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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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建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政发[200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资营运机制,加强集团内部各项管理,完善国资营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市级国资营运公司优化重组实施方案》(建委[2006]40号)精神,经营预算编制范围为重组后建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和有公益项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全资、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投资的生产、流通类经营性子公司不整体纳入编制口径,仅在集团公司经营预算中反映其长期投资、投资收益。

第三条经营预算编制的原则

1、积极稳健的原则。预算收入应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留有后备。

2、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益权, 完善和规范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强化收益收缴力度,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在稳定、可靠的基础上。

3、注重效益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国有资本金绩效为核心,力求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植增值。

4、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坚持“有进有退”方针,既要从实际出发有近期发展目标,又要立足于长远规划,促进产业升级、经济结构结构调整和集团公司竞争力。

5、“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国有资本收益收入,支出先重点后一般。实现当年预算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6、预算收支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资金收入、融资收入、其他收入组成。

1、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反映承资企业上缴的股息红利收益、占国有资产单位上缴的收益、国有资产及国有股份出让转让收入(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由物业部负责)、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由财务审计部负责)、其他国有公司移交南湖资产公司资产变现收入(由职保资产管理部负责)等。

2、财政资金收入反映财政部门拨入的用于公司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用途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原行政编制退休人员工资外福利补贴、离休干部活动经费(由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负责)等。

3、融资收入反映集团公司行使在投资、经营活动中,有明确用途,通过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贷款、其他借款等方式筹措的资金(由财务审计部负责)。

4、其他收入反映改制费用、应收款的收回等(由投资发展部、

财务审计部、职保管理部等部门负责)。

第五条国有资本支出预算由集团公司管理费支出、国有资产投资支出、融资支出、其他支出、上缴所得税及上缴国资收益的组成。

1、集团公司管理机构费用支出反映集团公司为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在职人员经费、上缴的社保费用、交通补贴、医药费、退休人员工资外福利补贴、离退休活动经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公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维修费、集团公司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由办公室负责),中介费用、各项税款等(由财务部负责)。

2、国有资产投资支出反映集团公司用于出资组建新企业或对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购股份支出等(由投资发展部负责)。

3、融资支出反映集团公司在投融资过程中归还各种借款本金、利息及汇兑损失支出等(由财务审计部负责)。

4、其他支出反映集团公司承资企业改制费用、遗留问题处理支出等(由投资发展部负责)。

5、上缴所得税反映集团公司本部盈余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务部审计负责)。

6、上缴国资收益反映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上缴的税后利润、红利或股息(由财务审计部负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由各相关部室及下属承资企业按规定时间要求编制所负责的经营预算,交财务审计部汇总、由财务审计部编制集团公司经营预算说明及

预算报表送集团公司领导审核,由集团公司领导提出修改意见,财务审计部进行调整修改后报集团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后上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第三章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集团公司经营预算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批准后,由集团公司经营班子负责落实执行。

第八条年度预算开始后,在没有批准前可先参照上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金额安排支出。预算经上级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集团公司如经营变化,需调整经营预算,应报市国资委初审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预算报告,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部室及下属承资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经营预算和计划用款,加强对预算收入与支出管理。积极做好集团公司增收节支工作。控制集团公司管理费用支出。集团公司内审部门做好财务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对集团公司承资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监督工作。

第四章经营决算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做好决算数字与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对帐工作。决算的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代替,不得弄虚作假。集团公司财务审

计部负责编制集团公司经营决算报表和决算编制说明,送集团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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