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文交所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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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交所管理办法及风控指导

文交所管理办法及风控指导

文交所管理办法及风控指导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商品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确保本所文化商品挂牌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所有文化商品挂牌目录增补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条本所专家委员会遵循专业、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文化商品挂牌交易审核咨询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专家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由经本所核准的从事文化商品交易相关领域的专家构成。

本所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秘书1名,负责联系专家、召集会议、记录专家咨询意见等工作。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本所、专业研究机构、文化商品交易相关行业组织等进行推荐,或由符合本所专家要求的个人进行自荐产生。

专家申请人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及简历,保证所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专家申请经本所核准,由本所进行聘任。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本所指定的文化商品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二)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或拥有相关教育背景;(三)在文化商品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及美誉度;(四)本所认为需要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八条本所业务部门在完成《文化商品价值分析报告》后,送达给专家委员会工作秘书。

工作秘书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如发现审核材料中有不完整、不规范之处的,应立即通知本所业务部门进行补充。

第九条单次咨询专家由本所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每次咨询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

经本所选定后,咨询专家名单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经本所选定咨询专家后,由工作秘书通知被选定的专家,并向被选定的专家提交该次《文化商品价值分析报告》。

003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风险提示书

003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风险提示书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风险提示书尊敬的会员: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参与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商品交易的风险,现根据本所《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规则》、《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

本所平台上开展的文化商品交易是一种潜在收益和潜在风险均不确定的投资业务,对交易商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投资风险的程度、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投资经验有较高的要求。

所以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是否在本所平台参与文化商品交易。

若您与本所签订《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商会员协议》,在本所平台进行文化商品交易的,则视为您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风险提示书的所有内容,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文化商品交易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一、宏观经济风险: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文化商品价值取向的变化,均可能导致文化商品价格存在上下波动,影响交易商的文化商品交易业务。

若因此给交易商带来损失的,交易商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二、政策法规风险:文化商品交易作为一种新兴交易模式,规范该类交易的制度尚未健全,现仍须不断完善。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政府监管措施的实施,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各项规定的修订等,均可能导致文化商品价格存在上下波动,影响交易商的文化商品交易业务。

若因此给交易商带来损失的,交易商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三、市场风险:文化商品交易的商品种类、数额的变化及交易人员和资金的参与程度、投资者交易心理等市场因素,均可能导致文化商品价格存在上下波动,影响交易商的文化商品交易业务。

若因此给交易商带来损失的,交易商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四、技术风险:文化商品交易业务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实现。

有关通讯服务技术、互联网服务技术及电脑软硬件设施等均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这可能导致交易商的资金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致使交易商的交易申报无法成交或者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交易延迟、中止甚至无法完成交易等。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收藏品交易规则(暂行)-10页精选文档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收藏品交易规则(暂行)-10页精选文档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收藏品交易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钱币邮票收藏品(以下简称“藏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藏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藏品交易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藏品目录管理第四条本所实行交易藏品目录管理制,公布可交易藏品目录及代码。

进场交易的藏品须为本所公布的藏品交易目录范围内的藏品,未列入藏品目录的,需先申请增加藏品目录并分配代码后方可申请进场交易。

第五条藏品目录大类:1.现代纪念币;2.退出流通领域的人民币;3.连体钞、纪念钞;4.中国邮政发行的邮资票品;5.其他藏品。

第六条藏品目录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和交易单位(如“枚”、“张”、“套”、“版”)等。

第七条本所是发布和维护交易藏品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三章挂牌申请第八条藏品持有人可委托本所经纪会员向本所提出挂牌申请。

挂牌申请须向本所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视为接受本所的各项交易条款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独立、审慎、客观;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会员参考,不作为本所对该藏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十二条藏品首次挂牌的价值总量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三条本所收到挂牌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出具挂牌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拟挂牌藏品经本所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在本所官网上或指定媒体发布藏品挂牌公告。

第四章入场登记第十五条场外持有本所已挂牌藏品的会员可委托本所经纪会员本所提出入场交易登记申请。

文物拍卖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文物拍卖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拍卖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以及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文物拍卖行业规范,坚持诚信经营,确保文物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子公司。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三、财务管理第七条公司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收支、成本核算、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四、人力资源管理第十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公司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奖优罚劣。

五、文物拍卖管理第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文物拍卖法律法规,确保文物拍卖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文物拍卖业务流程,规范拍卖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文物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文物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文物拍卖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六、保密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对客户信息、内部文件、技术资料等实行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七、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

八、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促进经济繁荣,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交易市场的管理和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交易市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原则,依法合规运行,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交易市场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监管秩序,保障交易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交易市场管理第六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明确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交易市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布市场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八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第九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市场秩序。

第十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审核制度,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三章交易参与者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交易市场规则,不得以欺诈、诋毁等手段操纵市场。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证券交易、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保护交易机密,不得泄露他人交易信息,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五条交易参与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故意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管机构职责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交易市场的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南方公司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南方公司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方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等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各项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对公司经营管理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

第八条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提高决策效率。

第三章考勤与假期管理第九条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员工应按规定时间打卡上下班,迟到、早退或旷工者,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事假等假期,具体假期天数及审批流程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章办公环境与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办公环境应保持整洁、舒适、安全,员工应爱护办公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第十三条员工应合理使用公司提供的办公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赔偿。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对办公环境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信息资源的安全。

第十六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信息资源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八条公司对表现优异、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与惩罚的具体措施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管理办法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管理办法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仓储交收机构是指符合本所职能会员的要求,经本所核准,可为本所会员提供有偿文化商品入库、储存、出库业务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办理文化商品交易业务相关当事人。

第二章指定仓储交收机构的资格第四条指定仓储交收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供《职能会员申请表》上载明的各项证明材料,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备仓储从业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三)具有不低于三年的文化商品交易领域的专业仓储服务经验或业绩;(四)具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专业人员资质审核与管理制度等;(五)具备符合文化商品仓储交收需求的各类软件硬件设施以及相关专业从业人员等;(六)具备合格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为其存储货物提供足额且在有效期内的财产险证明材料;(七)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近三年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件:(一)应当依据本所的要求向本所提交《职能会员申请表》;(二)经本所审核通过后,与本所签订《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本所支付会员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应当与会员签订文化商品仓储服务合同,建立委托关系,明确委托仓储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三章指定仓储交收机构的权利第七条指定仓储交收机构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文化商品交易相关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指定仓储交收机构有权在其业务资质和营业范围内开展相关文化商品仓储交收业务,并向委托方会员收取储存保管及出、入库服务等相关费用。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模板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模板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文化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市场准入与退出1. 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文化经营许可证。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经营管理1.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2. 经营者应遵守市场秩序,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如价格垄断、虚假宣传等。

四、内容监管1. 经营者应确保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健康、积极,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2. 对于涉及政治、宗教、民族等敏感内容的产品,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 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2. 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六、知识产权保护1.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市场监管1.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文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本模板内容,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会员交易协议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会员交易协议

会员交易协议甲方:乙方: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控制市场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规则》(暂行)及其相关文件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1、服务内容:1.1 甲方根据《钱币邮票收藏品交易规则(暂行)》相关规定,在乙方网络系统平台按照规定申请成为乙方会员,享有乙方为会员提供的所有服务,并可在乙方的交易平台上进行钱币邮票交易。

1.2 甲方所能享受的服务参照乙方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确定。

1.3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单方面调整对会员的服务专案及内容且无须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对此无异议。

2.甲方权利与义务:2.1甲方权利(1)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会员,并可以自主在乙方钱币邮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2)甲方有权注销自己的乙方会员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3)甲方如对乙方服务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登录乙方官方网站或到乙方营业场所进行咨询。

(4)对乙方作出的不同意甲方会员及其他申请的决定,甲方可以向乙方咨询,并可以在条件符合时重新提出申请。

2.2甲方义务(1)甲方保证已熟知《钱币邮票收藏品交易规则(暂行)》,并且符合该标准要求,其自身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乙方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其成为乙方会员及禁止或限制其从事交易的情形。

(2)甲方保证已阅读乙方的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知晓交易方法并同意遵守该等文件。

甲方已阅读并理解《钱币邮票交易风险提示书》,知晓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

(3)甲方保证提交给乙方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完整。

因所提交资料的瑕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保证其在乙方平台上交易资金的来源合法。

南方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南方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简称:南方产权中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方产权中心实行会员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南方产权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南方产权中心批准,在南方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南方产权中心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

南方产权中心对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五条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国家、地区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六条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和投资会员。

(一)经纪会员是指经南方产权中心批准,受产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依法在南方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出资企业)经申请可成为国企会员,专营本系统的产权交易业务。

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经纪会员,经南方产权中心批准可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

(二)专业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改制策划、担保、拍卖和招投标等产权交易相关服务的会员。

(三)信息会员是指在南方产权中心网站拥有登陆权限,可收集并发布业务信息,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业务的会员。

(四)投资会员是指经南方产权中心同意,在南方产权中心各交易平台上从事投资、收购、兼并,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等业务的法人单位。

第七条除经纪会员外,其他会员不得在南方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

第八条申请成为南方产权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申请专业会员的,需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六)申请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的经纪会员,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七)南方产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制度

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交易所的正常运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交易所所有工作人员、会员、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交易所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交易所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交易部、结算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客户服务部等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交易所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及监督公司经营。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交易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易部负责组织证券交易,维护交易秩序,处理交易纠纷。

第九条结算部负责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交易所的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部负责交易所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客户服务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作息第十三条交易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十四条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5:30。

第十五条交易时间: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第十六条交易员应在交易开始前3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进行交易准备。

第十七条交易所工作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四章交易规则与纪律第十八条交易所交易规则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费用、交易限制等内容。

第二十条投资者应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易规则,不得泄露交易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交易员应严格遵守交易纪律,不得擅自改变交易指令,不得进行不正当交易。

交易所的财务管理制度

交易所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所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易所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集、使用、核算、报告、监督等。

第三条交易所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隐瞒、篡改。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反映财务状况,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效益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交易所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使用、核算和监督等方面。

第五条资金筹集:(一)交易所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资金筹集规模和方式。

(二)资金筹集应优先考虑内部资金调配,不足部分可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途径筹集。

第六条资金使用:(一)交易所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支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二)资金使用应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三)交易所不得使用资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资金核算:(一)交易所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财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

第八条资金监督:(一)交易所应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三)交易所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九条交易所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交易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编制。

(二)真实反映交易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和投资者。

文交所财务制度

文交所财务制度

文交所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文交所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务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特制订本制度。

二、财务结构1. 文交所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日常财务事务的管理和运作。

2. 财务部门应设置会计和财务专业人员,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经验。

3.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支出及利润分配等方面。

4.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三、财务管理1. 财务部门应根据文交所的发展需求,合理配置资金和资源,确保运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2. 财务部门应及时记录和核算所有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监督。

4. 财务部门应制定相关财务制度和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防范财务风险和避免财务漏洞。

5. 财务部门应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组织内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四、资金管理1. 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文交所的资金预算,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2. 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的资金清算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和跟踪。

3. 资金管理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防止财务风险和失误发生。

4. 资金管理要做好资金运营和投资管理,保障资金的增值和保值。

五、收支管理1. 收支管理要及时记录和核算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收支管理要加强内部审批和监督,规范收支行为,防止财务违规和腐败发生。

3. 收支管理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控制支出和提高收入。

4. 收支管理要及时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营计划,确保收支平衡和盈利增长。

六、财务监督1. 财务监督要建立财务稽核和审计制度,加强内外部审计,保障财务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财务监督要定期组织财务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财务风险和失误发生。

3. 财务监督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规范各项财务活动,防止财务违规和失误。

文化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文化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文化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机构的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文化机构的管理,文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剧院、音乐厅等。

第三条文化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遵循文化传统,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第四条文化机构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管理、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文化机构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具备相关的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文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部门、建立科学运行体系。

第七条文化机构应当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八条文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制度,保护文化资源,传承文化传统。

第九条文化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扩大文化影响力,促进文化繁荣。

第十条文化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纪律教育,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素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文化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等。

第十二条领导机构应当由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领导成员组成,明确各成员职责和权力。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岗位组成,明确各部门职能和协作关系。

第十四条执行机构应当由各类工作人员组成,根据职责划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文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和协作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第十六条文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权责,保证文化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文化机构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文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来源、分配和使用流程。

第十九条文化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合理支出,保证文化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文化机构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保证经费落实和使用的合法合规。

南方文交所管理制度doc

南方文交所管理制度doc

版权交易流程图会员管理流程图来源: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时间:2012-05-17 08:59:51寄售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在本所寄售的管理工作,明确本所各部门之间的分工,特制订如下寄售工作管理流程。

第二条征集作品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书画;雕塑;玉器珠宝;金银器;陶瓷;铜器;钱币;古典家具及其他适合通过实物交易的各类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

第三条作品征集部门:由市场部负责工艺美术品的作品征集工作,艺术品事业部负责艺术品的作品征集工作。

第四条征集的对象:以文交所签约会员、项目合作方、各类协会或会员、项目合作方推荐的收藏家、作家等为主。

第五条征集的方式:由市场部和艺术品事业部通过与面谈、或以网络、报纸、电视等广告方式进行征集。

第六条作品征集(一)由业务部门(指市场部和艺术品事业部,下同)具体项目经办人确定征集意向主体和拟征集的作品;(二)征集的作品如涉及真伪问题应由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征询鉴定专家意见后方能决定,鉴定专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三)由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与征集意向人就寄售标的价格、结算、验收标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应报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四)谈判落实寄售协议条款后将寄售协议按本所对外签署合同的流程报批;(五)与征集方签订寄售协议;第七条作品的入库(一)入库前的准备工作:由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根据寄售协议填写规范,完整,清晰的《物品入库清单》一式三份,《物品入库清单》应注明入库标的的名称、外部特征描述、寄售价格、接收验收标准等内容,并通知行政部及财务部具体入库的时间,作好入库前全部准备工作。

(二)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应与严格认真核对送至本所的作品与寄售协议约定的寄售标的是否相符,送交的作品是否与约定接收验收标准相符。

不相符的则应由要求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通知寄售人退回。

(三)业务部门应就本部门寄售的全部物品指派专人进行造册登记管理。

业务部门是寄售工作的第一负责部门,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是具体寄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规则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规则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规则来源: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时间:2015-07-01 08:3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文化商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三条在本所开展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第四条文化商品是指具有同类、同质性的艺术品、工艺品、钱币、邮资邮品、限量收藏品、版权、产权等可独立交收交易的文化商品.第二章交易参与方第五条本所是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为文化商品交易提供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系统及相关通讯系统组成。

本所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间文化商品交易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本所不参与文化商品交易,不承担文化商品交易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本所会员是指依程序在本所注册并签订会员协议,自愿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与监督,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包括交易商会员、经纪会员、发行会员、承销会员、职能会员,各会员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详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除职能会员外,其他会员均可直接参与文化商品交易。

第三章目录管理第八条为规范本所文化商品交易品类,明确挂牌交易商品标准,方便会员开展交易活动,本所实行挂牌商品目录管理制度。

第九条所有入场交易的商品必须为本所文化商品目录公布范围内的商品.未列入文化商品目录的,会员可向本所申请增补文化商品目录,文化商品获得代码后方可入场交易.第十条文化商品目录包括商品名称、交易代码、板块、发行年份、发行总量、发行机构、交易单位等。

第四章交易管理1. 交易基础第十一条会员自愿参与文化商品交易,自担风险。

【精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投资产品交易规则

【精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投资产品交易规则

【关键字】精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投资产品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文化艺术品的流通,规范文化艺术品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艺术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及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所挂牌交易的与艺术品相关的产权权益、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投资基金等产品(以下简称“投资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产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产品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本所仅为投资产品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

本所对在本所挂牌交易的投资产品的损益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六条交易场所本所为投资产品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七条市场参与人(一)发行人1、发行人是将其所有或者可以依法处分的文化艺术品形成投资产品在本所申请挂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发行人应该遵守本所的各项规则,保证其申请挂牌交易的投资产品挂钩的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3、发行人在挂牌交易过程中须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文件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真实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代理人1、发行代理人是指符合《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合格发行代理人标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发行代理人负责编制与投资产品挂牌交易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协助发行人向本所办理发行申报手续,负责处理、协调挂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发行代理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提供与投资产品挂牌交易有关的资料文件,依照挂牌交易代理协议对发行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交易所运营管理制度范文

交易所运营管理制度范文

交易所运营管理制度范文交易所运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所的运营管理,提高交易所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易所应依法独立自主地运营,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市场功能的发挥,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三条交易所的运营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市场的公开透明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

第二章交易所运营管理机构第五条交易所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分工合作,共同管理交易所运营。

第六条董事会是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交易所的发展战略和运营计划,选择和任免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监事会是交易所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交易所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障交易所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第八条管理层是交易所的执行机构,负责交易所的日常运营和业务推进。

第三章交易所日常运营管理第九条交易所应加强市场监管,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防止交易失范和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风控体系,监测和管理市场风险。

第十二条交易所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第四章投资者保护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制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风险警示机制,提供投资风险评估和预警服务。

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第五章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第十七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自律规则,规范会员单位和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交易所应加强会员单位的监管,确保会员单位的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交易所应及时、准确地处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交易所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交易所应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风险。

交易所规章制度

交易所规章制度

交易所规章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阐述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所的组织结构、交易行为的规范、交易所的监管机制等方面。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遵守是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性的根本要求。

2. 交易所的组织结构交易所设有总部和各部门,主要包括市场部、技术部、风控部、法务部、运营部等。

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分工合作,共同维护交易所的正常运行。

2.1 市场部市场部负责交易所的市场运营工作,包括市场规则的制定、交易品种的审核、市场推广等。

市场部需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确保交易所的市场运作顺畅。

2.2 技术部技术部负责交易所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确保交易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技术部需定期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措施防范外部攻击。

2.3 风控部风控部负责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监测交易行为、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等。

风控部需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保障交易所的稳定运行。

2.4 法务部法务部负责交易所的法律事务处理工作,包括合规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合同纠纷处理等。

法务部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解决法律纠纷,确保交易所的合法合规运营。

2.5 运营部运营部负责交易所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客户服务、会员管理、资金结算等。

运营部需为交易者提供便捷的服务,保障交易所的运作效率和公正性。

3. 交易行为的规范为了维护交易所的市场秩序和公平性,交易行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

以下是交易行为的一些基本要求:3.1 诚实守信交易者应当诚实守信地参与交易活动,不得故意利用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

3.2 公平交易交易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进行操纵市场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3 保密义务交易者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交易所和其他交易者的信息,确保交易所的安全和客户的隐私。

3.4 恶意交易防范交易者应当防范恶意交易行为,如欺诈、洗钱等,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与交易所合作进行调查处理。

《南方文坛》编辑部管理制度

《南方文坛》编辑部管理制度

《南方文坛》编辑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方文坛》编辑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编辑部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方文坛》编辑部的全体工作人员,并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南方文坛》编辑部是文学创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编辑部的管理制度应当以提高编辑部的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和营造和谐工作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南方文坛》编辑部领导机构所有。

第二章编辑部内部管理第五条《南方文坛》编辑部负责人对编辑部具体工作负总责,并领导编辑部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南方文坛》编辑部应当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南方文坛》编辑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价机制,对编辑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以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南方文坛》编辑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审稿制度,对稿件的采编和排版工作进行严格把关,保障稿件的质量和版面的美观。

第九条《南方文坛》编辑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

第十条《南方文坛》编辑部应当建立便捷的知识管理系统,保障编辑部工作所需的信息和知识的共享和传递。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南方文坛》编辑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并进行适当的培训。

第十二条《南方文坛》编辑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薪酬和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南方文坛》编辑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考勤制度,保障员工的工作纪律和时间效率。

第十四条《南方文坛》编辑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奖惩机制,对员工的出色表现给予及时奖励和肯定,对不良行为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五条《南方文坛》编辑部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六条《南方文坛》编辑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南方文坛》编辑部应当建立健全的领导层和下属员工之间的沟通机制,保障组织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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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交易流程图会员管理流程图来源: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时间:2012-05-17 08:59:51寄售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在本所寄售的管理工作,明确本所各部门之间的分工,特制订如下寄售工作管理流程。

第二条征集作品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书画;雕塑;玉器珠宝;金银器;陶瓷;铜器;钱币;古典家具及其他适合通过实物交易的各类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

第三条作品征集部门:由市场部负责工艺美术品的作品征集工作,艺术品事业部负责艺术品的作品征集工作。

第四条征集的对象:以文交所签约会员、项目合作方、各类协会或会员、项目合作方推荐的收藏家、作家等为主。

第五条征集的方式:由市场部和艺术品事业部通过与面谈、或以网络、报纸、电视等广告方式进行征集。

第六条作品征集(一)由业务部门(指市场部和艺术品事业部,下同)具体项目经办人确定征集意向主体和拟征集的作品;(二)征集的作品如涉及真伪问题应由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征询鉴定专家意见后方能决定,鉴定专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三)由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与征集意向人就寄售标的价格、结算、验收标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应报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四)谈判落实寄售协议条款后将寄售协议按本所对外签署合同的流程报批;(五)与征集方签订寄售协议;第七条作品的入库(一)入库前的准备工作:由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根据寄售协议填写规范,完整,清晰的《物品入库清单》一式三份,《物品入库清单》应注明入库标的的名称、外部特征描述、寄售价格、接收验收标准等内容,并通知行政部及财务部具体入库的时间,作好入库前全部准备工作。

(二)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应与严格认真核对送至本所的作品与寄售协议约定的寄售标的是否相符,送交的作品是否与约定接收验收标准相符。

不相符的则应由要求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通知寄售人退回。

(三)业务部门应就本部门寄售的全部物品指派专人进行造册登记管理。

业务部门是寄售工作的第一负责部门,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是具体寄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行政部对进入本所全部寄售标的负责安全、保管管理工作,配合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根据对入库物品进行验收入库工作。

第八条寄售标的展示与摆放(一)寄售标的在本所展示摆放位置由各业务部门自行决定。

(二)寄售标的售价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寄售协议确定,并负责制作寄售标的价格牌。

(三)寄售期限届满后未销售完毕的或业务部门在寄售期限内决定将寄售标的撤架的由业务部门决定后实施。

第九条寄售标的销售(一)寄售标的销售工作由交易部指派专人负责,由交易部根据业务部门确定的价格内销售。

(二)在达成销售后由交易部负责开具销售单,通知买家去公司财务部交款。

(三)交易部应作好销售统计工作。

(四)行政部凭买家购买销售单与财务部收款单负责寄售标的包装与放行。

第十条寄售标的结算:(一)如需向购买人开具发票的,由财务部负责向买家出具销售发票。

(二)寄售期限内销售完毕的,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寄售协议确定与寄售人之间的款项结算数额,通知财务部向寄售人转账支付寄售标的结算款。

(三)财务部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结算款计算的复核工作。

第十一条寄售标的售后服务(一)寄售标的投诉、或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的,由各业务部门具体项目经办人与寄售人落实处理。

(二)涉及诉讼或赔偿的,由本所行政部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所。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版权交易收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版权交易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版权交易服务费是指转让方通过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版权,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场内交易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版权交易见证服务费,是指版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场外达成交易,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根据交易双方的委托,为该场外交易提供见证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就相关竞价活动所需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经纪服务费是指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经纪会员单位,协助其在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内进行版权交易时,受托经纪会员单位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六条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财务顾问、资产评估、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知识产权代理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版权查询代理、版权登记代理、版权交易合同备案代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七条版权交易服务费分两种情形分别计收:(一)版权交易有明确的成交金额的,按照交易成交金额的1%收取版权交易服务费。

单笔单向交易服务费不低于300元人民币。

(二)版权交易没有明确的成交金额的,由转让方、受让方与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共同协商估算或确定成交金额,并按照前述第(一)款规定收取版权交易服务费。

(三)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版权交易服务费。

第八条版权交易见证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每份交易合同 300元分别向转让方或受让方收取。

第九条竞价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转让方或受让方与竞价服务机构在相关委托合同中约定,并需报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备案后方可生效。

收费标准为:对转让方,按照竞价增值部分的20%但不超过交易成交额的1%收取;对受让方,按照交易成交额的5%收取,单笔竞价服务费不低于300元人民币。

第十条经纪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转让方或受让方与各自委托的经纪会员单位在相关委托合同中约定,并需报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备案后方可生效。

收费标准为:按照交易成交额的1%收取。

单笔单向经纪服务费不低于300元人民币。

其中,以协议方式成交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需依据相关委托合同各自缴付经纪服务费;以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成交的,转让方需同时缴付竞价服务费和经纪服务费;受让方需缴付竞价服务费,但无需缴付经纪服务费。

第十一条顾问服务费和知识产权代理费收费标准,国家已制定收费标准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国家未有制定标准的,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过程中需向相关机构支付的查询费、登记费、备案费等由委托方另行承担。

第十二条版权交易服务费、见证服务费、竞价服务费、经纪服务费由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统一收取或代为收取。

第十三条版权交易双方需在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出具版权交易凭证之前结清版权交易服务费、见证服务费、竞价服务费、经纪服务费和顾问服务费、知识产权代理费等。

第十四条版权交易项目根据规定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所需的费用,由转让方另行据实支付。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版权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在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版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版权挂牌交易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本所通过挂牌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的各类版权财产权利及版权相关权益有偿转让或许可行为。

第三条版权挂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本所相关规则和管理制度,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版权挂牌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五条版权挂牌交易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度。

交易各方可以委托本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挂牌交易。

第六条版权挂牌交易发起方可以是转让方或许可方,也可以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

第七条版权转让方或许可方应当具有转让或许可该版权标的的相应资格和权利,履行相关程序,保证该版权标的可以被合法交易。

版权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当具有受让或被许可该版权标的的相应资格和权利,履行相关程序,保证合法利用该版权标的。

第八条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版权交易,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交易发起方需按提交版权挂牌交易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以作附件。

第十条本所对挂牌交易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文件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

审核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本所依据交易发起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交易相对方,信息发布期不少于15天。

挂牌交易项目信息通过本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各类合作机构的信息发布渠道以及本所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发布。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信息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第十二条交易发起方可以根据版权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交易相对方资格和交易条件,并就上述资格条件的设置提供书面说明,明确其设置理由及设定的交易条件是否可部分匹配。

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三条版权标的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版权转让方/许可方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转让/许可的声明文件。

第十四条版权转让方/许可方应当提供版权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

已进行版权登记的,应当提交版权登记证明;未进行版权登记的,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的同时申请版权登记,且在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前或出具版权交易凭证之前取得版权登记证明。

未进行版权登记但确能通过其他材料证明版权转让方/许可方拥有相关权利的,应当提供法律意见书并经意向交易相对方认可后,本所可以出具版权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交易发起方在提出挂牌交易申请时可以设置诚意金或保证金条款,明确诚意金或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挂牌公示期间,意向交易相对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可以查阅交易发起方及版权标的相关资料,交易发起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应接受意向交易相对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七条交易发起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所公示信息的内容和交易条件。

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向本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交易发起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交易相对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交易发起方可以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不少于15天;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交易相对方,并且交易发起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二十条意向交易相对方应在挂牌期限截止前按规定向本所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本所对意向交易相对方的交易申请进行登记,并会同交易发起方按照相关规定及信息发布的交易条件,对意向交易相对方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版权挂牌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以及本所确定的其他竞价程序;(二)协议方式;(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交易方式及组织交易:(一)同一版权标的只能产生一个交易相对方的,挂牌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交易相对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交易相对方;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交易相对方,可以采取竞价方式确定交易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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