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住建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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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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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12⽇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6⽉1⽇起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8⽇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以下简称“危⼤⼯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在施⼯过程中,容易导致⼈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程。

危⼤⼯程及超过⼀定规模的危⼤⼯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程地质、⽔⽂地质和⼯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程实际及⼯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件中注明涉及危⼤⼯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程周边环境安全和⼯程施⼯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要求施⼯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保障危⼤⼯程施⼯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续时,应当提交危⼤⼯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案第⼗条施⼯单位应当在危⼤⼯程施⼯前组织⼯程技术⼈员编制专第⼗四条施⼯单位应当在施⼯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提供⼯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第三⽅监测的;(五)未对第三⽅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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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解读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
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
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
以保障。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 要求,现在明确监管部门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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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 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
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 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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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请注意,我所提供的文档范本只能作为参考,具体的法律文档请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编写。

以下是一个示例范本,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特点、建筑材料特性或施工工艺等原因,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对这些工程的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工程参建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组织施工作业。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项目的初步评估,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2. 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3.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4. 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6. 配备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保证施工安全;7. 严格监督和管理施工作业。

第五条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程项目初步评估表2. 施工方案编制模板3. 安全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维护国有财产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七章四十条。

较原住建部建质[2009]87号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大幅增加。

新规定有如下鲜明特点;1、原为《办法》,现为《规定》。

新《规定》具有强制性。

2、《规定》级别升高。

原为司级文件,现为部级令。

3、执法依据更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4、执法范围更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5、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及处罚办法。

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危大工程现场监测单位等责任划分更明确。

2018年5月17日为配合住建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一下九个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七、关于验收人员八、关于专家条件九、关于专家库管理建办质【2018】31号文对原住建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进行了重新修订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是对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的修订。

引用的法律条文级别更高,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更具强制性。

第二条本条是对原《管理办法》条文的修订。

第三条本条文第一款是对原《管理办法》条文的修订。

第二款为新增条款,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住建部门划分。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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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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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正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分部分项工程。

具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四条安全管理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责任划分:明确各方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安全责任,确保人员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2. 施工组织措施: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组织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3. 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运输、高空作业、临时用电、消防等方面的特殊措施。

4. 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5.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及责任人,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方案审核,不得委托他方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应指出具体问题并要求整改。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自行购买安全生产保险,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够有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细清单。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的安全管理,具体工程划分和安全管理要求以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为准。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层建筑耐火结构、大型设备安装、爆破拆除等。

具体范围由住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招投标阶段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工作安全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预案。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安全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预案等。

评标时应对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权重。

第九条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安全预案,详细规定施工各阶段的安全措施、设备要求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管理和危险性较大的工序的安全监督。

部令第37号“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解读【含对比解析】(2018.5.8)修

部令第37号“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解读【含对比解析】(2018.5.8)修

(二)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2017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 45.9%和46.6%。
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2017年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 约52.1%和58.1%。
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一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波动。 自2012年起,事故下降幅度开始减缓,且 局部出现波动,到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出 现上升, 201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分 别高达43.44%和32.67%。
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
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方案应当
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管理规定》的特点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施工依据)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 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 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 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2018 住建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

2018 住建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

2018住建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危大工程安全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了重大影响。

为此,201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建立并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促进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一、什么是危大工程《规定》对危大工程的定义为:建设、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涉及爆破、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危险品等且因施工需要需施行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可以看出,危大工程是指涉及高风险、安全风险比较大、施工要求严格的工程。

二、《规定》主要内容(一)安全管理的责任《规定》规定了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同时将危大工程分为四个等级进行管理。

其中,《规定》强调危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重要性,该证书是危大工程施工前必须获得的资格证书。

(二)方案编制和审核率先做好危大工程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可以保证整个施工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首先,将危大工程划分为四类,并对四类危大工程提出了相应的编制条件和审核要求。

(三)危大工程施工中的管理危大工程施工中的管理是重点内容,包括对现场状况的控制和监督,危大工程管理人员的配置和资质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等。

(四)质量与安全的联动管理在危大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与质量应该联动。

《规定》强调,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仅要做好安全管理,还要注意质量问题。

同时,还规定了质量检查程序,要求各方严格依照程序操作,确保检查结果和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三、《规定》的亮点(一)设立危大工程等级制度针对危大工程的不同特点、施工难度和风险等级不同,设立了四个等级的危大工程等级制度。

这个制度可以更切实地解决危大工程的安全问题。

(二)规定方案编制和审核的要求方案编制和审核是危大工程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规定了严格的编制和审核要求,从源头上控制了危大工程的安全风险。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31号文解读—姚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31号文解读—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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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
图1 2017年事故起数情况
201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692起、死亡807人,比2016年事故 起数增加58起、死亡人数增加72人,分别上 升9.15%和9.80%。
图2 2017年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2017年全国有31个省(区、市)发生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7个省(区、 市)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脚手架坍塌 4.35%
车辆伤害 4.35%
机械伤害 4.35%
火灾和爆炸 8.70%
土方坍塌 21.74%
中毒和窒息 8.70%
吊篮倾覆 8.70%
模板支撑体系 8.70%
其他坍塌 13.04%
图6 2017年较大事故类型情况
起重伤害 17.39%
按照事故类型分析:
高处坠落事故占全部事故起数的47.83%。 而在较大事故中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 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新增)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新增)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原《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同时作废。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特点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共七 章四十条。较原住建部建质[2009]87号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大 幅增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时间:2020年04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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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3.强化危大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责任。
《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 理责任,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 工程师等人员具体职责,形成完善的危大工 程安全管理体系。(第5条、第6条、第17条、 第18条等)


三 四
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四)《管理规定》制定的过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事故统计图1(2003年-2017年)
总则 前期保障 专项施工方案 现场安全管理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共40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明确危大工程定义和范围。
《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危大工程,是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分部分项工程。(第3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解读
2018年5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质 量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安 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管理规定》主要条文详解
2017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45.9%和46.6%。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事故统计图2(2003年-2017年)
2017年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52.1%和58.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一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波动。
自2012年起,事故下降幅度开始减缓,且局部 出现波动,到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出现上升, 201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分别高达43.44%和 32.67%。 二是较大及以上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的群死群伤事故仍时有发生。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4.完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度。 《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 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方 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第 10条、第11条、第16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2017年7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 区工程一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 2人受伤。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2016年11月24日7时50分,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丰电三期 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脚手架)倒塌,造成特别重大事 故,74人死亡。(视频)
第四条(安全监管主体)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范围
分部分项工程
质 量 安 全
原 87 号文
分部分项工程
现 31 号文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 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 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 、降水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ຫໍສະໝຸດ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 况, 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今年第一季度,发生较大事故8起、死亡35人, 同比分别上升14.3%和25%,特别是1月下旬短短10 天时间,发生了5起较大事故,2月上旬发生了1起 重大事故,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其他 13.44% 机械伤害 4.77%
机械伤害 4.35% 车辆伤害 4.35% 其他坍塌 13.04% 土方坍塌 21.74%
起重伤害 10.40% 高处坠落 47.83% 坍塌 11.71%
脚手架坍塌 4.35% 火灾和爆炸 8.70% 起重伤害 17.39%
中毒和窒息 8.70%
物体打击 11.85%
吊篮倾覆 8.70%
模板支撑体系 坍塌 8.70%
2017年全部事故类型情况
2017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5.明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管理规定》明确,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 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 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 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 方面要求。(第12条、第13条)
质 量 安 全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2017年23起较大事故 中,以基坑坍塌、起 重伤害、模板支架坍 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 故共17起、死亡64人, 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 的73.91%和71.1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2017年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 中心(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发生一起高处作 业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二 三 二
《管理规定》主要条文详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四)《管理规定》制定的过程
2014年,正式启动。 2015年,起草完成初稿,召开全国座谈会。 2015年7月、2017年5月和2017年9月,分别赴北 京、江西、广西、重庆等地开展调研。 2017年1月,向国家相关部委和各省住建部门书 面征求意见。 2017年9月底,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国 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三)《管理规定》的特点
提高层次。从部文到部令。

健全体系。从施工单位负责到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共同 负责。 落实责任。从没有法律责任规定到分门别类规 定详细的罚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质 量 安 全
5月17日,《住房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建办 质〔2018〕31号)
一、基坑支护、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 )或虽未超过3m但 地 质 条 件 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 支护、降水工程。 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 工程。 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一、基坑工程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 滑模、爬 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 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 (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 设计值) 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 计值) 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 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 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 支撑体系。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 三、起重吊装及 四、起重吊装及 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机械 安装拆 安装拆卸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卸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 的安装、拆卸。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 架工程。 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 (二)附着式整体 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自制 卸料平台、移动 操作平台工程。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 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 五、拆除工程 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施或其它建、 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 六、暗挖工程 、洞室工程。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七、其它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七、其它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程。 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工程。 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 及地方技术标准 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 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 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 三、模板工程及 二、模板工程及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 支撑体系 支撑体系 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 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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