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问题
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和优秀案例分析
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和优秀案例分析在当前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一直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步骤之一是融资。
然而企业在融资的时候,会遇到很多问题和挑战。
本篇文章将探讨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和优秀案例分析。
一、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借贷和发债、股权融资等方式实现的。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金融渠道,不能够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这样的大型资本市场融资。
因此,很多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融资。
第一种融资方式是银行贷款。
通过与银行签订合同进行贷款,通常是企业获得融资的最重要的途径。
但是银行在审核借款人的财务资料时,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往往会有高的门槛和审查难度。
对于新上市的公司和有一定度的成长企业,在信用资质的审查上也可能会遭遇较高的要求。
此外信贷风险和贷款利率也会对企业造成压力。
另外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是票据贴现。
企业通过贴现商在市场上出售自有的票据,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资金。
这种方式的资金成本通常会比银行贷款高。
对于那些在暂时的流动性危机中的企业来说,票据贴现可能是一项很有用的选项。
最后一种融资方式是向投资基金融资。
这一方式相对较为灵活,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择优选择不同的融资方案,而融资方也会在投资中提供技术支持和战略资讯。
然而,投资基金并不是全部项目的合适选择。
项目本身必须具有资本可行性和应有的回报水平,而非所有投资基金机构都会针对同样类型的项目提供同样的投资方案。
二、优秀案例分析1.还呗还呗是一家旨在致力于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2018年4月,还呗获得由美国硅谷风投公司Plum Ventures领投、南山之友基金、滴滴出行、震升资本、中青旅等跟投的3.4亿美元C轮融资。
据悉,这笔融资将针对融资科技、用户触点、资产端管理、企业文化四大方面进行深度投入和布局。
同时,还呗的R&D中心也将随着融资显著扩充,并计划与国内顶尖高校进行重新协商。
2.考拉征信考拉征信是一家专注于个人信用评估领域的企业,其希望打造全球领先的Fintech生态系统,推动金融和实体经济的长远发展。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引言:票据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中。
票据法案例分析旨在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票据法,并为他们在商业活动中正确、合法地运用票据提供参考。
本文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探讨票据法中的关键问题,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要素、票据的转让和票据的保证等。
案例一:买卖双方的票据纠纷在某次商业交易中,甲方向乙方购买了一批货物,并签署了一张汇票作为支付方式。
然而,乙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其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汇票。
甲方不同意退款,并诉讼乙方支付汇票的金额。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票据的定义。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以文字形式表明使用人有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的书面文件,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在本案例中,汇票符合票据的定义,因为它是以书面形式表明买方有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其次,为了证明汇票的有效性,甲方需要满足票据的要素。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包含出票人、收款人、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等要素。
甲方应该确保汇票上有清晰且准确的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也要明确规定。
如果任何一个要素缺失或者不明确,汇票将被认为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汇票上是否包含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是否明确成为争议焦点。
如果汇票上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汇票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存在并且明确规定时,甲方才能成功证明汇票的有效性。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票据的转让和保证问题。
当乙方拒绝支付汇票时,甲方可以将自己的汇票转让给第三方,以便追回欠款。
然而,在进行汇票转让时,甲方需要注意合同约定和票据法的规定。
对转让买方的诚实信用、是否清楚对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劫持票据等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结论:通过对票据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时,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的规定。
这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要素、票据的转让和票据的保证等方面。
案例分析: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问题(5篇模版)
案例分析: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问题(5篇模版)第一篇:案例分析: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问题案例一:天房科技(430228)公司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最近两年,公司曾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以下简称“不规范票据融资”)。
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1)以一份钢材采购业务合同向多家银行重复申请承兑汇票融资;(2)以未实际执行的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融资。
票据发生额、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额度及占比详见下表: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目的是为其控股股东天房集团提供融资。
所融资金的使用方是天房集团,相应融资成本和费用也都由天房集团承担。
2012年12月起,公司逐步规范票据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从2012年12月1日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
所有票据均及时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不存在纠纷。
截至2012年12月20日,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已经全部完成解付。
上述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判断,公司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述可能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一,所以公司不会因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公司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票据管理的承诺函》:“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具所有票据,规范票据管理,杜绝发生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
无真实贸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在报告期内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行为的处理方案实践中,一些企业通过虚构商业合同,通过关联方或者上下游客户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短期融资,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贴现或者背书给交易对方。
该等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但是因为企业此种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不存在欺诈或触犯刑法的行为,企业如果能在申报前予以规范,解付相关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今后不再通过此种方式融资,并由大股东进行兜底,不会对企业上新三板构成实质性障碍。
案例: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1、发行人报告期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报告期发行人由于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采购规模相应扩大,为了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及降低财务费用起见,公司部分采购采用票据方式。
另外公司出于节约融资费用的目的,在报告期存在与关联方(控股子公司等)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尔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
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万元为公司已通过背书贴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5,200万元。
截至2008年3月10日,该部分票据已完成解付。
2007年发行人逐步规范票据行为,2007年10月1日至今,没有新发生与关联方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其目的是为了节约融资费用,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其他用途。
报告期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
2007年12月31日剩下的5,200万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发行人已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银行存入100%的保证金,截至2008年3月10日,上述票据已完成解付。
票据纠纷案例
票据纠纷案例
最近,我们公司遇到了一起票据纠纷案例,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沟通,我想
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司与某供应商之间的一张汇票。
在合作过程中,我们公司向
供应商支付了一笔货款,并且签署了一张汇票作为付款凭证。
然而,当汇票到期时,我们却发现供应商拒绝兑现汇票,理由是我们支付的货款不足以抵消他们的应收账款。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进行了内部调查,确认了我们支付的货款金额与合同
约定一致。
随后,我们与供应商展开了多次沟通,但对方仍然坚持拒绝兑现汇票,并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寻求法律援助,最终将此案提交给了法院。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充分展示了我们的付款证据和合同约定,并提供了
相关的财务资料和沟通记录。
同时,我们也对供应商提出的要求进行了逐一驳斥,并提出了我们的合理诉求。
最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正的审理,并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的判决。
供应商被
要求兑现汇票,并承担了违约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了在商业合作中,票据的重要性和风险。
在今
后的合作中,我们将更加谨慎地处理票据相关事务,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
总之,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一次宝贵的经验,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
合同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保护。
希望我们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的纠纷,保护好公司的合法权益。
虚假融资租赁交易案例分析与法律对策
虚假融资租赁交易案例分析与法律对策在商业领域中,融资租赁交易一直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一些不诚实的商业行为也在此领域中出现。
虚假融资租赁交易正是其中之一,它对市场秩序和诚信造成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基于一个虚假融资租赁交易案例,分析其特征、影响以及相应的法律对策。
1. 案例背景在我们的案例中,一家公司名为“ABC贸易有限公司”与“XYZ出租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ABC公司租赁了一批设备,并按照合同规定每月支付租金。
然而,XYZ公司却以不正当手段夸大了设备的价值,并将租赁合同出售给了其他机构。
2. 案例分析虚假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包括:夸大资产价值、虚构租赁需求、隐瞒真实交易目的等。
在我们的案例中,XYZ公司夸大了设备价值,误导了ABC公司。
此外,XYZ公司还从中谋取私利,将合同出售给其他机构,从而获得了额外的利润。
虚假融资租赁交易对各方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
对于融资方(如ABC公司),他们可能会面临无法按时获得设备、遭受经济损失、信用受损等问题。
对于投资机构(购买了虚假交易合同的机构),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商誉受损等后果。
此外,整个市场的信任和秩序也将受到影响。
3. 应对策略为了应对虚假融资租赁交易,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法律对策。
以下是一些建议:3.1 加强调查和审核在租赁交易中,融资方应该加强对出租方的调查和审核,确保其信誉和资质。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对租赁公司的审查,并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以防止虚假交易的发生。
3.2 完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该明确规定设备的真实价值和交易细节,避免夸大虚构。
此外,应该在合同中规定虚假交易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机制,以强化各方的责任意识。
3.3 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追踪融资方和投资机构都应该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追踪,确保合同的真实执行。
对于发现虚假交易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3.4 提高诚信意识与教育诚信意识是防范虚假交易的基础。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票据的使用在商业交易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票据法案例的分析成为了法律界和商界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票据法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票据纠纷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一笔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并以支票作为支付方式。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B公司却拒绝支付支票。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支票的法律地位。
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是一种特殊的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支付功能。
因此,A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索B公司的支付义务。
然而,B公司可能会提出支票的无效性为由。
在票据法中,支票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如签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票据的形式要求等。
如果B公司能够证明支票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签名不符合要求,那末支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此案例中,法院需要子细审查支票的形式和签名等要素,以确定支票的有效性。
案例二:C公司的背书问题C公司作为一家中小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且与多家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C公司的资金链浮现了问题,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C公司决定将一些尚未到期的票据背书给供应商,以换取一定的资金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票据的背书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是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之一,背书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背书人。
然而,背书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如必须注明背书人的名称、签名等。
如果C公司的票据背书不符合要求,那末供应商可能无法成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从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案例三:D公司的票据质押问题D公司是一家创业公司,急需资金来扩大业务规模。
为了获得银行贷款,D公司决定将其名下的票据进行质押。
然而,在与银行签订质押协议后不久,D公司遭遇了巨大的经营风险,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此时,银行要求将质押票据进行变现。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质押票据的变现方式。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博腾股份(30036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票据融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以及发行人的关联方之间于2008年度开具了94,300,000 元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以及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有关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发行人律师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上述票据系以融资为目的,所融得的款项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商业经营,未用作其他用途。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取得任何个人利益;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向银行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给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或风险,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3、《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案例一:2019年3月,江苏南通汇东农商银行一张2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被挤兑,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
该票据发行方为南通市华启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该票据的标的资产为一块土地。
但是,该土地在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下,无法流转,导致标的资产无法兑付该票据,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案例二:2018年11月,浙江嘉兴中旗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出具一张240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实际上是一手机质押的票据。
但是,涉及手机质押的资产评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无法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导致投资风险加大。
最后该票据在投资人和银行的协商下得到了妥善清理。
案例三:2018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某公司向兴业银行出具一张3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实际上是通过多轮融资造成的假票。
该公司马虎大意、缺乏财务管理,被骗钱的人员遍布至全国各地,并将骗款进行“水漂”,难以追回。
该事件暴露了银行票据风险管理的不足。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博腾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票据融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以及发行人的关联方之间于2008年度开具了94,300,000 元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以及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有关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发行人律师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上述票据系以融资为目的,所融得的款项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商业经营,未用作其他用途。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取得任何个人利益;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向银行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给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或风险,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3、《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无真实贸易交易案例
无真实贸易交易案例一、无真实贸易交易违法性案例:一、 1、玉龙管业(2021年8月23日举行2021年第134次发审委会议被否决)(一)发审委否决意见: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董事变动频繁等情况。
由于上述情形,难以判断你公司是否能够规范运行。
(二)招股书披露内容:1、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报告期初公司曾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具体方式包括:(1)通过控股子公司玉龙精密向不同银行进行票据融资。
即玉龙钢管与玉龙精密签订正常的购销合同后,由玉龙钢管向玉龙精密分别在不同的银行中开具承兑汇票或由玉龙精密向玉龙钢管在不同的银行中开具承兑汇票,致使部分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收到汇票的一方将超过正常购销额的承兑汇票贴现;(2)当玉龙精密对外采购而开具票据的信用额度不足时,由玉龙钢管向玉龙精密开具承兑汇票,玉龙精密收到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材料供应商用于原材料的采购;反之,当玉龙钢管对外采购而开具票据的信用额度不足时,由玉龙精密向玉龙钢管开具承兑汇票,玉龙钢管收到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材料供应商用于原材料的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如下:其中,各期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如下:由上表,报告期内,公司开具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余额为0,仅2007年开具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汇票发生额为5,600万元,占该年应付票据发生额的6.85%。
公司采取上述融资行为,均在银行授予公司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上述融资票据行为都已履行完毕。
从2007年4月起,公司已停止上述不规范行为,公司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发生类似的不规范行为。
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对《票据法》和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学习,掌握票据管理的相关政策;二是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严格执行票据业务的批准程序;三是在实际运作中加强与保荐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沟通,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的意识和责任感;四是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加大奖罚力度,彻底杜绝该类行为。
票据错误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票据错误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在现代商业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和融资工具,其正确使用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票据使用过程中的错误时有发生,给相关方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票据错误案例,探讨错误发生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概述某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公司A向公司B供应一批货物,公司B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
在票据流转过程中,由于公司B的财务人员疏忽,将汇票的收款人名称填写错误,导致汇票无法正常流转至公司A。
公司A在收到汇票后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B沟通,但因票据已经过期,公司B不得不重新开具一张新的汇票,给公司A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错误分析1. 填写错误:公司B在填写汇票时,未能仔细核对收款人名称,导致填写错误。
这是本次票据错误的主要原因。
2. 审核不严:公司B在填写汇票后,未能进行严格的审核流程,未能及时发现填写错误。
3. 沟通不畅:在发现票据错误后,公司A与公司B的沟通不够及时和有效,导致问题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
4. 风险意识不足:公司A在收到汇票后,未能及时识别出票据上的错误,反映出公司A在票据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不足。
四、影响评估1. 经济损失:由于票据过期,公司B不得不重新开具一张新的汇票,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2. 信誉损失:票据错误事件可能会影响到公司B在业界的信誉,影响其与合作伙伴的关系。
3. 法律风险:如果票据错误未能及时解决,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4. 资金流转效率降低:票据错误导致资金流转受阻,影响了公司的资金流转效率。
五、预防措施1. 加强培训:公司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票据使用的熟练度和准确性。
2. 完善审核流程: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票据审核流程,确保票据填写的准确性。
3. 加强沟通:公司应加强与合作伙伴的沟通,确保在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
4. 提高风险意识:公司应提高对票据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票据融资不规范的风险及解决对策
票据融资不规范的风险及解决对策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票据融资不规范的风险 1、发生背景公司所处行业为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由于报告期内经营规模快速提升,日常经营所需营运资金及固定资产投资随之增大,为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公司主要采用银行贷款及票据方式进行资金周转。
但受银行贷款支付政策及贷款规模等因素影响,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与关联方之间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签发融资性票据的流程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的票面收款单位为公司关联方,该汇票开出后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直接将该款项汇入公司;银行汇款手续费、承兑利息等均由公司承担。
2、应付票据明细截至2021 年6 月30 日,公司应付票据明细如下: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均按期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上述应付票据均已到期解付或提前解付。
上述应付票据均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具的以融资为目的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公司上述票据融资行为存在不规范情形。
3、不规范票据融资对财务及经营的影响财务方面,不规范的票据行为主要是造成公司应付票据余额增加,并未造成其他重大财务风险。
公司上述不规范票据贴现行为合计产生贴现成本318.19 万元,均由公司承担,并计入财务费用。
上述票据贴现增加了公司的费用支出,但整体金额未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票据融资行为虽不完全符合我国《票据法》规定,但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上述票据均已解付,且公司未因上述行为给银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相关银行不会对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
2021 年11 月,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出具相关说明,证明在办理票据业务过程中,凌志股份能够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要求提供足额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及时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未发现票据逾期或欠息情况,未发生违约或纠纷、争议情况,未发生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形,不会对凌志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
金融案件案例分析
金融案件案例分析金融案件在当今社会中并不罕见,各种类型的金融案件层出不穷,给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金融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启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信贷欺诈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财务信息和资产证明,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最终导致银行遭受巨大损失。
这种案件的产生主要是因为银行在审批贷款时未能充分核实借款人的真实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而是过于依赖于表面的资产证明和信用报告。
这不仅暴露了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存在的漏洞,也对银行的资金安全和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银行需要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核实,建立更加严格的信贷审批机制,以及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培训。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个市场操纵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一家投资公司利用大量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票市场,人为抬高股价,然后借机套现,最终导致市场失衡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市场操纵案件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监管不力,市场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市场交易的监控和调查,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并进行处罚。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投资,不盲目跟风,以免被操纵者利用。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个网络金融诈骗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一家虚假的P2P理财平台承诺高额回报,吸引大量投资者投资,最终跑路,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
网络金融诈骗案件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监管滞后,市场监管不力,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
为了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络金融平台的监管和审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罚。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不贪图高额回报,以免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金融案件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制度漏洞、监管不力、市场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需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规范,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防范意识。
票据纠纷案例银行关于票据业务的典型案例
票据纠纷案例银行关于票据业务的典型案例为贯彻落实总分行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案件排查的工作要求,结合《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案例风险的通报〉》通报的五起票据业务案件、三起克隆假票案件、一起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一起支票票据诈骗案,建立主动识别与管理操作风险的机制,现将今年以来云南分行发现的票据业务典型案例整理描述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核算违规案例1:未取得审批手续即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
——2021年4月1日某行出售银行承兑汇票10份,当日未见签开银行承兑汇票。
网点回复问题产生原因为“此日业务部门已提供资料到支行审批,由于公司部当天未签批,造成当日未出票。
”——2021年4月9日,某支行2021年4月1日在办理2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出现银行承兑汇票实际使用与表外记账不符的情况。
经过进一步业务核查,发现该分行存在未经审核调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申请人出售多份无承兑协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及在担保物还没有完全收妥的情况下提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等违规行为。
本案例中多个环节严重违反《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要求,存在较大业务操作风险,针对以上问题省分行已进行了专题业务通报。
案例2:重空管理失效2021年4月17日某支行向客户出售2套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客户失误将出票日期填错作废一套,营业机构未收回该套作废银行承兑汇票。
该机构回复问题产生原因为“由于柜员把承兑汇票理解为与支票一样的管理,误认为客户己使用的重空由客户自已处理,因此未让客户交回开错的汇票”。
本案例反映出网点柜员风险意识淡漠,制度执行力亟待加强。
案例3:担保承诺垫款核算不合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未转表内逾期核算2021年4月5日某支行客户昆明电力工贸有限公司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由于该日为非对公营业日,顺延至4月7日处理,柜员执行“412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交易时,由于当日客户余额不足,不足部分系统自动处理挂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待转户10153061553931400000000002中,日终轧账后,柜员勾对流水时才发现有系统自动处理挂账。
融资租赁业违规操作案例
背景介绍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业务,通过租赁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满足其购买设备、机器等固定资产的需求。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承担着评估、购买和租赁设备等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
这些违规操作主要包括虚假交易、非法集资、逃废债务等行为。
本文将以两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融资租赁业违规操作的问题,并分析其背景、过程和结果。
案例一:某公司虚假交易案背景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运营多年的大型企业。
该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各行各业,包括制造业、能源行业和服务行业等。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A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在某些项目上进行了虚假交易。
过程A公司在某个制造业项目中与一个设备供应商合作,并签署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A公司向设备供应商支付了一定金额的租金,并获得了设备的使用权。
然而,实际上,该设备并没有真正提供给A公司使用,而是被设备供应商暂时借给其他客户使用。
为了掩盖虚假交易的事实,A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共谋,提供了虚假的文件和记录。
他们制造了一系列虚假交易凭证,包括采购订单、发票和运输记录等。
这些虚假凭证被用来证明设备已经交付给A公司,并支持A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
结果由于A公司的虚假交易被揭露,该公司面临着严重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首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虚假交易属于欺诈行为,涉嫌犯罪。
相关部门对A公司展开了调查,并最终将其列入黑名单。
其次,在经济层面上,由于A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获取了大量资金支持,并未按合同约定用于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
这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并对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最后,A公司的声誉也受到了严重损害。
由于其违规操作的事实被曝光,其他潜在客户对A公司的信任度降低,业务量大幅下滑。
案例二:某公司非法集资案背景另一个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新兴企业。
由于经营不善,B公司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B公司决定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获取资金。
1600个处罚案例!票据业务十大合规问题详解
1600个处罚案例!票据业务十大合规问题详解一、票据业务审查不尽职,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业务(一)基本情况从统计梳理情况来看,1600个处罚案例中,共有1000个左右处罚案例涉及该问题,说明该问题是监管处罚的重灾区,也间接说明了银行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尽职审查的重要性。
贸易背景真实性之所以重要,是由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决定的。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银行承诺按照约定期限向收款人无条件兑付的票据,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企业之间贸易往来的结算工具,是交易性票据,因此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
其业务逻辑如下:A企业向B企业购买原材料时选择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于是A企业向银行提供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和发票,交纳保证金,从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B企业,B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
在这个过程中,A银行票据融资背后就对应着真实的贸易背景。
然而在实践中,仍有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或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进行票据融资,甚至通过自开自贴、滚动开票(详情见下文分析)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
因此,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法规,要求银行要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和贸易背景真实性,严防持票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信用。
(二)相关规定《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及附录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经营担保类和承诺类业务,应当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高院典型案例:以空白背书的票据付款有何法律风险?民商事裁判规则
高院典型案例:以空白背书的票据付款有何法律风险?民商事裁判规则转让人不得主张未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的票据受让人已取得票据权利作者:唐青林李舒李元元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虽然根据《票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转让票据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实践中当事人为确保票据流通的灵活性,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不记载被背书人即将票据交付他人,仅让他人出具票据收据以证明票据转让关系。
空白背书的票据,为票据转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凡事都是有利有弊,交付空白背书的票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裁判要旨空白背书票据的受让人未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的,不是票据关系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不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转让人仅根据受让人出具的收据主张其通过空白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一、2011年11月3日,铁路公司与博桑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铁路公司将哈木铁路柴达尔至木里段防尘抑尘设施工程发包给博桑公司施工。
二、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博桑公司与石岩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和两份《劳务合同》。
2011年11月5日石岩公司进场施工,工程是于2014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
三、2015年10月,博桑公司与石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截止2015年10月13日,双方共计合同金额11651680元,合同内已付款11361008元。
四、博桑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显示,自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博桑公司已向石岩公司付款17831008元。
但石岩公司对其中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有异议,认为没有收到。
五、关于100万元承兑汇票,石岩公司认可2012年1月31日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条确为石岩公司人员孙廷文向博桑公司出具,但认为并未实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
经查,该收条所载明的100万元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安达公司,最后一名被背书人为博桑公司。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引言银行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被广泛运用于我国的经济活动中。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银行票据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和金融机构的损失。
本文将探讨我国银行票据风险的案例,分析其原因和后果,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分析案例一:票据盗窃事件背景某银行在某年因票据盗窃事件导致重大损失,被迫关闭。
原因1.内部人员操作不当: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银行票据并私自处置。
2.缺乏有效监管措施:银行管理层未能建立健全的控制机制,对票据监管不力。
3.技术安全漏洞:银行的网络安全设施存在漏洞,导致黑客攻击窃取了票据信息。
后果1.银行遭受重大损失:盗窃的银行票据价值巨大,直接导致银行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运营。
2.市场信心受挫:此事件引起了市场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危机,投资者焦虑情绪上升,金融市场动荡。
3.对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质疑:此事件暴露了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监管机构备受质疑。
案例二:票据背书违规事件背景某年,一家知名企业利用银行票据背书违规行为,获取了大额贷款。
原因1.银行内部控制不严:银行未能按照规定对企业的背书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违规背书行为得以进行。
2.企业利用资金链断裂的威胁:企业威胁称,如果银行不同意违规背书,将无法按时还款,导致资金链断裂。
后果1.银行损失巨大:银行由于违规放款,将面临无法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2.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质疑:此事件表明,金融监管机构在票据审查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缺失,导致这样的违规行为可以得逞。
3.对市场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的曝光引发了市场对金融系统的不信任,投资者信心受到影响,金融市场波动加剧。
应对措施加强内部控制1.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银行应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票据管理流程,制定明确的责任规范。
2.提高员工识别风险的能力:银行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票据风险的能力。
3.强化信息安全:银行应加强网络和技术设施的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三)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三)18、空白支票案情简介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和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卖给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价值20万元的水果,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以空白转账支票方式支付货款。
9月22日货物发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验收合格后签发给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一张在用途上注明“限额20万元”的空白转帐支票。
同年10月5日,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与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购买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包装纸箱,遂将上述空白转帐支票补记30万元金额背书转让给了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10月20日,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向当地工商银行分行提示付款,银行拒付,理由是:票面写有限额20万元,而提示的票据票面金额为30万元,超过了限额。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出票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
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认为自己出票时已经注明该空白转帐支票限额20万元,所以只能承担20万元的责任,对超过部分不承担。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又向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行使追索权。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认为尽管金额是自己补记的,但是支票是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发的,应由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只得起诉于法院。
试问: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得到30万元?本案参考结论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得到30万元。
参考理论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确定金额”是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支票可以授权补记。
只要支票被补记成为完全票据,就以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合法票据持有人依法有权主张票据权利。
而注明“限额20万元”的限制,在票据法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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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天房科技(430228)公司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最近两年,公司曾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以下简称“不规范票据融资”)。
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1)以一份钢材采购业务合同向多家银行重复申请承兑汇票融资;(2)以未实际执行的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融资。
票据发生额、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额度及占比详见下表: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目的是为其控股股东天房集团提供融资。
所融资金的使用方是天房集团,相应融资成本和费用也都由天房集团承担。
2012年12月起,公司逐步规范票据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从2012年12月1日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
所有票据均及时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不存在纠纷。
截至2012年12月20日,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已经全部完成解付。
上述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判断,公司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述可能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一,所以公司不会因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公司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票据管理的承诺函》:“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具所有票据,规范票据管理,杜绝发生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天房集团也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公司票据使用的承诺函》:“(1)截至2012年12月20日,确保天房科技开具的不规范票据完成解付;(2)不允许再发生与天房科技进行不规范票据的融资行为;(3)如天房科技因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受到任何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以及造成有关损失均由我集团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不规范票据融资额度较大,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发生较大变动,其具体影响分析如下:综合来看,不规范票据融资导致公司2011年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虚增;导致2011年末货币资金和应付票据大量增加;导致2011年末资产负债率上升,公司偿债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但上述财务信息的重大变化不会导致投资者对于公司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的高估,不影响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综上,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的风险已经消除或得到保障,不会造成或有的利益损失、也不会对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往来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公司已清理完毕,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全部责任,该等票据融资行为不会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对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有限公司及公司最近两年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天对此作出了书面声明并签字,承诺其真实性。
案例二:华印机电(430694)(一)公司最近两年的违法违规情况2012年公司开具应付票据归还关联方新光神的借款,合计金额545.14万元,其中一笔承兑期为3个月、面值为320.14万的应付票据已于2012年10月承兑付清;其余4笔承兑期均为6个月、面值分别为95.00万、50.00万、50.00万、30.00万的应付票据已于2013年1月、4月、4月、5月承兑付清。
前述情况属于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融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管理层未从上述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且在股份公司成立前,票据融资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公司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公司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组织管理层及财务人员深入学习《票据法》,树立规范使用票据的意识;二是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培育;四是与各中介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五是严格考核,加大奖罚力度,彻底杜绝该类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元林就公司上述不规范的票据行为承诺:“如公司因不规范的票据贴现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做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本人承诺给予公司等额的经济补偿。
”律师认为:申请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曾经发生过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主办券商认为:申请人曾发生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管理层未从上述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且公司管理层对防止该等行为的发生作出了有效的措施。
申请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曾经发生过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案例三:昌润钻石(430713)经核查,报告期内,昌润极锐发生的票据结算均系支付给昌润钻石的金刚石采购款,二者均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
报告期内,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结算的为昌润钻石,具体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应付承兑汇票情况如下:截至2013年11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及其他非关联供应商之间开具或收到的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已经完成解付或清偿,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1)昌润钻石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了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或支付设备采购款等相关款项提供便利的考虑,曾经发生在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的规定,但鉴于昌润钻石采取上述行为的目的是获得更为充足便捷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和发展,且昌润钻石已按时偿还了与此相关的贴现借款及/或履行了与票据付款相关的各项义务,未实际危害我国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2条所列七种票据欺诈行为之一,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的五种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之一;(2)报告期内,昌润钻石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或损失;(3)公司采取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其本质还是使公司获得更为充足便捷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和发展,因此整体上并不违背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且上述行为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确实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体操作人员均未从中获得任何方式的收益,亦未因此而使得公司利益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述情况发生及存在的过程中,已经全面知悉了相关情况,不存在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私自操作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昌润钻石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虽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但由于相关票据均已解付或归还,因而并不构成本次股票挂牌的障碍。
此外,昌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1日出具《承诺》:承诺如果在任何时候有权机关对昌润钻石就上述事项进行处罚,昌润集团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被处罚的费用,保证昌润钻石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注意到,报告期内,昌润钻石曾向供应商签发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承兑汇票用于向第三方支付或者进行贴现融资,关联方向昌润钻石提供的资金中,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票据均已予以规范或清偿。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情形存在违反《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的情形,但鉴于:(1)昌润钻石签发该等汇票均向付款银行存入100%保证金,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或损失,不存在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需依国家有关机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票据诈骗行为;(2)昌润钻石未因该等出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损害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利益;(3)昌润钻石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4)昌润钻石控股股东昌润集团承诺,如昌润钻石因其报告期内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被行政处罚,将全额承担昌润钻石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5)对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汇票出票行为昌润钻石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并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票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进行票据管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违反票据管理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昌润钻石不存在新发生的不规范票据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昌润钻石不规范的票据行为不影响股票挂牌的实质条件。
案例四:白兔湖(430738)2、应付票据上述应付票据均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具的以融资为目的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所融资金均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报告期后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又开具了两张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付票据,具体情况如下表:以上两表中,1-10 项应付票据均已到期解付,公司按期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未产生逾期应付票据;11-12 项应付票据虽未到期,公司已足额存入了该两笔应付票据的保证金,已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由该两笔票据所产生的该公司与相关银行之间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已清偿完毕,该两笔票据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公司未因上述行为给银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相关银行不会对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
2014年3月24日,华夏银行合肥支行和兴业银行安庆开发区业务部分别开具了《证明》,证明“白兔湖动力足额存入了该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由该票据所产生的该公司与我行之间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已清偿完毕,该票据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白兔湖动力未因上述行为给银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我行不会对白兔湖动力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
”截止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应付票据”科目中,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付票据余额为0。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公司已通过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等一系列整改措施逐步规范此类行为,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