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厂房照明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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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照明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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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1 目的:

为加强炼钢厂照明灯的管理,本着节约用电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炼钢厂各生产作业区。

3 职责区域划分:

3.1 铸锭低跨棚顶照明灯、精炼跨连铸大包回转台以北棚顶照明灯归铸锭作业区管理。

3.2电炉跨料筐区射灯、精炼跨连铸大包回转台以南棚顶照明灯归准备作业区管理。

3.3 连铸高跨棚顶照明灯、连铸维修低跨棚顶照明灯、连铸出坯跨棚顶照明灯、连铸坯场跨棚顶照明灯归连铸作业区管理。

3.4 厂房内所有天车车载照明灯归天车大班管理。

3.5电炉跨棚顶照明灯、电炉烟道照明灯、电炉主控室照明灯、精炼炉平台VD照明灯归冶炼作业区管理。

3.6 分厂办公楼内楼道照明灯归调度室管理。

4 管理要求:

4.1 夏季(4月—10月)厂房照明灯每天(18:30—19:30)时打开,次日(5时—6时)关闭。

4.2 冬季(11月—3月)厂房照明灯每天(17时—18时)打开,次日(6时—7时)关闭。4.3 如遇特殊天气情况、特殊生产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关时间。

4.4 各责任区域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指派责任人对照明灯进行管理。

5 罚则:

5.1 如各责任区域在规定时间以外没有关闭照明灯,比照能源稽查扣款额度,每次考核责任区域100元。

6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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