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24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4]299号
•【施行日期】202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市政府第8号令),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公示,现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
本计划共计92项,其中,71项为制定项目,21项为修订项目,完成期限为两年。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规定,按计划及时完成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将各阶段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刘宙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6分机,传真:54236062。
)附件
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共计92项)制定项目:71项
修订项目:21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沪食药监[2004]325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2004〕325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为了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储存、调剂、自制制剂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并请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察,使本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更趋完善。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剂、配制制剂等药剂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设立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等级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市监产质2024004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我局紧紧围绕保障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本市产品质量总体状况,维护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市级计量器具、能效水效、商品(过度)包装等抽查计划另行发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能转变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医疗器械零售连锁”、“各类医疗 器械”的除外)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将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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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国际合作处) (三)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四)规划财务处 (五)科技信息处 (六)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 (七)食品生产监管处 (八)食品流通监管处 (九)食品餐饮监管处 (十)药品化妆品注册处 (十一)医疗器械注册处
机构职责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 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四)负责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化妆品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 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审查,负 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 作。参与制定地方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沪食药监药化管〔2015〕612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化管〔2015〕612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71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今年将集中对全市《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换发。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持有我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换证申请2015年10月22日前,各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换证自查及申请资料准备工作。
自查合格的企业,10月8日起可登录市局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填报换证申请,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有多个生产基地且跨区县的,按涉及区县数量提交书面资料套数),同时,将书面资料上报至市局受理中心(河南南路288号1楼大厅)。
(一)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补充信息表》;3、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全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各生产范围(品种)有效期内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标注设备、洁净级别)、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7、企业自查报告,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各生产范围五年来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概述、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2)企业2011年以来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备案情况;(3)近两年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仅限制剂生产企业);(5)近两年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药品抽验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6)近五年内有不合格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公告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7)生产工艺包含中药前处理或提取工序时,企业相关生产设施设备、产能与生产规模匹配情况(请对相关产品的品名、剂型、提取方式以及是否具备提取能力进行具体说明);(8)原料药中间体生产、生化制剂中间体生产、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等关键生产工序的质量管理情况;(9)委托生产、委托检验情况;(10)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检验能力以及近两年实际运行情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相关监测哨点医院、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61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请各相关单位根据方案要求,依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规范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了解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原因,提升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早期预警控制能力。
二、定义及监测范围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均属于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范围。
三、监测依据(一)法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单位概况: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口岸药品检验所)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的技术支撑机构。
成立于1953年6月,由当时的上海市卫生试验所和华东药品食物检验所合并建成。
原称上海市卫生局药品检验所,1990年9月改称上海市药品检验所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药品检验所,2005年8月更名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990年8月通过上海市技监局计量认证;2002年8月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按照ISO/IEC17025认可准则进行的实验室认可(No. L0004);2004年1月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监督评审和扩项认可;2004年8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化诊疗试剂等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的认定;2005年8月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265个参数的扩项认可;2006年3月通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5大类合计653项参数的计量认证复评审,新增检验参数102项。
目前已成为一家具备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测能力的政府专业检验机构。
现有实验大楼面积11870m2,综合管理楼包括业务接待大厅面积3920m2,动物房面积1127m2,特殊功能用房面积约200m2,总建筑面积达17000m2。
近年来,依靠国际先进的仪器设备和长期积累的技术经验,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接了国家科技部、国家药典委员会和上海市科委等诸多重大科研项目,先后荣获全国科学大会奖,卫生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上海市重大科研成果奖,上海市药学科技奖等奖项。
联系方法: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江张衡路1500号邮编:201203电话:1、前台接待处:************-268872、业务受理处:************3、研究所:************4、办公室:************5、投诉举报电话:************-26712传真:1、业务受理处:************2、研究所:************3、办公室:************电子信箱:******************.cn网址:人员情况:现有在编在岗职工200人,其中博士3人,硕士52人、大学毕业70人,大专毕业41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全所人数的83%;专业技术人员174名,高级职称41人,中级职称62人,初级职称71人,占职工总数的87%;硕士生导师6人;第八届中国药典委员会委员7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5人,药品审评专家2人;国家实验室认可及计量认证评审员2人;2005年版中国药典英文版编译委员4人;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共计14人。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文件要求,承担本市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要按照文件要求,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部对1997年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制订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
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我局梳理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并经2017年局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试行,并将在试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汇总,及时反馈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实践中,若具体案由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范围确定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范围确定结果的通告正文:----------------------------------------------------------------------------------------------------------------------------------------------------关于公布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范围确定结果的通告根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7〕5号)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鉴定范围进行了重新确认。
经单位提交材料,专家审核,确定了本次《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及组织单位鉴定范围,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名录内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在确定的鉴定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附件: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鉴定范围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5月3日附件18px;">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鉴定范围表序号单位名称质量鉴定的范围(产品代码)1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3611,3612,36202上海材料研究所3130,3240,3251,3252,3253,3254,3259,3331,3333,3482,3483,3484,34893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3465,38234上海机械工业内燃机检测所34125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1711,1712,1713,1721,1722,1723,1731,1732,1733,1741,1742,1743,1751,1752,1761,1762,1763,1771,1811,1819,1821,1829,1830,1910,1921,1922,1923,1929,2110,2130,2912,2913,3311,3321,3322,3323,3324,3329,3340,3360,3481,3482,3483,3484,3489,3421,3422,3423,3424,3425,3429,3441,3442,3443,3444,3445,3446,3451,3452,3453,3459,3463,3467,3591,38616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1711,1712,1713,1721,1722,1723,1731,1732,1733,1741,1742,1743,1751,1752,1761,1762,1763,1771,1772,1773,1779,1781,1782,1783,1784,1789,1811,1819,1821,1829,1830,1941,19427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911,2912,2913,2914,2916,2919,2921,2922,2924,2926,2927,2929,3011,3012,3021,3022,3023,3024,3029,3031,3032,3041,3089,3130,3240,3251,3252,3259,3311,3312,3393,3399,3441,3442,3443,3421,3422,3423,3424,3425,3474,3464,3851,3511,3514,3515,3611,3612,3620,3640,3660,3670,3821,3822,3823,3824,3825,3829,3812,3813,3819,3859,3831,3981,3982,3983,3984,3985,3990,4011,40128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3391,3333,3311,3360,3482,3393,3381,3389,3423,3462,3461,3451,3452,3453,3459,3484,3511,3516,34639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3911,3912,3913,3914,3915,3919,3921,3922,3961,3962,3963,3964,396910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2621,2622,2623,2624,2629,263111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385712上海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3464,3851,3852,385313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2666(治理空气污染药剂),268914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2666,3591,3597,402115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3311,3481,3482,3483,3484,348916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3311,3312,3329,3331,3333,3340,3351,3352,3359,3389,3391,3392,3393,3394,3399,3443,3452,3459,3481,3482,3484,3489,3431,3444,3445,3446,3511,3514,3515,3442,3462,3463,3464,3821,3822,3823,3824,3825,3829,3831,3834,3491,3534,3541,3542,3543,3546,3549,4011,3561,3812,3813,3819,3990,3851,3852,3853,3854,3855,3856,3857,3859,3951,3952,3953,3981,398417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346418上海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监测中心有限公司3130,3140,3211,3212,3213,3214,3215,3216,3217,3218,3219,3221,3222,3229,3231,3232,3239,3240,3251,3252,3253,3254,3259,3311,3391,3392,3393——结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81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2012年2月6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释、报备以及经费预算等工作。
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的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人工关节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人工关节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人工关节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药监)及我院《医疗植入物监督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工关节植入技术限骨科、运动创伤外科使用。
二、人工关节器械包括人工髋关节、人工膝关节、人工椎间盘及人工椎体。
所有手术用医疗器械必须统一使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我院医疗设备部采购的植入器材,并严格按照医疗设备部制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申购、使用及追溯管理。
三、专科医师在使用人工关节植入技术时,应认真遵守有关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人工关节植入手术适应证。
四、行人工关节植入术前必须由科主任主持、全科进行术前讨论,针对手术适应症、禁忌症、书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有明确的适应症,无禁忌症者,由科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展。
术前应制定严密的手术方案,对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有充分的估计并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五、术者应当由本院具有人工关节植入技术资质及经验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第一助手由高年资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术前术者及第一助手必须与患者及其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使患者及委托人能理解的方式向患者及委托人告知患者植入人工关节的目的、手术风险、可供选择的人工关节器械的种类、收费标准、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尊重病人及委托人的自主选择选权,并由病人或委托人签署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知情同意书及手术知情同意书。
六、术中由术者根据手术所见的实际情况决定该病例是否继续进行人工关节植入手术,对不能完成植入性的病例术前应有充分的估计,尽可能减少手术对患者带来的损伤。
七、术后应有术者或第一助手客观、完整记录手术过程,对手术中出现的难点进行及时总结及改进。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第一届
附件:上海市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担任职务1 王龙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主任委员2 谢敏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常务副主任委员3 殷欧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副主任委员4 郑光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副主任委员5 王磐石上海市卫生局副巡视员副主任委员6 徐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副主任委员7 卢钟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副主任委员8 顾振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察处处长秘书长9 蔡淳上海市卫生局副处长副秘书长10 陈峥嵘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处长副秘书长1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单位委员2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单位委员3 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单位委员4 市质监局食品处单位委员5 市商务委市场运行调控处单位委员6 市卫生局疾病预防与妇幼保健处单位委员7 市经信委都市产业处单位委员8 市食药监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单位委员一、产品与规范分委员会1 张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主任委员2 段文锋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副主任委员3 孟瑾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副主任委员4 王慧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营养科学研究所委员5 马志英上海市食品研究所委员6 钟全斌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委员7 王苏雯浦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8 葛佩芳徐汇区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9 厉曙光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委员10 蔡友琼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委员11 蔡美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12 刘弘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3 邱从乾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14 刘晔青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15 王锡昌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二、检验方法与规程分委1 王彦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主任委员2 汪国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委员3 郭德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主任委员4 张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5 王柯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员6 姚再男上海农药研究所委员7 赵志辉农科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委员8 曹程明市质检院食品化妆品质量检验所委员9 彭少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10 于慧娟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委员11 陈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2 赵大云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系委员13 王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14 黄士新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委员15 顾鸣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员。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法制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法制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沪质技监量[2011]611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法制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11〕611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的法制计量管理工作,确保医用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法制计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变思想认识,层层落实责任法制计量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
依法做好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能够及时发现失准或存在故障的医用计量器具,使在用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处于良好状态,给医疗诊断提供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撑。
这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也是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更是实践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本市医疗机构基本能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强检医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但在非强检医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方面,由于部分机构领导不重视、法制计量意识不强、认识上存在误区等原因,目前本市医疗机构非强检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率普遍不高。
不少机构甚至认为非强检计量器具就可以不检定、校准,或是可以用生产企业的维保来代替计量技术机构的依法检定、校准。
而这些器具往往直接用于救护和诊疗上,一旦失准将会危及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严重的医疗风险。
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制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风险意识,层层落实责任。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沪卫监督[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37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本市有关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30号),根据文件要求,我局已开发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为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现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指定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单位)的管理工作。
对存在违反预防性健康检查规定、出具虚假健康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使用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单位,应取消其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资格。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组织开展对健康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汇总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统一印制、发放《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以下简称《健康合格证》)底卡以及体检章,并建立发放台帐。
三、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健康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健康合格证》底卡和体检章管理情况等,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收集、汇总后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定期向辖区内健康检查单位发放《健康合格证》底卡,并建立发放台帐。
四、各健康检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健康检查的管理工作,保障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顺利运转,并做好下列工作:(一)加强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管理1、配备电脑、打印机、塑封机等基本的硬件设施,保证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及制证工作的开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
业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生[2017]1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05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生〔2017〕11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认证审评中心: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规定,报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现就不需要备案的企业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企业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由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制定,并由企业法定
代表人。
上海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做好本市有关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做好本市有关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做好本市有关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沪府发〔2004〕51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市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单位)承担。
本着便民原则,各区县卫生局应在辖区内指定2个以上健康检查单位,并将其单位名称及地址定期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谁体检谁发证,谁体检谁负责”的原则,自2006年9月1日起,各健康检查单位负责健康证明的制证及发放工作(健康证明样张见附件1),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不再负责健康证明的审核、发放工作。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统一印制,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定期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报辖区内各健康检查单位名单并领取印制的健康证明。
各健康检查单位向所在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领取健康证明。
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别按领取数量收取健康证明印刷成本费,并建立领取台帐制度。
四、健康证明的编号格式为:“沪+区县简称+□□□□(年份)+□□(体检单位号)+□□□□□(流水号)”。
体检单位号由健康检查单位所在区县卫生局统一编设。
上海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等关于加强本市现制现售水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等关于加强本市现制现售水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等关于加强本市现制现售水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告为了加强本市现制现售水安全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现制现售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供水方式。
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的形式为:由市民自带盛器到现制现售水供水屋或现制现售水自动售水机买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卫生许可:(一)向自带盛器市民供应现制现售水的经营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卫生部门申请现制现售水卫生许可。
(二)向自带盛器市民供应现制现售水的供水屋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部门申请现制现售水卫生许可。
(三)转变现制现售方式,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生产许可。
三、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本市将开展现制现售水安全卫生专项整治活动。
本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于8月31日前向卫生部门或质量技监部门申请卫生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重新申请有关证照。
未取得现制现售水或桶装饮用水证照的,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或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
四、生产经营者逾期既未向卫生部门申请现制现售水卫生许可证,又未向质量技监部门申请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按以下情况处理:(一)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者属于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督促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注销其非正规就业证,注销证书后仍在生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0.24
•【字号】沪质技监标[2012]692号
•【施行日期】2012.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函
(沪质技监标〔2012〕692号)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你所《关于上报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报告》(沪卫卫监[2012]42号)和《关于上报第一届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草案)的报告》(沪卫卫监[2012]54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方案,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郝模
副主任委员:徐天强、葛燕萍、高玲、周艳琴
委员:仇伟、毛洁、王频、卢伟、刘洪、朱国英、朱素蓉、达庆东、宋伟民、张帆、张蓓蕾、杨彦敏、邹和建、邹荣、XXX、周志俊、俞淑华、施榕、郭常义、蔡吟花
秘书长:周艳琴(兼)
秘书:张蓓蕾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0月24日。
上海市卫生监督机构一览表
8 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长阳路197号
9 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眉州支路78号
10 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月明路158号
邮编
200031 200011 200237 200051 200041 200333 200072 200082 200090 201901
11 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闵行区莘东路520号
序号
名称
1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地址
常熟路280号
2 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制造局路181号
3 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永川路50号
4 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云雾山路39号5-6楼
5 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江宁路422号甲
6 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北石路540弄30号
7 闸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永和路195号
201199 201800 200136 201620 201599 201799 201400 202150
12 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塔城路264号
13
பைடு நூலகம்
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 所
张杨路3039号
14 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文诚路801号
15 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朱泾镇人民路95号
16 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华科路550弄3号楼
17
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南桥镇南奉公路9218 号
18 崇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城桥镇一江山路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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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9]3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开展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9〕38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规定,做好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具体备案受理单位、受理地点见附件。
二、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对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备案且仍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后认为需要重新修订的,应
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要求制定并公布本市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单位和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单位和受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