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寻衅滋事罪之强拿硬要与抢劫罪的界定
由一起案件析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 法律 经 纬
2 0 1 3 ・5 ( 上)
由一起案件析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同的犯罪类型 , 前者属于侵犯财产罪类犯罪, 后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犯罪。
二者侵 犯 的法益 也有 所 不同。通常 情况 下 , 二 者比较 容 易区分 , 《 最 高人 民 法院关 于审理抢 劫 、 抢 夺刑 事案件 适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意见》 也对 二者 的界 限作 了明确 的规定 , 但 由于社 会 生活 实践行 为的 多样性 、 复杂性 、 不可 完全预 测性 , 法律语 言 本 身 固有 的局 限性 、 成 文法 的滞后性 导致 二者难 免会 出现 一些相 似 、 交叉和 混乱 。当 出现相 似 交叉混乱 时如何 厘 清界定 区分 二者 , 如何 对犯 罪嫌疑 人正 确定 罪量刑 , 笔者认 为应 当紧扣 二 罪的犯 罪构成要 件和 “ 主客观 相一致” 的原 则来把 握 从 而准
被告 人李 × 锋 否认指 控辩称 其未 殴打 受害人 , 未抢劫 。其 辩 包 括了暴 力— — 随意殴打 他人情 节恶劣 、 强拿硬要— —非法 占有
上时, 李× 锋借 口董× 军- I I  ̄ ; L其“ 女友 ” 金× 玉为 由对董进 行 殴打和 式上都可 能使 用一 定的暴力或胁 迫等方 法, 都可 能出现 非法 占有 追打, 董× 军被 殴打后 由于觉得李 × 锋 身材高大 又怕其身 上可能会 他人财 物 、 侵 犯 他人人 身或财 产权 利的犯 罪结 果。 两 罪在客 观上 有 刀就 丢下 电动 车跑掉 了 。随后李 × 锋就骑 该 电动车载 着金 × 玉 的较 多相似 性 导致 在司法 实践 中案件 各 阶段承 办人 员部有 可 能 到 了火车 西站公 寓楼下 , 将 车放 到了一楼材 料库 , 次 日李× 锋又将 对案件 错误 定性 , 最终 导致对被 告人 的犯罪行 为不能正 确定罪量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分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分作者:沈玉忠张恒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9期一、基本案情2014年10月某日晚上1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常某驾驶奇瑞轿车下班回家,在某一路口左拐掉头时,与直行的范某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刮蹭,双方因修车问题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常某从车内拿出一把自制尖刀(据常某交代,车内之所以有刀,是因为他以前开车拉黑活,备把刀以防有人谋害他。
刀是单刃的,刀刃长约10公分,刀把长约10公分),右手拿刀往对方肚子上捅三下(据常某交代,拿刀捅是吓唬对方,想让对方给自己修车,没有想真捅对方,也没使多大力气去捅,只是吓唬对方一下),接着又将刀架在对方脖子上,后又向对方胸口打了两拳。
后常某看到三轮车挡风玻璃下面有三个盒子,其中,左侧盒子是打开的,里面有一部手机,中间是一个白色有盖的盒子,常某从中间盒子里抓起一把钱(事后查明共计110元)后,让对方挪车,对方不挪,常某拿刀指着他说:“你把我车号记下来,给我修车。
”后来,范某将车挪开,常某开车回家,在路上,常某感觉自己的行为是抢劫,就将刀子扔了。
据常某供述,拿钱是因为用刀比划,看到对方认怂,有点占便宜心理,拿钱也有一部分想出气,此外,拿钱想让对方赔修车的钱,觉得拿的钱就够了,所以也没有拿对方的手机。
后范某报警,2015年1月11日,常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常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理由如下:其一,常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使常某是基于修车的目的拿走110元,但该动机不影响非法占有的认定。
其二,常某使用暴力威胁后,在被害人范某不敢反抗的状态下直接取财,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其三,常某用刀捅、持刀架脖子的行为,属于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逞强耍横行为,超过“强拿硬要”寻衅滋事罪的暴力限度。
其四,常某的行为系临时起意取财,区别于预谋型抢劫。
第二种观点认为常某的行为系“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
上海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上海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案例1:上海抢劫罪案例
2024年,在上海商业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抢劫罪案件。
案件中,一
名男子持刀进入一家珠宝店,威胁店员交出珠宝首饰,并在劫后逃离现场。
该案件被警方列为严重抢劫罪。
根据调查,案发时,该男子是单独行动,入店后迅速制造恐慌氛围,
威胁店员并让其交出价值数百万元的珠宝首饰。
在该男子抢到首饰后,他
迅速逃离了现场,但在逃窜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开庭审理时,法庭认定被告人有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并最终判处被告
人有期徒刑七年。
这个案例反映了上海地区涉及抢劫罪的严重性,同时也
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零容忍原则。
案例2:上海寻衅滋事罪案例
2024年,在上海市市中心广场发生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
案件中,两个年轻人在广场上发生意见争执,随后相互推搡并动手互殴。
该案件被
警方列为寻衅滋事罪。
根据调查,案发时,两个年轻人先是因为言语争执导致情绪激动,之
后双方忍不住动手。
他们在广场上相互殴打,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秩序混乱,最终被周围的行人报警并制止。
开庭审理时,法庭认定被告人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并最终判处
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这个案例反映了上海地区对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打击
态度,透露出司法机关对维护公共秩序的决心。
总结:上述两个案例分别涉及到上海地区的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
这些案例展示了上海地区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在依法审理这些案件时,坚决维护了正义和社会秩序。
这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犯罪活动。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比较的
一、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比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犯罪的竞合,也就是说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如果产生了占有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也就构成了抢劫罪的要件,那就以抢劫罪定罪。
)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两罪易混淆之处,在于如何理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这种情形。
行为人以这种形式在实施寻衅滋事的危害行为时,其行为对象亦针对一定的公私财物,且伴以一定的强行性的举动。
从表面上易使人感觉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差别不大,但从实质上看其区别还是明显的,理由有二:其一,抢劫罪是复行为犯,即包含侵犯人身行为和得财行为,前者是犯罪的手段,后者是犯罪的目的行为,前者由后者决定并为后者的实现服务,换言之,即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作用于他人人身以达到夺取财物之目的且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物;而行为人以“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罪,其只实施了夺取一定财物的行为,而不存在侵犯人身的行为,即便行为有一定的强行性,但尚未达到抢劫罪中手段行为的强度且其行为对象只针对物。
其二,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其目的在于非法强行占有一定的财物,这也是将之划属侵犯财产罪的根据之一;而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惹事生非、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意即寻求一种精神刺激。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比较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摘要]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较难区分的情况下,通过细致论证,仍然可以发现二者在行为动机、行为场所、财物的种类与方式上仍然存在区别。
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办案过多强调保护,以致有些时候对未成年人处罚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并不利于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强拿硬要;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区分一、案例要旨此案的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较难区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通过细致论证,在二者之间找到了若干区分点。
其次,对相关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从背景、意义等多角度进行了阐释,对实践中形成的“宜下不宜上”做法进行了自觉式思考。
二、基本案情2011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未成年被告人肖某、李某、曾某三人经预谋,故意在被害人陶某下班途中制造碰擦事故,并以此为由对被害人陶某实施殴打、恐吓并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00元。
被害人陶某许诺次日再交付钱款。
当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曾某至被害人陶某工作单位,从陶处索得现金人民币40元并再次威胁被害人陶某于5月15日前付清剩余的60元钱款。
后因被害人迟迟不给付钱款,被告人肖某、李某、曾某经再次预谋,于5月18日14时许将被害人陶某约至本区奉城镇奉粮路被告人曾某的暂住处,持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威胁、追赶被害人陶某,致使被害人左手被刀砍伤,随后又拿走被害人陶某随身携带的高仿索爱W520型号手机一部。
当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李某、曾某因害怕事发又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陶某。
经鉴定,被害人陶某左手皮肤软组织创裂,伴部分肌腱断裂、神经损伤,其伤势构成轻伤,涉案手机估值为人民币276元。
三、分歧意见未成年人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本案的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浅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之区别
减析抢劫 罪、 敲诈勒 索罪 及 强拿硬耍 型寻衅 滋事罪之 区别
张 芸
摘 要 抢 劫罪 、 敲诈 勒 索罪及 强拿硬要 型 寻衅 滋事罪在 主客 观 方面存在 某种 相似 性 , 司 法 实践 中往 往容 易混 淆 , 在 实有认 真 辨析之 必要 。本 丈结合 实际案 例 , 抢劫 罪 、 对 敲诈 勒索 罪及 强拿硬 要型 寻 衅滋 事罪做 了简要 的 分析 。 关键词 抢 劫 罪 敲诈 勒索 罪 强拿硬 要 型寻 衅滋 事罪 案 例 中图分 类号 : 9 43 D2. 文 献标 识码 : A
一
辨析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 9O 10 —5 220 )41 一l 0
、
案 例
个当场性 , 因此非法利益 获取 的时间只能足当场 。 敲诈勒索罪非法利
益 获取 的 时 间 , 时 是 当场 , 多 的 足在 若 = 时 日之 后 。 强 拿 硬 要 型 有 告人 何 意 、 德 凯 在 某 学 院 内张 贴 的 租 房 佟 广 告 , 告 人 张 朝 阳 、 意 、 德 凯 、 烁 商 量 由被 告 人 张 朝 阳 叫 人 帮 被 何 佟 彭
意味着该行 为的非法利益获取 时间也在 当场 完成 。 本案 中,尽管钱不是被害人直接在实施暴力 的现场 交付给 被告 人 , 被 告 人 的暴 力 威 胁 对 被 害人 造 成 了强 制 , 但 且该 强制 ~ 直 持 续 , 即 便 时间 延 续较 长 , 告 人在 控 制 被 害 人 的 情 况下 用 被 害 人 的 银 行 卡 取 被 得 财 物 , 一 样 符 合 “ 场 性 ” 要 求 。因 此 , 告人 的行 为 符 合 两 个 也 当 的 被 当场 性 , 除 构 成 敲 诈 勒 索 罪 。 排 2 从强制程度和细节方面分析, . 排除抢劫罪 是强制程度方面。在被害人受到的精神强制及身体 强制不够 的情况下 , 一般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本案中,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 中并没有对被害人的共同租房者进行暴力威胁或其他控制, 实施犯罪 过 程 中还 要 求 被 害 人把 同租 房 客 叫进 来 借 钱 , 犯 罪 行 为 有 一 定 的公 其 开 性 , 其 公 开 性 的行 为并 没 有 让 处 于 自由状 态 下 的 同租 房 客 认 为行 而 为人正在实施 重威胁 人身安 全的抢 劫行 为而报警 , 在具体金额上 , 被害人 与被告人也有协商 的过程, 可以从侧面反映被告人 的暴力程度 以及被害人受到的身体 、 精神强制有 限。 二是 从行为发生 的起因等情况看 , 更符合 强拿硬要 的性质。 本案 中, 被害人 陈某与何意等三被告人均是从 事房屋租赁服 务的人员, 因 意见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 认为, 被告人 的行 相 互 撕 对 方 的租 房 广 告 而 引发 矛 盾 的 , 行 为 人对 被 害 人 索 要 钱 财 的 在 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寻衅滋事罪 。 时候 , 也是 以“ 了广 告 要 赔 偿 ” 借 口 的 , 在 撕 广 告造 成 的 商 接 损 撕 为 虽 二 、 三 种 罪 名 的 区 别 辨 析 对 失数额无法计算 , 为人索要赔偿的数额也具有随意性 , 是其农现 行 但 笔 者 通过 对 三 种 罪 名 的 辨 析 , 为 被 告 人张 朝 阳等 8人 的行 为系 形 式 在 客 观 上 符 合 以强 迫 手 段 索 赔 的 形 式 , 此 , 行 为符 合浙 江 省 认 因 该 寻衅滋 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 构成寻衅滋事罪 。 均 公检法《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 非法插 中“ ( ) 一 三种 罪名的主观要 求有 所侧 重 手 民问 纠 纷 , 以强 迫 手 段索 赔 、 债 , 中 牟利 的 , 讨 从 以强 拿 硬 要 论 ” 规 的 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均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他人财 定 。 物 的 目的, 强拿硬要 型寻衅滋事看, 为人也有 占有他人财产的 目的, 行 三是从被告人的组成上看 , 被告人张朝阳纠集的人员均足社会上 但 该 目的 是 为逞 强 斗狠 的流 氓 动 机 服 务 的 。 案 中 , 告 人 张 朝 阳 等 无 业 的 外 地 闲 杂 人 员 , 即 俗 语所 称 的“ 本 被 也 小混 混 ” 张 纠 集 这 些 4 r 混 , ,E 人仅仅因为 自己的租房广告被被害人撕掉, 认为被害人影响了他们的 来 处 理何 意 等三 被 告人 和 被 害 人之 间 的纠 纷 , 必 然 要求 获得 一 些 好 也 租 房 生 意 而 “ 训 ” 害人 , 而 索 要 钱 财 的行 为 , 教 被 从 固然 能 折 射 出 他 们 处。 因此, 本案中被告人张朝阳提 出在 教训被 害人的时候向被害人要 主观上非法 占有的 目的 , 但他们的行为更偏重于借机寻衅滋事、 逞威 钱, 也反应 出张朝 阳在插手他人纠纷过程 中进行 牟利 的主观一 态, 也 风 、 拿 硬 要 的流 氓 动 机 。 被 告 人 何 意 等 在 要 求 被 告 人 张 朝 阳 叫 人 体 现 出这 些 小混 混 参 与 到 犯 罪 中来 的动 机 。而 其 心 态 也 符 合 省 三 家 强 另 帮 忙 教 训彼 害 人 陈 某 的 过程 看 , 告 人 何意 等 ~ 丌 始 并没 有 索 要财 物 规 定 中的 “ 被 非法 插 手 民间 纠纷 , 以强 迫 手 段 索赔 、 讨债 , 中牟 利 的 , 从 以 的 目的, 而仅仅停留在“ 教训” 一下被害人的意思层 面。 强 拿 硬 要 论” 规 定 中 的情 形 。 的 ( ) 二 三种罪名的客观 表现有 所不同 四是本案客观行为中的一些细节, 可以印证被告人主观上的逞强 1 从 威 胁 手 段 和 非 法 利 益 获 取 时 间 方 面分 析 . 争 霸 、 示 威 风 。例 如 , 中一 名 被 告 人 发 现 同案 犯 多拿 了被 害人 的 显 其 首先 排 除敲 诈 勒 索 罪 。 一 是 威胁 手 段 方面 。抢 劫 罪 与 强 拿 硬 要 钱财时, 即要求归还多余 的金额; 立 在离 开犯罪现场时。 主动 圈下被告 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威胁手段 , 是当面使用暴力胁迫, 当面劫财, 遇有抵 人 的电话号码, 称有不服气的话可 以找他们 , 这些部反映 了被 告人炫 抗 立即施 加暴力 。而敲 诈勒索 罪则是行 为人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 耀 、 强 耍 威 的 江 湖 习 气 。 逞 强制 , 而不是直接施暴 , 通过威胁 , 使被害人产生恐惧 、 害怕心理 , 不得 综上, 笔者认为, 被告人张朝 阳等 8人的行为固然符合两个当场
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关系
权利 的方法强拿硬要 财物 , 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 、 胁迫等 方式作 为劫取他人财物 的手段 。 ” 该 司法 解释 的出 台, 对于正 确 区分 寻衅 滋事罪 和抢 劫罪具有 重大的指 导意义。 目前 , 这个司法解 释依 然是 有效 的。但是 , 要合理 区分 寻衅滋 事罪 与抢劫罪 的界 限 , 不能 简单 的凭 借这 个解 释 的规定来 认定 。 笔者认为 , 还需要考虑二者其他方面的不同。
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在 2 0 0 5年 6月 8日出台的《 关于审 理抢劫 、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意见》 指出 : “ 寻衅 滋事罪是 严 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犯罪 , 行 为人实施 寻衅 滋事的行 为时 。 客观 上也
可 能 表 现 为 强 拿 硬 要 公 私 财 物 的特 征 。这 种 强 拿 硬 要 的行 为 与 抢 劫罪 的区别在 于 : 前 者 行 为 人 主观 上 还 具 有 逞 强 好 胜 和 通 过 强 拿
( 江 阴市 人 民法 院 . 江苏 江 阴
劫公私财物 , 不管既遂与否 , 不管涉事钱财多少 , 均已构成抢劫罪 ,
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 。
2 . 寻衅 滋 事 罪 与 抢 劫 罪 的 关 系 辨析
要 求四个方面对这两种刑事犯罪加 以 区别。
因为抢劫罪与 “ 强拿 硬要 ” 型 寻衅滋 事罪 在客观 表现 上都 是
1 . 2抢 劫 罪 的界 定
会公共秩序 . 同时 可能 侵犯 到不 特定 人 的财产 权利 和人 身权 利 。
而抢劫 罪侵犯 的法益 , 首先 是财产权 , 其 次是人 身权 , 本罪 的性质 是 由对财产权的侵 害决定 的。所 以, 它们侵犯 客体 的侧 重 点不一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As long as you do things with integrity, don't ask about success or fail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导读: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2、犯罪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一、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一)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样。
二、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具备下列几个条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作者:陈蕾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本文试图通过还原一个案件的形式,对寻衅滋事和抢劫进行法理学上的甄别。
在还原案件的基础上,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不同、犯罪主体四个方面对这两种刑事犯罪加以区别。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区别作者简介:陈蕾蕾,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55-03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在我国法律上是两个非常重要概念。
在刑法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和解决。
财物的占有是否合法,取得财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和手段对于确定各种财产方面各种罪名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定性构成何种财产罪名都具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扰乱社会秩序,起哄闹事的行为或者以强拿强要、毁损公私财务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内涵表现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刑法也将寻衅滋事罪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一章节进行了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由前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其具体行为表现为对他人进行追逐、对他人进行拦截、辱骂或者恐吓等具有轻微暴力的行为,在侵犯财产方面具有强拿硬要的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人身权。
抢劫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侵犯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
抢劫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在刑法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中进行了规定。
两种犯罪都有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侵犯的特征,也就使得两种犯罪的交叉和区分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
一、案件回放2002年3月22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因其情妇谢某答应其之前借款五万元的承诺而与王相约在罗湖火车站周围见面。
但是,王某与情妇谢某见面之后,两人相约拿着王某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前往罗湖火车站周围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但是取了多次后都未能成功。
从本案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从本案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本案指的是一起涉及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两个犯罪嫌疑人因为一起交通纠纷引发争执,最终导致了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别。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定义。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封闭场所内,采取强制手段寻衅滋事,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
而抢劫罪是指有人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回到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犯罪嫌疑人在交通纠纷中使用了暴力手段,将另一方的车辆挡住并阻拦了其通行。
这些行为符合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因为他们采取了强制手段,威胁他人的安全,并造成了对方的财物损失。
随后两个犯罪嫌疑人直接强行从被害人的车内抢走了现金和手机等财物,这样的行为则符合了抢劫罪的定义。
他们采取了暴力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构成了抢劫罪。
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两个犯罪嫌疑人犯下了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两种犯罪行为。
从定义上来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手段以及犯罪目的的不同。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手段通常是通过强制手段、威胁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犯罪目的较为明确,通常是为了寻衅滋事。
而抢劫罪则是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另外,两种罪行的刑罚也存在区别。
根据《刑法》规定,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刑罚较轻,最高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而抢劫罪则是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两个罪行的案例都有一定的数量。
有时候,人们会将这两个罪行混淆,但在司法过程中,对这两种罪行要进行准确的区分和审判。
因为两种罪行的故意和犯罪构成不同,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形式也要有明确的区别。
总而言之,在本案中,两个犯罪嫌疑人因为寻衅滋事并采取暴力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这两个罪行从行为手段、犯罪目的以及刑罚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区别。
上海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上海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一、上海抢劫罪
2020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上海市徐汇区A某某对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的C某某的办公室进行抢劫,使其遭受精神创伤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A某某抢劫了C某某的支票,现金和手机,共计价值约10000元人民币。
据了解,当时A某某正在警方管控范围内行走,C某某正在办公
室旁边的超市里购物时误得此人,A某某便抢劫了C某某。
经查,A某
某并不是一名初次犯罪者,A某某以前曾经多次参与到重复犯罪状态,而上海市法院则依法对A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的刑罚。
二、寻衅滋事罪
2020年4月,上海某幼儿园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淮海中学的B
某某对于学校对他的教育不满,来到幼儿园寻衅。
B某某在该幼儿园下放鞭炮,投掷瓶子,点燃火把等,引起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的恐慌,给园内事件带来公共安全风险,造成一定的财损。
经警方介入调查发现,B某某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被认定寻
衅滋事犯罪。
上海法院对B某某依法宣判了3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
金1000元。
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解释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解释是什么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即强迫的拿他人的东西。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具有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多久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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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国法律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2001年3月7日被告人洪某之妻严某从广东揭阳市搭乘普宁到泰和的客车回江西寻乌县城。
当客车途经丰顺县的丰良地段时,被害人即客车司机姚某与睡在司机卧铺位置的严某发生口角,起因是姚某盖被子时引起严某不满。
此事不久便平息。
同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接到表姐严某的电话,说其在客车上被司机欺侮。
被告人刘某便告知了被告人洪某,洪即到寻乌县南桥镇派出所作了报告。
后刘邀集被告人徐某等欲教训司机。
尔后,被告人刘等五人乘被告人徐某驾驶的面包车到寻乌县南桥木材检查站,载到被告人洪某后驶往江西与广东交界处的停下。
由被告人洪某提出搞司机一点钱,得到其他人的同意。
六被告人还商议收到钱后要叫司机写下纸条等事宜。
随即被告人徐某执笔写下赔款单一张。
在未等到被害人驾驶的客车情况下,六被告人又驾车返回南桥等候。
当晚11时许,被害人姚某驾驶的客车在寻乌县南桥木材检查站停下,被告人洪某从检查站取来几根木棍发给其他被告人。
被告人洪某等人喝令被害人姚某下车,随后,被告人刘某等六人分别用拳头、木棍殴打被害人姚某面部、背部、腿部。
被害人姚某在被告人逼问“此事公了还是私了”的情况下,被迫无奈交出500元,并在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赔款单上签名,尔后,被告人刘等人得款后逃离现场。
二、争议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拳脚、木棍殴打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主观故意上分析,刘某等人的目的主要是要教训殴打司机姚某,以报复其欺侮严某。
将车拦下后,在检查站门口和众多群众面前,无视公共场所秩序,不顾旅客的正常行程,为达到报复教训司机的目的,随意将司机姚某围住殴打,并在事后得了司机 500元钱,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法理评析从刑法第293条和第263条的规定上来看,抢劫罪客观方面要求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公私财物;而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要求较复杂,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暴力、胁迫性质。
如何看待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
[案情]: 2004年8⽉,被告⼈代⽂平由于没能承建张港中学学⽣公寓楼⼯程,直接或间接多次向该中学校长程传江威胁耍狠,并索要补偿费3万元。
9⽉6⽇,代⽂平伙同他⼈拖两卡车黄沙堵住了张港中学施⼯⼯地⼤门,使张港中学师⽣出⾏和基建⼯地的施⼯秩序受到很⼤影响。
9⽉10⽇凌晨,有⼈在承包该⼯程的港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冯团结家门⼝燃放鞭炮。
冯团结怀疑为代⽂平所为,即找代⽂平“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代⽂平代表⾃⼰和⾃⼰的兄弟向冯团结索要⼈民币2.5万元。
同⽇,被告⼈代⽂平要其弟代⽂振到港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找冯团结拿⾛了现⾦5000元。
10⽉14⽇,冯团结⼜为代⽂平偿还了代⽂平⽋佘⼼国的借款2万元。
[分歧]: 对于此案的定性,在案件的起诉和审理阶段,都存在较⼤分歧,主要意见有两种: 第⼀种意见认为,代⽂平的⾏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主要是因为代⽂平先是对该中学校长程传江威胁耍狠,并索要补偿费3万元,最终从冯团结⼿中取得⼈民币2.5万元,主观上是以⾮法占有为⽬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应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种意见,代⽂平的⾏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理由如下:代⽂平通过强拿硬要,从冯团结⼿中获取了⼈民币2.5万元,其主观⽬的是由于没有搞到⼯程,⾃恃在当地有⼀定势⼒,代“兄弟们”出头,是为了证明⾃⼰的“能⼒”和“胆量”,并且由于拖黄沙堵该中学施⼯⼯地⼤门,严重影响了该中学师⽣的出⾏和基建⼯地的施⼯秩序,侵犯他⼈⼈⾝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主客观相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其⾏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般情况下是容易区分的,但是,以强拿硬要为表现形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有⼀定的相似之处,从⽽带来认定上的某种混淆。
准确区别⾏为⼈的⾏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可以从以下⼏个⽅⾯⼊⼿: ⼀是从⾏为⼈主观⽬的上:敲诈勒索罪,⼀般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对被害⼈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精品】从一案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区别
【关键字】精品从一案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区别一、案件情况叶某,男,17岁,泸县玄滩镇人。
叶某不听管教,长期跟社会青年玩耍,是当地有名的"混混"。
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4日期间,叶某曾多次窜至泸县牛滩镇望江街网吧、电子游戏室以及泸县某中学生寝室内,先自我介绍叫"叶母猪",然后以"不拿钱就搜身,多搜一元钱就多打一个耳光"等语言相威胁的手段,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强拿硬要该中学生黎某、黄某等人现金,少则几元,多则数十元,被害学生多达10余人,导致该中学一些学生因为害怕而不敢上学,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学习秩序,一些学生甚至听到他的名号就害怕。
二、争议问题伴随有威胁手段的强拿硬要,应如何定性?三、评析意见当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时,尤其是伴随有暴力或语言威胁手段的强拿硬要时,它和抢劫罪就会出现一些相似的地方,极其容易混淆。
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情况与抢劫罪确有一些共同之处:(1)都可能使用暴力、语言威胁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2)在构成犯罪方面,对财物都没有数额方面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法条中,都没有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规定。
但是,它们也有很多明显的不同之处:(1)在客体方面。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
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2)在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中,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或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安慰或是为了挑衅社会,蓄意生事,大都具有横行霸道,危害公共秩序的性质,并且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性的地位,其矛头所向并不在于他人的财物,而在于向社会显示自己的威风;而抢劫罪中,行为人抢劫故意的主要内容就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目的,他人财物是抢劫的唯一指向;(3)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也具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态。
寻衅滋事常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多数临时起意,结伙公开进行;抢东西时很少直接使用暴力,而是以暴力相威胁,在众目睽睽之下放刁撒野,本来可以抢更多的财物却无意去抢。
付立庆: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
付立庆: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关系一、问题的提出2013年12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海棠湾小区西口掉头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刮蹭,双方因修车问题发生口角。
孙某随即从车内拿出自制尖刀捅向刘某某的腹部,用拳头捶打对方胸部,并用刀架在对方脖子上要求给其修车,后又从刘驾驶的三轮车内强行拿走现金人民币110元。
据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称,案发当晚,其开着黑摩的走到海棠湾西u时,从西口出来向右(北侧)转弯,往前行驶了十几米,然后有一辆黑色汽车从北行驶过来在该路口掉头继续向北走,之后就把自己的摩的撞了。
刘某某将车刹住并下车之后,看见汽车前保险杠中间的位置撞在了自己的摩的左后侧尾灯部位。
此后下来一名男子,右手拿着一把刀,对自己说:“你他妈赔我钱。
”刘某某没说话,对方就拿着刀比划,要往自己肚子上捅,左手还打人,自己就躲,对方把刀架在自己脖子上说:“妈的,你看看我车牌子,你知道我是干什么的吗?”随后,对方就跑到刘某某的摩的上,从中间盒子里抓了一把钱拿走了。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人民法院也以同罪判决,[1]是否妥当?本案能否认定为抢劫罪?定性上的不同理解,带给我们何种启示?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本文写作的初衷。
二、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逻辑和路径(一)司法者的基本逻辑本案虽发生在晚间(22时30分许),但所在位置较为繁华,当时仍常有行人、车辆等来往,因此,行为容易被认定为已经“破坏社会秩序”,从而,司法者就更容易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去寻找合适的罪名。
同时,诸如“你看看我车牌子,你知道我是干什么的吗?”之类的言语,也容易被解读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逞强耍横的动机,而这种动机又常被认为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
由此,司法者就会在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的犯罪中进一步限缩,最终将目光锁定在《刑法》第293条。
分辨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分辨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在我国法律上是两个非常重要概念。
在刑法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和解决。
财物的占有是否合法,取得财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和手段对于确定各种财产方面各种罪名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定性构成何种财产罪名都具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扰乱社会秩序,起哄闹事的行为或者以强拿强要、毁损公私财务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内涵表现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刑法也将寻衅滋事罪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一章节进行了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由前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其具体行为表现为对他人进行追逐、对他人进行拦截、辱骂或者恐吓等具有轻微暴力的行为,在侵犯财产方面具有强拿硬要的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人身权。
抢劫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侵犯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
抢劫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在刑法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中进行了规定。
两种犯罪都有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侵犯的特征,也就使得两种犯罪的交叉和区分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
一、案件回放2021年3月22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因其情妇谢某答应其之前借款五万元的承诺而与王相约在罗湖火车站周围见面。
但是,王某与情妇谢某见面之后,两人相约拿着王某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前往罗湖火车站周围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但是取了多次后都未能成功。
因此,情妇谢某建议两人一起前往福田地区取,并相约在该地开房寻欢。
虽然两人都达到福田地区,但是依然无法将钱款取出。
因此,情妇谢某极为恼怒,两人随后爆发口角,并伴随着一些过激的身体接触。
正在此时,王某提议先暂时去酒店开房,然后明天俺再去银行柜台取款。
因此,王某拦下了被害人黄某的电动车,并许诺给黄某相应的钱款。
在前往酒店的路上,王某借口黄某对自己女友性骚扰为由,拒绝支付钱款,并将被害人黄某打了一顿,并将黄某的电动车骑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