度内尚未组织的,可推至上年度);3.建立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纠纷;5. 认真执行苏州市使用实习生和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6.至少连续两年(2010、2011年度)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7.在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用工达标管理考评中得分位居前列。
四、评定程序(一)自查和申报(2012年2月8日-3月7日)。
根据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的评定标准,企业进行自检自评,内部公示,据实填写《2011年度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可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报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前期培育工作情况和辖区内用人单位参评情况,推荐参评单位;其它单位可以自行申报。
(二)初步审查(2012年3月8日-3月15日)。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照评定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时要严格把关,逐项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督促指导其改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汇总表,报我局劳动关系科。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量创历史新高,达到874万,全省高校毕业生总量达58.4万,苏州籍高校毕业生约2.84万,就业形势严峻。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助力高校毕业生平安顺利、充分高质就业,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各项政策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及时做好各项政策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包括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岗前培训补贴、一次性奖励补贴,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等。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推迟复工、高校推迟开学,用人单位或个人无法及时申请相关补贴的,可适当延长补贴申请受理时限。
二、开展网络招聘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活动,线下招聘调整为线上举办。
畅通就业信息线上发布渠道,完善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发布用人单位招聘需求信息,用好“抗击疫情人力资源调剂平台”,整合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和个人求职(含健康)等信息,为用人单位及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在3月至5月期间,全市统一组织举办2020年“相约苏州·同战疫情”线上校园引才招聘会,面向全国百所高校和毕业生进行推广,搭建校园招聘“空中通道”。
张新如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新如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军姜雨昊赵芬【审理法官】曹军姜雨昊赵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新如;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精元电脑(江苏)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新如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精元电脑(江苏)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新如【当事人-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精元电脑(江苏)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斌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李诗雨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斌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李诗雨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斌李诗雨【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新如;精元电脑(江苏)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本案,根据张新如陈述、精元公司同事证言及医院病历记载,张新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治疗后诊断为肺栓塞、右侧基底节出血、高血压。
张新如的病情并非是因工作遭遇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视同工伤)情形,故吴江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1-10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1-10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2022年1-10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2022年10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1)经本人申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拟为上述同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现公示。
对以上公示如有异议的,请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举报。
举报电话:0512-12333序号:1-15市本级、16-17姑苏区、18-20相城区2022年10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2)经本人申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拟为上述同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现公示。
对以上公示如有异议的,请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举报。
举报电话:0512-12333序号:1-10张家港、11-15吴江、16-18园区、19-21吴中、22-27市本级、28-33高新2022年9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1)经本人申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拟为上述同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现公示。
对以上公示如有异议的,请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举报。
举报电话:0512-12333序号:1-22张家港、23园区、24姑苏区、25市本级2022年9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2)经本人申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拟为上述同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现公示。
对以上公示如有异议的,请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举报。
举报电话:0512-12333序号:1-13张家港、14-18太仓、19-24常熟、25-31昆山、32-36吴江、37园区、38-42吴中、43-47高新、48-51姑苏区、52-55市本级2022年8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1)经本人申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拟为上述同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现公示。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监〔2007〕28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监〔2007〕28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和统一部署,为了加快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步伐,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一下贯彻意见:一、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是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工作重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把手挂帅,加强领导,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务必做到思路新,任务明,责任清,力争走在全省前列。
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开展调研,摸清辖区内街道(乡镇)单位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提供网格设置的基础数据,为合理配备协理员,有效开展网格化管理提供保障。
三、根据我市实际,我市的网格化管理城区街道与县(市)、区乡镇同步推进,2007年年底全面完成网格化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资金、人员、场所、装备等,确保网格化监察年内全面启动。
四、劳动关系与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就业、信息、社会保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开发网格化监察管理软件,为网格化监察有效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抓紧时间研究制定网格化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保证网格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7]6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相关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相关局领导工
作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相关局领导工作分工
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汤浩同志因工作需要,调离我局。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局相关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沈伟同志负责人事人才等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与基金监督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和职业资格管理处)、博士后工作处、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工资福利处、组织人事处、宣传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机关纪委、工会、团委;人才服务中心、国际精英创业周服务中心、职称评价中心、人事考试院、12333信息咨询中心。
谭国明同志负责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工作,分管就业促进与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失业保险处、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养老保险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处、信息处;技师学院、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
定中心、技工教研室。
其他局领导分工不变。
特此通知。
中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
2020年4月15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苏人保规[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苏人保规〔2012〕1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就管中心、劳动监察支队:为了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企业、保障民生的能力,简化用人单位办事流程,推行社会保险和劳动就业精确管理、效能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为契机,决定对我市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含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下同)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实行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并开展“一站式”服务。
为了顺利推进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退工登记备案业务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停保申报业务实行联动管理,用工登记备案时间即为职工参保申报时间,退工登记备案时间即为职工停保申报时间。
所称用人单位,包括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称职工,指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设立“三合一”经办窗口,“一站式”受理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以下简称用工参保)和退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停保申报(以下简称退工停保)业务。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申报平台”)同步提供上述业务的网上申报功能。
上述三家机构应整合经办资源,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并大力推广“网上申报平台”,拓展使用范围,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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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备注
注:该报名表在报名当日可在现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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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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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是否符合政策照顾条件
原因
1.父母身边无子女
2.夫妻分居
市卫生部门审核
(学历、专业、其他条件)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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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组织人社部门审核
(身份证、户籍、年龄、人事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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