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档2篇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随着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年金制度逐渐成为国内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中国政府颁布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影响。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已经面临较大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与完善年金制度被广泛认为是保障老年人养老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
国有金融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负有社会责任,参与年金制度建设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力地满足企业员工的养老需求,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与稳定性。
同时,透明、规范的年金管理也有助于投资风险的控制与管理,保障国有金融企业养老资金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年金计划的设立与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包括设立年金委员会、制定投资方案和年金管理机构等。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和运营管理提供了详细规定,如资金来源、投资组合的选择以及绩效评估等。
2. 参与对象与权益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对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职员工、退休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重要的是,该管理办法着重强调了参与对象的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了年金的核算规则和发放机制,确保参与对象能够及时、有序地享受年金待遇。
3. 年金计划的运营和投资管理办法对年金计划的运营和投资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并依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投资。
同时,还规定了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监督与管理为保证年金制度的公平、公正运行,管理办法强调了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性。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年金制度评估机制,对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并对计划参与者的投诉进行处理。
[管理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是一套旨在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的与适用范围:- 明确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退休福利,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 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员工。
2.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 基金的设立应遵循自愿、公平、透明的原则。
3. 资金的来源与缴纳:- 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缴纳、员工个人缴纳及投资收益等。
- 明确企业及员工的缴纳比例和方式。
4. 基金的投资运作:- 规定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 要求投资管理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定期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
5. 基金的分配与领取:- 明确员工退休后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
- 规定特殊情况下基金的提前领取或转移。
6. 信息披露与报告:- 要求企业定期向员工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费用支出等。
- 规定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和特殊情况报告。
7. 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
- 规定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8. 法律责任:- 规定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 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9. 附则:- 包括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通过上述内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为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
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该有()个账户管理人。
A、1B、2C、3D、若干A B C D答案解析: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2.《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
A、《金融企业财务规则》B、《经济法》C、《证券法》D、《企业会计准则》A B C D答案解析: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3.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性缴费)的()。
A、10%B、15%C、20%D、25%A B C D答案解析: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性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4.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规定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其绩效评价类型应当达到()以上。
A、初级B、中级C、高级D、三项均可A B C D答案解析: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其绩效评价类型应当达到中级(CC)以上。
5.《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施行之日是()。
A、2012年1月1日B、2012年6月1日C、2012年12月6日D、2013年1月1日A B C D答案解析:财政部于2012年12月6日发布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6.对于企业负责人,企业缴费当期最高额(不含补偿性缴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金融企业人均水平的()倍。
A、2B、3C、5D、10A B C D答案解析:企业缴费应当按照规定划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划入负责人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含补偿性缴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金融企业人均水平的5倍。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适当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与集团公司现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是逐步替代关系,以促进职工退休后待遇的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企业年金采取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职工在个人自愿缴费的前提下,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二)体现效率与公平。
根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整体效益,集团公司统一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效益不好时少缴,整体亏损时不缴。
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普惠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职工工作责任、贡献、退休后待遇水平等因素,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规范管理、安全运营。
集团公司统一规范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和基金,建立内部监控和防范风险制度,保障基金安全、增值。
(四)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在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初期设置过渡期,确保实施企业年金前后新老制度和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
第二章参加条件第五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完成集团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任务,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内部民主制度和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计划、党团报告、合同协议、策划方案、演讲致辞、规章制度、条据文书、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ummary plans, party and youth league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planning plan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doctrinal document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能标准国有制金融机构创建年金规章制度,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国有制金融机构不断健康发展,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办公文档范本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规章制度规章,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规章制度规章。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控管理管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控管理管控协议合同协议。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一)参加相关有关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控管理管控;(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控管理管控;(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正式正式合约生效;(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控管理管控和监督正式正式合约生效;(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构部门机构。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隙行政机构部门机构。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强企业凝聚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自愿参与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企业不得强制职工参与企业年金。
(二)公平、公正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风险控制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透明度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保持透明度,及时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一)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三)定期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企业年金的相关信息。
(四)处理企业年金参与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接受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监督。
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管理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一)企业依法成立并正常运营满一年。
(三)企业有明确的年金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93上海国资 capital shanghai18 January 2013点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要求相一致。
不过修订后的159号文保留了原18号文中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特殊规定的口子,在风险管控指标方面允许进行适当调整。
出台背景财政部办公厅于201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金〔2012〕159号)。
该文件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方案及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总的来看,159号文是对财政部原有的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文件(《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进一步补充完善。
同时从统筹衔接央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于金融国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并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范。
主要内容此征求意见稿与原有的18号文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调整(见表):关键问题解读——适用范围。
159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建立条件。
不论原18号文,还是现159号文,实现企业盈利都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这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长江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1)应在参加基本养老的基础上,经集体协商确定,并通过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审议通过;(2)明确金融企业应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3)资产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4)不得因实行年金制度出现亏损;(5)完成年度经营目标;(6)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需达到CC级(中级)及以上;(1)建立年金后,连续2年不达到年金建立条件或某一年度亏损的,适当降低缴费标准;(2)连续3年不能满足年金建立条件或者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要中止年金方案;(1)强调原则上应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是指企业为其员工建立的一种退休金制度,旨在为员工在退休后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是指企业制定的关于年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用于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和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企业年金的设立1.1 企业年金的设立原因企业设立年金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1.2 设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年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管理的合规性。
二、企业年金的运作2.1 缴纳规定企业应按照设立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缴纳,确保员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年金待遇。
2.2 投资管理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年金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三、企业年金的福利3.1 享受条件企业年金的福利享受条件应符合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员工在退休后能够按时领取年金。
3.2 福利待遇企业年金的福利待遇应合理公正,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
四、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4.1 设立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年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年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4.2 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机构应根据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福利发放等工作,确保年金制度的正常运作。
五、企业年金的监督和评估5.1 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企业年金监督机制,对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年金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2 评估指标企业年金的评估指标包括年金基金的资金规模、投资收益率、福利待遇满意度等,以评估企业年金制度的运作情况。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是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员工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严格遵守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年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局面。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新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职工退休后的重要经济保障之一,对于提高职工的养老待遇、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则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增值。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其中,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1、受托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核心主体,承担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等重要职责。
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2、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设立、登记、管理和维护等工作,记录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投资收益以及权益归属等信息,并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3、托管人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以及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工作,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
4、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1、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2、投资比例限制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不同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范文大全]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范文大全]第一篇: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企业年金管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金,是指公司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适用范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并履行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3.申请企业年金的程序(1)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协议》,经公司签章确认;(2)员工在公司启动企业年金时未填写协议的,视为不愿参加企业年金;(3)每年12月份,员工就下一年度是否参加企业年金提出申请。
4.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4.1 企业年金由公司企业年金和个人企业年金组成。
公司企业年金由公司为员工缴纳;个人企业年金由员工个人缴纳。
4.2 员工个人每年1月份缴纳上一年度年收入总额(上一年度月基本工资×12+年底奖金)的固定比例,公司缴纳同样的额度共同存入指定账户,员工可按规定提取使用。
4.3 企业年金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给个人(1)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暂定为月工资的20倍)的5%,满3年后可提取;(2)满3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8%,累积满5年后可提取;(3)满5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10%,累积满10年后可提取;(4)满10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5%,以5年为一个阶段,可一直保持到离职或退休,最长为20年。
(5)一旦提取,原协议终止,累计缴纳年限清零;5.企业年金的管理 5.1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公司建立年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公司年金的各项具体实施政策。
年金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组成。
年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经办机构,其职能由公司人资部承担,负责处理协调企业年金日常事务。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年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那据你所知,有什么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管理、账户管理、代销以及投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成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做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人机构(以下缩写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缩写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代销机构(以下缩写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缩写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建书面合约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取走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单一制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因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展开中止结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结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分担的债务,严禁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企业员工的退休生活,提高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的年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保密稳健。
第四条本制度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的操作执行。
第五条企业应公开年金计划,向员工宣传企业年金政策,提高员工的参与积极性。
第二章企业年金计划第六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包括缴费方式、计算标准、离职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企业按照员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员工也可以自愿选择增加个人缴费比例。
第八条企业年金计划应有稳健的投资策略,确保员工的年金安全稳健增值。
第九条企业年金计划应逐年进行评估,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条企业应设立公司年金基金,用于保障员工的年金待遇。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员工的企业年金缴费应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确定缴费比例。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的企业年金,不能拖欠或少缴。
第十三条员工也可以自愿选择增加个人缴费,企业应提供方便的缴费方式,保障个人缴费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企业应将员工的企业年金缴费明细和账户余额定期向员工公示,确保员工对自己的企业年金有清晰的了解。
第四章离职处理第十五条员工离职时,其企业年金应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离职员工可以选择转移企业年金账户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也可以选择退出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相应的年金权益。
第十七条离职员工领取企业年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企业不得拖延或拒绝离职员工的年金领取。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定期接受审计机构对企业年金资金进行审计,确保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合规性。
第十九条企业应设立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顺利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企业负责解释,如有需要修改,应经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1年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各子公司之间的缴费水平,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互相攀比。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金融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总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经营状况、人员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并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性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在职工和金融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职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年金缴费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金融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统筹做好企业年金与其他养老福利制度的衔接。
对于参加企业年金方案时距其退休时间相对较短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金融企业可在规定比例内采取过渡期补偿性缴费、一次性补偿等适当方式(以下简称补偿性缴费),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过渡期补偿性缴费,是指金融企业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对中人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一次性补偿,是指金融企业对中人一次性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
补偿性缴费应当建立在 ___协商的基础上,主要用于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后养老福利政策的衔接,不得变相提高待遇。
补偿性缴费由金融企业结合实际确定,并纳入企业年金方案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贡献、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规定划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划入负责人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含补偿性缴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金融企业人均水平的5倍。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 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档2篇Annuity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tate owned financi al enterprises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档2、篇章2: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文档篇章1: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档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金融企业包括下列各类企业:(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
(五)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与金融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金融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与激励相结合。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在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将其作为健全薪酬福利制度和激励机制的重要方式,实现保障性与激励性的有机结合。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保障符合条件、自愿参加的全体职工,并根据发展战略、收入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策略、职工贡献程度等因素,探索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年金保障体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三)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相结合。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统筹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当期与长远的关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条件第五条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集体协商确定,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其中,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
(二)具有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
政策性金融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相关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三)具备相应的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出现亏损,影响金融企业长远发展。
前款规定的相关财务数据,以金融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按照国内会计准则)为准。
第七条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有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已改制的金融企业,经营目标按照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未改制的金融企业,经营目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绩效评价合格。
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其绩效评价类型应当达到中级(CC)以上。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价结果,以金融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第八条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修改、中止或者终止企业年金方案:(一)金融企业某一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企业年金方案,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标准。
(二)金融企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按照规定中止企业年金方案。
(三)金融企业可以在上列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的相关规定,修改、中止或者终止企业年金方案。
第九条金融企业修改、中止企业年金方案后,如再次满足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可以恢复企业年金方案。
第十条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之前的年度进行补缴。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方案实施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各子公司之间的缴费水平,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互相攀比。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金融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总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经营状况、人员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并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性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在职工和金融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职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年金缴费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金融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统筹做好企业年金与其他养老福利制度的衔接。
对于参加企业年金方案时距其退休时间相对较短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金融企业可在规定比例内采取过渡期补偿性缴费、一次性补偿等适当方式(以下简称补偿性缴费),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过渡期补偿性缴费,是指金融企业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对中人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一次性补偿,是指金融企业对中人一次性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
补偿性缴费应当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主要用于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后养老福利政策的衔接,不得变相提高待遇。
补偿性缴费由金融企业结合实际确定,并纳入企业年金方案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贡献、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规定划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划入负责人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含补偿性缴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金融企业人均水平的5倍。
前款所称负责人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及其权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归属期,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时,金融企业应当与职工按照集体协商制度,确定尚未完全归属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鼓励金融企业职工退休后,分期领取企业年金。
金融企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规定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者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在职工出境定居、死亡及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第十九条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
有条件的大型金融企业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并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进行说明。
金融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监督受托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
金融企业应当通过受托人建立对管理运营机构的动态考核评价机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有金融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应当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
金融企业应当于年度结束后90日内,按照国有金融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组织指导。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企业年金方案履行内部法定程序或者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当履行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程序,未改制的应当报财政部审核。
其他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履行其内部法定程序。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90日内,将该年度建立企业年金情况报告财政部。
前款所称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是指,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四项财务指标之一达到母公司合并口径对应财务指标10%以上的一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经金融企业内部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将其企业年金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或者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具体程序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中止、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履行内部法定程序,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金融企业修改、恢复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按照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七条 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本办法。
非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及以企业年金名义购买商业保险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金融企业年金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章2: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条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