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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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利率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贷款活动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为个别客户提供优惠利率或歧视性利率。

第四条贷款利率分为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形式,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程度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员和具体操作流程,并将其向公众公开。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贷款利率信息,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检查。

第二章基准利率管理第七条基准利率是金融机构确定各类贷款利率的基本依据,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发布并公布。

第八条基准利率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市场利率水平、货币政策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根据基准利率,结合其自身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各类贷款利率的水平。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将基准利率向公众公开,并在其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明显位置进行展示。

第三章浮动利率管理第十一条浮动利率是指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情况,与基准利率相对调整的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自主确定浮动利率调整的频次和幅度。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浮动利率调整机制,确保调整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向贷款人明确告知浮动利率调整机制,并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利率的变动情况。

第四章利率优惠和政策性利率管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对特定领域、特定客户提供利率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利率优惠政策应公开透明,不得歧视或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性贷款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利率政策,并确保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向客户发放贷款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计算并收取相应的贷款利息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的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供参考。

一、总则为规范贷款业务的管理和运营,保障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并确保借款人和银行的权益不受损失,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执行分为指导性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其中,指导性利率以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浮动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基础,根据贷款客户的风险评估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2.贷款利率的计算和调整符合央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由该贷款机构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央行和银监会的规定制定。

3.贷款利率调整的决定需由该贷款机构的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形成三方会议决定,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执行,相关会议记录需存档备查。

三、贷款计息L贷款利息的计算日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放款日为准。

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4.贷款的计息期间按照年、季、月、日来计算,计息日为每月的最后一天,年利率和日利率以贷款合同为准。

5∙计息期间内的利息应该在贷款到期或提前还款时一次性结清。

6.对于提前还款的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和央行及银监会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四、资产负债管理1.该贷款机构在贷款发布前,应该通过风险评估系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的资产负债管理系统正常运转。

2.贷款机构应该通过相关技术手段进行风险监控,及时发现并排查掉坏账风险。

3.使用资产负债表和绩效评估表等管理工具,做好贷款追回和风险准备金的相关工作。

五、追款管理1.该贷款机构需采取相应的保密和安全措施,确保追款信息和客户隐私不会泄露。

2.追款业务由贷款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制定相应的追款计划,并在限期内制定相应的追款进度计划。

3.在追款的过程中,该贷款机构需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保障贷款权益得到补偿。

六、其他管理1.该贷款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质量监管。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三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辟贷款等.第五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者部份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七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臵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 ,但不得用于臵换项目资本金。

(二)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评等政策,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文件;(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 文件;(四)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五)符合本行的行业准入标准。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5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5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以下简称利率)管理指开发银行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利率指人民银行发布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利率管理的职责、分工第四条开发银行总行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主管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制定本行利率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法定利率和有关利率规定,提出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幅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执行意见;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调整文件或政策,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

(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时转发人民银行的利率文件,负责开发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利率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及问题。

(4)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情况,指导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映。

第五条分行计划部门是分行主管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总行的要求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在分行辖区内,组织实施国家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2)宣传国家利率政策,及时发送总行的利率文件,负责辖区内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利率政策情况。

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反映。

第六条总行财会局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制定开发银行计息、结息的会计核算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确定开发银行有关合同文本的利率条款。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审核开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中借款利率、展期利率、罚息等条款是否合规、正确;审批分行上报的有关利率下浮和提前还款的项目。

银行计结息规则和计息方法与特种转账传票使用暂行规定

银行计结息规则和计息方法与特种转账传票使用暂行规定

银行计结息规则和计息方法与特种转账传票使用暂行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号)规定,银行的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和计息方法,现通告如下:一、计结息规则:1、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

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2、到期支取: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可多次部提。

4、逾期支取:自到期日起按存单的原定存期自动转期。

在自动转期后,存单再存满一个存期(按存单的原定存期),到期时按原存单到期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再存满一个存期支取存款,此时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6、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7.活期存款业务采用积数计息法:采用积数计息法,利息=累计计息积数x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8.定期:对正常的整存整取存款,采用对年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利息=本金x年(月)数x年(月)利率9.贷款业务采用逐笔计息法。

二、计息方法:个人活期:利息=累计计息积数x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单位活期(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分段计算利息):利息=累计计息积数x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定活两便:存期三个月以内的按活期计算,三个月以上的,按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的六折计算。

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其公式:利息=本金×存期×利率×60%,因定活两便储蓄不固定存期,支取时极有可能出现零头天数,出现这种情况,适用于日利率来计算利息。

银发[1999]77号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银发[1999]77号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

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利率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三)优惠贷款利率;(四)罚息利率;(五)同业存款利率;(六)利率浮动幅度;(七)其他。

第六条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一)浮动利率;(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三)同业拆借利率;(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本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本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人民币贷款利率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贷款所收取的利息费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不得恶意垄断、串通行为,不得损害借款人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防范利率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人民币贷款利率相关信息,包括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调整机制和计算方法等。

第二章人民币贷款利率基准第八条人民币贷款利率基准是金融机构定期公布的可供参考的利率水平,用于指导市场的定价行为。

第九条人民币贷款利率基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市场供求情况、金融机构成本和风险等因素。

第十条人民币贷款利率基准的调整应当以市场化、稳定和透明为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或收缩市场利率波动。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人民币贷款利率基准,并保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人民币贷款利率的确定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在提供人民币贷款时,应当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利率,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还款能力和贷款金额等情况,浮动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时,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方式和调整周期。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不得对同一借款人收取过高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不得实行不合理的利率差异化。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人民币贷款利率,不得变相加重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七条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使用的周期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和本行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须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须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法规、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及投向要求,确保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第六条本办法是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程,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及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期限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依法登记;(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政策;(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或商品有市场,效益较好;(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借款人承诺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不能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系统结息规则

系统结息规则

1.总则所有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均要求计提利息.利息实际收付时从应收、应付利息科目划转。

利息计提帐务处理日为利息计提日当日。

1.1资产类1.1.1按季结息的贷款(短、中、长)、利随本清的贷款均按合同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计提日为季末月20日;1.1.2个人贷款无论哪种还款顺序和方式均要于每季末月30日计提应计利息,按当时的本金余额及合同利率,从支付日至计提日计提应收利息;1.1.3贷款由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停止应收利息的计提;1.1.4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提,计提日为季末月30日;1.1.5贴现、转贴现、买入返售票据、买入返售证券的预收利息在“递延收益”科目反映,在票据、证券持有期内按月平均计算,每季末月30日计入损益;(现在改为按天,20日计入)1.1.6存出保证金按合同利率计提,计提日为季末月30日;1.1.7存放央行及存放同业按计提日挂牌利率计提,计提日为季末月20日。

1.2负债类1.2.1活期存款按计提日挂牌利率计提,计提日为季末月20日;1.2.2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利率计提,计提日为季末月20日;1.2.3存期不固定的存款(如定活两便、保证金存款、通知存款)按计提日挂牌利率计提,计提日为季末月20日。

外币通知存款自存入日后每7天按挂牌利率计算,计提日为季末月20日;1.2.4协定存款、协议存款按合同利率计提,计提日为季末月20日;1.2.5借款及发行债券合同利率计提,计提日为季末月30日;1.2.6同业存放款计提日挂牌利率计提,计提日为季末月20日;1.2.7卖出回购票据、卖出回购证券、向他行转贴现、再贴现等的预付利息在票据、证券持有期内按月平均计算,每季末月30日计入损益;(05年改为按照天数计算,20日分摊入账),其中转贴、再帖票据由于所有权已经转移,不仅原未摊完的利息在转出时一次计入损益,转贴、再帖的利息支出也一次计入损益。

1.2.8不记名定活两便按总帐计提,采用期间计提,即根据总帐余额、计息期间(上次计提日次日至本次计提日)和计提日挂牌公告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年期利率打六折进行计提。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趋势,建立科学规范的利率定价机制,提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商业银行法》《价格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贷款成本、效益、风险和同业竞争等因素确定本行贷款执行利率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利率定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根据国家政策和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按照必要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二)成本效益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以成本效益测算为依据,在保持合理的存贷款利差基础上,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三)风险管理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要考虑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风险低利率可适当优惠;贷款风险高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利率应适当提高,实行贷款风险溢价补偿。

同时,要在科学预测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合理约定贷款计息规则,控制利率风险。

(四)市场调节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要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和同业竞争状况,采取灵活的定价策略,增强本行市场竞争力。

(五)区别对待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应区分不同贷款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实行差别化的利率定价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有贷款业务的各基层网点(包括各支行、分理处、公司业务部、小微贷款中心等)。

第二章定价管理体系第五条本行成立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由分管信贷副行长、授信评审部、信贷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行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信贷副行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授信评审部,授信评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行贷款利率定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授信评审部负责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业务经营及同业竞争状况等制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实施细则,报本行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审定,组织实施本行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审定的贷款利率定价政策;依据本行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审定的定价政策,拟定各类贷款利率的基准价格;对全行贷款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测;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有关价格方面的工作联系。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民银⾏贷款通则全⽂(最新版)中国⼈民银⾏贷款通则全⽂(最新版) 最新贷款通则全⽂如下: 第⼀章总则 第⼆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三章借款⼈ 第四章贷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六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 为规范借贷⾏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国银⾏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使⽤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系指与贷款⼈建⽴贷款法律关系的法⼈、其他组织或⾃然⼈。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应当遵循平等、⾃愿、公平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其他组织或⾃然⼈不得⼲涉贷款⼈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条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条贷款按有⽆担保划分为信⽤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的信⽤状况发放的贷款。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4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4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政策性银行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设置贷款利率,并在自身内部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管理制度。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设置贷款利率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市场利率情况,包括同期货币市场利率、基准利率等;(二)风险成本,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三)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成本,包括资金成本、管理成本等;(四)服务水平,包括贷款审批周期、催收机制等。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申请贷款时,应明确贷款利率和计算方法,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六条金融机构不得滥用利率优惠政策,不得在贷款利率上设立隐性费用。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利率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贷款利率设置第八条贷款利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市场化原则,即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利率水平;(二)公平合理原则,即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歧视性设置利率;(三)风险补偿原则,即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情况确定相应的利率水平;(四)监管指导原则,即遵循监管部门对利率水平的相关规定和指导。

第九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设置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照市场利率情况,合理设置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的调整应公告,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借款人。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可以根据贷款类型、借款人信用等级等因素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政策性银行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借款对象的特殊需求,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确保贷款利率设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章贷款利率管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管理,确保贷款利率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银行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银行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银行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计结息管理,推进业务规范运作,按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根据人民银行关于贷款计结息问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第三条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帐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算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第一种计算方式:计息期为整年(月)的。

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实际零头天数×日利率。

第二种计算方式: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77第二章贷款计结息第四条贷款按逐笔计息法、以实际天数计息,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方式有:按月结息、按年结息、利随本清贷款还本时清息。

贷款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结息日;按年结息的,年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第五条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六条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

实行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利率的,合同执行期间有利率计息。

实行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利率的,合同执行期间有利率调整的,每满调整周期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周期利率。

贷款公司还款管理制度最新

贷款公司还款管理制度最新

贷款公司还款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还款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2. 本公司所有贷款产品及其还款活动均应遵循本制度。

二、还款方式1. 本公司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还本付息、分期还款、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以适应不同借款人的需求。

2. 借款人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三、还款期限与计划1. 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合同明确,借款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2. 本公司将协助借款人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在贷款发放前向借款人明确说明。

四、逾期处理1. 如借款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将视为逾期。

2. 逾期后,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逾期罚息,并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

3. 对于长期逾期不还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采取诉讼等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五、提前还款1. 借款人如有能力提前还款,可向本公司申请提前还款。

2. 提前还款需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可能涉及提前还款费用的支付。

六、还款宽限期1. 为减轻借款人短期资金压力,本公司设定了还款宽限期。

2. 宽限期内,借款人可补足欠款而不会产生额外费用或影响信用记录。

七、信息通知与更新1. 本公司将在还款日前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提醒借款人即将到期的还款。

2. 借款人应确保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八、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1. 本公司严格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借款人的还款信息。

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借款人同意,本公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借款人的任何还款信息。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2. 本公司保留对本制度进行不定期修订的权利,任何修改都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公积金贷款计息规则

公积金贷款计息规则

公积金贷款计息规则
公积金贷款的计息规则如下:
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收取,每月的还款日期是固定的。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每月到银行柜台处进行还款,还款时不得拖欠,一旦拖欠逾期,会产生罚息并影响征信。

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是按央行贷款利率来计算的,目前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有三种,一种是按照央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执行,一种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利率上浮执行,还有一种是按照合作金融机构的报价执行。

具体执行哪种利率主要取决于贷款时选择的贷款产品以及政策规定。

总的来说,公积金贷款的利息计算相对比较简单,每月的利息金额等于本金金额乘以利率,然后除以一个月的天数。

借款人只需要按照规定的还款日期进行还款,并确保还款金额足够就可以了。

利息收入规章制度模板

利息收入规章制度模板

利息收入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利息收入事务,确保收入合法、有效、公平。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与利息收入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利息收入是指资金借贷双方之间因资金借贷产生的利息收益。

第四条利息收入的发放、计算、管理等工作应遵循合规、透明、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利息收入的收取第五条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收取,不得越权索要、变相收取。

第六条利息收入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支票等形式,应确保款项安全、准确到账。

第七条利息收入的发放应有相关凭证和记录,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第三章利息收入的计算第八条利息收入的计算应按照利率、本金和期限等要素进行,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第九条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收入=本金×利率×期限。

第十条利息收入的计算应进行复核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利息收入的管理第十一条利息收入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利息收入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账目,做到数据清晰、逾期不漏。

第十三条利息收入管理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利息收入的监督第十四条利息收入的监督应由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性、公平性、诚信性等。

第十五条利息收入的监督应建立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六章利息收入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利息收入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职等。

第十七条利息收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后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制定部门所有。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制定单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以上仅为利息收入规章制度模板,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正>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

现就
【总页数】4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22
【相关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J], ;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J], ;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人民币存贷款快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J], ;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J], ;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浮息水平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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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按合同利率按月、 按季、 按年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随本清贷款不计复利。 在贷款部分还款时,归还本金的那部分利息应同时归还;
第八条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固定金额还款法:每月(季)还款额(利息+本金)固定,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
款额 =本金×月(季)利率×( 1+月(季)利率)期数
(1+月(季)利率)期数-1
每期利息 =上期剩余本金×月(季)利率
每期还本额 =每期还款额-每期利息
递减金额还款法:每月(季)还款额(利息+本金)递减,本金固定,利息递减,计算公式为:
第十一条贷款逾期遇节假日顺延,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还未归还,则自贷款到期日次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三章按揭贷款计结息
第十三条按揭贷款分固定金额还款法和递减金额还款法两种。还款周期分按月、按季两种。还款时按利息结清原则计息。还贷计划,天数按月 30 天计算。
每期还本额 =贷款总金额÷期数
每期利息 =剩余本金×月(季)利率
最后一期还款额 =上期剩余本金+一个月(还款日开始计收本期应还本金的逾期罚息。还款宽限期由合同订立时确定。
第十五条未到约定还款日提前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息。提前归还多期款项,当期按实际天数计息,其他提前期只收本金,不计收利息。
第六条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利率的,合同执行期间有利率调整的,每满调整周期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周期利率。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在生产生活中,有许多需要大额资金来解决的问题,如企业扩张、房产置业、汽车购置等。

但是,许多人在这些需要资金的时候,往往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这时就需要通过贷款来解决问题。

贷款计息是贷款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负责计算和收取贷款利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贷款计息过程,保证贷款利息的合理收取,维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的贷款计结息管理工作。

三、计息的规定1、计息周期:计息周期以贷款发放时间为起算,以每个周期结束时的账户余额计息。

计息周期通常以月为单位。

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是指银行为贷款客户提供资金的一定费用,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行业状况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客户按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

3、整体利率调整:银行应当在合同中规定贷款利率调整的情况和方式。

一般来说,如果贷款利率调整,则整个贷款期间的利率都会相应调整。

4、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有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四、计息工作流程1、银行应当设立贷款计息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贷款计息管理工作。

2、贷款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银行通过调查核实后,根据客户的情况进行审批,然后发放贷款。

3、建立账户:银行向客户开立贷款账户,并将贷款发放到该账户中。

4、还款:贷款客户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进行按期还款,银行将收取的本息费用存入贷款账户中。

5、计息:按照合同规定的计息周期,银行通过系统自动计算贷款利息,并将计算结果保存在系统中。

6、结息:在贷款到期或部分还款时,银行应当根据计算结果对贷款账户进行结息。

结息过程通常是银行提供对账单,客户验对结果后确认无误,银行再通过系统进行结息操作。

五、责任分工1、银行:负责制定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设置贷款计息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执行计息工作的各项要求;2、贷款申请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及时支付本金和利息费用;3、贷款客户: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按期还款,确保贷款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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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计结息管理,推进业务规范运作,按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根据人民银行关于贷款计结息问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三条 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帐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算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第一种计算方式: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实际零头天数×日利率。

第二种计算方式:
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二章贷款计结息
第四条 贷款按逐笔计息法、以实际天数计息,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方式有: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年结息,利随本清贷款还本时清息。

贷款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年结息的,年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第五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六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

实行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利率的,合同执行期间有利率调整的,每满调整周期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周期利率。

第七条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按合同利率按月、按季、按年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随本清贷款不计复利。

在贷款部分还款时,归还本金的那部分利息应同时归还;
第八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九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按罚息利率按月、按季、按年计收复利。

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逾期遇节假日顺延,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还未归还,则自贷款到期日次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三章按揭贷款计结息
第十三条 按揭贷款分固定金额还款法和递减金额还款法两种。

还款周期分按月、按季两种。

还款时按利息结清原则计息。

还贷计划,天数按月30天计算。

固定金额还款法:每月(季)还款额(利息+本金)固定,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
款额=本金×月(季)利率×(1+月(季)利率)期数
(1+月(季)利率)期数-1
每期利息=上期剩余本金×月(季)利率
每期还本额=每期还款额-每期利息
递减金额还款法:每月(季)还款额(利息+本金)递减,本金固定,利息递减,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本额=贷款总金额÷期数
每期利息=剩余本金×月(季)利率
最后一期还款额=上期剩余本金+一个月(季)利息
第十四条 在还款宽限期内,不计逾期罚息;超过宽限期后还款,从计划还款日开始计收本期应还本金的逾期罚息。

还款宽限期由合同订立时确定。

第十五条 未到约定还款日提前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息。

提前归还多期款项,当期按实际天数计息,其他提前期只收本金,不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遇按揭贷款利率调整,调整日为年初,按上年最近一次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利息,并更新还贷计划;对跨年度的还款期次,利息按调整前后的利率对年对月分段计收。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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