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工会普法知识《劳动法》《劳动教育法》《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库(含答案)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C)。
A.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B.按照本单位平均工资支付C.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未缴交医疗保险费期间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C)支付。
A、10日B、15日C、30日
18、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C)时支付。
A、劳动合同解除B、劳动合同终止C、办理工作交接
19、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B)。
A、劳动合同B、集体合同C、专项集体合同
20、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B)的标准执行。
A、派遣单位所在地B、用工单位所在地C、两地都可以
第二部分《劳动法》题库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B)。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24个月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将(B)列为竞业限制人员。
A、计时工资总额B、计件工资总额
C、基本工资总额D、劳动报酬总额
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B)。
A、15天B、一年C、3个月D、二年
8、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是指(C)。
A、正式职工B、临时工、农民工
C、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以及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
A、半个月B、一个月C、两个月
4、用人单位自(C)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再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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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劳动合 同法立 法依 据的再 反思 个 公 正 、 合 理 的 保 护 标 准 对 立 法 来 说 是 最 为 劳 资 双 方 不 仅 仅 是 对 立 的 关 系 , 而 更 是 合 作 在 《劳 动 合 同法 》起 草过 程 中 ,关 于 立 关 键 的 问 题 。 该 法 的 实 际 运 行 情 况 也 恰 恰 证 与 伙 伴 的 关 系 。 法 律 真 正 要 做 的 就 是 在 劳 资
一
《劳动 合 同 法 》起 草过 程 中 ,立 法 宗 旨 种 认 识 存 在 着 共 同 之 处 , 即 都 承 认 劳 资 关 系 其 实 , 劳 资 关 系 的 不 对 等 性 既 是 法 律 所 要 调 , 曾 四 易 其 稿 , 从 劳 动 合 同 法 立 法 的 不 对 等 性 是 劳 动 合 同 特 有 的 属 性 , 由 此 必 整 的 方 面 , 同 时 也 是 法 律 所 要 保 障 的 方 二 次 变 更 , 一 审 稿 和 二 审 实 了 这 样 的 认 识 ,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短 暂 实 施 双 方 之 间 找 到 相 对 理 想 的 平 衡 点 , 当 然 , 这 稿 都 以 劳 动 法 作 为 立 法 依 据 , 三 审 稿 和 最 终 过 程 中 , 利 益 各 方 的 争 议 大 多 不 在 是 否 要 对 个 平 衡 点 是 非 常 难 定 位 的 ,在 理 论 上 或 许 存 定 稿 都 没 有 再 提 及 以 劳 动 法 作 为 立 法 依 据 。 劳 动 者 进 行 倾 斜 保 护 , 而 恰 恰 在 倾 斜 保 护 程 在 这 个 点 , 但 实 践 中 由 于 各 利 益 方 复 杂 的 博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立 法 依 据 的 争 论 主 要 是 依 据 度 上 的 不 同 。 弈 使 得 这 个 点 很 难 定 位 。 实 际 上 , 在 追 求 劳 劳 动 法 ,还 是 依 据合 同法 进 行 立法 的 问题 , 由 此 , 笔 者 认 为 应 当 尽 可 能 划 定 一 个 保 资 双 方 双 赢 局 面 的 时 候 , 必 然 是 以 双 方 都 要
3.7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考试
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考试一、填空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1.《劳动法》于1995 年1 月1 日施行,《劳动合同法》于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4.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5.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
7.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 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 就业援助是国家采取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9.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0. 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
11. 用人单位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14.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项的代码填写在题干的括号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招聘考试试题与答案(全)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劳动法》于1995年1月1 日施行,《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 1月 1 日起施行。
2.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4.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围,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5.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7.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 就业援助是国家采取措施,通过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9.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0. 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
11. 用人单位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14.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平原则、公开原则、高效原则、便民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和接受社会监督原则的原则。
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 ,保守秘密。
劳动合同法简答题
简答题1、《劳动合同法》于什么时间在什么会议上通过的?答: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2、《劳动合同法》于什么时间起开始施行?答: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劳动合同法》具体包括哪几项内容?答: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项内容。
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6、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7、《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什么?答: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1、用人单位自何时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哪些基本情况?答: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15、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什么合同?答: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6、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什么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何时起起建立?答: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8、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劳动合同?答: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新劳动法新规2020年
【辞职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1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 2012.12.28实施日期: 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劳动合同【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201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释义
劳动合同法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与解读总则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体现一部法律制定的作用和所要达到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注: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依法成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
注: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并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文艺体育团体(如:足协、文联等)、宗教团体等等。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在《劳动法》实施后出现的一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国务院第251号令)。
如:民办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研院所、体育场馆、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等。
参考对比:与《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适用范围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修改了《劳动法》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表述。
其中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已经与职工建立了聘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知识测试
案例五: 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签订 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只有简单几句话:“ 公司向周某支付五千元,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 等所有费用,双方关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双 方再无其它任何争议。”后面是公司盖章与周某 签字,以及签订日期。离职后,周某的一个朋友 告诉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双倍工资的, 以周某原来的工资水平计算,双倍工资至少超过 4万元。周某一听,便去找原公司索赔。原公司 则认为双方的争议已经解决了,不同意给钱。周 某便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四: 公司出资20000元安排沈某出国培训,同 时签订了5年服务期合同,期限自2008年1 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了沈 某的违约责任为40000元。2008年12月起, 沈某提出辞职未获批准,便经常迟到、旷 二: 工、早退。2009年1月5日,公司作出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要求其支付违约 金。沈某认为,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不是自己违约,故拒绝支付违约金。公司 申请仲裁。 你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如何仲裁呢?
答案:D
1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形式。 A.书面 B.口头 C.书面或口头 D.书面和口头
答案:A
1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 A.继续有效 B.失去效力 C.效力视情况而定 D.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有效
答案:A
15、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动合 同的履行。 A.影响 B.不影响 C.不一定影响 D.法律未规定是否影响
劳动合同知识测试
一、单选题(必答题)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 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 )的合法权益,构 建和发展和谐稳 定的劳动关系。 A.企业 B.用人单位 C.劳动者 D.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试题(人力资源部内部培训)
劳动合同法考试试卷注 意 事 项1、 考试时间:120分钟2、 请在试卷标封处填写姓名3、 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在规定位置填写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计40分)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起施行。
A .2008年1月1日 B .2007年6月29日 C .2007年10月1日 D .2007年7月1日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A .企业B .用人单位C .劳动者D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3、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A .公道 B .公认 C .公开 D .公平4、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
A .不遵照执行B .宣布废止C .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D .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5、用人单位自(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 .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6、《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可以B.应当C.需要D.无须7、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十五日B.一个月C.二个月D.三个月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 )时间的劳动合同。
A.解除B.续订C.终止D.中止 9、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
A.劳动报酬B.试用期C.保守商业秘密D.福利待遇10、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
A.一个月B.二个月C.半个月D.一个半月1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9)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4)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5)第五章特别规定 (67)第一节集体合同 (67)第二节劳务派遣 (73)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80)第六章监督检查 (84)第七章法律责任 (91)第八章附则 (1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知识竞赛题
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起施行。
1) 2007年6月29日2008年1月1日2) 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29日3) 2007年6月28日2007年10月1日4) 2007年6月28日2008年1月1日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 企业 2) 用人单位 3) 劳动者 4)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 董事会 2) 监事会 3) 工会 4) 职工代表大会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1) 公道 2) 公认 3) 公开 4) 公平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1) 不遵照执行2) 宣布废止3) 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4) 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6、《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1) 人身关系2) 财产关系3)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4) 经济关系7、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 用工之日2) 签订合同之日3) 上级批准设立之日4) 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 可以 2) 不应 3) 应当 4) 不得9、《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 可以 2) 应当 3) 需要 4) 无须10、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名词解释劳动合同的宗旨
名词解释劳动合同的宗旨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平衡。
劳动合同的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合同的宗旨在于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
劳动合同的存在,使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通过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可以获得合理的工资待遇、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险等福利保障。
同时,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等,避免劳动者遭受不合理的待遇和侵害。
因此,劳动合同的宗旨在于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使劳动者能够在工作中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的宗旨在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平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受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约束。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工具,具有调节和平衡劳动关系的作用。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明确权益和义务,避免因为双方对于权益的认识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和冲突。
劳动合同能够明确规定劳动者的职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为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只有劳动关系稳定和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能够在和谐的工作环境中有效地开展合作,实现共同的目标。
再次,劳动合同的宗旨在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劳动者是生产力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劳动力的合理使用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的存在,使得劳动者能够在合法的劳动条件下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
通过依法约定合同,劳动者获得稳定的工作机会,用人单位从中获得必要的劳动力保障,形成了良好的劳动分工和合理配置。
同时,劳动合同也促进了劳动力的流动和有效配置,使得劳动力能够按照自身的需求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最后,劳动合同的宗旨在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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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集中体现一部法律基本价值判断准则的立法宗旨,它的确立关乎我们对于一部法律的性质的基本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立法过程中激烈争辩的内容。
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其立法宗旨的表述四易其稿,在表述上存在着某些一致的地方,也存在着一些变化。
对4次审议稿中立法宗旨的演变过程进行回顾,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立法者的思维轨迹。
4部稿子4次审议中,没有变化的内容主要有:一是,一直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一直强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次审议中,发生变化的内容主要有:一是,一审稿中强调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二审稿强调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三审稿和最终稿提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二是,一审稿、二审稿都以《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三审稿、最终定稿中都没有再提以《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
三是,最终定稿与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中有显著变化的是增加“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配套。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争论及其质疑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关于立法宗旨,劳动法学界出现了所谓“双保护”和“单保护”之争。
所谓“单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谓“双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有人认为立法必须在“双保护”与“单保护”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1]。
更有人认为,劳动合同立法发生了所谓从“双保护”到“单保护”,从民法调整到社会法调整的变化[2]。
“双保护”观点是学者对某些人大常委会委员观点的一种概括。
例如,曾宪梓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第3次审议的时候,认为“劳动合同是由劳资双方签订的,既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应该保护雇佣劳动者的人的利益。
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就应该兼顾各方的利益,保护各方的权益。
”倪岳峰委员也建议“在草案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中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厉无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劳动合同法一是要保护劳动者,二是要保护企业。
保护了企业也就是保护了劳动者,企业的权益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最终权益也无法保障[4]。
主张所谓“单保护”观点的多见于劳动法学研究者,最主要的代表是王全兴。
他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部门,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有的作‘双保护’表述,有的作‘单保护’表述。
前者如《合同法》第1条中“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这意味着给双方当事人以同等力度的保护,即平等保护;后者是将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立法目的条款中作明确表述,而将保护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蕴含于其他条款中,如《担保法》第1条中“保障债权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1条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刑法》第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这只是表明偏重或倾斜保护某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对某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大,并不意味着只保护某方当事人而不保护他方当事人。
劳动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标志是,劳动法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的假设,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偏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单保护”表述;民法基于平等主体的假设,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双保护”表述[5]。
涉及劳动法的宗旨,触及了劳动法学界最敏感的神经。
于是一些德高望重的前辈学者,以“义无反顾”的坚定姿态发表了支持“单保护”的观点:“《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范畴中的单项法,是《劳动法》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然其立法宗旨应与《劳动法》相一致,应当明确提出“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1条中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既然《劳动法》开宗明义地提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当然作为劳动法法律体系的《劳动合同法》义无反顾地亦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
”[6]但依笔者的看法,争议过程中一些学者的论述有站不住脚的地方。
首先,“单保护”论者将“单保护”与“双保护”作为立法的一项基本分类标准,这种分类欠妥。
按照这些论者的观点,任何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部门,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有的作‘双保护’表述,有的作‘单保护’表述。
[7]然而,当代立法宗旨极其多样,恐怕很难将所有的法律统统归人“单保护”与“双保护”的分类中。
正是这种不恰当的分类,使论者自己陷入了逻辑混乱。
按照论者的论述,《刑法》也是属于“单保护”的。
“《刑法》第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只是表明偏重或倾斜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8]。
《刑法》“偏重”的当事人是谁呢?回答是“人民”!这实在是一个太大的范围。
那么非偏重的当事人是谁呢?当然应当是“非人民”。
如何界定“非人民”呢?正是这种以“单保护”与“双保护”作为“任何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引入了一个“非黑即白”的境地。
其次,举出的一些“单保护”特点较为明显的法律,恰恰不能证明劳动合同法属于“单保护”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1条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9],这是“单保护”论者举出的最有力的证据;然而,这一论据恰恰不能支持其观点。
作为消费行为,本身会受到两部法的调整,即《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按照“单保护”论者的分类,《合同法》是属于“双保护”范畴的。
《劳动合同法》应当更接近属于“单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还是属于“双保护”的《合同法》呢?郑功成对于这一点的批评是:“劳动合同立法的核心内容,应当是以平等的立法理念,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等程序和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明确相应的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措施,来确保建立平等、健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它是平等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10]按“单保护”论者的逻辑,劳动合同法似乎也是应当归入“双保护”范畴的。
最后,“单保护”论者最有力的论证就是,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劳动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标志是,劳动法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的假设,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偏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单保护’表述。
”[11]对于这一论证,也有人反驳:“《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标准法,也不同于《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12]立法宗旨是一部法的生命线,有时一些学者也会将其视为划定自己势力范围的标志。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应该是保护弱者即劳动者的法律,经营者可以单独立法。
”[13]这种过度敏感多少让人有些奇怪。
无论“单保护”还是“双保护”讲的总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者要的是《劳动法》,经营者要的是《经营者保护法》。
两者签订合同时,用什么法呢?岂不是必然产生一部规范双方或保护双方的《劳动合同法》吗?以一种极端的方式主张“单保护”观点,却导出一个完全的“双保护”结论,这点可能是“单保护”论者始料不及的。
二、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之我见依笔者看来,这场争论最值得争论的恐怕是“单保护”与“双保护”的提法。
劳动法学者似乎正在捍卫着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因此,我们有必要搞清楚的是如何理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进而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现行劳动法是以合同化与基准化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依据来确定其立法宗旨的,必然从“倾斜立法”的视角来概括“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第1条以显性的方式提出保护劳动者,同时通过强调“调整劳动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以隐性的方式提出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将其概括为“倾斜立法”。
国家只是以基准法的方式为劳动关系确定底部,留出当事人的协商空间,并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
笔者早在1992年就率先将“保护劳动者”原则概括为“倾斜保护”[14],并于1993年依据这样的指导思想参加了《劳动法》的论证和起草;在《劳动法》公布后的一系列著作中,笔者更有详尽论述[15]。
“倾斜保护”也渐成劳动法界的通论。
很多劳动法学界的同仁,以为“倾斜保护”与“单保护”是一回事。
有人支持单保护原则,其理由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劳动合同法自然属于劳动法,其立法宗旨当然要以劳动法为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而不是在形式上公平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16]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确实是倾斜保护,但决不是什么“单保护”。
倾斜保护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由“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方面构成。
一是保护弱者。
就保护弱者而言,劳动法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
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
表面看来,社会法似乎实行了一种“不平等”的“差别待遇”,其实这种“不平等”是针对社会关系本身存在的“不平等”;在社会法领域中,我们看到的满眼都是劳动者、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这样的弱势群体。
保护弱者的原则正是通过倾斜对于失衡的社会关系作出的必要矫正,来缓和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
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即“实质平等”。
二是倾斜立法。
倾斜立法将倾斜保护限定在立法上。
这里有三层涵义:首先,倾斜立法从内容上看应当集中体现在劳动基准法中,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规则(厂纪厂规)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
在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时、休假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属于劳动基准法的内容。
其次,立法上可以在法律维护的利益上有所倾斜,但在司法上却必须严守平等的原则;否则,如果将倾斜的重点放在司法上,由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不同,就有可能形成新的利益分配不公。
同时,赋予法官在司法上有“倾斜”的权力,也容易产生假借“公平正义”,作出恣意妄为的判决,就有可能危及正常的法治秩序。
需要区别的是,有些司法制度的设计,本身是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