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9是怎么样的?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重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肢体残废:包括截肢、截趾、断骨等,可能导致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生理功能。
2.容貌毁损:面部损伤、创瘢、畸形等,导致容貌的严重改变,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正常社会交往和生活质量。
3.听觉丧失:损伤导致听觉器官的严重受损,无法听到或感知声音,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4.视觉丧失:损伤导致视力严重受损,无法看到或感知周围环境,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5.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损伤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严重损害,如语言能力、性功能等,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二、轻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肢体损伤:包括骨折、脱臼、关节扭伤等,可能导致暂时性或永久性的部分丧失正常生理功能。
2.容貌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创瘢、色素沉着等,导致容貌的轻度改变,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社会交往和生活质量。
3.听觉损伤:听力损伤或听觉过敏等,导致轻度听力障碍,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4.视觉损伤:视力损伤或视野缺损等,导致轻度的视觉障碍,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5.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损伤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轻度损害,如语言能力轻度受损等,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三、轻微伤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轻微功能障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轻微的皮肤擦伤、挫伤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疤痕形成。
2.轻微的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3.轻微的骨折、脱臼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后遗症。
4.轻微的神经、血管损伤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5.其他轻微损伤,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为了对人体伤残程度进行科学评定,为受伤残的人提供相应的救助和保障。
根据《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人体伤残等级主要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和十级。
下面将对各级伤残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但在日常生活中不影响工作和生活。
如轻微烧伤、轻微骨折等。
二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对工作和生活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如中度烧伤、中度骨折等。
三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对工作和生活有较大影响,但仍能自理。
如重度烧伤、严重骨折等。
四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对工作和生活有严重影响,需他人协助。
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
五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他人全面照料。
如全身性烧伤、严重脑损伤等。
六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他人全面照料,并且存在生命危险。
如严重脑损伤、重度脊髓损伤等。
七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他人全面照料,并且存在极大的生命危险。
如严重脑损伤、重度脊髓损伤等。
八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他人全面照料,并且存在极大的生命危险。
如严重脑损伤、重度脊髓损伤等。
九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他人全面照料,并且存在极大的生命危险。
如严重脑损伤、重度脊髓损伤等。
十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已经死亡。
如极其严重的脑损伤、重度脊髓损伤等。
以上就是《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安全,避免受伤,同时也要关心身边受伤残的人,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9十级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9十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在我国得到了日益重视。
人体伤残鉴定是指通过一系列医学检查和评估,确定被害人身体的残障程度,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2019年,我国发布了新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将人体伤残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详细的描述和评定标准。
本文将就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9十级进行介绍。
一、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轻微的身体残疾,例如手指、趾趾、乳头的损伤,但不会对日常生活产生明显影响。
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9十级中,对于一级伤残的评定要求非常严格,只有符合严格的评定标准才能被认定为一级伤残。
二、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中度的身体残疾,例如手臂、腿部的部分损伤,可能会对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9十级中,对于二级伤残的评定要求比一级伤残更加严格,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的评定和检查。
三、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较重的身体残疾,例如失去部分手臂或腿部、双目失明等。
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9十级中,对于三级伤残的评定要求非常严格,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医学检查和评估。
四、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严重的身体残疾,例如全身瘫痪、严重的脑损伤等。
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9十级中,对于四级伤残的评定要求极为严格,需要进行全面的医学检查和评估,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五、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非常严重的身体残疾,例如全身性瘫痪、双目失明、严重的脑损伤等。
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9十级中,对于五级伤残的评定要求非常高,需要进行全面的医学检查和评估,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六、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极其严重的身体残疾,例如全身性瘫痪、双目失明、严重的脑损伤等。
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9十级中,对于六级伤残的评定要求非常高,需要进行全面的医学检查和评估,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七、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具有极其严重身体残疾,并需要全天候照顾和护理的情况。
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9十级中,对于七级伤残的评定要求非常严格,需要进行全面的医学检查和评估,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在法医学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用来评估和确定个体在事故或其他伤害事件中所遭受的伤害程度。
而人体损伤的致残程度则是根据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对于受伤者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进行探讨。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法医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制定的。
在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损伤的类型:鉴定人体损伤程度时首先需要确定损伤的类型,包括外伤损伤、烧伤、冻伤等。
不同类型的损伤对人体造成的影响和程度也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2. 损伤的范围:损伤的范围描述了损伤在人体上的分布情况。
损伤范围的大小与损伤程度密切相关,通常分为局部损伤和全身性损伤两大类。
局部损伤一般指损伤部位较小,只涉及到某一局部区域,而全身性损伤则涉及到多个器官和系统。
3. 损伤的严重程度:损伤的严重程度取决于损伤的强度和影响范围。
通常通过对病理学表现和组织学改变的观察来评估损伤的严重程度,例如组织破坏的程度、出血情况等。
4. 损伤的后果:损伤的后果是指损伤对人体功能和健康产生的长期影响。
根据后果的不同,人体的损伤可以分为暂时性损伤和永久性损伤。
暂时性损伤指的是损伤会在一定时间内自愈或部分康复,而永久性损伤则意味着损伤的影响是永久性的,无法完全恢复。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评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估是为了确定个体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中可能存在的障碍和限制。
评估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功能评估:通过对受伤者日常生活中各项功能的评估,包括行走、站立、坐位等动作的能力,以及认知、语言和感觉功能等。
评估结果可以反映受伤者在各个方面的功能损伤情况。
2. 活动评估:根据功能评估的结果,对受伤者在日常生活活动中的障碍和限制进行评估。
例如,对步行的困难程度进行评估,对使用日常工具和设备的能力进行评估等。
最新-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精品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篇一:法医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重伤、轻伤、轻微伤标准全部废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9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详见:2)目录1范围11规范性引用文件2术语和定义21重伤22轻伤23轻微伤3总则4损伤程度分级41颅脑、脊髓损伤42面部、耳廓损伤43听器听力损伤44视器视力损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6341-2019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总则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
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赣法(技)发[1990]8号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级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由重至轻分为重全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轻伤乙级;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
第三条重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严重危及生命;或者损伤引起严重威胁生命的并发症;或者经治疗后仍有严重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损伤。
第四条重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严重,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或者经治疗后仍有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损伤。
第五条轻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重,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大损害,对人身健康有较大伤害;或者损伤后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较大影响,尚未构成重伤的损伤。
第六条轻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轻,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度损害,对人身健康危害较轻;或者损伤持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轻度影响的损伤。
第七条轻微伤甲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受到轻微影响的损伤。
第八条轻微伤乙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损伤较轻微或者功能受到短暂的轻微影响,经治疗在较短时间内可痊愈的损伤。
第九条轻微伤同丙级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的损伤显著轻微,仅需一般治疗即可痊愈或不需治疗的损伤。
第十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2019年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9年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有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1990]070号)、《人体(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头颈部损伤2019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头颈部损伤2019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在许多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产生争执和异议最大的就是对于伤情的如何判断,受害人往往会夸大伤害情况,以争取更多的赔偿,而被告人则避重就轻,试图大事化小减少损失,那么,国家对伤害鉴定、尤其是最常见的头颈部轻伤是如何规定的,2018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在许多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产生争执和异议最大的就是对于伤情的如何判断,受害人往往会夸大伤害情况,以争取更多的赔偿,而被告人则避重就轻,试图大事化小减少损失,那么,国家对伤害鉴定、尤其是最常见的头颈部轻伤是如何规定的,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具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为:▲1、颅脑、脊髓损伤▲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2、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压力性损伤2019新指南
压力性损伤2019新指南一、压力性损伤(pressure injury)定义系指皮肤或皮下软组织局部损伤,通常位于骨突处或与医源性设备有关.此损伤病灶可能是完整的皮肤或开放性伤口,也可能伴随有疼痛感。
损伤的发生来自于强烈和/或长期的压力、或压力合并剪力。
软组织对于压力及剪力的耐受力也可能受到微气候、营养、组织灌流、合并症及软组织的状况影响。
二、1 级压力性损伤:皮肤完整,有无法反白的红斑局部区域皮肤完整,但有无法反白的红斑,肤色较深者,可能会有不同颜色的呈现。
在颜色变化前,可能会先出现可反白的红斑或感觉、温度及硬度上的改变。
皮肤颜色的改变不包括紫色或褐色的变色,这些可能意味着深部组织损伤。
三、2 级压力性损伤:部分皮层缺损并有真皮层暴露部分皮层缺损并有暴露的真皮层,伤口床呈现粉红色或红色,组织湿润,可以是充满浆液而完整或破掉的水泡.2 级压力性损伤不会看到皮下脂肪(脂肪)和深部组织,也不会有肉芽组织、腐肉及焦痂.骨盆周围的皮肤损伤常导因于不良的微气候和剪力;而发生于足跟部位的损伤则是因为受到剪力所致。
2 级压力性损伤不应该被用来描述与潮湿相关的皮肤损伤,包括失禁性皮肤炎,医疗粘性相关的皮肤损伤如皮肤撕裂伤,或外伤性伤口(烧伤、擦伤)。
四、3 级压力性损伤:全层皮层缺损此级病灶因已呈现全层皮层受损状态,在伤口中可见皮下脂肪(脂肪)和肉芽组织,且常会呈现卷状边(卷状的伤口边缘)。
也许会出现腐肉和/或焦痂。
组织损伤的深度也会因解剖位置不同而有所不同;脂肪组织较厚的区域会发展出较深的伤口。
也许会伴随潜行腔洞和隧道伤口.不会暴露筋膜、肌肉、肌腱、韧带、软骨和骨头。
如果腐肉或焦痂覆盖住组织缺损的范围,则属于无法分级的压力性损伤。
五、4 级压力性损伤:全皮层及组织缺损全皮层及组织损伤系指伤口处裸露或直接可触及其筋膜、肌肉、肌腱、韧带、软骨或骨头,伤口可见到腐肉和/或焦痂.经常发生卷状边、潜行腔洞和隧道伤口之情形.深度随解剖位置而变化.如果腐肉或焦痂覆盖住组织缺损的范围,则属于无法分级之压力性损伤。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 3 级
视器视力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 20°以下(视 野有效值 32%以下)
3、双眼盲目 4 级
1、颈部大血管破裂
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
颈部
口
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
口
胸部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V 级)
手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
深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70%或者 III°面 积达 30%
重伤二级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m²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颅脑、脊髓
须手术治疗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
第 9 页 共 24 页
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8、电击伤(II°) 9、溺水(中度) 10、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11、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 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 计 24.0cm²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2023 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重伤一级
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3、偏瘫、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
颅脑、脊髓 禁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
能自理
面部、耳廓 容貌毁损(重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释义说明
5.9.2a 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四肢运动功能检查:
检查方法 ▪ 观察被检者做主动、被动运动时,关节的活动幅度有无活动受限 或疼痛。
❖ 正常 ▪ 活动自如,不受限制
❖ 异常及其临床意义 ▪ 各关节不能达到各自的活动幅度 ▪ 见于骨折、关节炎症、肿瘤、退行性变、关节脱位及肌腱或软组 织损伤。
功能评定: 1.查表求得相应功能丧失值:60%, 60%, 60%, 60%,60%, 60%。 2.求各向功能丧失均值: (60%+60%+60%+60%+60%+60%) /6=60%。
释义说明
5.9.2a 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膝关节损伤
例:单纯骨关节损伤遗留膝关节功能障碍,关节运动活动度测量结果: 屈曲90°,伸展-10°。
释义说明
骨盆骨折
侧方压缩型:受到侧方暴力撞击致伤。
释义说明
骨盆骨折
旋转与垂直不稳定型(C型):
骨盆的旋转稳定和垂直稳定均遭受破坏。
释义说明
骨盆骨折
旋转与垂直不稳定型(C型):
手术适应证:
切开复位内固定的适应证尚不统一。
Tile提出:前环外固定后,后环移位明显不能接受者,需居坐位的多发伤 者和经选择的开发骨折是切开复位内固定的对象。
指不能屈曲,拇指不能对掌; B. 尺神经麻痹致使小指处于外展
位,手指不能内收与外展,指 间关节不能伸直。感觉异常发 生在上臂、前臂及手臂内侧面 与第4、5指。
释义说明
5.9.2b 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肉瘫(肌力3级以下)。
释义说明
5.9.2b 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肉瘫(肌力3级以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鉴定,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鉴定原则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
1.4鉴定时机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
1.5残疾等级划分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残疾等级划分依据1.5.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⑵存在医疗依赖;⑶意识消失;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⑸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⑹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1.5.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⑵存在医疗依赖;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⑸不能工作;⑹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5.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⑵存在医疗依赖;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⑸明显职业受限;⑹社会交往困难。
1.5.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⑵存在医疗依赖;⑶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⑸职业种类受限;⑹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体损伤程度鉴定。
2规范性引⽤⽂件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件的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残疾分类和分级3术语和定义3.1重伤使⼈肢体残废、毁⼈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健康有重⼤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级和重伤⼆级。
3.2轻伤使⼈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级和轻伤⼆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4.1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后进⾏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 损伤为主要作⽤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鉴定。
2019年法医鉴定重伤标准
2019年法医鉴定重伤标准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在对人体伤害的程度里面,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分为了轻微伤、轻伤、重伤,有的时候甚至会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每一种伤害都有自己对应的标准,今天我们就来看看2018年法医鉴定重伤标准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颅脑、脊髓损伤▲1 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1 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2019年最新轻微伤鉴定标准
2019年最新轻微伤鉴定标准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3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4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等。
在人身伤害等级中,具体包括轻微伤、轻伤以及重伤。
其中若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达到了轻伤及其以上的程度,则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针对不同的伤害情况都是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具体对应的等级的,那么▲最新轻微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o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
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
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9 是怎么样的?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社会上存在着这样的一类人,他们的身体是有缺陷的,有可能是因为先天性的,生下来就存在缺陷的,有些是因为之后的原因,或许是自然灾害导致的,或者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
无论是怎么样导致的,因为身体的缺陷,导致生产生活受阻国家对于这类人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将他们伤残分级。
那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8 是怎么样的 ?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 / 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 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 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 10%),每级致残率相差 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 A.4.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5.1一级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 3 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 2 级以下);4)截瘫(肌力 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 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 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 (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 (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 (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3)二肢缺失 (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5.2二级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三肢瘫 (肌力 3级以下 );3)偏瘫(肌力 2级以下 );4)截瘫(肌力 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 (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 5 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伴双眼盲目 3 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1)呼吸困难 (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 (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5.2.6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三级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 3级以下 )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 (肌力 2级以下 ),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头面部损伤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盲目 3 级;2)双眼盲目 4 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 径≤5°);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颈部及胸部损伤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 级。
5.3.4腹部损伤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5.4 四级5.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3)偏瘫(肌力 3级以下);4)截瘫(肌力 3级以下);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 (重度 )5.4.2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 (重度 )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 1/2;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4)双眼盲目 3 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 径≤10°);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5.4.3颈部及胸部损伤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 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 (重度 )5.4.4腹部损伤1)肝切除 2/3 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 150 分。
5.4.7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0%;2)放射性皮肤癌。
5.5五级5.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 4级以下);6)单肢瘫(肌力 2级以下);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2 级以下);9)双足全肌瘫(肌力 2级以下);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 (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伴另一眼盲目 3 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颈部及胸部损伤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 (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腹部损伤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7)全结肠缺失。
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 (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 (残留长度≤3.0cm)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 (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5.6六级5.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3)尿崩症(重度);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 4级以下);6)截瘫(肌力 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级以下);8)一手全肌瘫(肌力 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75% 能丧失以上;9)双足全肌瘫(肌力 3级以下);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5.6.2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 (宽度达 0.3cm),累计长度达20.0cm;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 80%;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视力≤0.5;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 径≤60°);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 2/3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