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县境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1)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免疫接种工作的效率和落实程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养育机构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
三、免疫接种责任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育机构的管理,确保流动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2. 养育机构应当配备医护人员,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四、免疫接种计划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制定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计划。
2. 养育机构应当按照免疫接种计划,及时组织并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五、免疫接种记录与报告1. 养育机构应当建立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档案,并详细记录每次免疫接种的时间、疫苗名称及剂量。
2. 养育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情况,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六、免疫接种宣传工作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免疫接种宣传工作,提高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免疫意识。
2. 养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免疫宣传,确保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了解免疫的重要性和安全性。
七、免疫设施与设备1. 养育机构应当建立充足、完善的免疫设施与设备,确保免疫接种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养育机构的免疫设施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八、免疫接种监督与评估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育机构的监督,定期检查免疫接种档案和免疫设施,并进行评估。
2. 养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九、处罚规定对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免疫接种责任、记录与报告、宣传工作、设施与设备、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卫生健康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养育机构需要的指导和培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以上所述为《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和执行,确保流动儿童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流动儿童的数量也日益增多,他们通常面临着接种疫苗的困难。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制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目标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 1.确保流动儿童按时接种疫苗,达到免疫防控的效果; 2.加强对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3.提高流动儿童家长的接种意识,增强他们对接种工作的配合度。
三、制度内容3.1 流动儿童接种档案管理1.每个流动儿童应建立独立的接种档案,记录儿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2.根据国家疫苗接种程序,记录儿童的接种史,包括接种日期、疫苗名称、接种部位等;3.接种档案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与更新,保证儿童接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宣传1.通过宣传手册、传单等方式,向流动儿童家长介绍国家疫苗接种政策和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的重要性;2.在流动儿童密集的地方,如工地、流动人口集聚区等,设立疫苗接种宣传点,向家长提供接种相关咨询和宣传资料;3.利用公众号、短信等渠道,定期向流动儿童家长发送疫苗接种提醒和宣传信息,增加他们的接种意识。
3.3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服务1.在流动儿童密集的地方,如工地、社区,设立临时疫苗接种点,提供便捷的接种服务;2.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负责流动儿童的疫苗接种工作,确保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性;3.通过线下和线上渠道,预约和登记流动儿童疫苗接种信息,提高接种效率。
3.4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监督和评估1.建立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的监督体系,定期对各接种点的工作进行督查,确保接种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2.对流动儿童的疫苗接种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协同性和一体化。
四、工作流程1.流动儿童接种档案管理:建立流动儿童的接种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2.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向流动儿童家长宣传疫苗接种政策和重要性;3.流动儿童疫苗接种服务:在流动儿童密集的地方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捷的疫苗接种服务;4.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对疫苗接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简版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 引言流动儿童是指常住地与出生地或就读地不一致的儿童。
由于流动儿童处于特殊的环境下,其接触疾病的风险较高。
预防接种是控制和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十分重要。
本文档旨在制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明确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权益和义务,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提供指导。
2. 适用范围本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管理流动儿童的机构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托幼机构、社区卫生中心等。
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3.1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记录3.1.1 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预防接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的接种档案,包括接种时间、疫苗名称、接种剂次等信息。
3.1.2 流动儿童迁往新的地方后,应向新的预防接种机构提供接种记录,并将接种记录与原接种机构进行核对。
3.2 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提醒3.2.1 预防接种机构应当及时向流动儿童及其家长提供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明确接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2.2 预防接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的接种提醒机制,对于接种时间逾期的流动儿童,应进行方式或短信提醒。
3.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强制性3.3.1 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属于法定强制性行为,接种机构有权利要求流动儿童进行相应的预防接种。
3.3.2 对于拒绝接种或逾期未接种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相应的处置。
3.4 流动儿童全程健康监测3.4.1 接种机构应当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的监测体系,并进行定期统计和报告。
3.4.2 接种机构应当对流动儿童进行全程健康监测,定期进行体检和疫苗接种提醒。
4. 附则4.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待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4.2 对于未满周岁的婴幼儿,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接种管理。
4.3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流动儿童,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管理。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是针对流动儿童群体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旨在确保流动
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和落实。
以下是一些管理方案的建议:
1.制定详细的流动儿童免疫接种计划:根据流动儿童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免疫
接种计划,明确流动儿童需要接种的疫苗种类、接种时间、接种地点等信息。
2.建立流动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专门的流动儿童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跟踪
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包括接种记录、接种证明等。
3.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向流动儿童及其家长宣传接种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他们的接种意识和参与度。
4.建设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服务站点:设立针对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服务站点,例如在
流动人口聚集的地点、学校或社区设立专门的免疫接种点,方便流动儿童进行接种。
5.加强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技术培训:对免疫接种服务站点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免疫接种技术和服务能力,确保接种操作的安全和准确性。
6.建立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流动儿童的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流动儿童免疫接种工作需要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和支持,例
如卫生、教育等部门,共同推进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
总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应该从制定免疫接种计划、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
强宣传、建设服务站点、技术培训、监测和评估、合作等方面全面推进,确保流动儿
童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预防接种服务。
流动儿童疫苗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疫苗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和安全,防止传染病在流动儿童中的传播,提高儿童免疫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流动儿童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三、疫苗接种管理(一)流动儿童的疫苗接种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包括疫苗的储存、配送、接种等工作。
(二)流动儿童的疫苗接种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接种证明,确保接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疫苗接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计划执行,确保儿童接种到相应的疫苗,并遵循接种间隔的时间要求。
四、儿童健康档案管理(一)对流动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接种记录、身体健康状况、发育情况等内容,确保及时记录和更新。
(二)健康档案需妥善保存,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便于日后查询和管理。
五、疫苗接种宣传和教育(一)开展疫苗接种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流动儿童及其家长对疫苗接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增强流动儿童和家长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六、危机事件处理(一)一旦发生疫情或传染病暴发,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流动儿童的疫苗接种和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及时通报疫情信息,配合卫生部门的调查和检测工作,共同应对危机事件。
七、责任和监督(一)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成效。
(二)流动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积极配合疫苗接种工作,保证儿童按时接种疫苗,并及时更新健康档案。
(三)对于违反规定或造成疫情蔓延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流动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八、制度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本制度内容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需要。
以上就是关于流动儿童疫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确保流动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预防接种单位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一、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儿童。
二、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在暂住地居住2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
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可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出具预防接种证明。
三、预防接种单位每月定期比对"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儿童保健系统"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中的个案信息,重点搜索"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和"儿童保健系统"中有记录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中未包含的免疫空白儿童。
四、预防接种单位每季度应到当地外来人口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流动儿童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记录,并及时接种。
五、本地儿童迁移时,应告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带既往接种史证明到寄住地接种单位继续完成相关疫苗接种。
外地儿童迁入时,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索查既往接种史证明,无接种证或接种史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六、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每名适龄流动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实行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户、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⒈目的
⑴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规范的预防接种服务,避免疾病的传播和流动儿童的感染,制定本管理制度。
⒉适用范围
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接种单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学校和其他接种单位。
⒊接种对象
⑴接种对象为所有流动儿童,包括常住流动儿童和临时流动儿童。
⑵常住流动儿童是指在流动儿童服务机构常住地点登记,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的儿童。
⑶临时流动儿童是指在流动儿童服务机构暂时居住不足6个月的儿童。
⒋流动儿童健康档案
⑴每个流动儿童应建立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疫苗接种记录、疾病史、过敏史等。
⑵健康档案应保密,仅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家长开放。
⒌接种疫苗
⑴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流动儿童应接种相应的疫苗。
⑵接种时间和接种间隔按照疫苗说明书和相关指南执行。
⒍接种责任
⑴接种单位负责对流动儿童进行疫苗的接种。
⑵家长应积极配合接种单位的工作,保证流动儿童按时接种疫苗。
⒎疫苗接种记录
⑴接种单位应详细记录每个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包括接种时间、接种疫苗、接种剂次等。
⑵接种记录应及时上报到区域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附件:
⒈流动儿童健康档案表
⒉疫苗接种记录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流动儿童:指由于特殊原因(如父母工作调动、下岗失业等)迁往他乡居住的儿童。
⒉预防接种:指通过注射疫苗等手段,提前给予人体免疫力,
从而预防某些传染病。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市(市、区)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7岁以下儿童。
2.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
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
3.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情况。
每月到当地流动儿童管理相关部门或村(居)委会收集流入、流出儿童资料。
每季度开展1次流动儿童的入户调查,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对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及时做好登记。
4.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以下的儿童,可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接种并出具接种证明。
5.接种单位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簿),实行卡(簿)的分类管理,无预防接种证者需补办。
6.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迁移时,原预防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流入地接种单位;流入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7.流入地接种单位以流动儿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或补种。
接种时,应当在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簿)上做作好记录,同时将个案信息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
8.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应单独进行统计汇总,按时上报市疾控中心。
9.预防接种单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规定作好记录。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服务质量,消除免疫空白,减少易感人群,降低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发病率,保护儿童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区)、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且≤6周岁的儿童。
二、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免疫接种服务。
三、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出生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公安、劳动、城建、妇联、街道等部门的沟通,在有关单位确立联系人,定期了解流动人口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分布与变化,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儿童要建卡、建证,及时提供免疫服务。
四、城市地区至少1个月,农村地区至少每3个月对流动人口开展一次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
外来儿童与当地儿童、计划内生育与计划外生育儿童,都应享受同等的免疫接种服务。
每次接种后,要填写预防接种证,并交待清楚下次免疫接种地点和时间。
五、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按照《福建省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实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对未免疫的儿童要及时进行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
六、当儿童迁移或寄居(托、养)于其它地区时,应持《预防接种证》到原负责该儿童免疫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迁出手续;之后,持《预防接种证》再到新迁入或寄居地区的预防接种单位登记,以继续接受各种疫苗的预防接种。
对新迁入儿童,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
对无接种凭证的6岁内儿童,视为未接种,应按国家免疫程序要求进行预防接种,以迁入本地时间为准,1年内完成基础预防接种。
七、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流动人口的从业和工作特点,选择适宜时间和方式通知免疫服务时间和地点。
每年至少进行4次查漏补种活动,要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多种形式通知免疫接种的时间和地点。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 引言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流动儿童接种计划的管理变得特别重要。
流动儿童是指那些由于各种原因,时常在不同地区间迁移的儿童。
由于他们的流动性,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往往面临许多挑战,如接种计划的延误、漏接以及接种记录的不完整等问题。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和预防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目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确保流动儿童能够按照国家接种计划要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高预防接种的覆盖率,降低疫苗可及性差异造成的风险,有效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内容3.1 接种管理责任各级卫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做好日常接种管理工作,包括疫苗供应、预防接种信息登记与管理、接种服务协调等。
3.2 接种计划制定和调整针对流动儿童的特殊情况,应根据国家接种计划制定相应的流动儿童接种计划,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流动儿童接种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的流动轨迹和时间,确保接种计划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3 接种信息登记与管理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信息应进行统一登记,并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
接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疫苗接种剂次和日期等内容。
定期对接种信息进行核查和更新,确保接种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3.4 接种服务提供为了方便流动儿童接种疫苗,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供接种服务,如定期开展流动儿童接种门诊、设立挪移接种点等。
同时,应加强对接种服务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流动儿童和家长的接种意识和知情率。
3.5 接种疫苗供应保障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所需疫苗的供应应与常住儿童保持同步,确保流动儿童能够按时接种需要的疫苗。
卫生部门需要加强与疫苗供应商的沟通和合作,及时储备和调配适应流动儿童接种需求的疫苗。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docx
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确保其接种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文档,规范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
二、管理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三、管理责任3.1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负责为流动儿童提供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服务。
3.2 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应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监督和培训工作。
3.3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卫生部门的监督,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接种程序4.1 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应对流动儿童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体温等指标。
4.2 疫苗接种:根据国家疫苗接种计划和流动儿童的个体情况,医疗机构应为流动儿童提供相应的疫苗接种服务。
4.3 疫苗接种记录:医疗机构应及时记录流动儿童的疫苗接种情况,并提供接种证明。
五、疫苗供应与储存5.1 疫苗供应:医疗机构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确保及时供应所需的疫苗。
5.2 疫苗储存:医疗机构应建立疫苗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储存和运输符合要求。
六、人员培训与交流6.1 医护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相关医护人员进行疫苗接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6.2 经验交流: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其他机构的经验交流,提高预防接种管理的水平。
七、法律法规及注释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7.2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附件:附件1: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记录表附件2:疫苗储存管理制度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传染病:指由病原体引起的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传播给人类的疾病。
2.预防接种:指通过接种疫苗来预防疾病,提供主动免疫保护。
3.流动儿童:指在国内流动的未成年人,包括随父母外出打工的子女、流浪儿童等。
4.疫苗:指含有病原体的抗原,通过接种进入人体,诱导免疫系统产生防御机制。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1.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6岁的儿童。
2.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3.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搜索流动人口和计划外生育儿童中的受种对象,与本地儿童同样管理。
同时还应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切实落实责任区域的预防接种工作。
4.预防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应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进行一次流动儿童的入户调查以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5.对于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及时登记,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实行卡的分类管理。
对于无预防接种证者,需为其补办接种证、及时进行预防接种或补种。
6.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可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建立临时接种登记表,并出具预防接种证明。
7.预防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的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期间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转卡登记;可利用春
节等民俗节日期间检查外出返乡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并给予查漏补种。
8.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办证和未接种的流动儿童,责成监护人限期到预防接种单位办证、补种。
9.组织开展针对流动人口特点的健康教育活动,如访谈交流、举办知识宣传讲座等,提高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相关知识的知晓水平。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接种点妥善保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范本)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 引言现代社会流动儿童的数量逐年增多,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需要建立完善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相关要求,以期提高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加强流动儿童健康管理工作。
2.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目标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流动儿童能够按时接种疫苗,提高流动儿童的免疫力,减少传染病的发生。
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确保流动儿童的免疫保护;•加强流动儿童健康档案管理,确保疫苗接种记录准确完整;•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统计与分析机制,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接种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内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容:3.1 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机构建立专门的预防接种工作组织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配备专业的预防接种医生和护士,确保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点的建设在流动儿童密集的地区进行预防接种服务点的建设,确保流动儿童能够方便接种疫苗。
预防接种服务点要具备完善的接种设施和设备,并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
3.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档案管理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档案,记录每个流动儿童的接种史和接种情况。
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
3.4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采集与统计分析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采集与统计分析机制,及时掌握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
根据统计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健康管理工作方案,提升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
3.5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流动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接种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流动儿童家长和监护人普及预防接种的知识,增强他们的主动性和主观能动性。
4.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责任分工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责任分工如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医生和护士负责流动儿童的具体接种工作;•预防接种服务点负责提供方便快捷的接种服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统计分析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采集与统计分析;•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工作。
流动儿童疫苗规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疫苗规划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流动儿童是指那些常年跟随父母或其他亲属在异地打工的儿童。
由于流动儿童经常换地居住,疫苗接种和管理工作面临一些困难。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建立完善的疫苗规划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流动儿童疫苗规划管理办法,确保流动儿童能够按时接种疫苗,提高疫苗接种率,降低疫苗相关疾病的发病率。
二、管理措施2.1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登记管理1. 建立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登记制度,对流动儿童进行统一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等。
登记表要求规范、易于操作,并定期进行更新。
2. 每个流动儿童都应有一个独立的疫苗接种卡,并定期记录接种情况。
疫苗接种卡由流动儿童所在居住地的疾控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2.2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宣传工作1. 加强对父母和监护人的疫苗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对疫苗接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组织开展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宣传活动,包括倡导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合作,加强宣传渠道的多样化。
2.3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服务管理1. 为流动儿童提供便捷的疫苗接种服务,设立流动儿童疫苗接种门诊。
门诊时间灵活,可以根据流动儿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方便他们接种疫苗。
2. 各地疾控部门要加强流动儿童疫苗接种服务能力的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医务人员,确保疫苗接种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2.4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督导与监测1. 设立专门的疫苗接种督导员,对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
督导员要加强与流动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沟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及时解决问题。
2. 建立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工作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疫苗接种率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预期效果与评估指标1. 预期效果:-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明显提高,符合国家疫苗接种规划的要求;- 疫苗接种服务更加便捷,流动儿童可以及时接种疫苗;-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更加规范、高效。
2. 评估指标:-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卡的使用情况;-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服务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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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县境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
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县境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提高预防接种率和接种及时率,消除免疫空白,规范免疫资料,保障儿童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县境内流动儿童是指户口属于本县,但不在户口所在乡镇,厂矿居住,而在现居住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0—7岁儿童。
即乡镇与乡镇、厂矿之间的流动。
二、县境内流动儿童人户分离(指儿童户籍与现居住地分离)的,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建立卡、证、册,并注明户口所在乡镇的村组。
已在户口所在地办理预防接种卡、证资料的儿童,离开所在接种门诊三个月以内的,由现居住地接诊门诊提供接种服务;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原始接种单位应及时为儿童监护人办理转卡手续,提供儿童既往接种史证明,并交给现居住地接诊门诊由现居住地提供接种服务。
任何接种门诊不得推诿和拒绝。
三、县境内流动儿童的年龄组人数统计由建卡单位统计,预防接种数据纳入现居住地,并统计上报。
单位项或行政村项列为“县境内流动”。
四、各接种单位将预检登记册分常住、流动各一本,并详细填写儿童信息,每月接种工作结束后将当月流动儿童预检登记册以图片的形式发至合阳县计划免疫QQ群(群
号 )共享。
各接种门诊应时查看流动儿童资料,作为上册依据(不纳入接种统计),并在接种单位栏注明实际接种的乡镇卫生院。
五、各乡镇卫生院要采取措施,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县境内流动儿童情况,索查既往接种资料,及时完善免疫规划资料,做好接种信息的转交和数据的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