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规程
内蒙古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Inner Mongolia Electric Power (Group) Co. Ltd.
内蒙古电网调度范围划分
1.3.1为使网内各级调度机构能够有效地指挥系统的运行和操 作,凡是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及特殊用户(指个 别大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所属的设备,均应按照“统一 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第一类设备为调通中心调度的设备。 此类设备只有得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经许可后方可 对其进行操作。 第二类设备为调通中心管理的设备,由调通中心授权地调或发 电企业调度。此类设备进行操作应事先征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 的许可,事后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 第三类设备为地调、发电企业和用户自行管辖的设备。 调通中心负责第一类和第二类设备的命名及调度权限划分,在 设备投入运行时随《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加入电网批准书》下 达并且每年在电网年度运行方式中根据电网实际重新核定。
Inner Mongolia Electric Power (Group) Co. Ltd.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及管理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加入电网运行的调度 管理
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上一年运行情况总结:系统规模、新投产发变输 电设备、生产情况评价及分析、安全情况总结分 析等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Inner Mongolia Electric Power (Group) Co. Ltd.
日运行方式的申请
发电企业和地调应于前一日11时前向调通中心报出次 日的设备检修申请和地区供电计划(包括预计负荷曲线和 全日电量、重大用户生产动态、设备检修项目等)。 每逢周五应向调通中心报出次三日的申请和供电计划, 逢节假日应于节前三天提出节日到节后一日的检修申请和 地区供电计划。 次日的日调度计划,应于当日17时前由调通中心值班 调度员下达。特殊情况日计划人员有权对已交调度的计划 进行调整。
内蒙古电力公司城市配网运行规程(试行)
城市配电网运行规程(试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目录前言 .....................................................................................................................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4)5. 设备分界 (5)6. 配电网巡视检查和防护 (7)6.1 巡视检查的一般要求 (7)6.2 防护的一般要求 (11)6.3 架空线路的巡视 (12)6.4 架空线路的防护 (16)6.5 电缆线路的巡视 (17)6.6 电缆线路的防护 (20)6.7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 (21)6.8 电缆分支箱的巡视 (22)6.9 开闭所、环网单元的巡视 (22)6.10 配电变压器的巡视 (23)6.11 配电设施基础防护巡视 (24)6.12 设备建(构)筑物的巡视 (24)6.13 电容器的巡视 (25)6.14 防雷和接地装置的巡视 (25)6.15 其它设备的巡视 (27)6.16 季节性及专项工作 (28)7. 配电设备状态管理 (30)7.1 设备状态管理的一般要求 (30)7.2 设备状态信息收集管理 (31)7.3 设备状态评价 (32)7.4 设备定级与状态巡视 (34)8. 故障处理 (34)8.1 故障处理的原则 (35)8.2 故障处理的要求 (35)8.3 故障的统计与分析 (37)9. 运行技术管理 (38)9.1 运行资料管理 (38)9.2 验收管理 (40)9.3 缺陷及隐患管理 (42)9.4 运行分析 (43)9.5 标志标识 (45)9.6 电压及无功管理 (46)9.7 负荷管理 (47)9.8 培训管理 (48)附录A架空电力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50)附录B线路间及与其它物体之间的距离 (51)附录C线路限额电流表 (55)附录D状态量显著性差异分析法 (59)附录E设备状态评价方法 (60)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配电网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配电网管理水平,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写了《城市配电网运行规程(试行)》,旨在通过强化配电网设备的巡视检查、开展带电检测和状态评价,实施配电网状态管理。
电网调度规程
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2条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经营企业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经营企业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劝。
第3条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4条凡并入电网的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地调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实施电网调度管理.第5条电网各级调度人员、变电监控中心、操作队运行人员、各发电厂值长及电气运行人员、直供大用户的变电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各级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该熟悉、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第6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有关合同或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运营。
4、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第7条电网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2、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3、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
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地区电网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4、参入编制电网的年度、月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区联络线送、受电计划;5、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入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6、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7、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8、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9、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电网事故处理和电压调整,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10、参入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停电计划,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11、参入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入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12、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13、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它关系;14、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并网的技术要求,签定并网调度协议15、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二节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第10条地调许可设备划分原则县调(或大用户)管辖设备,其操作对地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地调许可设备.第11条地调管辖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划分原则地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但对县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县调代管。
内蒙古电网调度规程
内蒙古电网调度规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内电调(2002)12 号关于颁发《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通知蒙西电网各发、供电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它的国家电力行业规程,为适应内蒙古西部电网的发展,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对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颁发的《内蒙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修订。
经蒙西电网各有关单位、部门讨论和专家组会审,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现正式颁发新《规程》。
要求网内各发、供电单位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本《规程》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五年内蒙古自治区电业管理局颁发的《规程》同时作废。
附件: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二00二年六月五日主题词:颁发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通知抄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调度局、国调主送:蒙西电网各发、供电单位批准:铁木尔审定:王春生审核:王如祥会审:杜平李平均万江汪林科侯佑华徐向民修编:巴特尔张红光总则 (6)第一章调度管理 (8)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 (8)第二节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 (10)第三节调度范围的划分 (10)第四节调度运行管理 (12)第二章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 (15)第一节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15)第二节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及管理 (17)第三节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20)第四节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加入电网运行的调度管理 (22)第三章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管理 (25)第一节频率的管理 (25)第二节电压的管理 (27)第四章网间联络线的潮流控制与管理 (30)第五章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 (31)第六章水电厂的调度管理 (32)第七章电网的倒闸操作 (34)第一节基本规定 (34)第二节基本操作 (38)第八章系统事故处理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 (45)第三节母线故障电源解列的处理 (47)第四节变压器故障的处理 (48)第五节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处理 (49)第六节系统振荡的处理 (50)第九章开闭设备编号准则 (51)第一节旧编号准则 (51)第二节新编号准则 (54)附录一 (58)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加入系统 (58)应向中调报送资料内容 (58)附录二 (59)蒙西电网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制度 (59)附录三输电线路长期允许载流量(A) (64)附表一电网并列点 (66)附表二频率异常处理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内蒙古电网继电保护调度运行规程
现场运行人员应掌握微机保护装置的时钟 校对、采样值打印(显示)、定值清单打 印(显示)、报告打印、按规定的方法改 变定值、保护的停、投等操作。 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对微机保护装置进行 采样值检查和时钟校对,检查周期不得超 过一个月。
3 定值管理
3.1 无正式定值通知单的保护装置不得投入运行。 3.2 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更改工作,要求在定值单下发 日期后的十五日之内完成。因新建、扩建工程使局部系统 有较多保护装置需要更改定值时,基层局、厂应在规定期 限内,按顺序更改完毕,以保证各级保护装置定值互相配 合。如确有困难,各基层局、厂生产部门必须与装置的整 定部门备案说明并协商确定解决办法。 3.3 如根据一次系统方式的变化,需要临时更改运行中保 护装置的整定值时,现场人员应在定值通知单上说明。在 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应经整定部门同意确 认后,由调度(值长)下令更改定值后,保护整定部门应 于三天内补发定值单或书面备案说明。
前言
2005年统一的内蒙古电网形成。为了加强内蒙古电网继 电保护专业的管理水平,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 心对2002年3月颁发的《内蒙古西部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 自动装置调度运行规程》进行了重新修编。在修编过程中, 组织了电网内部分单位从事继电保护专业的技术骨干进行 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参加人员有:刘义、赵桂廷、韩培 军、魏晓军、李晓馨、杨根成、赵燕妹、曲茂强、武克宇、 高瑞军、王鲜花、张伟。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单广忠、毛启欣 本规程由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3.4 调通中心对新装保护装置的定值通知单下发给负责该 工程项目的基建部门。待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后,基建部门 负责将正式的定值通知单移交给运行单位。 3.5各级继电保护部门保护装置整定范围的划分 3.5.1 整定范围原则上与调度操作范围相适应并保持一致。 3.5.2 对属于调通中心一类管理的系统终端线路的保护装 置定值,如无特殊说明,一般由线路负荷站所属地调整定 计算。如果线路首端变电站不属于该地调管辖,则该地调 所发定值通知单由调通中心继电保护科转发给首端变电站 的所属局(或厂)。同时给调度部门书面备案。
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治理规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内电调(2006)号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治理规程》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各发、供电单位: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治理条例》及其它的国家电力行业规程,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的进展,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对二○○二年八月一日颁发的《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修订。
经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各有关单位、部门讨论和专家组会审,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现正式颁发新《规程》。
要求网内各发、供电单位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本《规程》自XXXX年 X 月 X 日起执行,二○○二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规程》同时作废。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治理规程XXXX年X月 X日主题词:颁发电网调度规程通知抄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中心、国调主送:内蒙古电网各发、供电单位批准: XXX审定: XXX审核: XXX会审:修编:巴特尔张红光总则 (6)第一章调度治理 (8)第一节调度治理的任务 (8)第二节调度治理的组织形式 (10)第三节调度范围的划分 (10)第四节调度运行治理 (12)第二章电网运行方式的治理 (15)第一节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15)第二节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及治理 (17)第三节设备检修的调度治理 (20)第四节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加入电网运行的调度治理.. 22 第三章电网频率和电压的治理 (25)第一节频率的治理 (25)第二节电压的治理 (28)第四章网间联络线的潮流操纵与治理 (32)第五章自动发电操纵装置(AGC)运行治理 (34)第六章水电厂的调度治理 (36)第七章电网的倒闸操作 (38)第一节差不多规定 (38)第二节差不多操作 (41)第八章系统事故处理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 (49)第三节母线故障电源解列的处理 (51)第四节变压器故障的处理 (52)第五节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处理 (53)第六节系统振荡的处理 (54)第九章开闭设备编号准则 (55)第一节旧编号准则 (55)第二节新编号准则 (58)附录一 (62)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加入系统 (62)应向调通中心报送资料内容 (62)附录二 (63)内蒙古电网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治理制度 (63)附录三输电线路长期同意载流量(A) (69)不同温度下的修正系数: (69)附表一频率异常处理表 (70)附件:全国互联电网调度治理规程 (72)——电网调度术语 (72)总则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简称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份,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集宁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及薛家湾地区的发电企业、变电站、电力线路和用户组成。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于立新审定:王小海审核:会审:修编:赵墨林、侯佑华、万江、汪林科、吴子晨张红光、景志滨、单广忠、朱长胜包全、孙绥、宗旗娟巴特尔目录1 总则 ............................................................1 2 调度管理 ........................................................2 3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5 4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10 5 电网有功调度与管理 .............................................13 6 电网无功调度与管理 .............................................14 7 电网倒闸操作 ...................................................15 8 电网事故处理 ...................................................19 9 继电保护调度管理 ...............................................24 10 安全自动装置及同期并列装置调度管理 .............................25 11 稳定管理 .......................................................27 12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 .........................................28 13 电网通信系统调度管理 ...........................................30 14 复用保护通信设备及通道调度管理 .................................30 15 新能源调度 .....................................................31 附录一基(改)建工程应向网调和调通中心报送技术资料内容 ...........32 附录二年度方式计算应向调通中心报送资料内容...................... 34 附录三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调度术语示例...............................35 附录四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典型操作命令示例.......................39 附录五励磁系统参数表格 ........................................... 48 附录六汽轮机及其调节系统参数表格 ................................. 50 附录七水轮机及其调节系统参数表格 ................................. 52 附录八内蒙古电网的低频减负荷方案整定原则 ......................... 53 附录九频率异常处理表.............................................54 附录十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术语 (55)I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1总则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规定,遵循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并结合内蒙古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于立新审定:王小海审核:赵墨林、侯佑华、万江、汪林科、吴子晨会审:张红光、景志滨、单广忠、朱长胜包全、孙绥、宗旗娟修编:巴特尔目录1 总则 (1)2 调度管理 (2)3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5)4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10)5 电网有功调度与管理 (13)6 电网无功调度与管理 (14)7 电网倒闸操作 (15)8 电网事故处理 (19)9 继电保护调度管理 (24)10 安全自动装置及同期并列装置调度管理 (25)11 稳定管理 (27)12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 (28)13 电网通信系统调度管理 (30)14 复用保护通信设备及通道调度管理 (30)15 新能源调度 (31)附录一基(改)建工程应向网调和调通中心报送技术资料内容 (32)附录二年度方式计算应向调通中心报送资料内容 (34)附录三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调度术语示例 (35)附录四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典型操作命令示例 (39)附录五励磁系统参数表格 (48)附录六汽轮机及其调节系统参数表格 (50)附录七水轮机及其调节系统参数表格 (52)附录八内蒙古电网的低频减负荷方案整定原则 (53)附录九频率异常处理表 (54)附录十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术语 (55)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总则1.1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规定,遵循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并结合内蒙古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2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内蒙古电力系统内各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1.3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简称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分,是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及薛家湾地区组成的自治区级电网,由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以及为保证上诉设施安全、经济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内电调(2006)号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各发、供电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它的国家电力行业规程,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的发展,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对二○○二年八月一日颁发的《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修订。
经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各有关单位、部门讨论和专家组会审,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现正式颁发新《规程》。
要求网内各发、供电单位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本《规程》自XXXX年 X 月 X 日起执行,二○○二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规程》同时作废。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XXXX年X月 X日主题词:颁发电网调度规程通知抄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中心、国调主送:内蒙古电网各发、供电单位批准: XXX审定: XXX审核: XXX会审:修编:巴特尔张红光总则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简称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份,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集宁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及薛家湾地区的发电企业、变电站、电力线路和用户组成。
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因此,电网中的发电、供电、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对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以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本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制定的《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结合内蒙古电网实际情况制定。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完整
(2)调度运行规章制度;
(3)调度操作技术和方法;
(4)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5)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8.3调度队伍建设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九、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1)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体系,提供电力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2)优化供电方案,保障用户电力需求;
(3)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收集用户意见和建议;
(4)根据用户反馈,改进调度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17.3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对用户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服务措施落实到位,提高用户满意度。
十八、法规宣传与教育
18.1各级调度机构应加强电力调度相关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调度人员及广大电力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9.1各级调度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电力系统事故和突发事件。
9.2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预警和报告程序;
(2)事故应急处理流程;
(3)应急资源保障措施;
(4)应急通信和信息系统保障;
(5)恢复与重建措施。
9.3发生事故时,调度人员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操作,确保电力系统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20.3各级调度机构应跟踪评估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改进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十一、调度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
21.1各级调度机构应建立健全调度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以提高调度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1.2调度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包括:
(1)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全面评价调度工作成效;
(2)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电力调度规程
电力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2条电力调度机构是电力运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
代表本级电网经营企业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3条各级调度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4条各级调度人员、变电监控中心、电气运行人员、直供大用户的变电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各级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该熟悉、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第1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第2条电力系统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2、对所辖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3、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系统年、月、日运行方式。
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检修方式;4、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5、参入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停电计划,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6、参入电力规划编制工作,参入电力工程设计审查工作;7、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8、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它关系;9、行使上级电力系统管理部门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节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第10条县调许可设备划分原则大用户管辖设备,其操作对县调管辖范围内的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县调许可设备。
第11条县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1、县电力系统网内水电站的主要设备;2、县电力系统网内35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3、县电力系统网内部分IlOkV非主干线及IlOkV以下线路。
第12条变电站的站用电设备,由值班员自行管理。
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电力系统的调度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第14条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县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前,应向县调申请,县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县调汇报。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绪论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是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提高电网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而制定的。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电网调度管理的统一、高效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电网调度管理工作。
第三章电网调度管理组织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中心是电网调度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电网调度工作。
第四条
电网调度中心设立调度长和副调度长,负责指挥和管理电网调度工作。
第五条
各级电网调度管理部门按照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统筹协调本地区电网的调度工作。
第四章电网调度管理流程
第六条
电网调度管理工作按照日常调度、紧急调度和预防性调度等流程有序进行。
第七条
电网调度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调度指令下达和执行机制,确保调度指令准确传达和执行到位。
第八条
电网调度中心应当做好电网运行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及时掌握电网运行情况。
第五章电网调度管理监督
第九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条
电网调度中心应当定期对电网调度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确保调度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中心所有。
以上就是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内容,希望各级部门和电网调度中心能够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确保电网运行安全稳定。
内蒙古电力公司城市配网运行规程(试行)
城市配电网运行规程(试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目录前言 .....................................................................................................................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4)5. 设备分界 (5)6. 配电网巡视检查和防护 (7)6.1 巡视检查的一般要求 (7)6.2 防护的一般要求 (11)6.3 架空线路的巡视 (12)6.4 架空线路的防护 (16)6.5 电缆线路的巡视 (17)6.6 电缆线路的防护 (20)6.7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 (21)6.8 电缆分支箱的巡视 (22)6.9 开闭所、环网单元的巡视 (22)6.10 配电变压器的巡视 (23)6.11 配电设施基础防护巡视 (24)6.12 设备建(构)筑物的巡视 (24)6.13 电容器的巡视 (25)6.14 防雷和接地装置的巡视 (25)6.15 其它设备的巡视 (27)6.16 季节性及专项工作 (28)7. 配电设备状态管理 (30)7.1 设备状态管理的一般要求 (30)7.2 设备状态信息收集管理 (31)7.3 设备状态评价 (32)7.4 设备定级与状态巡视 (34)8. 故障处理 (34)8.1 故障处理的原则 (35)8.2 故障处理的要求 (35)8.3 故障的统计与分析 (37)9. 运行技术管理 (38)9.1 运行资料管理 (38)9.2 验收管理 (40)9.3 缺陷及隐患管理 (42)9.4 运行分析 (43)9.5 标志标识 (45)9.6 电压及无功管理 (46)9.7 负荷管理 (47)9.8 培训管理 (48)附录A架空电力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50)附录B线路间及与其它物体之间的距离 (51)附录C线路限额电流表 (55)附录D状态量显著性差异分析法 (59)附录E设备状态评价方法 (60)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配电网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配电网管理水平,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写了《城市配电网运行规程(试行)》,旨在通过强化配电网设备的巡视检查、开展带电检测和状态评价,实施配电网状态管理。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1)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内蒙古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由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和华北电监局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内蒙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内蒙古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内蒙古电力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调度运行规程
调度运行规程总则第1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东北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和安全调度的文件,结合赤峰地区电网的特点,在我局原有调度规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充实、编写而成的。
第2条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地方电厂、企业自备发电厂)、变电所、输配电线路和与此相关联的用户,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系统,必须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的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单位。
赤峰供电公司电力调度(以下简称赤调)是电力系统地区组合调度机构,对赤峰地区电网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赤峰地区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的发、送、变、配、用户等有关设备。
上述设备的主管单位领导和全体运行人员应熟知本规程的全部内容。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及有关科室应熟知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贯彻执行。
第4条赤峰地区电网调度系统各单位现场运行规程及有关规定中的有关部分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均应以本规程为准进行修订。
第5条本规程有关部分如与上级调度部门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按上一级规程规定执行。
第6条各级调度和运行人员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
各运行单位必须在调度的统一指挥下,严格执行各种规程制度,密切配合,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可靠的运行。
第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命令。
当发生拒绝执行调度指令和违反调度纪律时,调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矛以严肃处理。
第8条本规程解释权属赤峰供电公司。
本规程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原1991年12月颁发的《赤峰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即行作废。
第一章调度管理第1条赤峰管理的任务是指挥赤峰地区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可靠向用户提供优质电力主要工作有: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关于电网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政策;2、执行上级调度和领导发布的指令;3、编制、执行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4、对调度管理的设备行使指挥权,保证赤峰地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发供电;5、编制和批准设备检查计划;6、使电网处于最经济方式下运行,降低送变电损失;7、使监视点电压符合国家标准;8、贯彻执行电力系统的各种规程和制度;9、迅速指挥、处理电网内各种类型事故,并制定反事故措施;10、督促有关单位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11、做好新设备投入前准备工作;12、做好编制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力的发电计划,并监督执行;13、对赤峰地区电网的远景规划和发展设计提出建议,并参加审核工作;14、与下级调度、发、供电单位及有关人员用户签订调度协议,并督促其认真执行;15、做好电网各项技术资料的统计、分析、整理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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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内电调(2006)号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各发、供电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他的国家电力行业规程,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的发展,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对二○○二年八月一日颁发的《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进行了修编。
经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各有关单位、部门讨论和专家组会审,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现正式颁发新编《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网内各发、供电单位要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二○○二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同时作废。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二○○六年月日主题词:颁发电网调度规程通知抄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华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主送:内蒙古电网各发、供电单位批准:张景生审定:王小海审核:王春生杜平会审:万江张红光侯佑华刘义蒿峰包全汪林科辛力孙绥修编:巴特尔总则 (3)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 (3)第二节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 (4)第三节调度范围的划分 (4)第四节调度运行管理 (5)第二章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 (5)第一节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5)第二节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及管理 (6)第三节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7)第四节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加入电网运行的调度管理 (8)第一节频率的管理 (8)第二节无功电压管理 (9)第四章网间联络线的潮流控制与管理 (10)第六章水电站的调度管理 (10)第七章电网的倒闸操作 (11)第一节基本规定 (11)第二节基本操作 (12)第八章系统事故处理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 (14)第三节母线故障电源解列的处理 (15)第四节变压器故障的处理 (15)第五节发电机的事故处理 (15)第六节电网功率振荡的识别与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16)第一节旧编号准则 (17)第二节新编号准则 (18)附录一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加入电网 (19)应向调通中心报送资料内容 (19)附录二内蒙古电网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制度 (20)附录三输电线路长期允许载流量(A) (21)附表一频率异常处理表 (23)总则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简称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分,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及薛家湾地区的发电企业、变电站、电力线路和用户组成。
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因此,电网中的发电、供电、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对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以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本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制定的《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结合内蒙古电网实际情况制定。
它是内蒙古电网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
凡是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发、供电单位及所属的各级调度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上述各单位颁布的专业规程和现场规程、规定、制度、条例等,均应与本规程相符,否则,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予以修改。
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简称调通中心)是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代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调通中心对网内所属的地区调度所(简称地调)、发电企业及变电站,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必须严格服从上级的调度。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供电单位分管生产领导、各级调度所所长、调度科(组)长及调度值班人员、运行科(组)长及运行方式专责人员、继电保护有关人员。
发电单位分管生产领导、运行部(发电部)长、值长、电气班长及电气值班人员。
变电站站长及值班人员。
各发、供电单位、检修公司负责生产的局(厂)长、总工程师、调度所所长、运行部(发电部)长及供电工区主任,除应通晓本规程(或有关部分)外,还应负责监督贯彻本规程的执行情况。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与调度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各级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也应了解本规程或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本规程由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章调度管理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1.1.1电网调度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含设备检修管理)、电力市场运作、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讯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1.1.2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系统的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1.2.1充分发挥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有计划地供应系统负荷需要;1.1.2.2使整个电网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供热);1.1.2.3使电网内各处供电和供热的质量(频率、电压、谐波分量、热力网的蒸汽压力和温度以及热水的温度)符合规定的标准;1.1.2.4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电网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1.1.2.5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1.1.3调度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工作:1.1.3.1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年、月、日运行方式);1.1.3.2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1.1.3.3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1.1.3.4指挥网间联络线的潮流、电力系统的频率调整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压调整;1.1.3.5指挥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订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1.1.3.6参加拟订供电量计划及电网联络线的送受电量计划、各种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改进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1.1.3.7参加编制电力分配计划,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1.1.3.8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上述设备、装置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1.1.3.9对电网的远景规划和发展设计提出意见并参加审核工作;组织通讯和远动自动化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划的编制工作;1.1.3.10负责指挥电网的经济运行;1.1.3.11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1.1.3.12负责网内发电企业并入电网的调度协议签定工作及其他有关调度运行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节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1.2.1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分,在调度运行上服从华北网调的统一调度。
1.2.2内蒙古电网调度机构采用三级制。
调通中心为自治区级电网调度机构;地调为自治区所辖盟市级调度机构;县(旗)调为县(旗)级调度机构。
1.2.3调通中心设调度、系统运行、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市场交易等专业部门。
地调需根据情况设相应的机构或专责人。
第三节调度范围的划分1.3.1为使网内各级调度机构能够有效地指挥系统的运行和操作,凡是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及特殊用户(指个别大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所属的设备,均应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第一类设备为调通中心调度的设备。
此类设备只有得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经许可后方可对其进行操作。
第二类设备为调通中心管理的设备,由调通中心授权地调或发电企业调度。
此类设备进行操作应事先征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事后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
第三类设备为地调、发电企业和用户自行管辖的设备。
调通中心负责第一类和第二类设备的命名及调度权限划分,在设备投入运行时随《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加入电网批准书》下达并且每年在电网年度运行方式中根据电网实际重新核定。
1.3.2根据内蒙古电网的特点,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应遵守下列原则:1.3.2.1装机容量在100兆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的设备属调通中心调度的一类设备;1.3.2.2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地区间联络线及地区电网内有重要联络意义的输变电设备属调通中心调度的一类设备。
跨省电网间的输变电设备,按其有关协议划定其调度管辖范围;1.3.2.3用户自备电厂、专用线路和变电站,视其具体情况可由调通中心、地调或相关电厂按有关调度协议实行调度管理;1.3.2.4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属调通中心的一类设备,主要包括失步解列、稳定切机、切负荷、低频低压减载、高周切机、切空线、线路联切等装置。
1.3.3设备的继电保护和重合闸装置的调度管理,应与一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相一致,定值的整定计算应符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1.3.4凡是电网内需要接地的主变压器中性点刀闸的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视其主变压器的调度管辖范围而定。
主变压器属一类设备,其中性点刀闸亦属一类设备。
如主变压器为二、三类设备,其中性点刀闸由地调调度,属调通中心管理的二类设备。
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符合调通中心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的要求。
1.3.5调通中心调度的旁路母线及相应的开关、刀闸,如地调需借用时,应由地调向调通中心提出申请,调通中心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
借用期间该开关的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及保护定值均由地调负责。
旁路开关恢复备用后,应立即归还调通中心。
第四节调度运行管理1.4.1调通中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为内蒙古电网运行和操作、调整、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
在调度关系上还应受华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领导,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1.4.2地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为地区电网运行的指挥人,在所管辖范围内行使指挥权,并应接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领导,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1.4.3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的值长(包括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应按所属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受相应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1.4.4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企业值长和变电站值班长,在值班期间接受上级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后,应复诵指令,核对无误,并立即执行。
调度指令的内容发令和受令双方均应录音,并记入调度日志。
如受令者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由发令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消。
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时,则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如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对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