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研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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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证办理须知

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证办理须知

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证办理须知1.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2.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网站或到当地政府政务大厅食药许可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前可到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请求前期指导。

3.受理审核时限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申请人整改时间不算在时限之内)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4.许可对象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等)。

5.许可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按要求应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6.申请程序第一步:当地政务大厅咨询或网上申请后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收到材料凭据》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许可部门现场核查人员现场核查。

第三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别提请注意: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可在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下载,下载打印的文书应当与PDF格式的文书一致。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引言: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指南,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过程公开、公平、透明,达到食品安全的最高标准。

一、许可审查范围1.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2. 食品销售企业:包括食品零售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和食品餐饮企业。

二、申请材料1.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生产设施与设备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2. 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标准1. 食品生产企业:a. 生产设施与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设施的布局、通风、照明、卫生条件等。

b. 生产工艺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体系。

c. 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供应商资质可靠。

d.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必须详尽,包括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

2. 食品销售企业:a.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通风卫生等。

b. 销售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标签上要有明确的产品信息。

c. 供应商资质必须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审查程序1. 食品生产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b. 专家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c.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检测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2. 食品销售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b. 检查包括场所的卫生情况、食品存储条件、销售环节等。

c. 根据检查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五、审查结果与后续管理1. 审查结果:a.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审查的企业将被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

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要求,并签署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下列情形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三)销售食用农产品;(四)经营保健食品;(五)经营食品添加剂;(六)铁路运营区域内经营食品;(七)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管理机关.市、1--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具体的许可发放权限,由省各直属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实行食品经营安全责任承诺制度,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五条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其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与食品包装、贮存、经营相适应的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个人生活空间分隔,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产品;(四)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分类表、经营项目分类表、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分类表、经营项目分类表、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分类表注:1.一级目录必选、不得复选,二级目录必选、不得复选。

2 .同时通过实体店铺和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加注含网络,仅通过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加注仅网络。

3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加注集体用餐配送;由中央厨房配送的,加注中央厨房配送。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分类表注:1.一、二级目录必选、可复选。

2 .食品销售项目二级目录,含与不含的只能二选一。

3 .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与不含的只能二选一。

4 .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冷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制售)可以复选。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用要求1.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含集体用餐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管理经营者还应建立供货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

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当建立总部对门店(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机制。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1.2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1.4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当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即食食品区域与非即食食品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一、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二十一条】、【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苏食药监规〔2015〕2号)】1、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2、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二、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要求【《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2019年第29号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1、警示用语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

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

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2、消费提示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版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的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省餐饮审查细则

省餐饮审查细则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要求。

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四节要求。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五节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61-64)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2
【相关文献】
1.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2.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湖北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
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5.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力度 [J], 赵万弟;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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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食品监管机构和食品监管法规。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是食品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其目的是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能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产品给消费者。

2. 申请材料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所需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企业基本信息申请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

2.2 食品生产车间及设备信息申请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车间的平面布置图和设备清单,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能满足卫生要求。

2.3 原材料供应商信息申请企业应提供其所采购原材料的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同时,需要提供与原材料相关的检验报告,确保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4 食品生产工艺和流程申请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工艺和流程的详细说明,包括原料进货、生产加工、质量控制等环节,以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5 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申请企业应提供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检验标准、检验流程、产前、产中和产后质量控制措施等,以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2.6 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申请企业应提供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的相关资料,包括员工培训记录、健康检查记录等,以确保员工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

2.7 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企业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如环境评估报告、产品包装设计等。

3. 审查流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材料初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齐全、符合法规要求。

3.2 现场核查审核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检查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要求。

3.3 抽样检验审核人员根据需要,抽取申请企业生产的食品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以确定产品的质量安全性。

3.4 审核意见审核人员根据初审、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审核意见,并向申请企业提出相关要求和改进意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生产许可质量跟踪监督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生产许可质量跟踪监督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生产许可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苏食药监规[2016]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生产许可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6〕3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江苏省食品生产许可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6年12月29日江苏省食品生产许可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许可(以下简称“许可”)质量,督促和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质量跟踪监督是指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生产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许可审查员履行核查职责以及许可的过程与结果等情况对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的活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本级或下级许可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由负责食品生产监管的机构统一组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 苏 省 人 民政府 公 报

食品 经营 管理

公 开 公平 公 正 便 民 高 效 的 原 则





的 事 权分工

第四 条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实行




县 市 区 食 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 部 门 派 出



原 则 即 取 得主 体资 格 的 食 品 经 营 者 在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理 局 负 责

企 业 法人 合 伙 企 业 个 人 独资 企业 个

监 督 指 导 全省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工 作

体 工 商 户 等 以 营 业 执 照 载 明 的 主 体作 为 申

设 区 的 市 县 市 区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请人

申 请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的 经 营 项 目 应 当 符

食 品 流 通 监 管 处 雷海 峰 联 系 电 话

02 5

8 6 27 5 8 3 5

保健 食 品
化 妆 品 监 管 处 周 倩耘 联 系 电 话

02 5

8 3 27 3 7 3 7

江苏 省 食 品 药 品 监督管 理 局
20 1 6



2 日
江 苏 省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钕 行




从事 食 品 第 三 方 仓储 物 流 服 务 且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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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doc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doc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的主体业态具体可分为食品批发销售商、食品批发配送商、综合性食品销售商、单一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销售经营者应根据实际进行备案。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兼营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具备相关食品制售条件,并按实际申报增加以下制售项目:(一)热食类食品制售;(二)冷食类食品制售;(三)生食类食品制售;(四)糕点类食品制售;(五)自制饮品制售;(六)半成品制售;(七)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以及申请注销的,经签发人同意,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日常监督管理员和签发人信息。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一、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二十一条】、【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苏食药监规〔2015〕2号)】1、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2、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二、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要求【《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2019年第29号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1、警示用语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

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

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2、消费提示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版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的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2017年餐饮监管试题

2017年餐饮监管试题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测试试题(餐饮条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一、不定项选择题(可能一个或多个选项符合题干要求)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B.2015年5月1日C.2015年6月1日D.2015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包括()。

A.九章共一百零一条B.十章共一百零一条C.九章共一百零四条D.十章共一百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从事()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A.食品销售活动B.餐饮服务活动C.食品生产活动D.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4. 食品经营的主体业态分为()。

A.食品流通经营者B.餐饮服务经营者C.单位食堂D.食品销售经营者5.目前我单位进行食品经营许可时, 可以依申请进行许可的项目包括: ( )A.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B.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C.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D.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E.其他类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制售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其他经营者采购食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A.六、二B.二、六C.十二、三D.三、十二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从事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性质是强制性标准。

C.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60度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江苏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20151201

江苏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20151201

江苏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等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要求。

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四节要求。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五节要求。

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等经营的,除满足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经营主体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三)从事食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且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受上级许可机关委托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和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

第八条上级许可机关可以指定下级许可机关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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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
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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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标准文档
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

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要求,并签署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对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为不同地点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由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管理,贮存场所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由实施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核查;贮存场所不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可以由贮存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和核查现场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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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十三条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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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销售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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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四)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六)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或设施;
(三)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具有合格证明的温度调节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显示装置。

第十八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标准文档
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

第二十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一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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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一)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配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鼓励配备干手设施;
(三)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五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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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七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食品销售经营者定义:
(一)食品批发配送商,指具备配送运输能力,采取配送运输形式专营或主营将食品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二)食品批发销售商,指专营或主营将食品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不具备配送运输能力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三)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经营面积大于200㎡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四)食杂店,指以零售为主,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经营面积小于200标准文档
㎡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五)食品自动售货商,指通过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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