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国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另有2项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另有1项涉及修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程序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修改补充相关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国务院2017年1月12日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工业《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国家无线电监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改号核准测试准和信息化部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型号核准测试报告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单位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3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司法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台湾地区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4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司法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香港律师会,中国委托公证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5申请中国中国委托公司注:审批工作中澳门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证人资格(澳门)审批法部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对学历、经历证明文件进行公证师会,公证机构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6境外公司申请向我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9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令2002年第8号,2004年7月1日、2007年11月8日、2016年7月25日予以修改)术检测机构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除外)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核准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审批部门公布的考试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1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冶金、有色安全评价甲级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12煤矿建设矿山、金属安《中华人民共和具有煤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全监管总局国安全生产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1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安全度等级认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国家铁路局《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度等级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国家铁路《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体系认证局第21号)《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3号)《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4号)《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业技术机构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5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申请人委托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6铁路机车铁路机车车国《铁路机车车辆国家认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家铁路局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7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所需的清算报告编制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15年第7号)《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2号令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3•【文号】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安评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安评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自2004年公布施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来,在加强甲、乙级评价资质分级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安全评价机构通过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建议,为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但是,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国家职业资格发生变化,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专业能力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是原《安评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存在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三是处罚规定不明确,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需要对处罚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安评规定》从着重于水平,着重于规范,着重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及其职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固定资产规模、设施设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等资质准入条件,以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分、安全评价机构的审批程序、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另有2项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另有1项涉及修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程序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修改补充相关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国务院2017年1月12日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3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司法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台湾地区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4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司法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香港律师会,中国委托公证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5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司法部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对学历、经历证明文件进行公证澳门律师会,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6境外公司申请向我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9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2004年7月1日、2007年11月8日、2016年7月25日予以修改)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除外)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核准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审批部门公布的考试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1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冶金、有色安全评价甲级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1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具有煤矿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1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安全度等级认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国家铁路局《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度等级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国家铁路局《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3号)《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4号)《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5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申请人委托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6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7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所需的清算报告编制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15年第7号)《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结束——。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六章四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制定了安全机构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国家总局第22号令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xx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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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安监总局令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鄂安监管规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10]7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新一轮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推动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提高安全评价和技术服务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资质准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审核、审批工作。
(一)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程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核工作。
1. 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光盘三张),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决定是否受理。
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现场审核后,形成审核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审批。
未通过审核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乙级资质审批工作程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和审核工作。
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部门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部门安全评价机构是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存在。
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对于各种领域和方面进行评估和检测,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但是,如果安全评价机构不按规范操作,或者无法达到相关的资质标准,那么问题就会非常严重。
因此,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部门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部门的工作职责、操作流程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工作职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部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主要职责是审批各类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申请。
这些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际的。
在审批时,需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情况进行全面地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评价机构的资质符合相关的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部门的职责还包括:•制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的标准和规范;•对安全评价机构申请资质进行审核和评估;•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维护和管理。
操作流程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部门的操作流程通常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的:1. 提交申请安全评价机构需要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资质申请的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评价机构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材料资质审批部门需要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核和评估。
只有通过审核的评价机构才能进入下一步。
3. 现场检查为了确保评价机构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审批部门会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可以更加了解评价机构的运营情况,检查其设备、技术、资质等等,为下一步判断提供数据支持。
4. 综合评估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的结果,资质审批部门将做出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审核决定。
如果评估结果符合标准和规范,则通过申请;如果评估结果不符合标准和规范,则会拒绝申请。
5. 发放证书如果评估结果通过审核,则资质审批部门会向评价机构发放证书。
这是一种明确评价机构资质的证明,方便其在市场上开展业务。
其他相关知识1. 资质的种类评价机构的资质种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注册资质:包括注册型、备案型、登记型、认证型等;•业务资质:包括项目资质等;•人员资质:包括专业程度、从业经验等。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4.18•【文号】应急〔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0日公布,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便民服务的重要举措,对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为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管理,规范评价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核心要义。
要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
一是严格设定审批环节。
不得变相增设、拆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事项,不得依据管理环节将其设定为多个许可事项。
二是严禁变相设定许可。
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变相设定许可。
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
三是严禁设置准入障碍。
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限额管理评价检测机构数量,努力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服务市场。
四是严控中介服务事项。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