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00三年六月六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北京市海淀区关于地面建筑征拆补偿方案
北京市海淀区关于地面建筑征拆补偿方案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首都之窗网站信息显示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21 海淀区拆迁补偿标准,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北京市拆迁补偿政策,北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
北淀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加油站征收拆迁补偿案例这是一个地域性、时效性极强的概念,农村征地审查报批多少天必须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当地的市县。
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住宅小区拆迁是否有补偿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及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各相关区政府应于本。
对于政府有时需要征收使用的土地的情形,各地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北京市政府也不例外。
北京在征地后需要按照北京征地补偿费标准对被征地者支付经济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征〔2008〕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八年一月七日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征地单位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应按期足额支付、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征地补偿费数额依据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并实施监管。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内容和程序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征地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农村工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费征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费征缴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辖区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先预开设征地补偿费监管专户,并将开户银行名称、账户等资料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是什么
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是什么1.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2.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支付。
3.其它。
征地的情况在中国是非常常见的,中国首都的征地因为土地价格非常高昂,所以征地的补偿标准是受到大多数人关注的,为了规范北京地区的征地也发布了相关的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但其实大多数人对于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的内容并不了解,那具体来说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是什么呢?▲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应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八条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根据《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建设拆迁安置的范围应包括: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拆迁和建设单位自管房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拆迁。
建设单位在自管房范围内进行建设,对本单位或非本单位职工住户的安置,必须按照《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办法》第八条规定,被迁户由建设单位安置以后,应即拆迁腾地。
被迁户在规定限期期满前搬迁腾地的,每提前一天按户奖给人民币十元。
三、按《办法》第四条规定,有拆迁任务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拆迁安置措施。
安置措施的主要内容是准备好安置用房。
经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安置房已准备好,条件具备的,方可动员搬迁。
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对批准用地范围的拆迁工作,要积极支持。
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住房安置方案,一般应在十天内审查完毕;对批准拆迁的房屋,要及时通知并督促基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核查、私房的估价、直管公房的撤管等有关事项。
对多次动员拒不搬迁,建设单位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仲裁的,一般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的十天内仲裁完毕,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或提出其他处理办法。
已经批准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不得再行租赁或买卖。
四、按《办法》第五条规定,采取临时周转措施安置时,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工期的协议,并与被迁户签订统一规定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建设单位、被迁户和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留执。
五、对被迁户在临时周转期间的各项补助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享受临时周转补助费的人员,包括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家庭成员和户口在托儿所、幼儿园或在本市学校、工作单位住单身宿舍的本户成员。
(二)临时周转期间“补助增加公共交通月票”,系指住临时周转房后,需乘用公共电、汽车上班、上学,距离超过四站地(或四华里)的,由建设单位给予报销;不足四站地的,不予报销。
原享受单位补助不变的,建设单位不再予补助。
最新北京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北京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北京市拆迁征地赔偿标准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地拆迁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补偿问题,目前在我国征地现象随处可见,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当下的城区结构已经不能满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或是为了发展城市经济或是为了更好的社会基础设施,不管为了什么征地就必须补偿是不变的道理。
北京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按照标准大家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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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48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 2004 年 4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应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八条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按照拆迁安置工作既要保证建设的需要,又要对被迁单位和被迁户进行合理安置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进行建设拆迁,一律按本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条建设单位未经主管拆迁工作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迁。
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必须服从建设的需要,在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安置以后,应即拆迁腾地。
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户所在的工作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和动员工作,按期完成拆迁任务。
第三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市建设拆迁安置工作。
建设单位要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服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据本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的范围内有拆迁任务的,必须提出拆迁安置措施,经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核拨土地。
建设用地核拨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除出生、复员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入户外,停止受理户口迁入,并严格控制分户。
第二章拆迁居民房屋的安置第五条拆迁居民房屋,应由建设单位准备好安置用房,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具备住用条件后,方可动员居民搬迁。
建设住宅,需拆迁建设单位以外单位的住宅时,为了加速建设进度,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采取临时周转措施。
但临时周转时间不得过长,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工程不得超过两年半,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工程不得超过一年半。
被迁户在临时周转期间增加的经济负担,由建设单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助。
一、被迁户自行找房周转的,每人每月补助十元。
二、由被迁户所在工作单位解决周转房致使其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补助六元。
三、建设单位用简易房屋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
没有暖气的,取暖季节每人补助四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第六条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有居住房屋的居民,方可作为被迁户由建设单位进行安置。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3.11.02•【字号】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施行日期】199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1993年11月2日)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人事局,各高等院校,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16号《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类企业安置的农转工人员的起点工资应根据其转工前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间长短(含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时间,16周岁前参加农业生产的,从16周岁开始计算),按下列标准确定: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间(下同)不满5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60元;满5年不满8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70元;满8年不满15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8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9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115元;满30年以上的,月标准不得低于130元。
上述起点工资指企业以各种工资形式支付的工资。
不包括各种价格补贴、津贴、奖金及洗理费、交通费等福利性补贴。
各企业原有的农转工人员,现档案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上述标准改过来。
对以前低于上述标准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二、各企业给予农转工人员的实际应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应根据本人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和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符合《安置办法》第四条规定限期安置的农转工人员从市政府批准进地开工建设之日起至安置工作时止,由建设征地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起点工资标准、核定的生活补贴和在职职工享受的各种补贴标准支付给本人。
他们的医疗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年(卷),期】2004(000)007
【摘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39-4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对云南民族地区征地模式的启示 [J], 木其坚
2.工程建设征地林木补偿评估方法的应用探讨——以北京市为例 [J], 高永龙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处理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J],
4.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J],
5.“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企业补偿评估方法研究”和“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程序与方法研究”科技项目通过验收 [J],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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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7.15•【字号】京劳社保发[2004]96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4)96号2004年7月15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48号,以下简称148号令)的规定,现就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148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非劳动力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非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二)转非劳动力人员花名册;(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定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四)复员退伍军人证明材料;(五)参加有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六)转非劳动力城镇居民户籍簿;(七)其他有关材料。
三、基本养老保险(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转非劳动力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应当填报《北京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其中“结算方式”栏选“不定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建立单位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建立1、在148号令颁布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转非劳动力”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须填报《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人员类别”栏选“农转非”,为其建立个人信息。
2、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农民工身份且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金的除外)通过以下方式建立个人信息:(1)由现参统单位转出,并负责打印出《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参保人将《转移单》交至原“转非劳动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0.21•【字号】京政发[1984]116号•【施行日期】1984.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京政发[1984]116号文件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结合《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批准在本市建设征用土地,均按本办法办理。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
第三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县征地的管理。
第四条征用土地程序和审批权限一、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应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精神办理。
经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并选址定点确定用地数量后,转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商议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属于耕地的,在征得市农村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划拨土地。
二、建设用地批准后,由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办理征地的补偿、安置事宜。
批准征地一年之内不办理征地手续的,原批准征地文件作废。
三、征地工作结束后,用地单位应及时汇总征地补偿、补助、安置等各项有关资料,填报征地结案表等,报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查。
第五条征用土地,应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和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农业基本核算单位年终收益分配表和统计年报的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
征用鱼塘地、藕塘地、果园地、苗圃地,按菜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苇塘地、矿石地、林地(包括山坡果、林地)、宅基地、按粮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积肥场、场院地,按相连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海淀区部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海淀区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海淀区部分)的通知海淀区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市领导的意见,现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海淀区部分)印发给你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是指被征地乡镇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
征地项目的具体征地补偿费,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三、你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批建设征地材料时,应根据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和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你区应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为依据审核上报征用土地方案。
四、依《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今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人员安置费用的提高和土地区位条件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综合调整系数,对《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你区应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分别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你区可以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细化到村,报市国土局备案后执行;但该村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不得低于该村所在乡镇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六、本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之日(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之间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费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执行。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
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发[地][1994]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4.01.08
【实施日期】1994.01.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与《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不符)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京地发(地)[1994]1号)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已于1993年10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施行
时间为1993年10月6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京建法[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
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三)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公房的征收补偿(四)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北京大兴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大兴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市大兴区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地区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大兴区的拆迁工作也在逐步展开。
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广大拆迁户关注的焦点。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北京大兴拆迁补偿标准。
首先,对于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拆迁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房屋面积和所在位置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房屋面积越大,位置越好的拆迁户可以获得的补偿金额也会相对较高。
此外,对于租赁房屋的拆迁户,也可以根据租赁年限和房屋面积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对于拆迁户的生活补偿标准,包括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方面。
在搬迁补助方面,拆迁户可以获得一定的搬迁补助费用,用于支付搬迁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而临时安置补助则是针对因拆迁而需要临时租赁房屋的拆迁户,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费用用于支付临时租赁房屋的租金。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稳定工作的拆迁户,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就业补助,用于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者创业。
这些补助措施的出台,旨在帮助拆迁户尽快稳定生活,顺利过渡。
最后,对于拆迁户的社会保障补偿标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户的社会保障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不受影响。
总的来说,北京大兴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旨在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搬迁过程,过上稳定的生活。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加大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平公正。
希望广大拆迁户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促进大兴区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解读05-02-25二、148号令的适用1.建设用地预审这不是148号令中规定的征地前期环节,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在2004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进一步强调了建设用地预审。
按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前,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规划、用地计划以及现在北京市正在制定的土地供应计划,另外还有一系列用地指标的问题,特别是对工业项目有容积率、绿化率、投资强度等方面的要求。
2.征地前期工作148号令明确了征地前期必须进行征地补偿协商,主要要求是。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问题,这是协商签订征地补偿补偿协议的前提,不能只与村长、村委书记谈好,只要村长签字盖章就行,现在规定必须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至少要让农村农民知道;第二,要求农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公示,签订征地补偿的协议要进行公示,要让农村村民知道;第三,征地补偿费不得低于最低保护标准;第四,148号令取消了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但是转非劳动力的安置依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协商征地补偿时应当特别要考虑征地费用能够保证转非劳动力的安置费用。
第五,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问题,市国土局根据148号令的规定,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应当包括这些主要内容。
3.征地受理办理⑴第一个环节:在签协议的时候,土地面积、地类、以及权属等问题,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定。
核定工作既有法律基础,也有技术基础,法律基础就是给定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特别是征地的管理责任,而技术基础则是土地管理部门掌握了全市土地详查的基本情况,地类应当以详查登记结果为主。
⑵第二个环节:转非人员及转非劳动力计算的问题,需要土地管理部门测算这一块,测算的过程中还涉及到转非人员结构等一系列的问题。
北京通州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通州拆迁补偿标准北京通州区是北京市的一个县级市,位于市区东南部,是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核心区域之一。
由于市区人口过于密集,通州区的拆迁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拆迁补偿标准是衡量拆迁政策合理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下面将就北京通州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进行描述。
首先,通州区针对不同拆迁区域和拆迁户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
在一般城中村的拆迁中,根据农户所需安置的住房面积、产权属于公有经济的农民户口的人均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以及农民户口的人均宅基地转资金进行补偿。
根据补偿办法,每户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新平米,宅基地补偿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此外,对于租赁住房的安排,拆迁安置户可申请居住租赁房屋,补偿期限为两年。
其次,对于商户和工业企业的拆迁补偿标准也有详细规定。
商户在拆迁过程中,针对其经营活动所需的场地、面积、工具、设备等进行补偿,同时还考虑到商户搬迁、经营过渡期等问题进行适当的补偿。
对于工业企业的拆迁,通州区制定了详细的政策,根据企业的产值、资产、人员规模等情况进行补偿,并提供相应的土地、厂房、办公场所等重新安置。
再次,通州区在拆迁补偿标准中考虑到了居民生活品质提高的问题。
除了住房和宅基地的补偿外,通州区还为拆迁户提供了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例如,安置区的交通、水电、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都要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
此外,通州区还积极推动设立新的医院、学校、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以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最后,通州区也为拆迁户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社会保障。
拆迁户可以享受失地农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通过政府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解决就业和生活问题。
此外,通州区还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社保、住房补贴、教育补助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北京通州区在拆迁补偿标准上综合考虑了农户、商户、工业企业和居民的需求,通过提供住房、宅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方式进行补偿。
同时,还为拆迁户提供政策支持和社会保障,以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征[2005]215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征[2005]215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局有关处室: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征地补偿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现就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总计两亿元以内的(含两亿元),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凡超过3个月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百监管;凡在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50天内领取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五十监管,同时征地单位必须出具对其余百分之五十在40天内全额支付的书面承诺书,方可领取征地批复;凡在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51—70天内领取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七十监管,同时征地单位必须出具对其余百分之三十在30天内全额支付书面承诺书,方可领取征地批复;凡在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71—90天内领取征地批复的,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百监管,方可领取用地批复。
二、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超过两亿元的,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凡在2个月内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五十监管,同时征地单位必须出具对其余百分之五十在1个月内全额支付的书面承诺书,方可领取征地批复;凡超过三个月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百监管。
三、被列入市或国家重点工程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凡在2个月内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五十监管,同时征地单位必须出具对其余百分之五十在1个月内全额支付的书面承诺书,方可领取征地批复;凡超过三个月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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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应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八条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条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
决议应当妥善保存。
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并可就监督内容听取农村村民意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依法支付。
••••征地补偿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征地双方经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
••••第十六条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
••••林木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公益公共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
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青苗、经济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九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
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土地数量计算。
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办理相关手续。
••••超转人员安置办法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只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手续,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行非货币补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转非劳动力和超转人员安置补偿所需费用。
第四章就业促进••••第二十三条转非劳动力的就业应当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二十四条征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转非劳动力。
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可以吸纳转非劳动力就业。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转非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转非劳动力在征地时被单位招用的,征地单位应当从征地补偿款中支付招用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七条一次性就业补助费不低于下列标准:••••(一)转非劳动力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为征地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二)转非劳动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为征地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8倍,年龄每增加1岁递减六分之一,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三)其他转非劳动力为征地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8倍。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用转非劳动力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转非劳动力实行同工同酬、进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等,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与转非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土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转非劳动力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与转非劳动力履行劳动合同未满5年且转非劳动力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每少履行1年,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按照五分之一的比例返还给转非劳动力,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按照前款规定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转非劳动力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将档案转到市或者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转非劳动力失业的,可以将本人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发放《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
••••失业的转非劳动力和招用失业转非劳动力的单位,享受本市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正在服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转非劳动力,其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可以支付给其委托的人,也可以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待其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二条转非劳动力的档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立。
档案中应当有转非劳动力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自谋职业的还应当有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第五章社会保险•••第三十三条自批准征地之月起,转非劳动力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转非劳动力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后30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转非劳动力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征地补偿费中直接拨付到其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四条转非劳动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转非劳动力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发放,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统一规定。
••••转非劳动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依法批准征地时,转非劳动力男年满41周岁、女年满31周岁的补缴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龄每增加1岁增补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补缴15年。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依法批准征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
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11%的比例一次性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三十六条转非劳动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