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复习材料(简答题).doc
民诉简答题
民诉简答题民诉简答题1、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结果,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基础理论。
民事诉讼的过程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过程,设置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完善的程序保障并在这种保障之下实现制定法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定秩序,因此民事苏诉讼的目的应当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应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
实体性目的包括保护实体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等。
程序性目的则主要是指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
民事诉讼的目的论:(1)、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目的的多重性。
(2)、民事诉讼主题的多样性也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目的的多重性,各个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时往往具有不同的目的指向,不能以法院的审判目的代替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目的。
(3)、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
(4)、《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对于民事诉讼的目的,立法上也是倾向于多元说的。
民事诉讼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由此分析现行法的目的“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确认民事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实体性目的2、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 简答题
第一章(简答题)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简答题1、民事诉讼法有哪些任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有哪些?(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3)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
(4)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3、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第一,民事诉讼立法;第二,民事诉讼实践;第三,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第四,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第五,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第六,民事诉讼理论。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
民诉简答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4.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
5.督促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2,当事人申请再审与上诉的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的区别
1、诉与反诉
2、合议制度与独任制度
3、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1、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2、民事判决的民事裁定
3反诉和反驳
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审判权与管辖权
2、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3、诉讼行为与诉讼事件
简述诉讼和解与执行和解的区别
1、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
2、强制措施与执行措施
1、请求权与抗辩权
2、代理行为与代表行为
3、消灭时效与除诉期间
2、简析鉴定人与证人之区别。
3、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何在?
1、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2、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3、证据——证据材料
4、中止执行——暂缓执行
5、司法救助——司法协助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何区别?
1、驳回起诉一驳回诉讼请求
2、证据能力-证明力。
3、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
4、协议管辖-选择管辖。
5、重审-再审
2、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3、自认——承认诉讼请求
4、本证——反证
5、间接事实——辅助事实。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民诉期末复习材料
1,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即概念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种类?解决机制:私力救济f自决,和解社会救济f调节,仲裁公力救济f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国我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仲裁)与非诉讼(和解,调解)3,我国的民事诉讼适用的圉?简答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国一・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即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的国。
二・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国,即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
三・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第4条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空间圉。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容,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I. 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有两种观点:等同说。
认为诉讼主体就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专业2、区别说。
认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区别: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首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在以下选项中,选出你认为唯一正确的备选答案,每小题1分,共15分)1、下列事实中,开庭审理时需要进行质证的是( )A、对方自认的事实B、涉及商业秘密的事实C、人民法院主动搜集的事实D、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已认可并记录在案的证据2、王五是某KTV的老板,某日,张三在该KTV包间开派对时,不慎将包间内的点歌机器砸碎。
王五因此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被砸碎的点歌机器。
关于该点歌机器的证据分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属于直接证据B、属于间接证据C、属于书证D、属于反证3、小明今年8岁,其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邻居家的狗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
如果选择社会救济的途径,小明和其监护人可以()A、到法院提起诉讼B、找狗的主人协商和解C、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D、直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4、刘某与曹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房租。
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项主张可能构成反诉?()A、刘某的租金支付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C、自己已经付过租金了D、自己无能力支付租金5、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未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亦未送达传票。
二审开庭时,合议庭以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为由缺席判决。
二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原则中的()?A、对等原则B、辩论原则C、处分原则D、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6、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由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小某由张某抚养,王某按月给付抚养费至王小某成年。
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原则中的()?A、对等原则B、辩论原则C、处分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7、《民诉解释》第342条规定二审中禁反言,即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拘束力。
这一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A、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处分原则D、民事检察监督原则8、唐女相亲时认识王某,很快便谈婚论嫁,王某给唐女1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
民诉简答题
答: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案件 (3)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4)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5) 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21.当事人申请在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1) 在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2)对象必须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答: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1) 原告对自己提出来的诉讼请求及有关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2) 被告对反驳原告主张而提出的有关事实和理由,以及反诉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3)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 共同诉讼人对其单独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4.执行的根据有哪些?
答: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3)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3) 必须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4)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5) 管辖应当合法
16. 撤诉与缺席判决的情形?
此题在本教材中未涉及.
17.诉讼中止与终结的情形?
答:诉讼中止的情形: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民诉复习提纲.doc
1、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优点:及时、有效、发泄功能好缺点:法律对某些纠纷的私力救济进行严格限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很大社会救济:是指纠纷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地、主动地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都信任的社会力量, 由相关社会力量进行居间裁判,现代社会中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有:仲裁、人民调解ADR:替代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现代社会流行的社会救济机制)优点: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成本很低;解决纠纷很迅速;较私力救济更理性缺点:无强制力支撑,解决纠纷不彻底,缺乏权威性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产生于暴力(列宁:《国家与革命》)资本主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产生于“社会契约”(鲁索:《社会契约论》)综上,所谓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以国家强制为支撑,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冲突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产生的各种关系。
其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平衡。
6、1、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所约束的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进行民事诉讼的,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进行民事诉讼的,适用本法。
(属地主义)(3)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适用本法。
(程序法一律适用人民法院地法)(4)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人不受一国司法管辖。
司法豁免权的例外:一、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故涉诉的,没有豁免权。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人主动放弃豁免权的,可以管辖。
三、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人因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别人反诉的,没有豁免权。
2、空间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提起民事诉讼的,适用本法。
3、时间的效力:法律是否溯及既往:只有《刑法》有条件地溯及既往,其它法律不溯及既往。
民诉法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法院进行裁判的标准,是一种法院审判权的约束机制,在民事诉讼证明中尤为重要。
答题要点: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三类证明标准,作答时需分点作答,适用情形需准确罗列。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108、109条.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是学习民事诉讼学科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答题要点:(1)题目将分配规则限定于“我国”,故不需要对理论上存在的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诸多学说进行阐释;(2)教材中将证明责任的分配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考生可参照作答。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诉法解释》第90、91条。
3.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包括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学习过程中易混淆的一项基本制度。
答题要点:(1)注意仅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2)准确罗列判断生效判决、裁定、判决书存在错误的十一类事由。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民诉法解释》第390条、391条等。
4.简述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及我国审级制度的特点。
答题要点:(1)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一审是初审,二审是终审;(2)对二审性质的认识主要包括续审主义、复审主义等,考生在作答时需区分清楚。
5.简述无需证明的事实。
答题要点:(1)无需证明的事实从学理上划分包括: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四大类,答题时易遗漏;(2)虽然根据现有的法条(《证据规定》第10条)也能罗列出无需证明事实,但这还不足以拿满分,对于每一项免证事实还需做简要的说明和解释。
6.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定义:有权机构依法作出的、载明含有一定给付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特征:(1)是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2)给付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构成要件:(1)必须是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民诉简答题
(二).撤回上诉的时间是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
(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四).不予准许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7.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二)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三)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六)、开庭审理的程序简化(七)、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八)、宣判方式和裁判文书的特点
3. 上诉的提起: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一).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状原则上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但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能提起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6. “被告就原告”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简答整理
试述民事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的特点有:(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民事实体法律关系;(2)民事诉讼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才能开始;(3)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对抗具有特殊性;(4)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权利的自由;(5)民事诉讼具有依法性、强制性和最终性。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第一,民事诉讼立法;第二,民事诉讼实践;第三,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第四,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第五,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第六,民事诉讼理论。
简述民事诉讼的价值.民事诉讼价值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主客体关系的一种主观性描述,即民事诉讼程序在具体运转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和人们据以评判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评估标准。
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是:程序公正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效益价值;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是:实体公正价值;程序价值。
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是什么?第一,以宪法为根据;第二,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第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第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第二,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第三,保证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第五,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简述不同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按照合议制原则组成的法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外,其他民事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一种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无论哪一种组成,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依《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数也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既可以全部是审判员,也可以是审判员和陪审员;审理再审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视再审案件原来的审级而定,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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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一、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其有哪些特有特点。
1、不告不理,也称司法的被动性【英美称为“无诉即无裁判原则”】。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亦即民事诉讼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提起,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得主动启动一审程序;没冇上诉人的上诉,法院同样不得主动启动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启动始终保持着被动性,这种被动性是由司法的消极性决定的。
2、严格的规范性一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名语口: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为保障实体的正义,就必须严格执行程序规范。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的程序和方法,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会导致诉讼无效。
3、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小始终起着重要作用,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
这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所决定的。
4、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民事诉讼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5、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与最终性。
[缺乏强制力的法,就如同一堆没冇点燃的火,一盏没冇光亮的灯(鲁道夫-冯-耶林]通过民事诉讼裁判方式解决纠纷,要求当事人履行裁判,否则另一方当事人nJ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强制性的体现。
二、简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1)起诉时人数是否确定。
前者在起诉时人数尚不能确定;后者则已经确定。
(2)适用的范围不同。
前者仅适用于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案件;后者既可适用于诉讼标的同一的案件,也可适用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案件。
(3)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根据不同。
前者的诉讼代表人是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的,或者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而后者的诉讼代表人只限于当事人推选。
(4)裁判的效力不同。
前者的裁判不仅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效力,还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产生预决的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裁判;而后者只对当事人发牛效力。
三、简述二审与再审的不同。
(1)概念: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审理,从而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二审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适用的审判程序。
(2)二者区别:1)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
再审程序发生的原因在于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基丁•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被认为确有错误。
因此再审程序的发牛,是基于纠正被认为有错误的已经牛效的法院裁判。
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一审的当事人不服一审的未生效的裁判而提出的上诉。
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
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就是适用二审程序。
3)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而二审程序的启动者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4)从案件的审理的法院看,再审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可能是原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包括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和更高级别的法院)。
二市案件则由一•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市理。
5)从所作裁判的效力看,再审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也可能是生效的终审裁判;而二审裁判则都是生效的裁判。
6)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二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
而上诉的提出则要在上诉期内提出。
四、简答特别程序的特点。
(1) 冃的特殊。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冃的在于确认某种事实状态,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等,而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
而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通常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则是依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2) 当事人特殊。
特别程序的发动,除了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中请人提出中请而开始。
中请人或者起诉人不一定与木案冇直接的利害关系,[没冇原告和被告]而R没冇对方当事人,因此,以双方当事人存在为条件的制度,如调解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等在特别程序屮不得适用,事实上也川不上。
通常诉讼程序只能依原告人起诉而启动,而且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 审判组织特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审理选民资榕案件或者英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介议庭外[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其他案件的审理,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而在普通程序中山合议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合议庭既可山审判员组成,也可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根据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事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4) 实行一审终审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制度。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市理案件,实行一市终市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而R判决生效后,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冇错误,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生效判决,而只能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而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対于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
如果当事人不服笫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
(5) 审理期限较短。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30 II内或公告期满示30日内审结。
有特殊悄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
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
(6) 免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
五、简答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共同亨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少本诉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他同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2分](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同另一方当事人发主争议;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
[2分](3)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既可能处于原告地位,也可能处于被告地位;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2 分](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个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対全体发生效力;笫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牵制。
[2分](5)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Z诉既可以与本诉分开单独提起,也可以在本诉审理终结后另行起诉。
[2分]六、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2分]这两种程序除了在审级、审判组织、审理方式等方血有明显不同外,还存在以下不同:(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上诉行为及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而发生,一审程序则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起诉行为以及一审法院的审判权而发生。
[1分](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
因此,第二审程序不仅涉及对当事人Z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及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价。
[1分](3)两者的职能有差別。
第一审程序屮实现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而笫二审程序中除此之外,还实现了上级人民法院対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1分](4)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有普通程序的合议制法庭和简易程序的独任制法庭,而且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或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二审程序中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庭的形式,而且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参加。
[1分](5)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差别。
在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审理,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二审程序屮,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
[1分](6)二者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一审裁判在上诉期间因当事人的上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裁判是发牛法律效力的裁判。
[1分]七、简答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1、两审终审,表明一个案件的审理可以通过两个审级的法院,适用两个不同的审判程序,作出在效力上有差别的两种裁判。
2、两审终审意味着两个审级有一定的联系,这种审级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上诉制度來表现的。
3、两审终审制是审判活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其也存在着例外情况。
适用特別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最高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八、简答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冇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白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及其诉讼理论中,一般将辩论原则称为“辩论主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冇权进行辩论。
”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
辩论原则的内容: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整个过程。
在审判程序屮,辩论原则适用于笫一审程序、笫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而不仅仅是限于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
从诉讼开始直到法院作出裁判,当事人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
须注意的是,辩论原则不适用于只冇申请人而无被告的特别程序,也不适用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2、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3、辩论的内容广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
概括起來有三个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
例如,侵权诉讼中,行为人的行为有没有过错,违不违法、和损害事实Z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等;二是对案件所涉及到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例如,原告、被告是否为木案正当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合法,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享冇管辖权等;三是对适川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当事人可以就案件所适川的法律规范捉出白己的见解,如侵权行为已确定,那么是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笫2款有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定,述是适用第132条的公平责任,还是适用第106条第3款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