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省级以上孵化器孵育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根据《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县财政设立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每年150万,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立项原则
第三条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
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30%以上;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孵化器主要规章制度
孵化器主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器的管理和运营,促进创新创业,保障孵化器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是指为初创企业提供场地、资金、管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其发展壮大的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做好与孵化器内企业的合作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孵化器内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器的规章制度,维护孵化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孵化器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孵化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六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确保孵化器内企业的良好发展。
第七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孵化器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企业入驻和退出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入驻孵化器,获得孵化器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支持。
第十二条企业入驻孵化器应当符合孵化器的入驻条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孵化器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对其进行评估,择机对其进行投资或退出支持。
第十四条企业在孵化器内应当遵守孵化器的各项规定,合理使用资源,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企业如果违反孵化器的规章制度,孵化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要求其退出孵化器。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退出孵化器,孵化器应当尽快安排其退出。
第十七条企业退出孵化器应当按照孵化器的相关规定,缴清所有费用,清理好办公场所。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
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囯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
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创业孵化与项目评估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与项目评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1.1 本规章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企业创业孵化与项目评估管理工作,提高创业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企业连续发展。
1.2 本规章制度的订立依据重要包含《公司法》《创业孵化与项目
评估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需要。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创业孵化项目和项目评估工作。
2.2 创业孵化项目包含公司自主孵化的创业项目、与其他机构合作
孵化的创业项目等。
2.3 项目评估工作指对创业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评估和筛选的工作。
第二章创业孵化管理
第三条创业项目申报
3.1 项目申报人应填写项目申报表,并附上相关料子,包含项目计
划书、商业计划书、团队简介等。
3.2 项目申报表和相关料子应提交给创业孵化管理部门,经审核合
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
第四条创业项目评估
4.1 创业项目评估由创业孵化管理部门负责,评估采用定量指标和
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4.2 创业项目评估重要包含市场评估、技术评估、风险评估等方面
的内容,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进入下一阶段的参考。
4.3 评估结果将以文件形式记录,并提交给相关决策部门。
第五条创业项目孵化
5.1 创业项目孵化由创业孵化管理部门负责,重要包含供应办公场合、供应基础设施、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5.2 孵化期间,创业团队应依照孵化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孵化计划,并定时提交孵化报告。
5.3 孵化期满后,创业团队将依据实际情况,决议是否连续孵化或独立发展,相关决策将由决策部门做出。
第三章项目评估管理
第六条前期调研
孵化器专项资金使用
孵化器专项资金使用
孵化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孵化器的日常运营和创业团队的孵化发展,具体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资助孵化器的场地租赁、装修、设备采购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运营费用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2. 人员支出:资助孵化器的员工薪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孵化器管理人员、技术顾问、导师等相关岗位。
3. 创业培训和指导:通过组织创业培训、研讨会、讲座等形式,向孵化器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4. 创业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商业计划书制作、融资支持、市场拓展等服务,协助其从初创阶段向成长阶段迈进。
5. 招募和筛选优质项目:通过组织创业大赛、项目路演等形式,吸引、选拔和扶持有潜力的创业项目,提高入驻企业的质量和革新能力。
6. 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助入驻企业进行技术转移、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其核心竞争力。
7. 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交流、经验分享和合作推广活动,搭建孵化器与国内外合作伙伴的对接平台,提升孵化器的
国际影响力。
以上仅为孵化器专项资金使用的一些常见方向,具体使用还需根据不同孵化器的具体情况和目标来确定。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科发〔2021〕31号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科发〔2021〕31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予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31日
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三章备案与管理
第四章促进与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市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孵化资金的管理,保障孵化企业和投资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范围包括从孵化投资机构获得资金的孵化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孵化资金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为孵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根据孵化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审核通过,确定投资额度。
第六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投资人及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孵化企业在使用孵化资金时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八条:孵化企业使用孵化资金支付非合同约定的费用应当得到孵化投资机构的书面允许。
第三章:资金到位
第九条:孵化企业应当在资金到位前向孵化投资机构提供真正的财务、税务及经营情况报表。
第十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在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孵化企业,并协助其进行资金的使用及监管。
第十一条:孵化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使用孵化资金,未使用完毕的部份应当归还给孵化投资机构。
第四章:资金退出
第十二条:孵化企业应当尽快按照约定时偶尔达到退出条件将投资款项归还给孵化投资机构。
第十三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在收到孵化企业的退出款项后,及时进行审计核实并通知投资人。
第十四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间向投资人返还本金及收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孵化投资机构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区〔2018〕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绪论
1.1 背景
孵化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初创企业发展和扩大的资金。在当前创业创新浪潮下,孵化资金成为了初创企业人们的迫切需求。
1.2 目的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孵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孵化对象的权益,促进初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孵化资金来源
2.1 政府资助
通过政府的创新创业基金、科技惠民计划等渠道,从中获取孵化资金。
2.2 社会资本
吸引社会投资者参与,进行风险投资,获得孵化资金。
第三章孵化资金使用
3.1 划拨对象
孵化资金主要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或项目,用于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
3.2 使用范围
孵化资金可用于公司运营、市场推广、技术研发等相关支出。具体使用范围经过审批后确定。
第四章孵化资金管理
4.1 申请流程
初创企业需按规定申请孵化资金,填写相关申请表,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划拨资金。
4.2 资金监管
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对孵化资金进行监管和跟踪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4.3 项目评估
对申请孵化资金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水平等,保证资金投入的合理性。
第五章孵化资金评估与结算
5.1 评估标准
制定孵化资金的评估标准,定期对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5.2 结算规定
对孵化资金的结算,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
第六章其他
6.1 惩罚措施
针对违规使用孵化资金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中止
资助、追回资金等措施。
6.2 附件
附上相关申请表格、资金管理流程图等附件,以便初创企业更
好理解孵化资金的管理办法。
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XXX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能力,XXX孵化器有限公司设立“孵化专项资金”。
第二条该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重点支持电子与信息技术以及其他高新科学技术领域的项目建设,立足于打造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集群,以促进本区域高新技术的持续创新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本孵化专项资金初期启动规模为300万元,后续根据使用情况予以补充。资金从自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一、自筹资金;
二、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对孵化器的补贴资金及项目扶持资金,在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中列支;
三、孵化器营业收入中的10%滚入孵化资金;
四、孵化专项资金投入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企业捐赠专项。
第三章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孵化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竞争择优、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资金的运作必须结合中小企业产业发展特点,遵守“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立足长远”的原则;
三、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挪做他用;
四、为提高企业的市场意识并且降低创业风险,资金将以“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就项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高质量孵化器奖励政策
高质量孵化器奖励政策
高质量孵化器奖励政策是指为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给予高质量孵化器。以下是关于高质量孵化器奖励政策的详细介绍。
高质量孵化器奖励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支持、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措施。首先,孵化器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增值税等。这些优惠政策将有效降低孵化器企业的成本,提升其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其次,财政资金支持是高质量孵化器奖励政策的重要内容。政府将拨款给予孵化器企业,用于资金运营、研发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这些资金的注入将为孵化器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支持,有助于其快速成长。
此外,高质量孵化器奖励政策还包括土地使用方面的支持。政府将提供优惠的土地政策,包括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优先等。这将有效降低孵化器企业的运营成本,提供更有竞争力的发展环境。
高质量孵化器奖励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培育和壮大优质的孵化器企业,促进创新创业生态的发展。同时,该政策也将吸引更多创新创业人才关注孵化器产业,激发创业热情,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高质量孵化器奖励政策是为了支持和鼓励优质孵化器发展而实施的政策措施。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支持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政府将为孵化器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促进创新创业生态的繁荣。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
•相关推荐
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孵化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以下简称环科城)为规范境内各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现依据环科城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盐城环保科技城内创新中心、众创中心、环保产业孵化基地、清华产业园等入孵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达到环科城境内各孵化器入孵标准,并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孵化器场地内的企业。
第四条环科城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为企业提供路演厅、会议室、洽谈室、咖啡馆等商务配套。
2、组织、辅导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获得创业项目资助。
3、管理咨询服务。
(1)法律咨询
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律师事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与服务。
(2)财务咨询
为企业提供财务方面的咨询与服务。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入驻,线上线下结合为入孵企业做好财务咨询与服务。
(3)政策咨询及解读服务
为企业提供政策汇编、政策解读、咨询与规划,并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人才等项目资金。
(4)知识产权服务
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助企业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注册商标申请文件。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基地的正常运转并提供良好的孵化服务。孵化基地作为创业者的重要创新创业平台,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促进创业者的成长和项目的成功孵化。
2. 规范和流程
2.1 入驻申请流程
•创业者提交入驻申请表格,包括项目介绍、团队信息等;
•孵化基地进行初步评估,初步筛选适合入驻的项目;
•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面谈,核实项目的可行性和团队的能力;
•签订入驻合同,确认入驻细则和权益。
2.2 孵化期管理
•孵化基地提供工位、办公设施和资源支持;
•定期组织创业者项目进展汇报会议,了解项目的发展情况;
•提供导师指导,帮助创业者解决问题,提升创业能力;
•制定孵化计划和目标,监督和评估项目的进展。
2.3 退出机制
•创业者毕业或达到孵化期限后,退出孵化基地;
•孵化基地提供优先孵化、投融资服务等支持,帮助创业者顺利退出;
•孵化基地有权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终止合作。
2.4 基地设施使用规范
•创业者需妥善使用基地提供的办公设施,不得私自损坏或擅自改造;
•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或妥善保管;
•基地设施、办公区域保持整洁和安全;
•严禁盗窃、酗酒、吸烟等违法或违规行为。
3. 孵化基地管理
3.1 基地管理机构
•孵化基地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
•管理机构应当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并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3.2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管理制度包括入驻申请流程、孵化期管理、项目评估等方面,并与创业者共享。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承担科技企业成长期天使投资的作用而设立。
第三条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服务创新、促进创业、滚动发展”的原则。
二、资金的来源、用途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孵化资金的来源:
1、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2、孵化资金的增值部分;
3、其它各类社会资金。
第五条孵化资金支持对象为固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及中心分园区内的入孵企业。主要用途为:
1、落实科创中心有关优惠政策;
2、支持入孵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过程等;
3、项目评估、咨询及有关表彰奖励等费用。
第六条孵化资金采取下列支持方式:
1、周转使用:为企业技术、产品开发提供一年期内的小额短期借款;
2、融资担保:为企业一年期内的银行贷款提供资金担保;
3、贷款贴息:鼓励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扩大生产规模、加快产业化进程;
4、无偿资助:支持企业用于产学研合作、产品试制、产品检测、市场准入认证等费用的补助;
5、资本金注入:对创新起点高、市场竞争力强,可在短期内实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作为资本金投入。
三、管理职责
第七条科创中心职责:科创中心承担孵化资金的管理工作,依照孵化资金管理制度,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并提出孵化资金安排建议,签订孵化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实施和孵化资金使用进行监理,对入孵企业建立信用考评体系,建立入孵企业信誉等级制;执行孵化资金使用合同,对孵化资金项目监理人进行绩效评价,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孵化管理制度
孵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孵化管理工作,提高孵化效率,促进孵化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孵化管理机构
本孵化管理机构隶属于xx大学,主要负责孵化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机构内设项目管
理部、财务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孵化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管理以及日常
行政事务。
三、孵化对象
本孵化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孵化项目,主要包括创业项目、科技项目、创意项目等,如符合
相关条件,可申请接受孵化服务。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团队具有一定的创业意愿和能力,项目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
四、孵化申请与审批
1. 申请程序
申请孵化的项目团队需填写《孵化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计划书、团队成员简历、商业模式等。申请材料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初审。
2. 审批程序
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材料,由孵化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是否接受孵化
服务。评审结果将由孵化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孵化服务内容
1. 资金支持
对于符合孵化条件的项目,在获得审批通过后,孵化机构将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
支持,用于项目的前期准备和运营开支。
2. 管理指导
孵化机构将为孵化项目提供管理顾问和专业导师指导服务,帮助项目团队解决创业中的管理、运营等问题。
3. 场地支持
孵化项目可以享受孵化机构提供的创业园区或办公场地,以及相关的办公设施和基础设施
支持。
4. 共享资源
孵化项目可充分利用孵化机构提供的共享资源,包括信息资源、行业资源、人才资源等,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孵化成果评价
孵化项目在孵化期间,孵化机构会对其进行成果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展、市场表现、资金使用情况、团队合作等。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项目的孵化方向和服务内容,以使孵化项目取得更好的成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A市省级以上孵化器孵育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AA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扬府发〔2016〕206号)、《AA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意见》(扬办发〔2016〕47号)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财教(2017)191号)、《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苏科高发〔2016〕319号),市财政安排省级以上孵化器孵育计划资金(以下简称“市孵育资金”),用以推动全市孵化器发展。为规范和加强市孵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孵化器是指以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由江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及含纳入管理的具有孵化功能的大学科技园。
第三条市孵育资金旨在通过专项资金激励扶持,引导孵化器优化孵化环境,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升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具有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业高地。
第四条孵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奖补方式,根据因素法分配,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奖补资金根据孵化器通过省级以上部门认定时间,分为“孵化器升级奖励资金”和“孵化器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两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市孵育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孵育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市孵育资金分配方案, 指导各地区开展科技企业孵育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申请条件:
在我市注册,专业化管理运营孵化器的机构或企业,适用本办法。申请孵化器升级奖励资金的需为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申请孵化器建设运营奖补资金需为上年度省科技厅孵化器绩效评价结论应在合格(C)且市评价应良好(B)以上。
第八条申请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 AA市孵化器孵育资金奖补申请书;
2、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
3、孵化器建设运营绩效报告;
4、孵化器建设运营绩效自评表;
5、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6、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对照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自身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情况,各孵化器之间进行横向对比,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对在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孵化器,一经查实,评价结果直接为不合格,并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信用档案。
(三)网上公示。根据省孵育计划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市评价结果,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孵育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行文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并据此拨付资金。
第四章市孵育资金奖补标准
第九条孵化器升级奖励资金标准:
对上年度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其中上年度升级为国家级的,可参加市孵化器绩效评价,申请孵化器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两项资金合计最高奖补60万元。
孵化器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标准,根据省市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五档:省市AA,奖补60万元;省市AB,奖补40万元;省市BA,奖补30万元;省市BB,奖补20万元,省市CA&B,奖补6万元。
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市孵育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主要支持:1、科技企业孵化平台为在孵企业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2、科技企业孵化平台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各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 3、科技企业孵化平台为在孵企业服务的配套建设(自建、合建和引进), 包括公共技术平台的设备购置、日常运行维护等。
第十一条市孵育计划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对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收回孵育资金;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起施行。
附:孵化器孵育资金奖补申请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
孵化器建设运营绩效自评表
孵化器建设运营绩效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