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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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依法公正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积极应对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本解答。

1.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复,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对涉及国防、外交等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的,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3.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答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除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二)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程序终结后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

4.申请人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答:申请人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非常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义务主体,也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实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福音,因为在过去政府的工作信息不对群众公开,导致群众不能够更好的提出自己的需求,也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无尽的政府信息公开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虽然申请信息公开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但是有很多人会寻找法律的漏洞,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实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福音,因为在过去政府的工作信息不对群众公开,导致群众不能够更好的提出自己的需求,也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无尽的政府信息公开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虽然申请信息公开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但是有很多人会寻找法律的漏洞,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一、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激增,以成都市某区法院为例,2012年,该法院第一次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当年度合计受理二件该类案件;到了2013年增长率了50%,即增加为三件;2014年,该类案件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仅仅是上半年就增加了约八倍,案件数量达到了二十八件(1)。

在以上案例中,有不少属于诉讼人多次反复提起的,要求处理他们与述称的诉讼要求根本没有任何联系的信息公开申请与诉讼,该类问题实质上是对十分有限的司法与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

在今年的“两会”中,就有代表指出“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制滥诉的规定,人民法院面对滥诉尚无有效处置依据和办法,滥诉当事人也无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2)”由具体状况来分析,信息公开案例中的滥用诉权通常可以概括为下面几种:▲(一)对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有异议而不断重复申请信息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涉征地拆迁占了不小的比例,以上文所述的成都市某区法院为例,从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其合计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总数为三十三件,其中要求公开有关土地征收类政府信息的案件占比为75.76%,即二十五件(3)。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若干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若干问题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司法审查与一般行政案件相比,在不少方面具有特殊性:原告资格更加宽泛;被告除了传统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外,公共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告;在起诉期限问题上,难点是确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起诉期限;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主要有责令履行、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确认判决。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首要立法宗旨就是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为此,《条例》规定了对政府信息申请人以及第三方的权利保护制度。

申请人和第三方在认为其权利受到政府公开或者不公开信息侵害时,诉诸法院寻求保护,从而引发法院对政府相关行为的司法审查。

与传统行政案件相比,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在原告资格、被告资格以及合法性审查等各个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是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

关于何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指相对人或相关人应受司法所保护的利益受到或可预见的将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其法律地位已经或将受到限制或剥夺。

’,[1]按照这一解释模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要件之一是相对人或相关人有应受司法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归结于公法上的权利,例如参与权、知情权以及受益权等等。

而《条例》第1条就规定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保护,故尔,可以认为相对人或相关人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评标报告是否应当公开?

评标报告是否应当公开?

评标报告是否应当公开?
问:为了增加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也便于投标人和社会监督,是不是应当将评标报告予以公开?
答:评标报告因涉密不宜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评标报告虽属于政府信息,但因涉及商业秘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除非招标人同意或者涉及公共利益时可以公开。

对于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内容一般不得泄露,也不能公开,这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另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也均未要求评标报告应当公开。

信息公开审查要点

信息公开审查要点

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审查要点一、答复期限相关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注意问题:1、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期限答复,避免超期答复。

某些行政机关并未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甚至在文件流转过程中,将申请文件丢失,忘记做答复。

2、延期通知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告知申请人,超出15个工作日答复而不做延期,即视为逾期答复。

二、补充告知相关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高院解答》)第一条: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复,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问题:1、申请不明确,未要求补正。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申请内容的表述有歧义,而未要求申请人加以明确,仅以自己的理解进行答复,导致最终答复有误;2、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然要求补正。

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很明确的申请要求补正,影响了申请人的权益,使补正通知书成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补正告知通知书是否可诉。

原则上,如补充告知后,又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补充告知书为过程性行为,不可诉;如补充告知后,未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则补充告知作为最终产生实际效力的行政行为,可诉。

4、补正告知书应明确。

行政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行政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1、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B。

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C。

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D。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务员录用。

选项A错误.《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据此可知,市公安局无权批准.选项B错误。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据此可知,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选项C正确.《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选项D错误。

《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2、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

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评估应当定期进行B.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C。

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D.评估同样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选项A正确,选项B。

C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选项D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依法公正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积极应对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本解答。

1.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复,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对涉及国防、外交等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的,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3.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答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除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二)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程序终结后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

4.申请人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答:申请人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非常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义务主体,也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

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11-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禁止判决——兼析《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J], 安晨曦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J], 王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J], ;
4.将被改写的《档案法》和将被颠覆的档案学理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司法实践案例分析 [J], 吴雁平;刘东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0]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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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案卷材料信息公开应如何进行

行政案件案卷材料信息公开应如何进行

When everyone talks about how lonely they are, I think they are happ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行政案件案卷材料信息公开应如何进行我国政府的相关信息公开应保证相应的公开制度和法律要求,对于行政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相应的公开应不包括国家的机密和相关的商业机密。

下面就行政案件案卷材料信息公开应如何进行,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我国政府的相关信息公开应保证相应的公开制度和法律要求,对于行政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相应的公开应不包括国家的机密和相关的商业机密。

下面就行政案件案卷材料信息公开应如何进行,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无疑是在履行职责,案卷材料就属于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卷宗的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行政案卷材料属于可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案卷材料是一种特殊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一,案卷材料包含有众多主体的个人信息。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众多的主体。

这些主体一般包括行政机关参与办理、审批案件的工作人员、涉案的当事人(如行政处罚的对象)、行政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的证人、当事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等,有的行政案件中还有举报人。

这些众多主体的个人信息或多或少地都保存在案卷材料当中。

这些信息牵涉到各类主体的权益,公开行政案卷材料信息必须注意不得损害其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许多行政案卷材料包含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98.独角兽法考(行政法)-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有关问题

298.独角兽法考(行政法)-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有关问题

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有关问题(一)受案范围重点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1.(2012-2-85)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A.黄某要求市政府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政府公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C.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答案】BCD第4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审查及信息公开的方式

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审查及信息公开的方式

最⾼法院判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政⾏为的审查及信息公开的⽅式 【裁判要旨】 1.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所要解决的,只是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应当如何公开的问题;被诉的具体⾏政⾏为通常是指⾏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为,对与政府信息相关联的其他具体⾏政⾏为的合法性进⾏审查,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任务。

2.法律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是为了保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向不特定公众“公告”政府信息,可能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却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裁判⽂书】 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 ⾏政裁定书 (2018)最⾼法⾏申3922号 再审申请⼈(⼀审原告、⼆审上诉⼈)解恒顺,男,1945年5⽉13⽇出⽣,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再审被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孟州市⼈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定路中段。

法定代表⼈吕沛,该市⼈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解恒顺因诉孟州市⼈民政府(以下简称孟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不服河南省⾼级⼈民法院(2017)豫⾏终3203号⾏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宇、审判员阎巍、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民法院⼀审查明:2017年4⽉28⽇,解恒顺向孟州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太澳⾼速公路孟州段建设⽤地批准⽂件和征地补偿安置⽅案。

2017年5⽉15⽇,孟州市政府办公室作出《⾮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载明:经查,解恒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规定,建议向国⼟资源局咨询。

孟州市政府于2017年5⽉17⽇向解恒顺邮寄送达上述告知书。

解恒顺收到该告知书后不服,于2017年5⽉25⽇向法院提起⾏政诉讼,请求:撤销孟州市政府2017年5⽉15⽇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判令其依法公开(公告)太澳⾼速公路孟州段建设⽤地批准⽂件和征地补偿⽅案。

2014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14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14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1、下列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的说法确的是( )A.由于失主陈某提供了被盗的其新买手机的发票,能够认定手机的价值,公安机关可以不对手机进行价格鉴证B.钱某与邻居刘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钱某扇了刘某几个耳光。

刘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后,钱某当场赔付200元并要求调解,刘某同意,此案可以当场调解。

C.郑某与秦某恋爱分手后仍经常发送淫秽信息,干扰秦某生活。

秦某报警后,经双方同意,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郑某在调解过程中逃跑,只要秦某同意调解,公安机关仍然可以适用调解D.邓某因殴打他人被甲县公安局处500 元罚款,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经邓某申请和甲县公安局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罚款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案件价格鉴证、当场调解、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涉案财物的管理。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第2款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因此,A正确。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第3款规定,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

因此,B正确。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4条第6项规定,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因此,C错误。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1条规定,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因此,D正确。

22 、2014年1月,某县公安局对金某开办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决定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0天后,公安机关再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并未停业整顿,且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仍然有未如实登记的情形,遂又对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并吊销该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特种行业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1〕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

①指结案年度,上年的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

2008年度信息公开案件统计起止日为当年5月1日至12月20日。

②魏丽平、何世军:“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疑难问题初探”,载河南法院网。

③吕艳斌主编:《行政诉讼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文/赵雪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三年多以来,很多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但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也为数不少。

以南京市为例,2008至2010年①间,全市两级法院(含1家中级法院、13家基层法院)共受理信息公开行政一审案件41件,总受案数从2008到2010年分别为3、9、37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占结案总数的6.25%,而实际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远不止于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撤回或修改了诉状,或在法院立案后经释明撤回了起诉。

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条例》对起诉条件规定的原则性、社会现象的纷繁芜杂性等因素使然,对于具体个案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内部也常常在审查标准上存有分歧。

厘清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条件的审查标准,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从而切实保障其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仅选取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个疑难问题加以研判和分析。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案件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案件中,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识别和认定,最易产生的分歧在于,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是否必须与申请公开的信息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条例》第三十三第二款规定需“侵犯其合法权益”才可诉,确立了必须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有资格起诉的原则,因此,原告只有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具有起诉资格。

②笔者则认为,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和申请获取信息的主体资格有所不同,只要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就可以成为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适格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有哪些?(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日益展开,最高法也出台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其实是为了让政府更加有效的工作,避免因为政府信息的不公开而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法律的灰色地带。

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的相关知识。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实现其立法目的,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行政审判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升,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过程中,现有法律没有细化规定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给审判实务带来阻力。

本文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是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

关于何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指相对人或相关人应受司法所保护的利益受到或可预见的将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其法律地位已经或将受到限制或剥夺。

‛,①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对行政法律关系较为全面的概述。

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就是规定了对公民、法①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

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保护。

因而相对人或相关人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可以看出,任何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相关政府部门都应该受理并作出答复。

《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属于一种法定权利,即使这种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拒绝,申请人也已经与这种拒绝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也即无论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答复,都在申请人与被申请机关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法院就应当受理。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评析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半来,由于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以保障有效实现。

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范围:对政府信息做了区分,协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关系等。

但其内容也存在被政府作为据以拒绝公开口实的可能、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成本、庭审方式不能满足新型案件的要求等问题;因此,增加政府举证责任,借鉴日本《信息公开法》所确立的“屏蔽审查原则”,在其中确立屏蔽审查程序等修改是必要的。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屏蔽审查原则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04(2011)01-0067-07一、《规定》本身的优点与不足“如果一个大众化的政府没有大众化的信息或获取信息的方式,那么它不过是一出闹剧或一出:悲剧的序幕或二者皆是。

知识永远统治无知:那些希望自主的人民必须利用知识的力量武装自己。

”“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而公开行政是最好的防腐剂,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

”政府信息应向公众开放已为举世所公认。

公众的知情权受到广泛关注,但法院的作用往往被忽视。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司法是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法院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诉讼案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完全套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现有相关诉讼制度。

为尽快解决信息公开诉讼难的困境,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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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
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第五条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
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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