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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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制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其配套文件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推荐业务部门、项目持续督导专员、推荐业务部门专职持续督导专员具体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为“质控总部”)负责督导推荐业务部门、项目持续督导专员、推荐业务部门专职持续督导专员的持续督导工作。中小企业投融资管理总部(以下简称“中小融总部”)负责牵头统筹公司有关持续督导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及牵头协调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检查工作。
第二章 持续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督导人员,督
导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项目完成挂牌后,推荐业务部门应指定项目持续督导专员,负责该项目具体督导工作。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原则上应由原项目挂牌工作主要负责人或核心成员担任。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名单应报送质控总部和中小融总部。
第七条 推荐业务部门应指定一至两名推荐业务部门专职持续督专员,主要负责本部门持续督导工作的统一审核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上传。主要任职资格如下:
(一) 具备两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二) 具备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相关任职资格和工作经验;
(三) 具备完整的一个股转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项目工作经验;
各推荐业务部门应将部门专职持续督导专员名单报送质控总部、中小融总部备案。
第三章 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第八条 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应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相关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内容:
(一)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应依据《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职责,不得损害挂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项目持续督导专员作为公司与挂牌公司的联络人,须与挂牌公司保持密切联系。
(三)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应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培训等相关措施,促使其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四)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应督促和协助挂牌公司及时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限售登记及解除限售登记等事宜。
(五)项目持续督导专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应持续督导挂牌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督导人应当及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质控总部、中小融总部汇报,公司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十条 推荐业务部门专职持续督专员负责本部门持续督导工作的统一审核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上传,对存在问题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予以指导修改。
第四章 持续督导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形式应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核查、列席会议等方式:
(一)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应要求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挂牌公司进行回访,查阅督导工作需要的材料;
(三)项目持续督导专员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有选择的列席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应要求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将有关文件交由督导人进行事前审阅及报备。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公司出具有关报告并履行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义务的,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应至少在报送前两个转让日向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质控总部提交书面材料,公司质控总部复核无误后方可正式申报。
第十三条 持续督导期间,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如发现挂牌公司发生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当行为、不履行承诺义务、将要导致公司遭受监管处罚及损失的,应当立即向业务部门负责人、质控总部、中小融总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事件发生原因、公司是否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刻意隐瞒行为等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如发现并有理由确信挂牌公司不配合督导工作、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当行为、可能不履行承诺义务、可能导致公司遭受监管处罚及损失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督促挂牌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同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质控总部、中小融总部汇报;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同意后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制作并完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质控总部负责督导推荐业务部门、项目持续督导专员、推荐业务部门专职持续督导专员的工作,上述相关人员应及时将
相关文件或者工作记录报送并留痕。
第十七条 质控总部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说明上一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体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挂牌公司配合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与挂牌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与挂牌公司方可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一)公司不再从事推荐业务;(二)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事前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合理理由。
公司需要新承接持挂牌公司持续督导业务的,应签署持续督导协议并提交对该挂牌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确认不存在持续督导风险。具体承接程序应按照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