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一、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从动态上讲,抽象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 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象, 对象的普遍性 其所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具有约束力,同时带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 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 准立法性。 准立法性 具有法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4.不可诉性 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不可诉性 这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规定。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和分 类
(一)行政立法行为的概念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 定权限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 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 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 2.行政立法应依法进行。 3.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件
• (一)职权合法 • 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不滥用职权。 • (二)内容合法 • 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要合法,即下位 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目的没有违反 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根据正确,行政法规和 规章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地体现和协调了各种 利益关系。 • (三)程序合法 •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循《立法法》、《行 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所规定的 程序。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2、可操作性原则 3、法制统一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提议和起草 (二)审查和审议 (三) 发布 (四)修改和废止
第三节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制定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概念和 特征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指行政机关及被 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行政政策,在法定权限内 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 名称: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报、议案、 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P207
1.职权性行政立法—根据宪法和组织法 授权性行政立法—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决议 关 规 2.执行性行政立法—为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或上级机 的规范性文件 创制性行政立法—为填补法律法规空白或变通法律法 的规定
3.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行政立法—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规章
(二)行政解释性文件
行政解释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了实 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 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 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1)法定解释性文件 (2)自主解释性文件
(一)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
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而形成 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拘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要件(除程序合法外): 合法性要件 1. 解释主体合法 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 机关。 2. 解释对象合法 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的解释对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而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3. 解释内容合法 国务院可以就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 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进行解释;规章制定主体可以就 规章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规定、规章制定后出现 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问题进行解释
2、参照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 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我国的“参照”相当于美国法院的强尊重态度,即只审查规章解释的 合法性,而不审查规章解释的合理性。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 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 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 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 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 照适用。”都肯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解释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但都没有提到可以对规章解释的合理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 • 《立法法》没有规定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办法,其实质是 授权人民法院对违法无效的规章及其解释享有不适用权。在现实生活 中,法院已经开始在行政案件的裁判中,对规章合法性作出较为明确 的阐释。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种类
(一)行政创制性文件 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 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 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行政创制性文件的根据为标准,可 以分为: (1)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 (2)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
一、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
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了行 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 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要件(除程序合法外):P214 1. 职权上的依据—宪法和组织法 2. 法律规范的缺位——给付行政领域 3. 内容上的授益性 4. 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地位
• 1、依据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 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 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 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 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 力。” • 《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同 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该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 民法院还是可以对行政法规及其解释进行审查,但是不具 有审查决定权。
•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 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 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 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 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 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 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 么?
•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 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 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 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 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 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 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 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
行政机关为了统一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 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 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 1. 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的合法要件 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的合法要件: (1)行政主体对所解释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实 施权; (2)内容上不得与法律规范或上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 触; (3)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所解释行政法规范 的本意相违背。 2. 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的作用: (1)对内作用—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拘束力 (2)统一行动—行动与裁量取得统一 (3)明确效力—说明特定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方本部门具 有约束力
3、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 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提到的行政机关为指导法 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 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应于行 政法学界的通说,包括自主性解释,依授权的创 制性和依职权的创制性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
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了补充或变通 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 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 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 合法性要件(除主体、程序合法外): 1. 授权依据合法——明确规定制定的目的、程序、范围、内 容 2. 行使所取得权力合法 3. 内容合乎授权目的——补充或变通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付、 负担领域均可
(三)行政指导性文件
行政指导性文件,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 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指导性文件的合法性要件: 1. 不得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包括形式上不得具有强 制性和拘束力,以及事实上不得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 2. 行政机关在法定的事务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地域 管辖权范围内制定; 3. 在内容上不得设定权利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和 作出错误的指导; 4. 遵循法定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