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零星采购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零星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配合做好学校的采购工作,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零星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我校《关于印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海洋招投标〔201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采购工作范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符合“零星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依据《**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家具、设备、图书、教材、数字产品、药品等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二条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零星采购工作小组为了全面保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零星采购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零星采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协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成立零星采购工作小组,具体如下: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副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副处长组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科室成员谈判成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二)采购工作小组职责负责起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零星采购管理办法;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零星采购的组织、管理、实施和协调及解释工作;负责采购工作档案的归档管理。
第三条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据《**大学各类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2019—2020)》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零星采购”采取“谈判采购”和“直接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一)10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采购规定申请审批后,可直接进行采购。
其中,租赁服务、固定资产类或3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零星采购,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在采购管理系统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自行采购。
(二)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1.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受理后,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建三人(含)以上单数构成的谈判采购小组,实施谈判采购。
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5月16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项目采购审批行为,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根据国家、地方政府采购政策和有关规定,《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及各附属单位。
第二章采购申请审批原则第三条按照“预算为据、程序严谨、分级审批、全程监督、按期统报”的原则实行项目采购审批管理。
第四条严禁“先采购、后申请审批”。
审批通过的采购项目,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化整为零执行采购。
第五条审批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则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采购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三章采购申请审批程序第六条学校各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各类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填写《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申请审批表》,实行分级审核、审批:(一)符合零星采购限额标准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审核批准,按各采购工作小组实施细则执行。
(二)项目采购总额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未达50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项目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含),未达100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招标办负责人审核外,须经招投标办公室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项目采购总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除上述审核环节外,须报校长审批。
第七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人、监察处负责人审核后,再报招投标办公室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外,须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采购总额达到学校采购限额但未达到代理采购限额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代理采购。
第九条项目采购申请,须包含下列内容:(一)预算总额、经费来源、采购原因及内容、安置地点等项目基本情况;(二)部门预算外的采购,须有学校行政办公系统报告;(三)采购大额或进口产品的,须有专家论证意见、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批复;(四)采购内容应包含的明细清单、规格参数、配套要求、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售后服务要求等详细内容。
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采购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5月16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等,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我校投资、校外捐资等作为资金来源的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的维修、改造、安装、装饰装修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等(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以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修缮工程分为零星修缮工程、专项修缮工程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
单项工程估算在3万元以内的维修工程、改造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为零星修缮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改造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为专项修缮工程;绿化种植和景点建设工程为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修缮工程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处长为组长,后勤管理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
主要业务包括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的维修、改造、安装、装饰装修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等(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以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五条采购小组职责:负责制定相关采购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负责使用部门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设计方案、采购预算等进行立项审查或论证;负责将采购所需的完整材料报招标办,并审定采购文件;委派人员参与评标;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立项第六条修缮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管辖)区域修缮工程的编制,公共区域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于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上海海洋大学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5月16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与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学校自行组织采购,包含学校采购和零星采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比价采购等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磋商小组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方式。
(四)询比价采购方式是指学校发出询比价公告或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比价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根据《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采购以下货物、服务和工程之一的,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一)符合零星采购限额标准的;(二)符合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三)达到代理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经学校批准的。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达到代理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由学校采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经学校审批方可开展。
达到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的,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报学校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拟由学校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须经学校审批,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方可进行。
大学院校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院校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除外)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二)确定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等;(三)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挂靠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统一负责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起草学校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二)对学校各类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三)负责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报批;(四)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库;(五)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单台进口设备采购报备工作;(六)负责受理供应商投诉;(七)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采购方式:招标、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第二条【招标的适用情形】通过需求调查或者前期设计咨询,能够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无需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第三条【招标采购程序】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
第四条【询价的适用情形】询价是指对需求客观、明确,采购金额不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邀请供应商进行报价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现货;(二)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
第五条【询价程序】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询价-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程序:第六条【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公司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或者采购艺术作品、特定的文艺表演,或者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七条【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商确定采购项目质量、数量、成交价格,以及履约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合同条件。
第九条工程、大型设备设施、大额服务的采购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工程施工使用的设计咨询服务、固定资产、建材等视同按照采购工程管理。
第十条经营性采购经学校相关部门论证后报校长审批后实施。
其中,采购设备设施构成固定资产或者金额重大的,需报董事会审批同意后采购。
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含)为金额重大。
上海海洋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年月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完善采购机制,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采购质量,满足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确保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制定的《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含贷款、科研经费)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捐赠、其他自筹资金所发生的采购行为。
国家及地方等专项资金用于购置物资设备有特殊要求,在此办法基础上另行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利用横向科研经费等其他自筹资金发生的采购且购置的物资设备产权不归属我校的,可根据相关协议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采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涉及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等类物资设备采购范围。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涉及实验药品、实验试剂、生物制品(菌种、毒素等)和实验动物(鼠、兔、家禽等)等四大类实验耗材采购范围。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有采购活动的所属部门、学院。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为采购小组组长;采购小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实验耗材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集市采购的货物等。
第七条采购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设备购置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审查、审批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组织或参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负责物资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建账等工作;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合同审核、签订,并督促使用部门履行合同;负责物资设备的进口、免税、商检等工作;负责办理社控商品的审批、申报等手续;依照学校要求对采购的相关文档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提供市场咨询服务,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
上海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海洋大学文件沪海洋〔2014〕14号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经2014年6月16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上海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海洋大学2014年6月23日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发校对:xx (共印6份)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合同管理,规范签约行为,防控廉政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或校长授权人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人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行政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
第三条各业务管理部门应以本办法为准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合同项目的确立应按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确立的审批权限及相关程序规定。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类归口授权管理的办法。
第五条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起草、合同审查、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合同台账和合同归档等。
第六条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与政府部门、校外教育机构、行业和社会力量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学生,教学基地建设;基建及修缮工程;物资设备、教材图书、影像资料、数字资源和系统软件等购置;出租或承租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金借贷及捐赠;学校服务外包、委外广告、印刷及设备维修;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劳务人事聘用;非学历教育及涉外教育;土地使用权出让,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等。
第七条合同订立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人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7月7日修订)为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我院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以下简称〃采购〃)管理,根据和有关规定,结合要求变化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学校新修订的两个文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对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有关管理办法的补充,如与学校规定相冲突,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二条按照学校新的规定,本单位所有采购项目将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院管经费、所有教师的项目经费的采购。
第二章采购定义和指代称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耗材等I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章学院采购管理第九条学院党委书记是本单位采购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管理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办公室主任是本单位采购联络人,负责采购联络工作。
第十条采购项目负责人是指采购项目的经费负责人,对采购负责;采购项目使用人(采购人)是学院在职教职工提出来购需求并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按照学校规定,学院对本单位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学院对教师项目经费采购实行备案管理,凡有采购需求的项目组,目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需向学院采购联络人提交项目采购备案表,然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无论院管经费或教师项目经费,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均由学院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五条采购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及采购方式和流程实施。
上海海洋大学服务采购合同
上海海洋大学服务采购合同在当今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时代,高校的各项运作离不开各类服务的支持。
服务采购合同作为保障高校与服务提供商之间权益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确保服务质量、规范合作流程以及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以“上海海洋大学服务采购合同”为主题,详细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合同的背景与目的上海海洋大学作为一所以海洋、水产、食品学科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研究型大学,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都有着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服务采购合同的签订旨在满足学校在这些方面的特定需求,如物业管理、设备维护、科研合作、教育培训等。
通过与专业的服务提供商建立合作关系,学校能够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提高办学效率和质量。
二、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包括采购方——上海海洋大学,以及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和评估。
上海海洋大学作为采购方,需要明确自身的需求和期望,并确保有足够的预算来支付服务费用。
供应商则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经验和信誉,以保证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1、服务内容与范围明确供应商应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覆盖的范围。
例如,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可能包括校园环境清洁、设施维护、安保服务等;在科研合作合同中,可能涉及实验设备共享、数据支持、技术咨询等。
2、服务质量标准详细规定服务应达到的质量水平。
这可能包括响应时间、服务效果、客户满意度等方面的指标。
例如,设备维护服务要求在接到报修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教育培训服务要求学员的考核通过率达到一定比例。
3、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确定服务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服务费用可以是固定金额、按服务量计费或采用其他合理的计费方式。
支付方式可以是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或根据服务进度支付等。
同时,合同中还应明确费用的调整机制,如因服务范围扩大或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的费用变化。
4、服务期限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
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学校采购以维护学校利益和实现采购效益为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依法采取公开、透明、竞争的方式进行。
采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经济、科学。
第五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实施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信誉可靠、服务满意和保证供应的原则。
采购活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优先目标、分类管理和综合评估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学校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采购单位第七条学校采购活动由学校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学校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拟定学校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手册,然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和备案;(二)组织采购需求的核定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三)组织招标、谈判等采购活动,并进行采购评审和结果公示;(四)组织采购合同管理和供应商绩效评估;(五)实施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学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完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归档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并对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保密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供应商信息并进行分类管理,便于采购人员查询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第三章采购人员第十条学校采购人员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学校采购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采购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采购需求的核实,编制采购计划并报学校采购管理机构审批;(二)根据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并开展评标工作;(三)与供应商进行洽谈、签订合同和付款事宜,并跟踪供应商履约情况;(四)监督和检查供应商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情况,并进行供应商绩效评估;(五)及时上报学校采购管理机构采购活动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采购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采购活动的管理流程,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违规操作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类采购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由学校资金支付并有偿取得货物、服务与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家具、设备、图书、教材、数字产品、药品等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改造、安装、装饰装修、弱电工程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协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招投标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基建招投标办公室(简称“基建招标办”)。
招标办下设五个采购工作小组,即修缮工程采购工作小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小组、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图书教材采购工作小组、服务类采购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招标办作为直属部门,负责学校除基建工程的采购相关工作。
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基建招标办设在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以及以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采购。
上海海洋大学部门零星家具采购询比价公告HQ201701
、本报价单金额包含产品制作,本市运输和安装费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损耗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相应产品的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保;
4. 代理商报价的,须取得制造商针对本次报价的授权。
三、质量保证措施及期限
1.产品质量承诺:报价文件必须明确各类报价产品的质量指标,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质量保修:免费质保5年(含)以上。
3.响应时间:须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现场解决问题。
4.报价单位须在上海有常驻机构或相应的维保队伍,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四、报价及付款方式
1、报价方式:上海海洋大学或指定地点;人民币含税价格。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交货验收合格后,凭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一次性支付货款。
五、报价文件组成及递交
1. 报价文件需包含:报价一览表(含价格明细);报价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等资质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制造商授权函(如有);售后服务承诺书;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 报价文件要求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密封。
3. 递交方式:送达或快递。
六、其他
1. 报价有效期:询比价公告发布之日起5天内(含法定休息日)。
2. 报价文件接收人:袁训宏
3. 联系方式:61900002;Email:yuanxh@
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沪城环路999号上海海洋大学行政楼129室。
上海海洋大学后勤管理处
2017年9月7日。
上海海洋大学车辆购置与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车辆购置与处置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做好上海海洋大学车辆购置与处置各项工作,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车辆购置和处置的有关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购置办法(一)申请。
依据车辆购买需要和经费预算,由后勤公司向学校后勤管理处提出购置依据、原因和具体需求的申请。
(二)初审。
后勤管理处结合每年的购车预算会商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由财务处进行审核。
如:购置价格、车型、排量、座位数等信息(上海政府采购网有明确的参数要求)。
(三)审议。
由校长办公室经研究审议购置车辆申请,决定是否想向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控办、上海市财政局申报。
(四)申报采购。
同意购置车辆信息后,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由申请单位报学校采购办公室(设备管理处)办理采购手续。
(五)采购。
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批准采购的车型、价格等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成立采购小组(成员:车辆管理者、后勤管理处、设备管理处、后勤公司);对符合采购要求的单位进行实车考察、询价、谈判等;确认合格的采购单位后签订购车合同由设备管理处在政府采购网进行操作确认订单、学校财务与资产处进行划款支付、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后续工作。
(六)注册建档。
车辆采购后,购车辆管理部门到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新购车辆信息档案变更,办理购买汽车批准单(上牌委托书),凭批准单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上牌手续。
(七)登记备案。
车辆上牌后,购车单位于七日内将采购所有单据(购车发票、牌照单、购车合同、申请表、车辆购置税票据等)登记备案并制作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设备管理处)。
二、车辆处置办法(一)提出申请。
由车辆所属单位(二级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上海海洋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
(二)处置。
后勤管理处对申请处置的公务用车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后向校长办公室汇报批准,设备管理处根据车辆状况,分别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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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类采购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由学校资金支付并有偿取得货物、服务与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家具、设备、图书、教材、数字产品、药品等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改造、安装、装饰装修、弱电工程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协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招投标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基建招投标办公室(简称“基建招标办”)。
招标办下设五个采购工作小组,即修缮工程采购工作小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小组、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图书教材采购工作小组、服务类采购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招标办作为直属部门,负责学校除基建工程的采购相关工作。
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基建招标办设在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以及以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采购。
第八条采购工作小组的业务范围修缮工程采购工作小组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处长为组长,后勤管理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
主要业务包括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的维修、改造、安装、装饰装修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等(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以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小组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为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
主要业务包括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等。
图书教材采购工作小组设在图书馆,图书馆馆长为组长,图书馆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
主要业务包括图书、教材、音像资料、电子资源等。
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设在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简称“现教中心”),现教中心主任为组长,现教中心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
主要业务包括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弱电设备采购、软件开发、弱电工程等信息化产品及项目。
服务类采购工作小组设在招标办,招标办主任为组长,招标办负责服务采购工作,任务所在部门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
主要业务包括物业管理、信息化服务、园林养护、基础设施养护、印刷、出版、医药服务、各类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制定学校采购工作政策;负责审定招投标办公室、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制定的各类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审定各采购工作小组制定的实施细则;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负责批准重大项目或特殊采购事项。
招标办职责:负责采购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具体为:负责制定相关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受理达到政府采购和代理采购数额标准项目的申请、报送及委托;负责学校采购数额范围内的采购组织工作;建立学校评标专家库;负责招标代理的遴选、管理;负责汇总编报学校采购工作的统计信息及采购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基建招标办职责:负责制定基建工程采购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基本建设、设施的采购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对每一项基础建设工程进行全方位管理等。
采购工作小组职责:负责制定相关采购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负责使用部门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设计方案、采购预算等进行立项审查或论证;负责将采购所需的完整材料报招标办,并审定采购文件;委派人员参与评标;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使用部门职责:指提出采购需求和最终使用的学院或部门,主要职责有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需求计划,申请项目立项、落实经费来源;指定项目负责人,具体执行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编制采购初步方案报采购工作小组审查;配合进行大型或进口设备的专家论证;编制项目需求书,申请采购;参与采购过程,确认采购文件、合同内容;联系落实供应商履约并为履约提供必要的现场配合;负责合同履行,支付预付款,办理资产登记、财务报账;参与项目验收,整理、保管相关材料。
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第十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将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的采购,包括上海市集中采购目录内由学校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的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上海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或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十三条“分散采购”包括由学校招标办组织的“学校采购”,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代理采购”,学校各部门、学院组织的“零星采购”。
第十四条各类采购组织形式的限额标准,学校每年根据地方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招标办在学校校园网专栏上公布。
第十五条各类采购组织形式严格按照限额标准执行。
如有特殊事项,按《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六条学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招标采购,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程序详见《上海海洋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八条非招标采购,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比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具体程序详见《上海海洋大学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章采购程序及要求第十九条学校采购主要程序有立项申报、初步方案、项目论证、采购申请、采购实施、后期管理等阶段。
第二十条立项申报,使用部门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依据可行性报告、立项论证等向相关上级或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落实经费或在下一年度预算内编制。
第二十一条初步方案,完成立项申报并落实经费后,使用部门要对应开展的项目,编制初步的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等的方案。
初步方案货物类要包含采购计划清单、技术规格要求、配套水电、验收标准等;服务类要包含采购具体内容、服务标准及要求、验收标准等;工程类要包含设计方案、图纸、施工要求、水电等配套等,初步方案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及分工。
第二十二条项目论证,初步方案完成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项目论证,包括方案的审核、大型或进口设备的专家论证及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采购申请,项目论证通过后,使用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行政办公系统(“OA”报告)或采购审批程序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批后正式进入采购流程。
项目经过论证和审批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如采购结果超出预算的,由使用部门针对超过部分经费重新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采购实施,招标办根据国家、上海市、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具体采购方式,指定专人负责项目采购。
使用部门须指定项目负责人配合参与。
第二十五条后期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履行、项目验收、资料管理。
采购合同的订立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合同的履行由使用部门负责,支付合同预付款、财务报账以及资产登记手续由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项目验收由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管理和归档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作纪律及监督第二十六条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采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与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采购工作。
(四)凡评标人员中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五)严禁未经采购程序或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六)所有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采购工作的监督。
学校监察部门对采购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学校审计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学校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1.上海海洋大学各类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2017—2018)2.《上海海洋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3.《上海海洋大学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4.《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5.《上海海洋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6.《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采购实施细则(试行)》7.《上海海洋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8.《上海海洋大学图书教材采购实施细则(试行)》9.《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10.《上海海洋大学服务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