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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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渝办发〔2010〕204号)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发〔2010〕127号),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本市籍农村居民到我区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区公安分局具体组织实施我区户籍登记准入工作。

二、户籍准入条件(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市籍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我区登记为城镇居民。

1、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我区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市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市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区农村籍五保对象。

6.区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三、组织领导为推进农村居民转户工作,区公安分局成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区长助理、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内平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军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其他党委成员均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户办)设在区公安分局户政科,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军兼任转户办主任。

分局政治处、办公室、户政科、后勤科、科网支队、治安支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政治处负责政策宣传及人员调配,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户政科负责日常转户具体办理及对派出所的工作指导,后勤科负责后勤保障,科网支队负责网络技术支撑,治安支队负责维护稳定工作。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重庆农村居民转户指南

重庆农村居民转户指南

重庆农村居民转户指南作者:来源:《当代党员》2010年第09期2010年8月1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等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文件正式实施。

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本刊特编辑了这份指南。

农民转户有些啥子好处一、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

二、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三笔补偿资金。

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三、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转为购买。

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四、在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城市居民养老金。

五、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六、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七、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八、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哪些人可以转户一、若进入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户:(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十万元或一年纳税五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若进入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户:(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五万元或一年纳税两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渝府办发〔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0日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规范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登记适用本办法,包括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和其他户口迁移。

第二章务工经商户口迁移第四条务工经商户口迁移,按照人口跟着产业走的战略布局,实行五大功能区域差异化落户政策。

第五条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5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三)投资创业2年以上。

第六条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3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三)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的;(四)投资创业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户籍改革转户及相关补助流程图

重庆市户籍改革转户及相关补助流程图

开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转户、退地、参保流程图图1: 转户总流程图(简图)不退地、不退宅基地或三年 内暂不退地 不退地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 申请转户批准转为城镇居民整户转户家庭部分成员转户 农户退出宅基地, 或合并退出承包地 获得退地补偿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就业、教育、低保、住房、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图2: 转户总流程图(详图)不退地、不退宅基地或 三年内暂不退地 不退地自愿选择 有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批准转为城镇居民 家庭部分成员转户向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退出承包地申请整 户 转 户向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出宅基地申请 符合条件的向原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转户 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与县土地整治中心签订退出宅基地协议 提交申请材料 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 农户退出宅基地 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县土地整治中心出资补偿 缴入县社保基金专户县社保局核定缴费金额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承包地协议 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 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证 符合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 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土地整治中心提出补偿金垫付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委审查 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土地整治中心垫付补偿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相同待遇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人民政府审批图3:农村居民转户流程图农村居民向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提交入户申请入户地派出所7日内完成审批网上发放转户确认通知书至户改办,由户改办转相关部邮寄书面转户确认通知书至户改办,由户改办转相关部农村居民到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办理转户手续图4: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工作流程图本人书面申请农村籍退役士兵持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向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申报转户的意见农村籍退役士兵持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身份证及镇(街道)同意申报转户意见向县民政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出具退役士兵身份证明农村籍退役士兵持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及镇(街道)同意申报转户意见和县民政局出具的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图5: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工作流程图本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进行初审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及镇(街道)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出具是否同意申报转户的复核意见县各乡镇(街道)将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及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和县民政局的复核意见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图6: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确认流程图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抽查确认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部门组织抽查确认填发《重庆市建设用地复垦合格证》土地权利人申请村社、乡镇审核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测绘成果资料和实施方案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备案通知书县国土管理部门下达项目入库通知乡镇组织工程招投标或委托组织实施实施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踏勘选址乡镇申报 乡镇组织规划设计意见征求、补偿丈量及相关复垦协议的签订 承担单位组织现状测绘、编制实施方案乡镇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向县财政局申报资金县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土交所申请“地票”交易图7: 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流程图向原户籍所在地镇街 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 自愿 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县社保局核定缴费金额缴入县社保基金专户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在就业、教育、低保、住房、医疗卫生等 方面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农村居民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转户 批准转为城镇居民 向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出宅基地申提交申请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1、退出宅基地申请;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的书面意见; 5、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6、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试行办法(摘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试行办法(摘登)

方 农 业
21年第9 00 期
N O . 20 1O 9
21 0 0年 9月
S eD. 201 0
S t ou h Ch n i a Ag i u t r r c lu e
重庆市统筹城 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 民 转 户实施试行办法 ( 摘登 )
本 办 法 自 2 1 年 8月 1日 实施 。 00 起
( ) 农村 籍 五 保 对 象; 五
( ) 农村 籍 义 务兵和 服 役 期 未 满 1 年 的 士 官 退役 。 六 0周
第四章 办理程序 同居住 生 活 的 配偶 、 子 女 、 父母 可 登 记 为城 镇 居 民 。 第十条 申请 。办理 转户事项应 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 的 ( )购 买商 品 住 房 ; 一 监护人提 出书 面申请 ,说明转 户事由和相 关情况 ,提 供相应 ( 二)务工经商五年 以上 ,具有合 法稳定住 所: 的证 明材 料 。 ( )投 资兴 办实 业 ,三 年 累计 纳 税 1 万 元 或 一 年 纳 税 5 三 0 第十一条 受理 。符合 条件 ,证明材料齐 全的,由入户 万元以上 的,具有合 法稳 定住所 。 地 公 安 派 出所 窗 口 民警 受理 。
江津 区就 有 成 功 的 例 子 。
去年 ,江津 区建 设 了3 “ 个 巴渝 新 居 ”示 范点 ,用 9 . 7 5亩
土 地 ,接 纳 了 24户人 家 。在 以往 , 些 2 4 人 家至 少要 占 5 这 5户
用土 地 30亩。 集 中居 住 后 , 节 约 出土地 2 25多 亩 。 0 0.

今年 5月2 3日, 重庆市市 长黄奇帆在央视 2 《 套 对话》栏 目中谈到 , 农民收入有限, 建新房或买新房都 需好 几万元,农 民掏 不 出那 么 多钱 。但是 ,如 果把 农 民原 来 的 1 ~2亩 宅 基地 复垦成农 田,把耕地指标挂到土地 交易所卖掉 ,却能获得 l O 万 ~2 0万 元 的收 益 。 这 些 收益 可部 分 用 于 农房 建 设和 改造 ,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20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5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户条件
第四条主城九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

重庆模式探讨之一—农民必须退地才能进城吗?

重庆模式探讨之一—农民必须退地才能进城吗?

重庆模式探讨之一—农民必须退地才能进城吗?导读:近日,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重庆模式,西部可以打败长三角。

其实,2010年以来,重庆启动公租房规划与户籍制度改革,成为其吸引沿海产业转移的重要手段,重庆模式也引发广泛关注。

但是,以重庆户籍改革为例,围绕重庆1000万农民“退地进城”的问题也引发一些争议。

有学者就指出,城市化就一定意味着农民进城、失地吗?十年内1000万农民进城引发强制城市化质疑2010年8月1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施行,据此,自重庆市主城区到远郊区县,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士,均可转为城镇户口,农民转户后三年内可保留宅基地。

8月15日,相应的土地补偿、社保缴费标准出台。

目前,重庆市全市40个区县807个派出所全面受理符合条件的农民转市民申请。

据了解,重庆推出的两年300万、十年1000万的农民进城计划,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从29%提升至60%以上。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形象地比喻:在这次户籍改革中,进城农民将穿上城市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五件衣服”,同时脱掉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

脱掉的这三件衣服核心是“土地”,土地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黄奇帆强调,农民工转户,其所获得的城市福利是由农民工在城市付出辛劳工作而换取的,转户不以退地为前提,农民自愿退地,退地收益自由处置。

整项转户工作不存在以土地换户籍、以土地换社保、以土地换城市待遇的概念。

不过,由于政府制定大规模转户计划,亦引发社会质疑是否“强制农民转户”,强制城市化的质疑。

黄奇帆在重庆户改发布会上坦承,部分大中专院校学生反映,部分学校将转户与学生的奖学金、毕业证等挂钩;而《中国改革》报道称,重庆九龙坡派出所,即有每月必须转户多少的硬性指标,有违自愿原则。

进城农民宅基地仍可保留三年,但交易缺乏法律保障据2010年8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规定,对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中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农房的农户,平均补偿(助)费用为每亩不低于9.6万元,该费用由农民和集体组织按照8:2的比例分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断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对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的质量较好的农房与农村现有危旧房置换后进行整治的问题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流转。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居民转户后可自愿将质量较好的农村住房与其他村民的危旧住房进行置换,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将置换的危旧房屋按规定退出并获得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危旧房屋实施复垦整治。

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指导转户居民做好宅基地、农房置换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户改前已转户,农村居民将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享受宅基地和农房退出补偿政策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户改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围,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不能享受相应的退地补偿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渝办发[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1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

现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黄奇帆市政府市长副组长:童小平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市政府副市长陈和平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移民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重庆警备区、市总工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任务分工(一)组织领导。

主任:陈和平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杨庆育市发展改革委主任XXX 市公安局局长主任助理:凌凡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二)机构设置及任务分工。

按照工作需要,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运转。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强任组长,抽调市发展改革委3人、市公安局3人组成。

具体职责任务:一是上传下达,统筹协调,全程督办检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二是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工作;三是统计、分析、核算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数据;四是及时反映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动态,起草综合文件资料;五是掌握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建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渝府发〔〕78号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渝府发〔〕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的意见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的意见

中共开县县委开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的意见(2010年12月15日)为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为着力点,以促进城乡资源互动为纽带,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快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转户、转移意愿,保留其在原籍承包耕地、林地的经营权和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允许农村居民自行决定是否退出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等资源。

二是有偿原则。

对自愿退出耕地、房屋和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补偿。

三是稳妥原则。

要兼顾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的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

四是市场原则。

创新制度设计,建立完善配套措施,运用市场手段推动改革目标的实现。

五是互动原则。

鼓励农村土地、房屋、劳动力等资源要素流动,积极引导城市资源下乡,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

(三)总体目标。

按照推动农转城为主,兼顾农迁农的总要求,近期重点推进城集镇有房户、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及新生代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力争2010-2011年新增城镇户籍居民11万人,实现农迁农1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4%上升到20.6%。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6-8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60-7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达90万以上,比重提升到50%以上,农迁农达到1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渝办发[2011]350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3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正在转入常态化工作机制。

但是,近日部分地方在办理农转城过程中出现了违背农民意愿的现象。

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健康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一、严格坚持自愿原则和“五个不许”。

户籍制度改革务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禁为片面追求转户数量采取强迫转户、包办转户等违背农村居民意愿的行为,特别要制止在征地开发建设中以户籍制度改革的名义推动整村整社农转城,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

确保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在养老、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妥善保留好其在农村的各项合法权益,始终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

特别是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转入常态化后,政策落地兑现更成为体现改革工作成效、促进民生共富、稳定转户群体的重中之重。

各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兑现并固化政策。

三、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市政府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有违背群众意愿转户及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对违反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导致矛盾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从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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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
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户条件
第四条主城九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
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证明材料
第八条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申请。

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告知。

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时限。

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备案。

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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