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土地使用税整治通知与市政府村镇规划工作通知汇编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29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大政发[2007]74号主题类别耕地占用税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发布)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中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等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
在这一税额标准范围内,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利用情况,确定了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内部分)调整后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按照《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其他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双D港调整后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大连市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目前,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检查的情况看,发现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主要领导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还不够端正,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处于等待和观望状态;开发区清理整顿还停留在摸清底数和查找问题阶段,处理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一些地方开发区盲目扩张的势头还在继续;征地补偿不落实,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清理整顿措施不落实,顶风违法行为仍有发生。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善始善终地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
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土地是民生之本。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认识,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门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政[2007]40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门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门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政〔200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土地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地税局批准,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三门峡市城区和郊区土地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是三门峡市城区和郊区,包括湖滨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三门峡工业园。
土地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一)三门峡市区东至东风路,南至河堤北路,西至甘棠路,北至建设路之间范围内的土地为一等土地,年税额10元/平方米;(二)三门峡市区东起三门峡广场,西、北至黄河,南至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区域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土地,三门峡工业园全境,三门峡大坝坝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等土地,年税额6元/平方米;(三)三门峡市区和郊区除一、二等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为三等土地,年税额3元/平方米。
二、义马市土地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一)义马市南至310国道南成片建筑物南侧(不含千秋煤矿工业广场),北至连霍高速公路,东至董沟(人民公园)地理自然中心南北延长线,西至石河之间范围内的土地为一等土地为,年税额6元/平方米;(二)义马市辖区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为二等土地,年税额3元/平方米。
三、渑池县土地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一)渑池县城规划区,包括城关镇、仰韶乡及2006年后并入陈村乡的原池底乡行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一等土地,年税额6元/平方米;(二)一等土地外的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等土地,包括英豪镇、张村镇、天池镇、洪阳镇和以后新设立的建制镇镇区以及耿村煤矿、杨村煤矿、华兴公司、曹窑煤矿、英豪煤矿、龙王庄煤矿、仁村工矿区和以后新建的工矿区,年税额3元/平方米。
土地使用税清查方案(二篇)
土地使用税清查方案地税部门及时更新维护土地税源信息,___入库。
总结管理经验,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法,把两税税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区财政、土地、地税部门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疏通信息传送渠道。
对新征用土地的应税单位,国土部门及时传送土地变化信息。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推动我区经济赶超发展,依照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特点和土地使用现状,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
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清查工作,为保证清查工作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___。
成立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___详见附件,为加强对税源清查工作的领导。
以下简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二、工作目标(一)摸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状况。
每季度予以更新,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并将税收增长率列入考核指标。
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收的稳定增长。
(二)进一步提高辖区人员纳税申报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清查内容和范围(一)清查内容。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___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规范、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
对已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
应缴税款及其他地方税费是否足额缴纳;对管理不到位或未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全面查实其占地情况,依法查补其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清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时间布置(一)准备阶段(___年___月___日前)将清查任务分解到各镇办;1.召开全区税源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宣布清查方案。
使清查工作家喻户晓,2.清查工作___(详见附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税收法律知识和此次清查方案的宣传。
深入人心;传达区__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3.各镇办召开有关清查对象和相关部门参与的动员大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实施范围。
市政府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政府确定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和统一建设”的重点开发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
项目内单独立项建设的配套设施工程,不属于开发整理范围。
(二)主管单位。
市级重点开发区域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项目主管单位。
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区级项目由所在区政府作为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计划审查、协调调度、组织推进等工作。
(三)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区政府统筹管理开发整理项目,负责编制开发整理方案和开发整理、资金预算、资金清算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开发整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编制开发整理项目计划。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改造范围,进行经济测算,编排项目开发整理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开发整理计划报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由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涉及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先行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东府[2008]2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东府〔2008〕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5号),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出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一)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行政村)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根据镇(街)经济综合发展情况,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并分为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两大类。
具体适用税额如下: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序号土地级别适用镇(街)税额标准(元/㎡·年)非工业工业一类二类1一级城区(包括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松山湖121052二级凤岗、樟木头、清溪、黄江、厚街、石碣、大朗、大岭山、虎门港10843三级寮步、桥头、石龙、茶山、横沥、高埗、沙田、道滘863.54四级谢岗、中堂、东坑、石排、麻涌、企石、洪梅、望牛墩6435五级欠发达村432.5在上述情况表中:1.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暂时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11]1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1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随着我市经济和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城市规划范围不断变化,原中心城区土地使用税征收级别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形势。
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合理、最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主导思想和原则此次调整以“公平纳税人税负、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资源节约”为主导思想,以遵循土地价格近价区域均衡为原则。
二、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此次调整的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执行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
三、调整后地段等级和具体区域(一)城区地段等级划分。
1.一等地段。
文圣路与中华大街交叉点(起点)--中华大街与胜利路交叉点--胜利路与青年大街交叉点--青年大街与文圣路交叉点--起点。
2.二等地段。
(1)铁西路与北工街交叉点(起点)--铁西路与前进街交叉点--前进街、南常路与南环街交叉点--南环街与建材路交叉点--建材路与太子河大坝交叉点--太子河大坝与北工街交叉点--起点。
(2)宏伟路与联运街交叉点(起点)--联运街与学院路交叉点--学院路与工农大街交叉点--工农大街与宏伟路交叉点--起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9〕2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9〕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负担若干政策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税发〔2018〕89号)、《关于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7号)文件精神,经核准,现将我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明确如下:一、税额标准(一)苏州市区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城市一等18元/平方米,大城市二等16元/平方米,大城市三等14元/平方米,大城市四等10元/平方米,大城市五等6元/平方米,大城市六等5元/平方米,大城市七等3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1.5元/平方米。
(二)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等城市一等1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二等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三等6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四等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五等3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六等1.2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苏州市区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方案详见附件。
三、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强对地方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我市继续对工业企业试行分类调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
×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
发第〔1〕号(日期2010年9月15日)缓急 密日
会签
主送:高新区政府、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抄送:省政府
拟稿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拟稿:李××、王××
核稿:张××
印刷:×××
校对:××
份数:××
附件:
主题词:土地管理土地资源决定
标题:×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每宗闲置土地进行具体分析,对闲置土地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合理的处置方案,寻求最佳的处置途径,做到精心操作、规范操作。
(三)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每宗闲置土地的处置,由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办公室提出处置方案,报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具体实施。在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的决议。由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情况复杂,在操作过程中,如遇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必须按办公室提出建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办理。同时,要公布处置结果,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在《×× 晚报》上予以公布。
(三)加强已收回闲置土地的利用管理。已收回的闲置土地应优先保证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用地,除划拨用地外,其他一律实行招拍挂处置。鼓励单位尽量使用闲置地、空闲地、废弃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一)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坚持依法认定和处置、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公平、公正、公开处置好闲置土地。1.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动工开发的出让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2.对闲置满两年以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3.不宜收费与收回的土地,依法下达《延期开发通知书》督促开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
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8
•【字号】淮府秘〔2017〕216号
•【施行日期】201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政策,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降低具体征收标准”的具体规定,经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如
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
市区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四等4元/㎡。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二、凤台县、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毛集实验区按凤台县有关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淮南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
2017年12月28日附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周政[ 2015 ] 3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周政[ 2015 ] 30号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等级范围根据我市城区不同区域发展状况,将城区应税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范围如下:(一)一级土地范围东至大庆路、西至汉阳路、南至黄河路、北至沙颍河。
(二)二级土地范围1.东至周口大道、西至龙源路(原西环路)、南至沙颍河、北至建设大道;2.东至迎宾大道(周商路)、西至新西环、北至沙颍河、南至宁洛高速;3.东至新东环、西至周口大道、南至沙颍河、北至建设大道;4.东至新东环、西至大庆路、南至交通大道、北至沙颍河;5.市经济开发区、华耀城范围内土地。
(三)三级土地范围东至周口大道,西至龙源路、南至建设大道、北至周商高速;市区范围内一、二级范围之外的土地。
(四)四级土地范围川汇区,市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所属乡镇中已划入周口市市区和郊区范围的土地。
二、税额标准(一)一级土地年税额为10元/平方米;(二)二级土地年税额为8元/平方米;(三)三级土地年税额为6元/平方米;(四)四级土地年税额为3元/平方米。
三、执行日期本次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周政〔2007〕23号)同时废止。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徐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6〕46号)精神,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调整方案通告如下:一、税额标准(一)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一等16元/平方米,二等12元/平方米,三等8元/平方米,四等5元/平方米,五等3元/平方米。
(二)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一等10元/平方米,二等6元/平方米,三等4元/平方米,四等2元/平方米。
(三)丰县、沛县、睢宁县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一等6元/平方米,二等4元/平方米,三等2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秉承兼顾相邻地块级次、便于征管的原则,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各县(市)境内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方案见附件。
三、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06〕148号)同时废止。
四、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徐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划分表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2日附件:徐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划分表——结束——。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核准类
80%
(1)纳税人减免税申 请核准表;
(2)亩产税收计算表
(3)土地使用权权属 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复印件、或国土等政 府有关部门提供实际 使用土地面积的证明 材料。存在权属共有 的,提供各方实际使用 土地面积的证明材料。 具体如下:
自用的,提供土地使 用权权属证明资料;
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 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遂政
办发〔2019〕55号)
按亩产税收贝献划分 为一般类,“亩产税收” 达不到6万兀(工业行业) 或13万元(其他行业)的, 但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 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 扶持发展产业纳税人,可 按提升类第四档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 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 失,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 难减免税
损失 当年
酌情减免
(1)税费优惠办理表;
(2)税务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 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 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 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 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 险公司理赔证明;(3) 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4) 年度财务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序 号
税费优 惠项目
减免类 型
文件依据
优惠条件
优惠 期限
减免幅度 或额度
附送资料
1
促进土 地节约 集约利 用税收 优惠(符 合行业 亩产税 收条件 的分类 分档差 别化减 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郑政文[2003]21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郑政文[2003]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郑州市各区范围内及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内5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等级由原来5个等级调整为6个等级。
具体等级的划分,见《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附后)。
三、税额标准市内5区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6元,三级地段5元,四级地段4元,五级地段3元,六级地段1元。
郑州市各县(市)的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及上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2角至2元调整为3角至3元。
四、管理权限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土地使用税需要调整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市地税局批准执行。
本次调整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我市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范围等级的通知-商政〔2015〕72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范围等级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范围等级的通知商政〔2015〕72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原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范围和等级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公平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04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丘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范围、等级进行调整。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包括:梁园、睢阳两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郊区和建制镇。
市区具体包括:梁园区的8个办事处(前进、长征、东风、八八、白云、中州、平原、建设)辖区;睢阳区的6个办事处(东方、文化、新城、古城、古宋、宋城)辖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物流园区);郊区具体包括:双八、水池铺、王楼、李庄、闫集、路河6个乡镇。
建制镇具体包括:谢集、张阁、宋集、李口、高辛、郭村、冯桥、坞墙、毛堌堆、贾寨10个建制镇镇区。
二、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所涉及的应税土地划定为四个范围等级:1、一等地段:南京路-平原路-建设路-睢阳大道形成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108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市县域经济和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划分已不能适应发展要求。
为了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税等级和税率的基础上,对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重新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此次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调整范围为:咸阳市城区、县城、建制镇。
各县(市)需将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全部划入城区等级范围内;各县(市)划入西咸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划入城区范围,确定等级时根据其相邻城区的土地等级,合理确定。
二、时间安排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的调查工作,重新确定土地使用税各等级四址范围,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别发文公布;9月份,要对新的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进行广泛宣传,从10月1日起按新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几点要求(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
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且涉及广大纳税人。
因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有序开展。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庆政规〔2018〕16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庆政规〔201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引导土地使用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要求,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作如下调整:一、单位税额标准大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从20元/平方米至6元/平方米调整为20元/平方米至4元/平方米,分等年税额标准是:一等土地2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8元/平方米、三等土地15元/平方米、四等土地10元/平方米、五等土地7元/平方米、六等土地4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一等地:世纪大道、经二街、纬二路、学伟大街围合区域;世纪大道(经二街至学伟大街段)道路南侧、纬二路(经二街至学伟大街段)道路北侧、晚报大街道路两侧、经六街(纬三路至纬七路段)道路两侧、纬七路(经四街至经六街段)道路两侧区段内的临街第一宗地;昆仑大街、西柳街、西柳北街、滨州铁路、宁安街、聚贤街、华北路围合区域。
二等地:纬二路、晚报大街、经六街、纬七路、经四街、纬五路、纬六路围合区域(扣除一等地);世纪大道、火炬新街、纬二路、学伟大街围合区域;昆仑大街、华北路、聚贤街、宁安街、滨州铁路、中央大街围合区域;世纪大道(龙永路至铁人大道段)道路两侧(扣除一等地)、纬二路(火炬新街至学伟大街段)道路北侧、学伟大街(世纪大道至秀水路段)道路东侧、学伟大街(纬二路至纬十一路段)道路西侧、新潮街道路两侧、长春路(新潮街至新城街段)道路两侧、中央大街(庆虹桥至珠江路段)道路西侧、昆仑大街(西宾路至远望转盘道段)道路东侧、铁人大道(远望转盘道至世纪大道段)道路东侧、西宾路(昆仑大街至玉门街段)道路两侧、会战大街道路两侧区段内的临街第一宗地;卧里屯(安卧路、卧兴路、龙凤湿地、化兴路、兴化南街、化工路、化三南路及化三铁路专用线围合区域);铁人大道、南三路、化工二街、庆化路围合区域。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统一内外资税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具体调整内容(一)征收范围:市本级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标准:按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一级地段,12元/平方米;二级地段,8元/平方米;三级地段,4元/平方米。
二、有关实施要求(一)各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
(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及时变更税种登记,组织税款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表二○○七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表┌────┬───────────────────────────┬────────┐│级别│区域范围│单位税额│├────┼───────────────────────────┼────────┤│一│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环城东路-承天寺巷-威莱大街-月河│12元/平方米│││街-所前街-江南工贸大街-勤劳街-劳动路-益民路-人民路-苕││││溪西路││├────┼───────────────────────────┼────────┤│二│一级区域以外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龙溪港-龙舌江-二│ 8元/平方米│││里桥路-环城南路-杭长桥南路-横渚塘河-西苕溪││├────┼───────────────────────────┼────────┤│三│除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吴兴区行政区域,南浔区行政区域4元/││││平方米││└────┴───────────────────────────┴────────┘——结束——。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阳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等级范围的通知-宛政〔2021〕6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阳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等级范围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阳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等级范围的通知宛政〔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等级范围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等级范围根据我市城区不同区域的发展状况,将南阳市城区应税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土地区域:东环路、雪枫路、北京大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规划京宛大道合围区域。
(二)二级土地区域:一级土地区域外沿与兰南-二广高速(含高铁片区)、宁西铁路、沪陕高速、二广高速、商南高速合围区域。
(三)三级土地区域:一、二级土地区域之外南阳市规划控制区内由市政府确定的各类管理区、开发区、工业园、产业集聚区。
在征税范围内,各级土地区域分界线均含道路两侧临街区土地,适用相邻不同等级区域中的最高等级税额,对临街区以纳税人临街的整宗土地为征税范围。
同一纳税人一块地段多侧开门则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二、税额标准南阳市城区应税土地各等级税额标准保持不变。
(一)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为15元/㎡;(二)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为10元/㎡;(三)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为5元/㎡;(四)河南油田工矿区、蒲山电厂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5元/㎡;鸭河工矿区管理范围为鸭河工区规划控制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5元/㎡;官庄工区管理范围为官庄工区规划控制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5元/㎡;(五)卧龙、宛城两区所属乡镇中,已划入南阳市城区等级范围内的土地,适用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税额标准;蒲山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3元/㎡;卧龙、宛城两区所属其他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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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土地使用税整治通知与市政府村镇规划工作通
知汇编
市政府土地使用税整治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主要对纳税人在拥有或使用土地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以前年度欠缴的税款一并进行追缴;税款清理所属时间从发生纳税义务起至年6月30日止。
二、基本政策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土地,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
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书等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对尚未办理土地手续的应税土地,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测量核实,地方税务机关确认计税。
三、组织实施
此次清理工作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牵头组织,税务机关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清理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办事处年工作目标考核。
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纳税人自查申报阶段(10月15日-10月20日)。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实际占地情况填报《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自查表》,进行自查申报缴纳税金。
《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自查表》按要求填报后及时报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所。
(二)镇、街道办事处核实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项清理队伍,逐户进行核对。
对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将纳税人填报的《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自查表》中的土地面积与国土部门的纳税人土地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对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和没有办理土地手续不能确认面积的,应实地进行测量。
测量核实无误后,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人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情况汇总填报《市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报市地税局和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三)清理追缴阶段(11月11日-11月30日)。
对清理出的欠缴土地使用税的单位或个人,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限期清理追缴,清理追缴情况及时报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市综合治
税办公室要会同市税务部门对镇(街道办事处)土地面积核实、配合催缴税款等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作为此项工作目标考核依据。
税务部门要根据清理情况,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土地税源数据库,积极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土地使用税征管漏洞。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积极配合镇、街道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清理工作,提供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等有关资料,按文件要求及时进行自查申报。
在自查中按规定补缴税款的,可以不予处罚。
自查结束后,各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专项清理队伍对纳税人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发现未依法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除追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政府村镇规划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村镇规划管理,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镇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村镇规划工作,有利于村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防止村镇无序建设,完善村镇服务功能;有利于合理确定新型农村社区、中心村的区位、规模和数量,优化镇村空间布局,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居住;有利于引导产业适当集中,促进产业集聚区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村镇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村镇规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把村镇规划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快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一)目标任务。
各区(市)负责全面启动村镇规划修编工作,XX年底完成省级中心镇、市级重点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及评审工作,到XX年底前,完成所有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并完成所有区(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到XX年底,完成所有保留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二)村镇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住建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编制村镇规划,要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规划编制要体现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注重可操作性;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居环境质量;要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措施。
各级政府要将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区(市)是村镇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由各乡镇负责组织编制,各区(市)要成立乡镇规划编制的领导机构。
市规划局负责各区乡镇总体规划的组织评审报批,并对编制完成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市规划局负责其辖区内乡镇总体规划的评审和审批工作。
市政府对完成编制情况较好的区(市)实行以奖代补,并有计划地选择部分试点乡镇新型社区,由市里统一委托、统一编制。
三、依法做好村镇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对各区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指导各区(市)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市规划局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的管理工作。
(一)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依法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村镇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
(二)要严格查处违反规划行为。
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对于违反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等各类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要健全管理机构和队伍。
要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特别要加强区(市)和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力量。
财政部门要统一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村镇规划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