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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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格预审办法

施工资格预审办法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二)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 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如由所属分公司承担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分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 (二)该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加该标段的资格预审; (三)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分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
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四)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 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 审。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 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
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 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 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 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 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 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 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应当通过省级 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 信息网进行查询;若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 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 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有些地方以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申请人用抽签方式确定通过 的申请人,这是一种看似公平其实不科学的方法。因为资格 审查不仅要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更主要的是还要审查 企业拟投入到本项目中的人力、财力及机械设备,以及企业 的信誉、业绩情况。只有综合比较之后,才能选择到最好的 施工队伍。好的施工企业未必能提供好的施工队伍。因此,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 定“……,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 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常的资格预审工作。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

第六条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采用随机抽签或评分排名的方式,从中选择不少于9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如果投标申请人数量在15家以内,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均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料进行评审;(六)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采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业绩、拟投入的技术装备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资料。

武汉市资格预审办法(武城规5号文)

武汉市资格预审办法(武城规5号文)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资格预审和评审制资格预审两种方式。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合格制审查;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评审制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制资格预审,是指网上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时限,对报名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记录、拟派的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审查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依据。

经合格制资格预审,凡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即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第七条合格制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发布;(二)投标申请人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报名;(三)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四)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五)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限,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购领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的售价等信息,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限不得少于24小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

惟独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四条 潜在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六)编写资格评审报告;(七)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须知;(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四)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

第九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开辟布。

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 (二)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三)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五)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的要求;(六)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七)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八)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九)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3-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3-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第三章评审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编制。

2.本评审办法的原则为公正、公平、科学、择优。

3.本评审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 XX学校办公楼的资格预审的评审。

4.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总数为⑴人,其中招标人代表⑴人(可由老师担任),技术专家⑴人,经济专家⑴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5.投标人数量及确定投标人的原则:5.1只有通过初步评审和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能成为合格投标申请人。

当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少于⑵ 3 家时,招标人须依法重新招标。

5.2特别说明:如果选定的合格投标人自愿书面承诺放弃投标资格(该书面承诺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因申请人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无法到位而失去投标资格时,按排名顺序递补。

6.资格预审活动的保密和纪律要求参与资格预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不得透漏资格预审评审的任何情况。

二评审的程序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程序分为:(一)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二)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三)详细评审之一:必要合格条件评审;(四)详细评审之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五)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推荐投标候选人)。

三评审各阶段内容的界定1. 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1)推举评审委员会组长;(2)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学习;(3)评审表格的准备。

2. 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评判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申请将被拒绝:(1)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规定格式密封的;(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投标申请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4)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再行独立申请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申请投标的;(5)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未附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牵头人、无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的;(6)如投标申请人为集团公司,未明确是否拟独立完成施工任务;(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9)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10)与其他投标申请人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申请投标的;(11)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12)拒不按照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13)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14)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1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6)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申请投标的;(17)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资格预审数量有限制办法

资格预审数量有限制办法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与标准文件配套使用)(数量有限制资格审查办法正文)1.审查方法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高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审查标准2.1初步审查标准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详细审查标准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审查程序3.1 初步审查3.1.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3.2.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理人(5)为本标段提供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14)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施工资格预审办法》课件

《施工资格预审办法》课件

资格预审的目的
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 施工任务的技术、管 理、财务和经验等方 面的能力。
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 度和公正性,防止不 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 。
防止因投标人不具备 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导 致的风险和损失。
资格预审的重要性
有助于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筛选出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 的承包商,从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 的环境保护许可证,并 保持有效。
项目经理及团队要求
01
02
03
04
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证书,包括建造师证书、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
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丰富的施工 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
力。
项目经理必须能够保证在施工 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的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必须能够按照施工计 划和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工程
进度和质量。
企业业绩和信誉要求
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业绩, 包括已完成的项目、获奖项目等。
施工企业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源自 料,如工程合同、验收报告、客户反 馈等。
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 包括合同履行情况、客户反馈等。
施工企业必须能够通过资格预审的现 场考察和审核。
施工能力要求
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 够满足工程需要。
投标邀请书中应明确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和地点等具体要求。
资格预审要点
03
施工企业资质要求
01
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 的资质证书,包括企业 资质等级、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等。
02
施工企业必须通过相应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并保持有效。
03
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 保持有效。

3-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3-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第三章评审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编制。

2.本评审办法的原则为公正、公平、科学、择优。

3.本评审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 XX学校办公楼的资格预审的评审。

4.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总数为⑴人,其中招标人代表⑴人(可由老师担任),技术专家⑴人,经济专家⑴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5.投标人数量及确定投标人的原则:5.1只有通过初步评审和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能成为合格投标申请人。

当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少于⑵ 3 家时,招标人须依法重新招标。

5.2特别说明:如果选定的合格投标人自愿书面承诺放弃投标资格(该书面承诺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因申请人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无法到位而失去投标资格时,按排名顺序递补。

6.资格预审活动的保密和纪律要求参与资格预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不得透漏资格预审评审的任何情况。

二评审的程序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程序分为:(一)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二)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三)详细评审之一:必要合格条件评审;(四)详细评审之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广联达工程招投标综合模拟实训课程2.1—资格预审文件~ 1 ~ (五)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推荐投标候选人)。

三评审各阶段内容的界定1. 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1)推举评审委员会组长;(2)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学习;(3)评审表格的准备。

2. 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评判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申请将被拒绝:(1)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规定格式密封的;(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投标申请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4)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再行独立申请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申请投标的;(5)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未附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牵头人、无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的;(6)如投标申请人为集团公司,未明确是否拟独立完成施工任务;(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9)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10)与其他投标申请人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申请投标的;(11)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12)拒不按照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13)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14)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1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6)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申请投标的;(17)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预审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管理能力,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资格预审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二)在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发布经核准的招标公告;(三)投标申请人在交易中心投标报名,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编写资格预审审查报告;(六)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资格预审包括合格制审查和有限数量制审查。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项目,实行合格制审查;对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实行有限数量制审查。

第七条招标人进行合格制审查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应当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通过招标人推荐和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7-9家参加投标,其中招标人推荐数量不超过规定投标人数量的1/3。

随机抽取活动在交易中心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评审原则1、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以选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能力并具备资格的单位参加投标。

2、每个标的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将通过资格预审申请。

①、通过符合性检查;②、满足所有强制性标准要求;③、满足①、②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申请。

但如属于本资格预审公告第二项第4条定义的关联企业家数满足①、②后超过1家时,按以下顺序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审查:1、注册资金较高的;2、由资格预审委员会投标确定。

每个标段关联企业通过资格预审申请的家数最终为1家。

二、评审组织机构成立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从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资格预审委员会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执行。

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预审结果未确定前应予保密。

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①、符合性检查;②、强制性标准审查;③、核实和必要的澄清工作;④、确定评审结果,编写并提交《资格预审评审报告》;⑤、处理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投诉和其它重大问题。

三、评审细则1、符合性检查主要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按要求的格式填写和递交,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独立的法人地位,申请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资料是否真实等。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包括:(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满足资审文件的要求;(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装订成册,页码连续;(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格式和内容齐全,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4)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5)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中的法人名称一致;(6)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如有)格式和内容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齐全;(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报数据和证明资料真实可靠;(9)申请人满足第2篇资格预审须知第3点申请人的合格性中除强制性标准审查范围的相关要求。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一、引言在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

为了确保竞标者的高质量和专业能力,采取资格预审的方法成为必要的步骤。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以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资格预审是指在进行施工招标前,对竞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北京市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

三、资格预审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1. 筛选出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竞标人,提高施工项目质量和安全;2. 避免不合格企业参与竞标,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依法、合规的原则;3. 专业、高效的原则;4. 安全、质量优先的原则。

四、资格预审的程序(一)资格预审的组织1. 组织资格预审的单位应当是经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

(二)资格预审的流程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当通过正规媒体、招标网站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资格预审的要求和流程。

2. 竞标人提供资料:竞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资质、施工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

3. 资格预审评审:预审单位组织专业评审人员对竞标人的资料进行评审,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4. 发布预审结果:预审单位将预审结果公示,包括预审通过和未通过的竞标人名单。

5. 招标文件发放:根据预审结果,招标单位将发放招标文件给通过预审的竞标人。

五、资格预审的资格要求资格要求是根据北京市有关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的,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人员素质、财务状况、技术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六、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资格预审评审标准是根据资格要求制定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竞标人的资质、施工能力、管理能力、信誉度、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七、资格预审结果的处理和控制(一)预审通过:预审通过的竞标人有权继续参与后续的招标程序,包括投标和评审。

资格预审要求及方法

资格预审要求及方法

资格预审要求及方法一、资格预审文件须提供的资料及要求:1、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手册》复印件;3、企业负责人(A证)、项目经理(B证)和企业专职安全员(C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企业2004年至今已完工程业绩,只须列出符合本招标要求的工程项目。

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5、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6、提供200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复印件,原件备查。

7、提供企业诚信声明复印件。

8、资料制作:1)资格预审文件统一为A4纸幅且按上述顺序胶粘装订成册,并有完整、连续的页码;2)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一正三副,并在封面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资格预审文件须逐页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并逐页加盖公章。

4)提供核查的合同原件与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必须内容完整(不缺页),装订成一册方为有效,提供的分包合同无效。

二、预审办法1.递交资格预审资料时须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招标人将组织人员在接受资格预审文件时进行原件核查,未能提供原件核查的复印件无效。

2.原件核查后,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人员组成资格预审小组,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3.符合性审查细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a)资格预审文件的未按规定的顺序、规格、形式进行装订;(b)资格预审文件未有完整、连续的页码;(c)资格预审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注明“正本”或“副本”;(d)资格预审文件未逐页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或未逐页加盖公章,或原件核查表未加盖公章;(e)资格预审文件未按规定时间提交;(f)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时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核查的或提供的资料与原件不符合的;(g)提供的企业已完工程业绩已过期或企业已完工程业绩中不满足本招标要求;(h)提供的项目经理已完工程业绩已过期或未达到本招标要求;(i)项目经理不具备二级或以上等级;(j)2005年财务报表显示不处于盈利状态的;(k)提供核查的合同原件与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不符合本招标要求的;(l)其它不符合资格预审要求规定的。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区别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区别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区别
资格审查在遵循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外,还应遵循科学、合格和适用原则。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办法。

一、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由招标人或者由其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审查方法、资格条件以及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履约信誉等条件进行评审,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的资格。

资格预审的方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合格制,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时,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是评标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三、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区别。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评审原则评审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科学的原则,以选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能力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评审组织机构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由招标人组织。

三、投标申请人的选取办法: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人,才有资格参加资格预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位在8家以内时,全部选取为正式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位达9家及以上时,则按“资格预审择优评审标准”进行评分,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8家为正式投标人。

投标申请人接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即获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资格。

四、资格预审程序:1.一般性检查以下其中一项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申请人不能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1)申报材料未进行装订;(2)申报材料未注明正、副本。

2.符合性检查检查资格预审申请人文件是否按要求填写和递交,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独立的法人地位,申请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等。

以下其中一项不符合的申请人不能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1)申请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2)未按要求填报资格预审申请资料;(3)申请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合法签署和盖章;(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无按时年审;(5)申请文件所报数据和证明材料不真实;(6)申请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评分细则:1.通过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评分分值按100分制,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一《资格预审择优表》。

2.各投标申请人的得分为所有评委对各投标申请人打分的平均分。

附件一:资格预审择优表投标单位(盖章):说明:1、投标人在“投标申请人填写”“页码”栏内填写并将该份表格(单独)连同报名材料一同递交.2、投标人应保证其送审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有任何虚假和隐瞒,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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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及“优中选优”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等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十三家以上时,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应选取不少于十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当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十三家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

二类及以下的工程,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十五家以上时,招标人应通过资格预审,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十五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当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十五家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及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划分标段的招标项目,投标报名单位总数应当不少于标段数量的2倍且每标段投标报名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家,如果其中任何标段投标报名单位数量少于三家时,招标人应当对该标段或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报名单位少于三家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第四条企业投标时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与企业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原则上应一致。

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拟更换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资质等级及资格预审评定分数不得低于原报名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否则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第五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报名材料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所属单位必须为主投标人单位。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以主投标人为准,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六条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业绩主要有以下资料原件:
(一)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获奖文件;
(五)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优秀项目经理时,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其评选优秀项目经理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

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将被拒绝参加投标。

第七条投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业协会评定的优质工程奖以及所承建项目评定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

获得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竣工项目优质工程奖的,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

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

第八条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奖项和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奖项和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正式文件;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除提供获奖证书和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外,还应提供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该部门评选优秀项目经理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项目经理考评方能计分。

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

第九条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以外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报名时,必须提供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证明资料。

在青岛市连续施工满三年且无任何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的外地企业,可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在登记期内投标报名时可不提交此项资料。

第十条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等一律无效。

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中的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上一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具体评分标准执行本办法附表之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试行)》(青建管工字…2006‟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计入资格预审总得分,在上表资格预审得分基础上按照考核文件规定进行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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