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公司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及解除等环节。
1.3 管理原则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用工的分类与条件2.1 分类劳务用工分为长期劳务用工和临时劳务用工。
2.2 条件2.2.1 长期劳务用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2.2.2 临时劳务用工应根据具体工作任务需求确定。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3.1 招聘程序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3.2 录用标准录用标准应明确、合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
3.3 体检与培训录用前,劳务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并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劳动合同与工作条件4.1 劳动合同公司与劳务人员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工作条件公司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劳务用工的考核与激励5.1 考核公司应建立劳务用工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5.2 激励根据考核结果,公司应对表现优秀的劳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劳务用工的解除与终止6.1 解除公司与劳务人员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2 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7.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7.3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保护劳务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用工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劳务用工聘用1.企业聘用劳务用工应当经过劳务派遣公司推荐,并签订劳务合同。
2.企业聘用劳务用工的岗位应当与其具备的专业技术或职业技能相适应。
3.企业应当对聘用劳务用工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4.企业应当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沟通协调,解决人员变动、调整等问题,确保用工供需平衡。
第三章劳务用工薪资及福利待遇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用工的工资。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劳务用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3.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用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用工提供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基本一致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劳务用工管理1.企业应当落实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保障其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权益。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用工信息档案,记录劳务用工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绩效考核等内容。
3.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保障企业和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
4.企业应当与劳务用工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5.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劳务用工评价及奖惩制度,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1.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落实劳务用工相关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或违法经营,给企业和劳务用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简要注释如下:1. 劳务用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招收并派出到用工需求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劳动服务的用工形式,也称为“派遣工”或“外来工”;2. 劳务派遣公司: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注册,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3. 劳务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规定双方义务和权利的协议;4. 社会保险费用:是指由企业按月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用于保障劳务用工在职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5. 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与劳务用工建立长期稳定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社保等;6. 法律责任:是指各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工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使用的劳务工。
第三条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本企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计划,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人需求。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企业的要求,负责招聘劳务工,并进行初步筛选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企业对劳务派遣单位推荐的劳务工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确定录用人员。
第七条录用的劳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知识;(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劳务工的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八条劳务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企业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劳务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劳务工享受企业提供的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
第四章劳务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一条劳务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执行,一般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务工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劳务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劳务工的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对劳务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务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企业对劳务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务工续用、调整岗位和奖惩的依据。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引言劳务用工是指用工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面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形式。
劳务用工具有灵活性强、用工规模易变等特点,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权益,规范劳务用工行为。
2. 劳务用工的范围•用工单位暂时性需要增加劳动力的情况;•用工单位因工作流程变化需调整人员的情况;•用工单位因项目需要引进专业人才的情况;•用工单位因员工临时性离职或调动而需要替补的情况。
3. 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额度;•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和实力;•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设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考核。
4. 劳务合同的签订•劳务工作描述和规定;•工资福利待遇;•劳务期限;•劳务派遣工作地点;•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劳务派遣期满后的续签事宜。
5. 劳务用工的管理•岗位设定和人员需求计划;•劳务工作的派遣调度;•劳务工作的考核评价;•劳务工作的薪酬管理;•劳务工作的纠纷处理。
6. 劳务用工的维权劳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用工中应积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保障劳务工作的基本权益,如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监督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质量,提供反馈和改进意见;•加强劳动关系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劳务纠纷。
7. 劳务用工的风险管理劳务用工存在一定的风险,劳务用工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包括:•合理评估劳务用工的风险和潜在问题;•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购买相应的保险;•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
8. 总结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是保障劳务用工权益和规范劳务用工行为的重要依据。
通过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要求、劳务合同的签订和劳务用工的管理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作,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证劳务用工的顺利进行。
同时,劳务用工单位也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应对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制度(3篇)
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提高用工效率,保障用工质量,保护劳务用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劳务用工合同第二条公司与劳务用工者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劳务用工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三条公司应为劳务用工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护,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并对劳务用工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务用工者的工资,保障合法权益。
第五章员工考核与奖惩第五条公司将对劳务用工者进行定期的工作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劳务用工者给予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劳务用工者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六章纠纷解决第六条若发生劳务用工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必要时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七条公司将定期对劳务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其他与劳务用工有关的事项,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人负责解释,并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以上为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一个范例,具体制度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劳务用工行为,维护用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引进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外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劳务用工的内容、期限、薪酬等具体事项。
第四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务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及相关资质证明,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劳务人员权益保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对于恶意违规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终止其劳务用工合同,并可能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用人单位所有。
以上是《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用人单位应当严格
遵守上述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双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作,以及本公司内部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本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派遣至本公司从事劳动活动,并由本公司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管理、使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选定与管理第五条本公司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本公司提供的岗位要求,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并保证派遣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七条本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派遣员工的稳定性等方面,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作关系的调整。
第三章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第八条本公司对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标准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公司应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福利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其个人发展。
第四章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本公司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益。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投诉和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动力用工规章制度
劳动力用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力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建立和完善劳动力用工管理制度。
第四条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第二章用工形式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正式用工、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等形式进行员工招聘和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适时确定用工形式,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三章用工流程第九条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招聘流程,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等环节。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社会保险的购买手续。
第四章用工管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员工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劳动时间,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具和设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员工的加班和休假。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对表现突出的员工可以给予奖励、提升薪酬、晋升岗位等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增加,劳务用工和合同工用工成为了现代企业中常见的用工形式。
为了规范劳务用工和合同工用工管理,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企业用工效率,国家相继出台了《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和《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这两部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
一、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劳务用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企业用工过程合法合规。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劳务用工的定义与范围:劳务用工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并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
劳动者受派遣期间,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协作关系。
2. 劳务派遣机构的条件和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资质,包括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数量、从业经验等。
同时,劳务派遣机构需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待遇。
3. 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和签订: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协作合同则需要明确约定劳动协作关系、劳动分工、劳动者权益保障等。
4. 劳务派遣权益保障:劳务工有权享受与用工单位员工平等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休假、工作时间等。
同时,劳务派遣机构也有责任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用工单位需要确保劳务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平等的待遇,并保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5. 劳务用工的监督与管理:相关部门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劳务用工的合法合规。
对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二、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合同工用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用工的效率。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合同工的定义与范围:合同工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用工单位和用工人员的权益,促进合法、有序、稳定、可持续的劳务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在劳务用工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所招用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2. 用工单位: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接收劳务派遣员工工作的组织或者单位。
3. 派遣员工: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培训后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4. 派遣期限: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商议一致的派遣时间段。
5. 技术岗位:指需求较高的技术性质工作岗位。
第二章劳务派遣管理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的条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备下列条件:1. 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结构;3. 有稳定的用工来源和合理的用工渠道;4. 有能够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培训的机构或者人员;5.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经济补偿水平较高的工资,并按期支付到员工个人账户的能力;6. 有良好的信誉记录和声誉。
第五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派遣期限等事项,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订立书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 派遣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派遣期限;2. 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和培训等情况;3. 责任承担及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程序;4.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工作质量的要求及管理措施;5. 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等事项。
第六条派遣员工的条件派遣员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 具备从事所派遣的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或者技能;3. 具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劳务用工制度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务用工招聘管理:规定劳务用工公司或中介机构的资质、合规要求,明确用工需求和需求方的责任,加强对招聘程序和过程的监管。
2. 用工合同管理:规定劳务用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工资、工时、福利、社会保险等权益的保障,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督。
3. 用工关系管理:规定劳务用工与需求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加强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4.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劳务用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标准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环境、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5. 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劳务用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维权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福利水平。
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规范的用工行为指南,促进劳务用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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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施工生产需要,合理有序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京沈客专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外部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使用外部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依法用工,合法用工,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使用的原则和条件第一条使用外部劳务必须坚持“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
坚持以企业自有职工为主体,以自带劳务工为辅助的形式,有计划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
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是落实集团公司“两严三控”项目管理机制的要求之一。
项目分部要根据工程特点结合施组方案,合理配置劳力资源,用工管理要立足企业内部,优先解决内部职工上岗就业问题,要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充分调动职工劳动生产积极性,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管理增效和增加职工收入的目的。
只有企业内部劳力资源不足时才可进行必要的劳务用工补充。
第二条使用劳务工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年龄在40岁以下的成年公民,禁止使用童工;2、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符合施工所在地劳动力使用管理的规定。
3、招用劳务工从事技术工作的,必须持有相应专业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管理模式第一条劳务管理主要采用两种管理模式。
一种是劳务队管理模式,一种是架子队管理模式。
第二条劳务队管理模式。
由项目分部选择信誉良好的劳务队伍,自带机械设备,对劳务队伍进行统一编制。
采用清包方式,由劳务队进行工费、机械费承包施工,如基础打桩工程。
第三条架子队管理模式。
将劳务工人员直接补充到各工班,纳入内部队伍直接管理,如隧道、桥梁上部、涵渠工程。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一条用工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类型的劳务工,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严格执行规范性合同文本。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证劳务用工质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务用工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辅助生产业务外包协议》的劳务公司,驻派至公司机关或基层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及业务外包人员。
3 引用文件3.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3.2《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4 管理内容4.1总则4.1.1劳务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个人保险情况,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
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4.1.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4.2劳务人员需求计划及招聘录用4.2.1劳务人员分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现我公司的劳务人员分为两类: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劳务人员。
4.2.2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4.2.2.1每年12月10日前,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当年生产情况上报翌年劳务用工计划,包括劳务岗位(工种)、用工人数、用工起止时间、月均劳务工资标准、年度劳务费总额预算及用工理由等,统一填写《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
经工程部审核确认后上报综合部,由综合部上报至大连港集团人事组织部。
4.2.2.2劳务用工计划的填报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集团人事组织部。
4.2.3劳务人员招聘与录用4.2.3.1劳务人员来源a.公司综合部根据年度劳务用工计划和具体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政策。
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中,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针对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务用工的定义和分类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机构获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动服务。
根据劳务用工的性质和用工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临时性劳务用工和长期性劳务用工。
1. 临时性劳务用工:指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用人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用工期限在一个月以下。
2. 长期性劳务用工:指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用人单位从事长期性工作,用工期限在一个月以上。
二、合同工用工的管理办法1. 用工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签订合同工用工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工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劳动保护的实施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合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并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合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将其明确说明在劳动合同中。
合同工应按照合同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并享受法定的休假权益。
5. 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合同工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有关的合法权益要求,并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三、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明确合同工的权益和责任,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本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各部门、各项目中使用的各类劳务用工。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劳务用工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劳务用工行为合法合规。
2、平等自愿原则:企业与劳务人员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务关系,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和权益。
3、动态管理原则:对劳务用工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劳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变动信息。
4、责权明确原则:明确企业和劳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劳务关系中的责任清晰、权利明确。
四、劳务用工的招聘与录用1、招聘需求确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要求,由用人部门提出劳务用工招聘需求,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制定招聘计划。
2、招聘渠道选择(1)通过正规的人才市场、劳务中介机构等渠道招聘。
(2)在企业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发布招聘信息。
3、录用条件设定明确劳务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要求等,同时对身体健康状况、品行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审查。
4、录用程序(1)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
(2)组织面试、技能测试等考核环节。
(3)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4)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务合同。
五、劳务合同管理1、合同签订(1)企业应与劳务人员在其正式上岗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2)劳务合同的期限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和需要确定,可以是短期、中期或长期。
2、合同履行(1)企业应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务人员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用工企业与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用工企业某一特定岗位需采取劳务用工方式的情况,以及涉及劳务用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劳务用工岗位确定与解释1. 劳务用工岗位确定用工企业需确定需要采取劳务用工形式的具体岗位,通过内部审批程序确定。
2. 劳务用工人员招聘效率要求较高、工期短暂或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可以采取劳务用工形式招聘人员。
四、劳务用工管理流程1. 用工企业发布需求用工企业向相关用工机构或平台发布劳务用工需求。
2. 劳务机构推荐人员劳务机构根据用工企业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用工人员。
3. 正式录用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如符合要求则正式录用。
4. 签订劳务合同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期限、报酬等条款。
5. 劳务用工监督用工企业需对劳务用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评估其工作绩效。
五、劳务用工人员权益保障1. 工资支付用工企业需按时足额支付劳务用工人员工资,不得有拖欠现象。
2. 工作环境保障用工企业需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务用工人员的工作安全。
3. 合法权益保护用工企业应保障劳务用工人员享有与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待遇和权益。
六、责任与处罚1. 对于违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行为,用工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2. 严重违反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的用工企业将被列入不良用工名单,严重者将被予以法律制裁。
七、其他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办法解释权归用工企业所有,如有修改或补充,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以上为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相关部门。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动保障与社会责任承担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动保障与社会责任承担一、前言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雇佣劳动者从事特定工作岗位的一种用工方式。
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需承担劳动保障责任,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用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制定本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二、劳务用工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劳务用工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劳动者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2. 尊重尊严原则用工单位应尊重每一位劳务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或虐待劳务人员。
3. 充分信息原则用工单位应向劳务人员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用工信息,劳务人员有权了解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信息。
4. 合法合规原则用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劳务用工管理。
5. 保护权益原则用工单位应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工资支付、工时合理安排、休息休假等。
三、劳务用工合同1. 合同内容劳务用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劳务人员享有与直接雇佣劳动者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2. 合同期限劳务用工合同的期限应与实际用工情况相符合,不得滥用短期劳务用工合同。
3. 合同解除劳务用工合同应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4. 强制性条款劳务用工合同应包含禁止劳务人员签订“二份合同”、“三份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强制性条款。
四、劳动保障措施1. 工资支付用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并与劳务公司建立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
2. 工时管理用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严禁超时工作,确保劳务人员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3. 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应为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 安全环境用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5. 培训机会用工单位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6. 人身尊重用工单位应尊重劳务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或虐待劳务人员。
劳务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工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务工管理法》相关规定,为规范劳务工管理行为,保护劳务工合法权益,落实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制定本劳务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劳务工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务工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是指在用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行为。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要合法收取劳务费用,不得向劳务工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劳务工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保等待遇,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监督劳务工的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劳务工的工资、福利等问题。
第八条用工单位对劳务工享有管理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并保证劳务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工档案,记录劳务工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等,并定期向劳务派遣单位报备。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劳务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劳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再续签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共同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劳动合同纠纷。
第三章劳动保障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缴纳劳动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确保劳务工享受社保权益。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务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是一种常见的雇佣方式,即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或中介机构,向其派遣需要的劳动力。
为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于2014年修订完善,同时制定了《劳务派遣服务管理办法》,下面就是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用工需求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经营需要及岗位要求,提前制定用工计划,并确定劳务用工需求的时间、数量、岗位和条件。
二、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和管理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已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有良好信誉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并定期对其服务进行评估。
劳务派遣公司也应当依法履行责任,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三、招聘信息公开劳务用工的岗位招聘和选用,应当公开与非劳务用工同岗位的招聘信息相同的信息,包括薪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名称和劳务派遣公司名称等,且不得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恶意隐瞒。
四、劳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劳动者、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保和福利待遇、培训安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五、劳动用工期限劳务用工期限应当明确,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的期限。
劳务派遣公司不得替换被派遣劳动者从事与原劳动合同内容不符的工作。
六、劳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权利,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向其投保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并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七、劳务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定期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沟通和反馈,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的跟踪管理和信息分享机制。
以上就是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实行规范化管理,对维护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用工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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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一、招聘类型
公司招用的劳务用工人员分为长期性和季节性两类。
二、招聘条件
(一)品德优良,有吃苦耐劳精神,遵纪守法,热爱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团结、实干。
(二)服从公司安排,爱护机械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运行。
(三)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文盲禁用;推煤除渣工文化程度适当放宽,对书写识字困难人员可口头培训合格后按手印确认后使用),身体健康(思维正常、无重大疾病史和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耳聋、视力弱等病症),能适应所招聘工种需要,年龄需满18周岁。
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报名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身体状况承诺书。
(五)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电焊工、锅炉运行工、各种设备维修等特种作业工作,须持有相关技术认定部门所发的有效证件上岗。
(六)为维护公司运行人员的稳定,如发现有关人员无特殊原因未履行辞职手续离开公司的,公司今后将不再录用。
(七)连续几年在公司工作的优先录用。
三、合同签订
(一)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用工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
责合同的签订审核,填写劳务用工备案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人事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编号,编号与劳务用工电子台账对应,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
(二)长期劳务用工按规定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季节性劳务用工以冬季运行期为时间段签订。
四、工资、福利待遇
(一)务工人员工资报酬原则上参照同行业标准及当前社会物价指数确定,同时按照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熟练程度及工作表现,逐年调整相应待遇,季节性劳务用工连续在公司工作满2年,基本工资增长2元/日;连续工作满5年,基本工资增长3元/日,连续工作满8年,基本工资增长5元/日。
熟练程度高及工作表现突出的,公司将另行研究给予相应奖励或其他形式的任用。
本单位内退职工返聘的享受连续工作满8年基本工资增长5元/日待遇。
长期劳务用工按照连续工作满2、5、8年的节点,每个节点原则上以10%的比例递增,超过十年的公司将另行研究工资增长额度。
(二)工作期间,公司配备工作服等相关的劳保护品,若因非工作原因损坏丢失,按原价赔偿或工资中扣除。
(三)无故不上班者或在合同履行期内,未履行辞职手续离开公司的,按旷工扣罚工资;病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
五、宿舍管理
(一)严禁打架斗殴,严禁酗酒,严禁非法侵入他人宿舍,严禁打麻将或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散布、传阅、张贴反动迷信及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等,
每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二)养成节约能源的好习惯,随手关灯、关水。
爱护公物,不准在墙上乱钉、乱写、乱画、损坏公物,如有发现,每发现一次扣罚100元并按物值赔偿。
(三)为避免火灾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宿舍内严禁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严禁私自接电线和网线,存放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和一些低安全性电器(如不合格接线板、台灯等)。
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四)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安全的不良行为。
因不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五)各用工单位(部门)每月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公司安保处等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六、相关要求
(一)劳务用工招聘组织工作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要根据本《管理办法》严格审查、选招劳务用工,用工单位(部门)首先对务工人员进行面试,公司相关部门对用工单位(部门)的面试情况进行复试,同意录用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组织签订合同。
(二)招用劳务用工时,需要其本人亲自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特别要着重填清楚身体健康承诺书,并由本人签字摁手印,用工单位(部门)负责将个人信息表,单位自行签订的劳动合同,试卷及其他证明、担保材料统一收集装订。
(三)对所有劳务用工上岗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公司将组织对务工人员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厂级培训。
2.各用工单位(部门)必须对务工人员进行车间及班组两级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以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方案和逃生等相关内容为主;同时,对劳务用工实行动态培训,每月、周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
3.人事管理部门、安保处、生产处负责对务工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及实操两类,实操必须闭卷考试,并在信息登记表上按手印,亲笔签名)。
4.负责培训、考核及劳务用工人员分别在劳务用工信息登记表签字按手印。
(四)用工单位(部门)组织班组级培训结束后,在三日内将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三级培训考核试卷、劳务用工登记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统一装订后统一上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五)务工人员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和相关生产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并对务工人员定期考核,发现问题按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对于因渎职造成设备损坏和生产停运或有关事故等,单位立刻予以开除。
(六)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得兼职其他单位工作,如有发现立即开除。
(七)各用工单位、安保处要对务工人员身份证进行核查。
七、考核办法
(一)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务工人员负管理责任。
务工人员在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于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财产、设备及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单位损失,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或开除,对因此造成的伤害事故,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用工单位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公司将视严重程度予以经济或其他处罚。
如果因个人主观因素发生责任事故的,所有费用自理(如工作场所内嬉笑打闹、饮酒、故意伤害他人、故意伤害自己等不予认定工伤情况)。
(二)各分公司要加强务工人员的生产运行和能耗管理,要依据公司制定的能耗定额,根据各供热站的供热区域、面积等实际情况,将能耗定额分解到每个供热站、锅炉房的运行班或个人,分公司根据各运行班或个人的生产运行和能耗情况进行奖惩。
(三)用工单位(部门)因违反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部门)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造成较坏影响的,将根据情况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扣罚单位300-500元。
(四)人事管理部门每月随时抽查,用工单位(部门)未及时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扣100元/人次;
(五)人员变动在两日内向人事管理部门报告,未及时向人事管理部门报告务工人员增减情况,扣用工单位(部门)100元;
(六)招用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顶岗,扣用工单位(部门)200元/人次;
(七)未组织岗前培训,扣用工单位(部门)100元/人次;
(八)培训记录不全的,按公司制定的年度职工培训考核细则执行;
(九)用工单位(部门)不按时上报劳务用工档案扣100元,对因此出现的问题负全责。
(十)人事管理部门对上报各项材料与登记表内容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扣相应审核部门200元,用工单位(部门)100元。
(十一)公司级培训不到位,扣组织部门100元,负责人200元;分公司级培训不到位,扣用工单位(部门)100元,负责人200元;班组级培训不到位,扣班组培训责任人100元,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200元。
(十二)审核部门要安排专人按照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果因审核部门原因导致档案材料上报不及时,视情况扣审核部门100-300元。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内容,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劳务用工信息登记表
2.劳务用工健康状况承诺书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