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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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6-05—31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建筑施工领域法律问题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2)关联性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存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司法鉴定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公正、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应独立于诉讼双方,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技术性原则:司法鉴定应基于现有的科学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专业知识对纠纷进行鉴定; 3. 当事人参与原则:当事人有权参与鉴定过程,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4. 忠实记录原则: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要进行忠实记录,确保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5. 及时准确原则: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地完成鉴定任务,以满足法院审判的需要。

司法鉴定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勘验; 2. 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技术问题; 3. 对鉴定结果进行书面报告,陈述鉴定结论及相关事实依据; 4. 提供鉴定意见,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技术依据。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委托和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2. 鉴定资格审查:法院对受理的鉴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3. 鉴定任务确定:法院确定鉴定的具体任务和范围,并发出鉴定通知书,通知各方参与鉴定; 4. 鉴定过程:鉴定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收集证据材料、进行实验分析等工作,依据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 5.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结果编写鉴定报告,详细陈述鉴定过程和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6. 陈述会议和听证会:根据需要,法院可以组织陈述会议和听证会,各方对鉴定报告进行陈述和辩论,进一步明确和证实鉴定结论; 7. 鉴定结果的使用:法院根据鉴定结果,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对纠纷的判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随之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保证。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

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

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鉴定材料的移交不规范,严重影响了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法律对移送鉴定的证据材料先进行质证还是先移送鉴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法院既可以先质证后鉴定,也可以先鉴定后质证。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分析摘要:在司法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司法鉴定工作常面临挑战,如何在鉴定过程中保证公正性,司法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利益,这是每位司法鉴定人都应深思的问题。

基于此,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围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引言: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和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建筑工程中的司法鉴定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一项新型的鉴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整个行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文章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鉴定启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该条的措辞来看,鉴定申请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

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然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皖高院[2002]67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第一,建筑物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当事人对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第二,建筑物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第三,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第四,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房地产合同无效的;第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

”该规定表明,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依职权进行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渐降温,建筑领域企业利润降低,企业生存压力不断加大,建筑行业合同纠纷问题较为突出。

在建筑工程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纠纷占比较大,因此,加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尤为重要,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

标签: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司法鉴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存在低价竞标、变更确认手续缺少、范本合同不标准等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还会增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增加工程建设成本开支。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最为常见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案件处理方法和手段,它可以较好地为司法机构提供较为科学的解决依据。

但是建设工程本身具有较为特殊的特性,因而仍需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规范。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近年来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纠纷问题频发,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工程款项。

例如业主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拖欠严重;工程竣工结算时业主方和施工方的工程价相差较大。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纠纷案件当中,造价纠纷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为几十万甚至几千万。

在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纠纷当中,双方当事人如果只是凭着起诉价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不能得到法庭的信服。

因此,要经过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才能够成为“法律凭证”。

在造价纠纷案件中,证据决定纠纷案件输赢的关键。

因此只有经过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才能够作为法庭证据,才可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二、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讨(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或标准问题在诉讼中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首先要解决的是采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问题。

实务中,我国各类专业鉴定机构采用的工程造价鉴定方法,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全国各级行政区域建设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区单位工程估价表》,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注:这些文件即是本文前面所说的专业技术方法,也称行业统一定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林立而起,因建设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随着人员的流动、物价的变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纠纷也随之而来。

近几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的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

而停工必然会带来各项不利的影响,包括工期的拖延、材料、人工等价格的上涨以及垫资产生的利息等等。

作为承包人如何对工程停工、窝工进行索赔,以及索赔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引言当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整体呈现总体数量较大,同时有着逐年增长的趋势。

从具体司法实务角度来看,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纠纷在具体诉讼中出现过较多次的证据不充分、原被告在举证环节准备不足,进而促使案件进入二审抑或是再审程序,增加诉累。

同时,由于施工合同纠纷中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较多,案件的司法实务问题也存在着复杂性、多样性的特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因分析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支持性法律条款少、更新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相对于一般民事合同案件要更加的复杂化和多元化,尤其是对于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而言,在法律适用层面上仍然缺少裁量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导致目前各类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普遍存在一审上诉率高、二审发改率高、再审改判率高。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主要是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采购法》《安全生产法》《民法典(合同编)》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作为指导依据,但随着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大力推广,上位法律依据的缺失,行业法律指导性的不完善,导致法律争议日显突出。

1.2审判效率制约的质证形式化与仅质证不认证存在弊端司法实践中,建工合同纠纷案见的公正裁判固然重要,但在法院普遍案多人少情况下,审判效率也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

法院受理建工合同纠纷案件,确定承办人后,为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组织证据交换抑或庭前会议,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再开庭审理,过程中才能发现是否有相关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委托鉴定予以解决。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和停窝工损失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且往往需要进行鉴定。

而工程鉴定的启动和审查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影响诉讼的进程、方向和案件处理结果。

同时,由于工程鉴定的材料多、周期长、专业性强,实践中对是否应当进行鉴定以及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等把握不准,导致建工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

针对建设工程鉴定中的主要事项和关键问题,省法院民四庭经充分调研,征求意见,讨论形成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以期为全省法院建设工程鉴定工作提供参考,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应当鉴定和无须鉴定的情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损失数额、工期、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不通过鉴定无法查明且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应当进行鉴定。

但以下情形无须进行鉴定:1.当事人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结算报告已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欠款数额已达成一致协议;2.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且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依约答复的;3.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已经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4.当事人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或单价结算工程款,而承包范围未发生变化或未超出约定风险范围,且不存在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情形的;5.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又以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的,或者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的,但有证据证明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外;6.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如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等为依据,相关财政评审、审计结论已出具的,但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7.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足以认定争议事项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纠纷中,由具备一定资格和权威的专家进行证据调查、技术鉴定和专业意见表达,以达到客观、公正和科学的法律解决争议的目的。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在构建社会和谐、促进法律权益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目的是识别、鉴定和评估建筑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纠纷,为法院提供科学依据,确保法律裁判的公平和正义。

在建筑工程纠纷中,鉴定人通过实地勘察、文献研究和技术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法官提供专业意见,帮助法院了解技术性问题,判定责任和作出公正裁决。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范围涉及广泛,包括工程质量问题、设计合规性、合同履行问题等。

例如,当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时,工程技术鉴定人可以调查实际施工情况,分析施工工艺、材料使用等问题,确定质量问题的来源和责任。

又如,当建筑工程设计存在违规、不合理的情况,导致工程无法按照预期效果完成时,鉴定人可以通过对设计文件和现场情况的分析,鉴定设计是否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

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鉴定报告是一个重要的成果。

鉴定报告需要详细描述鉴定的目的、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人的专业见解和结论。

鉴定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符合法律要求,为法院提供准确的技术依据。

法官在判决时往往依据鉴定报告,从技术角度判断纠纷的性质和责任,做出公正的裁决。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也体现在预防机制中。

通过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可以及时识别工程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提醒和警示相关方,避免纠纷扩大和二次损失的发生。

因此,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不仅是一项专业技术,也是社会维稳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是关键,如果鉴定人缺乏实践经验或受到利益干扰,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或不公正。

其次,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成本较高,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这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小型纠纷来说,可能会增加解决成本。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建筑工程造价可能因多方因素导致一些纠纷,如果纠纷没有能够及时解决,必然会对建筑工程以及多方主体的利益造成影响。

这就需要针对工程造价展开司法鉴定,结合实际发现,司法鉴定面临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分析,立足于法律角度总结有利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可行对策,一方面帮助解决造价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今后提高司法鉴定规范性以及整体水平探索可行路径。

关键词:建筑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1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处理专业性问题必须经过鉴定,这就需要法定鉴定部门负责司法鉴定工作,若无法确定鉴定部门,该项工作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制定鉴定部门。

总体而言,开启司法鉴定程序主体为法院,在不考虑司法鉴定委托、指派的前提下,主体仅为法院,而非提起诉讼当事方或参与者。

结合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除了法院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作为主体。

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必须要在举证期限范围内。

司法鉴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在期限内没有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正当理由,或是无法提供材料,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干扰,法院最终也不能根据得出的鉴定结果认定结论,有关人员必须承担不举证带来的后果。

从此方面分析可见,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主动提出个人权利相关的内容。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方能将当事人作为主体,建议为当事人赋予鉴定程序启动主体相关权利,而法院则是在审查环节进行形式层面的审查。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提出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同意,随后当事人双方需要经过协商,明确选择具备专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负责司法鉴定工作。

如果双方协商存在异议,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确定。

从此方面分析,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之后方可正式启动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在现代化社会环境下,城镇建筑物与日俱增,而项目施工的复杂程度在逐渐增加,使得建筑工程在后期很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更是如此。

工程造价鉴定能够为工程造价提供准确依据,从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在造价合同纠纷发生后,造价司法鉴定是必要的,深入办理案件纠纷,根据认定所得的结果,启动调解工作。

这就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有较高认识与把握,并且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从而能够有效地开展鉴定活动。

因此,本文首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审判程序的衔接进行探讨,并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及其对策做出分析,以此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审判程序的衔接鉴定机构的调查活动并不等于法庭调查,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在启动鉴定后,如果表述含混、片面性或矛盾性,双方须同时明确。

鉴定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询问和记录之后,才得以将整个造价争议过程呈现出来,并对其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从而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行为。

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纠纷有了更全面的把握,双方还需同时接触,交流后的理解,整理为书面材料,这是最后认定所需参照的依据,并成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关键部分,能确保最后获得的鉴定结果是公平的。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当今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在实践上还面临着不足之处,对鉴定结果有一定影响,还将给司法鉴定带来较大困难。

在当前的建筑行业发展过程当中,由于造价司法鉴定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鉴定程序无法得到有效开展。

如申请认定后,当事人应当负相应举证责任,并且一般由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直接接触,申请鉴定,才能正式开始司法程序。

事实上,这一过程须由法院处理,且审理同意才会正式产生法律效应。

若是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批准其提交鉴定请求而拒绝起诉,则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此时法院也难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几个疑难问题的思考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几个疑难问题的思考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几个疑难问题的思考作者:周吉高点击次数:55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工程款纠纷,一类是工期纠纷,还是一类是工程质量纠纷。

此外,若工程建设造成周边建筑物的损害,还存在侵权纠纷。

而要处理好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四类鉴定,分别是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安全事故鉴定。

而工程质量鉴定,除了需要鉴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还要鉴定修复方案,以及修复方案之工程造价。

是否需要鉴定,实施哪些鉴定,以及实施鉴定后的鉴定意见,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

笔者曾经中途代理一工程款案件,按照财务交接会议纪要,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工程款500余万元,但是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原告需要返还被告800余万元工程款,正反相差1300余万元。

法官审理案件、代理人代理案件主要工作就是围绕司法鉴定展开。

人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鉴定”。

但是,决定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裁判结果的司法鉴定却存在众多疑难问题,各地法院、仲裁委对这些疑难问题往往缺乏统一的认识,造成同案、类案不同鉴、不同判情况,进而,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笔者结合十多年来专门从事建设工程诉讼代理的经验,总结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十多个疑难问题,并归纳了这些疑难问题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启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规定表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鉴定申请。

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新规定

《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新规定

《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新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就工程造价、质量、工期、修理费用等事项,很难达成一致,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性地需要委托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涉及到鉴定问题的,有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两个条款,但均未对司法鉴定程序和实体要求进行展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计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共五个条款专门解决司法鉴定问题。

从中,直接规定及延伸理解的要点包括:一、已有结算协议情况下,不得启动司法鉴定1. 降低司法手段的过度干预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各种理由、尤其是曲解《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在当事人已有结算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启动司法鉴定,由此造成当事人无法服判息讼。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强调诚信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降低司法手段的过度干预。

2.何谓“结算协议”?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有当事人认为最终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报告》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它的文件均不能算作结算协议。

但是,按照一般的诉讼规则,施工合同当事人就工程价款及与之相关的工程量、工期、费用等问题,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只要具备了“共同确认”的意思表示,即应当作为结算协议来对待;当事人就部分事项达成的一致,或就“存在争议项”达成的一致,虽然不是完整的结算报告,但仍然就达成一致部分具有直接影响最终结算结果的效力。

而且,《结算报告》通常只包含工程造价,不包含损失、违约金、各种费用和罚款等内容。

所以,本条所指“结算协议”与《结算报告》在覆盖范围上也不相同,“结算协议”通常还具备财务清算功能。

3.“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本条规定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问题,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商业中心的建设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工程,导致部分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而乙方则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影响了工程质量。

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决定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司法鉴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甲方或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并说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和理由。

2. 选择鉴定机构: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专业要求,指定或双方协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3. 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专家对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和分析。

4. 出具报告:鉴定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详细的司法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方。

5. 法庭审理:双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官结合报告内容和其他证据作出判决。

【注意事项】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不得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 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调查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 对于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或上诉。

【结语】司法鉴定作为解决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其公正性和专业性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上述范本的介绍,希望能够为遇到类似问题的公众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还是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XXXX年X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乙方某住宅楼项目的施工任务。

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XX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详细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进度要求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争议焦点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产生了争议。

乙方认为甲方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需要返工,且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影响了整个项目的销售计划。

甲方则辩称,工程延误是因为乙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以及乙方频繁变更设计所致。

三、司法鉴定流程1. 提交申请:乙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提交了司法鉴定的申请,请求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鉴定。

2. 受理与指派:法院受理了乙方的申请,并依法指派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3. 现场勘查: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团队对工程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记录了工程的实际情况。

4. 收集证据:鉴定团队收集了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日志、质量检测报告、设计变更通知等。

5. 分析评估:根据收集的证据和现场勘查的情况,鉴定团队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6. 出具报告:最终,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详细的司法鉴定报告,明确了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

四、鉴定结果经过认真分析,司法鉴定报告指出,甲方施工的确有部分工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这些问题并非造成工程整体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

报告同时指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方案,且提供的部分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工程的延误和质量问题。

因此,鉴定结论认为,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语通过上述司法鉴定过程,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对于明确事实、分清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有助于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也能够帮助当事人了解争议的实质,为后续的协商或诉讼提供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2015-01-15四川建筑工程律师任国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大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程价款与工程质量问题,因为该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最终利润的实现,所以,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矛盾凸显与最终爆发的重灾区。

这些问题专业性很强,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审批及仲裁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鉴定的情况比较多,从而使鉴定结论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但由于建筑工程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相关案件的复杂性,引发了建筑工程案件在委托鉴定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司法实务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提升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证据效力,及类型化案件的处理。

目前在鉴定环节上存在以下问题:一、依法应做工程质量鉴定,却委托先做工程造价鉴定例如一起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款、工期纠纷案件,建设方作为仲裁申请人向某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双方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600万元,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方已付工程款458万,在不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施工方拖延工期130天、对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既不整改修复、未完工程也不继续施工,因此,请求解除合同;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施工方就建设单位反请求,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162万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仲裁庭就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进行了质证,双方分别提供了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质证以后,仲裁庭终止审理,在未对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进行认定情况下,组织双方就工程造价事宜进行谈话,并通知审价单位到场,最终先做了工程造价鉴定。

在工程质量尚未被认定为通过验收的情况下,不具备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先做工程造价鉴定没有意义,从《合同法》279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已届满,施工方请求支付工程款才具备条件,在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应就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验收标准与条件: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责任: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要做出修复方案及修复方案的造价估算等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后,才能做工程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操作规程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二、司法鉴定前准备1.案件材料收集在进行司法鉴定前,需要收集相关案件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标准、验收报告等。

2.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是为了让参与鉴定的专家对案件有充分了解,并确定鉴定范围和方法。

三、司法鉴定程序1.确定鉴定问题根据案件事实和争议点,确定具体的鉴定问题。

2.选派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问题选派专家组成员。

专家应该具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应该是独立第三方。

3.现场勘查对涉及到争议点的现场进行勘查,并记录相关数据和情况。

4.实验检测根据鉴定问题,进行实验检测。

检测应该严谨、科学,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论证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和实验检测结果,进行论证分析,确定事实和责任。

6.书面报告根据鉴定结果,撰写书面报告。

报告应该客观、准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支持。

四、司法鉴定后处理1.听证会在提交鉴定报告后,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解决争议。

2.司法裁决如果当事人无异议或者经过听证会仍无法解决争议,则由法院进行裁决。

五、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制定了科学严谨的操作规程,才能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需要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注重专家独立性和第三方公正性。

建筑工程施工司法鉴定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司法鉴定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司法鉴定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纠纷、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司法鉴定的范围。

一、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是建筑工程施工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主要包括对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进行质量评价。

在工程质量鉴定中,鉴定机构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试验,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工程量鉴定工程量鉴定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量进行审核、计算和确认。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

工程量鉴定需要依据相关工程图纸、规范和施工合同等进行,以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合同纠纷鉴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合同纠纷鉴定主要包括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合同纠纷的责任认定等方面。

在合同纠纷鉴定中,鉴定机构需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给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四、安全事故鉴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安全事故鉴定主要包括对安全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

在安全事故鉴定中,鉴定机构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五、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计算和确认。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等方面。

工程造价鉴定需要依据相关工程图纸、规范、施工合同和市场行情等进行,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司法鉴定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量鉴定、合同纠纷鉴定、安全事故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等方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项目报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项目报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项目报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项目报告,听起来是不是有点让人头大?好像是个高大上的话题,但其实嘛,说穿了,就是为了帮大家厘清合同纠纷到底是谁的责任,谁该赔偿,谁该承担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解决争议,公平公正”。

你要知道,建设工程的合同纠纷可大可小,有的时候弄不好,双方就得“法庭见”,可一旦上了法院,事情就变得复杂了。

怎么说呢?就好像大家踢球时都很激烈,结果一不小心踢到对方的脚,这时候裁判就成了关键人物。

说到司法鉴定,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有点陌生。

司法鉴定就是第三方的一个公正机构来帮你搞清楚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就像是你和朋友一起做饭,结果烤的面包没发起来,这时候你们俩就开始争论:是烤箱坏了,还是面团发酵不好?这个时候,如果有个烹饪大师来鉴定一下,告诉你们究竟是哪一步出错了,大家就心服口服了。

司法鉴定就是这个角色,它帮你看清楚工程合同里到底发生了什么问题。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承包了一个项目,按理说应该按期交工,可是对方说你质量不合格,完工日期拖延了,导致他们的整个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双方意见不合,怎么办?当然得请个“公正的裁判”来帮忙,这就是司法鉴定的用武之地了。

它就像是一个裁判,凭借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来检查项目中的每个细节,搞清楚问题的根源,看看是设计出了问题,还是施工有瑕疵,抑或是材料不合格。

很多人可能会好奇,司法鉴定的过程究竟是怎么回事。

其实也不复杂,首先要确认的是,双方必须同意进行司法鉴定。

你要是硬拉着对方去,那就不太能解决问题,毕竟大家都要公平公正,不然谁愿意坐下来好好谈?当大家都同意后,接下来就是选定鉴定机构了。

鉴定机构就像是一个“公信力”的保障,得有点分量,不能随便找个公司来就算了。

这个机构会根据合同内容、工程资料、施工图纸等一堆东西,仔细检查、分析,做出一个专业的报告,告诉大家问题到底在哪。

这种鉴定报告呢,可是重量级的东西。

因为它会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如果鉴定结果说你做错了,那你可得准备好面对后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及策略.docx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及策略.docx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及策略1引言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程建设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而这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有关工程合同的纠纷案件。

在诸多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纠纷所占的比例相对来说比较大。

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工作一般情况下都是将案件的事实状况当做是最主要的根据,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从这一角度来说,便出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2.1相关法律不完善,且缺乏法律意识由于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因此我国在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存在一定的缺陷,只是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少数的法律条文中有着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法规。

比如说,有些鉴定机构的法律认识程度比较低,从而出现了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法律精神的问题,从而导致最终的鉴定结果并不公正。

2.2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机构、人员等的规定不明确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也更加多样化,而这便对工程造价审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国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人才准入机制,不过当前依旧对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多头管理的监督模式,对于建设主管部门来说,它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主要管理单位,同时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力则掌握在法院的手中。

因为法院对工程造价专业并不够熟练,对一些复杂的鉴定案件也不能够做出及时准确的鉴定,而这也就会出现鉴定超过职业范围的现象,比如说质量缺陷的鉴定工作等等。

2.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不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还存在一定不足,举证责任需要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来承担,并且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相关的申请,那么就不会启动司法程序,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那么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同意后才能够产生相应的效应。

从这点上来看,司法鉴定的启动需要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机构来共同完善,即便是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那么也会因为诉讼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所存在的分歧而导致无法启动司法鉴定工作。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日趋复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司法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案件的公正裁决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的范本,以供参考。

一、鉴定申请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 鉴定事项的具体描述;3. 鉴定所需的资料清单;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法院在接受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

选择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专业能力;2. 鉴定机构与案件的关联性;3. 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鉴定:1. 收集和审查相关资料;2. 现场勘查和调查;3. 分析计算和评估;4. 形成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报告。

四、鉴定报告的内容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鉴定事项的描述;2. 鉴定依据和方法;3. 鉴定结果及其理由;4. 鉴定结论;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鉴定结论的使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六、注意事项在进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确保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 保证鉴定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3.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

七、结语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科学合理的鉴定程序和专业的鉴定机构,可以为法院提供客观公正的证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提供的范本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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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何解决好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各方关注的问题,运用好司法鉴定手段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它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一起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业相关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依据《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申请鉴定:
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第八条);
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九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第十条);
4、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认为因对方过错而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承担过错责任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第十三条);
6、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针对建设工程修复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第二条、第三条);
8、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二十七条)。

由以上9种情形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工程质量鉴定;
2、工程造价鉴定。

(二)鉴定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但是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三)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及鉴定范围的确定
1、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
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由此可知,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部分,比如采用固定价款方式进行工程结算,一方反悔而要求通过司法鉴定变更结算价款,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法院对鉴定范围的确定
《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法院确定司法鉴定的范围,应当依据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范围,如果仅对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部分事实存在争议,那么司法鉴定的范围就不应当是整个工程,而仅应当是争议部分的事实。

这样对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鉴定程序启动后,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资料的提供就成为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
以往,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就某一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会直接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进行案件的审理,而另一方诉讼当事人往往认为该鉴定结论对其而言有失公平,但有没有足够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因而对于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颇为不满,往往怀疑法官的公正性。

《证据规定》的施行,对于改变这一状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依据《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只有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才需要指定。

当事人一方如果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同意,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法院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证据规定》的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材料的提供
1、申请鉴定期限的确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知,司法鉴定的申请方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案件的另一方也应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

当事人如果不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收集并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应当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2、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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