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隐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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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知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知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各国政府在立法上对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就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个人隐私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健康信息、家庭信息、灵敏信息等。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列举了一些。

1.欧洲GDPR2018年5月25日实施的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欧洲公民的个人隐私提供了更严格的保护。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欧洲境内或对欧洲居民的处理个人数据的监管标准。

此外,GDPR将“个人数据”的范围扩大到了包括数字数据和个人身份在任何情况下的可识别性,如照片和影片。

2.美国隐私法美国隐私法主要由联邦、州和民间机构共同制定。

其中,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和规定,包括《隐私法》、《教育记录保护法》和《电子通信隐私法》,其中最重要的是《隐私法》。

该法规定了机构和企业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规则。

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了一些措施。

其中,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分类和管理,并规定对于违反该法的情况,要进行处罚。

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也是一种有价值的资产。

保护信息安全也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公民信息资产,也制定了相关的信息保护法律规定。

1.欧盟网络安全法欧盟网络安全法是欧盟成员国制定的一项法律,为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了关键的保护。

该法旨在提高欧盟网络安全防范和应对恶意软件和网络攻击的能力,并保护公民的信息。

2.美国信息安全法美国《信息安全法》规定了联邦机构和企业保护信息资源的方法和规则。

其核心是确保识别和保护关键资产。

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了信息保护的措施。

在中国和韩国,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观念如何?

在中国和韩国,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观念如何?

在中国和韩国,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观念如何?在现代社会,个人隐私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中国和韩国这两个东亚的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观念也在逐渐提高。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在中国和韩国,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观念究竟如何。

一、法律意识的提高在中国和韩国,个人隐私保护已经被写入法律中,并受到了法律保护。

中国在2018年颁布了《个人信息安全标准》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而韩国则在2011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隐私数据的收集、利用、保存和销毁等环节予以规范。

这些法律的出台,有力地保护了人们的个人隐私权利,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

二、公众认知的提高除了法律,公众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也在逐渐提高。

尤其是在社交网络普及的时代,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态度变得更加敏感。

很多人开始去关注网络隐私保护,主动进行隐私设置,加强自身的隐私保护。

同时,媒体和社会组织也开始对数据隐私的泄露和滥用进行曝光和批评,引起了公众的重视和讨论。

三、应用场景的差异尽管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提高是普遍的趋势,但在实际应用场景中,中国和韩国两国人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态度还是有所差异。

例如,在公共场所,中国人更倾向于对个人隐私采取被动防御措施,而韩国人更倾向于主动保护个人隐私。

此外,在使用智能手机等新科技时,中国人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四、文化背景的影响最后,中国和韩国两国人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还受到了文化背景的影响。

中华文化历来重视团体与社会利益,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会在隐私与社会利益之间做出权衡。

而韩国文化则更强调个人尊重和隐私保护,因此韩国人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更为严格。

这种文化差异也体现在了两国的法律制度上。

综上所述,在中国和韩国,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在逐渐提高,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差异。

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法律教育和公众意识的提高,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不同文化背景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态度。

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以与互联网企业

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以与互联网企业
胡 文 涛
(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 , 上海 2 0 1 3 0 6 )
[ 摘
要] 随着科 技和网络的发展 , 个人 隐私权遭 到前所未 有的 冲击 , 与之相 应 , 传统隐私 权也发
展到信息隐私 权 , 强调个人对 自身 信息 的积 极控 制。在对个人 信息 隐私 的诸多威 胁 中 , 基 于逐利 的动
[ 关键词] 信息隐私权 ; 侵权 ; 民法保护 ; 企业利益 [ 中图分 类号]D 9 1 3 . 9 9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0 0 0 -5 1 1 0 ( 2 O 1 6 ) O 6 一O O 9 2 一O 9
近一 段时 间 , 个 人信 息泄 露并 引发严 重后 果 的事 件屡 见 报道 , 准 大 学 生学 费 被骗 导 致 死亡 , 清华 大 学教 师过 千万 巨款惨 遭 诈骗 。其实 , 近年 来 , 大规 模 的个人 信 息 泄露 事 件层 出不 穷 , 互联 网公 司 与客 户
成果 。

常磊. 情况很严重 : 盘点 2 0 1 4年网上个 人信息 泄露 事件 [ E B / OL ] . h t t p : / / Ⅵ r 、 v w_ b a n y u e t a n . o r g / c h c o n t e n t / j r t /
2 O 1 4 1 2 2 4 / 1 2 O 8 4 7 — 2 . h t ml , 2 O 1 4 ~1 2 —2 4 .
致力于海外市场的互联网企业尊重与保护个人信息隐私迫在眉睫。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 , 其实早在 2 0 0 3 年, 中国政府就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 , 为此 , 我国学
*[ 作者简介] 胡 文涛 , 女, 湖南 长沙人 , 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研 究方 向为民商法学 。

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在中央电视台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某传媒非法搜集了两亿人的手机号码,他们随时可以给这两亿人发送垃圾广告短信。

面对如此情节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很多人慨叹我国对于隐私权立法不完善,致使不能对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这样的说法是真实、正确的吗?不是!本文就是要针对这种对隐私权立法的误解,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便更好地理解隐私权立法,依法保护好民事主体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是由美国学者提出法院判例确认的权利,并在世界各国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起源于美国。

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隐私权》这篇论文,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嗣后,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保护下,个人有权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

在隐私权理论发展中,美国法官在实务中开始运用它处理案件,创设了隐私权判例法。

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该案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印其照片作为本公司产品的广告,原告诉请法院保护,法院依据隐私权理论判决原告胜诉。

1903年,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作为隐私权的立法依据,在适用上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

1965年,美国适用《人权法案》认可隐私权为宪法权利。

1974年,联邦议会制定了《隐私权法》等一系列有关隐私权的成文立法,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

在美国法的影响下,各国纷纷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出现了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和间接保护方式不同的方法。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保障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益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保障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益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保障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益引言: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人们的个人隐私权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威胁。

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也成为各国法律的重要方面。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也努力保障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益,通过新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实施,为员工在职场中的个人隐私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本文将以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中国新劳动法在保障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益方面的措施和效果,并给出相应的结论。

一、个人隐私权益的法律保护背景个人隐私权益是指个体在物质财产、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等方面享有的法定权利。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职场环境的变化,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益面临了越来越大的挑战。

各国纷纷出台法律法规,以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

在中国,个人隐私权益的法律保护始于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此后,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中国的劳动法开始重视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

二、新劳动法案例对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措施1. 收集和保管个人信息的规定根据新劳动法案例,雇主在收集和保管员工的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必要、公正的原则。

雇主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员工的个人信息。

同时,雇主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员工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这一规定有效地限制了雇主对员工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和滥用,有力地保护了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益。

2. 监控和监管员工言行的限制新劳动法案例规定,雇主不得通过监控手段对员工的个人言行进行非法监视。

雇主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方式进行监管和监控。

在进行监控时,雇主应当告知员工并征得其同意,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征得工会或员工代表的同意。

这一规定有效地限制了雇主对员工个人言行的过度监管和侵犯,保护了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益。

3. 议价过程中的隐私权益保护新劳动法案例规定,雇主和劳动者在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权益,不得强迫劳动者泄露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以个人隐私信息为讨价还价的工具。

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_内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

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_内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

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_内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内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可以说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个人隐私的关注不断增强,对隐私保护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本文将从内涵流变、舆论博弈以及法理总结三个角度,对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历程进行探讨。

一、内涵流变中国的隐私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儒家思想中,如《论语》中提到的“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反映了个人私密领域的存在与重要性。

然而,在封建社会中,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如私人书信被查阅、家庭生活被干涉等。

直到近代,特别是20世纪以后,中国社会进入现代化进程,人们开始思考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从80年代开始,一系列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最早的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的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个人信息非法买卖、非法获取的处罚规定,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

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网络运营者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二、舆论博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隐私泄露的担忧也逐渐加大。

近年来,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舆论博弈方面,人们对隐私泄露行为的谴责和抗议推动了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系列隐私泄露事件的曝光引发了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

这些事件涉及的领域包括网络平台、通讯应用、电子商务等,引发了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关注和担忧。

一方面,人们通过舆论抨击隐私泄露行为,呼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另一方面,舆论也对隐私保护立法进行了批评,认为法律保护力度不够,执行力度不够。

三、法理总结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中国的隐私保护法律框架逐渐健全。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3-01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所谓隐私权,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

多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还有人主张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生存的公民,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公民也包括死者。

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隐私权只保护私人信息秘密;二是隐私权保护私人的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三是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和个人私事的决定;四是隐私权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个人隐私利用。

(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

因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

2.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所以,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

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行为,并维护网络安全与隐私。

本文将探讨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方面的一些重要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

一、国际法律法规1.《联合国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权。

根据宣言,每个人都有权利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不论国界如何,寻求、接收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

2.《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是保护欧洲国家人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该公约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处理需要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并保证数据的安全。

3.《个人信息保护指令》:欧盟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指令,对欧盟成员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企业和组织必须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免遭丢失、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等。

二、中国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宪法,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收集、利用、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中国国内关于网络安全的核心法律,它从立法层面对网络安全进行了全面规范。

该法律对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网络攻击和侵入的行为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该法草案于2020年10月开始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草案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法律依据。

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1.《美国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管理法案》:该法案对于美国私人部门和政府机构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2.《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遵守的规则,要求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并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

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人们如何看待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人们如何看待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人们如何看待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数字化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愈加引人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来探讨一下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人们如何看待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一、中国对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从过去的思想文化、法律制度到现在的信息技术发展,中国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观念已经不断提升。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中国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同时企业也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人们对此事愈加关注。

1.政府加强保护措施中国政府对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的提升是始终重要的关切。

相关部门对于个人敏感信息的泄露进行了严格的惩罚,比如一些违规的企业将会被禁止持续处理个人信息,甚至会面临更加严厉惩罚。

此外,2018年《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正式实施,规范了各类机构在处理信息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要求。

2.企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愈加谨慎。

随着社交媒体和电子商务的兴起,企业要求收集个人信息,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完全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因此,许多企业都开始提高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比如腾讯公司推出的“一路护航”计划,旨在提高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能力。

二、美国对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相较于中国,美国的保护政策并不那么严格。

然而,关注个人信息泄露的人们也在不断增多。

1.市场自我调节在美国,政府恰恰倾向于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来保护个人信息。

美国有一些私人的、非政府机构的机构,他们不断改进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和加密技术。

此外,一些行业组织和民间团体也开始制定自己的保护规则并对企业进行自我监督。

2.法律保护美国加州已经颁布了严格的个人信息法。

在这个法律之下,个人可以获取自己的信息,也建立了公司对于信息泄露所要承担的责任。

三、日本对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1.保护隐私是一种文化日本作为一个民族保护隐私是固有文化。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生活中的个人自由与精神不被干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

也愈加注重人格权的发展与完善。

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个人生活容易受到干扰和非法入侵,因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日臻重要。

笔者将从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有关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及其现状和对隐私的伦理分析来探讨有关我国隐私权立法和构建隐私伦理现行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隐私伦理;冲突一、隐私权的构成要件要认识隐私权,我们首先就要从其构成要件分析,即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主体是指在隐私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隐私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在理论界,对自然人作为隐私权的主体是没有争议的,但涉及到法人能否作为隐私权的主体存在很大争议。

在此,笔者认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因为隐私权是基于生命而产生的,而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社会组织,其存在无生命可言,更不用说精神上所应享有的权利了。

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维护是为了不愿被外界干涉,既是精神上的追求也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维护,特别是在这个新闻媒介过多侵入人们的私生活领域的社会环境下。

法人即使有秘密,也只能被称为商业秘密。

这种商业秘密除当事人以外,对外界来说是绝对的秘密,其大体上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而隐私的本质属性是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

(二)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

隐私权的客体是指隐私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自然人的隐私都可以成为隐私权的客体而受法律的保护。

当个人隐私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就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所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

医疗健康大数据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医疗健康大数据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医疗健康大数据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医疗健康大数据逐渐成为医疗行业的宝贵资源。

通过分析海量的医疗数据,医疗机构和研究人员可以获取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方法和健康管理的宝贵见解。

然而,同时也存在着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与医疗健康大数据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一、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医疗健康大数据包含个人的病历、诊断结果、药物处方等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可能被滥用。

个人隐私的泄露不仅会导致个人的尴尬和困扰,还可能引发身份盗窃、商业竞争等风险。

因此,保护医疗健康大数据的隐私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二、国际上关于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1.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于2018年5月正式生效,它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等要求。

根据该法规,医疗健康大数据必须经过明确的个人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个人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2. 美国《健康保险移动与可携带性法》(HIPAA)美国《健康保险移动与可携带性法》于1996年颁布,旨在保护个人健康信息的隐私和机密性。

根据该法案,医疗实体必须为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制定保护措施,并明确规定了医疗数据使用的限制和要求。

三、中国相关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1.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6月颁布,将于2023年11月正式实施。

该法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和保护要求,具体到医疗健康大数据领域,要求医疗机构必须经过明确的个人同意才能收集个人健康信息,并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保护数据的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颁布,旨在保障网络安全,提出了对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安全保护要求。

该法案规定了医疗机构和数据处理者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个人健康信息的安全,并明确了数据泄露后的责任和追究。

四、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虽然国际和中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浅述中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浅述中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浅述中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由于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积淀,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在中国立法中出现较晚。

随着改革开放的国家战略实施,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丰富,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许多原被忽视的人身财产权益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隐私权便是其中之一。

21世纪的工业与信息化潮流使人们享受着科学技术带来的最新成果,与此同时这些最新成果也为各种侵权违法行为插上了高科技翅膀。

隐私权等许多人身权利的保护变得岌岌可危,有鉴于此,世界各国均已或早或晚地开始了隐私权保护立法,中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迈上了快速发展之路。

一、中国关于隐私权的现行法律规定(一)宪法的有关规定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的根本大法。

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必然在宪法中有所体现。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范畴,是指包括名誉、姓名、肖像、隐私在内的凡维护主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且是体面人的一切要素总括。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对人格尊严的保障性规定为后来其他部门法和特别法制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相关条款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私人生活安宁权,即任何人非经法定许可不得侵扰、干涉属于他人私人生活的领域。

本条规定直接禁止了两种侵犯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为刑法和诉讼法中关于非法侵犯他人私生活的行为提供了依据,真正体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一、引言个人隐私保护是现代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隐私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不断浮出水面。

为了维护个人隐私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个人隐私免于不必要的侵犯。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二、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

GDPR的目标是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并改善数据保护的相关法规。

GDPR主要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处理、存储和交流的各项规则和要求。

此外,GDPR还增加了对个人数据泄露的处罚力度,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有明确规定。

三、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CPA)美国隐私权保护法,简称CCPA,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CCPA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收集个人信息的企业和组织,旨在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滥用和泄露。

根据CCPA,消费者有权了解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的情况,并可以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CCPA还规定了在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时的罚款和诉讼程序。

四、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法律。

该法旨在保护在中国领域内收集、使用和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经过明确的合法合规程序,并取得事先明示的同意。

此外,该法规定了对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的处罚,同时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措施。

五、加强隐私保护的意义和挑战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意义在于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

然而,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技术的挑战和法律的滞后。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和应用,而如何平衡个人隐私和科技进步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六、结论保护个人隐私是当代社会的重要任务,各国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个人隐私的合法权益。

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美国隐私权保护法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其中的典型例证。

[精品]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

[精品]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

[精品]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文化、价值观、法律观念等多个方面。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种不同社会和思维模式对于个人隐私的理解和处理方式。

以下将对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进行深入分析。

一、文化背景中国和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文化背景,这导致了在隐私问题上的巨大差异。

中国文化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强调社会秩序和群体利益。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个人隐私往往被视为次要因素,更注重的是群体和谐和社会稳定。

相反,西方文化则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和自由,对个人隐私非常重视。

这种文化背景的差异直接影响了中西方在处理隐私问题上的态度。

二、价值观中西方隐私观在价值观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忠诚、孝道和家族观念,这些价值观导致了个人隐私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而在西方国家,强调的是个人主义和自由,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权独立地生活,享有私人空间和时间。

这种价值观的差异导致中西方在处理隐私问题上存在分歧。

三、法律观念中西方在隐私法律观念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中国法律体系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格性。

然而,在隐私问题上,中国的法律观念相对较为传统,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程度有限。

而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则更倾向于英美法系,注重实践和经验,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条款更为完善和严格。

这也导致了中西方在处理隐私问题上的法律观念存在巨大差异。

四、社会习惯中西方在社会习惯上也有很大的差异,这也间接影响了隐私观。

中国人习惯于在公共场合讨论私人问题,甚至认为这是拉近彼此关系的一种方式。

而在西方国家,人们非常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讨论私人问题。

这种社会习惯的差异也造成了中西方在隐私问题上的差异。

五、互联网使用习惯在互联网使用习惯上,中西方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中国互联网用户更倾向于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个人信息,而西方国家则更加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

例如,在中国,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的使用非常普遍,用户在分享日常生活的同时也暴露了部分个人信息。

中国隐私法

中国隐私法

中国隐私法(一)应明确隐私权保护的主客体范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隐私权保护的客体是否应该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呢?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保护的延伸,是一种典型的人身权,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自然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法人的“隐私”也就属于商业秘密,受其他法律的保护;同时如果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隐私”,则可能侵害到公众的知情权,使他们以此为借口规避法律,比如以保护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财务会计报表;拒绝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以此为借口进行内幕交易等等。

因此,隐私权保护的主体应只限于自然人。

对于隐私权的客体,美国学者威廉姆•L_普罗瑟曾归纳为“(1)对于他人私秘空间、个人安宁或私人事务的侵扰;(2)公开揭露致使他人困窘的私人事实;(3)公开揭露致使他人遭受公众误解;(4)为了自己利益而使用他人姓名或特征。

”[2] 我国著名学者杨立新教授总结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而笔者更偏向于隐私权的客体应是私人生活信息和私人生活安宁。

所谓私人生活信息,一般理解为包括所有个人的情报资料,诸如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财产状况,以及个人的身高、体重、女性的三围、健康状况、宗教信仰、住址、家庭电话号码等等,由于私人生活信息的范围及其广泛。

在立法时宜采用列举法,但不限于列举法,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及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公民的私人生活信息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即以列举法加排除法的方式来规定。

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与公共利益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扰、破坏。

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关系等。

即个人对其自身事务公开披露的决定权利,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来向他人传递个人思想与感情。

侵犯隐私权的违法性在于行为伤害了个人自我唯一感、阻碍了个人独立、侵犯了个人尊严、贬抑了个人荣誉。

以上所述都与所谓的“人格”伤害息息相关。

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信息化科技迅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交流更加迅速,科技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的收集、利用、泄露甚至篡改。

个人信息除了被公权力利用外,也包含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当前社会通过制定法律给予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首要选择,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并未形成一个专有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

本文主要就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个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标签:个人信息;具体现状;存在问题一、现有法律对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状态伴随着信息化时代不断向前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渐渐突出。

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关系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机关、部门运用个人相关信息可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其他组织和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相关个人信息以获得不菲的收益,个人也可以通过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来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人权和尊严。

但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有越来越多的发展态势,而我国又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缺少经验和得力措施。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规法条主要通过间接保护和直接规定的方式去保护个人信息。

(一)间接保护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去保护个人信息,所以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被零星的体现在诸多不同的法律规范中,且主要是以间接保护的方式维护人格和隐私权益。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保护人尊严,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享有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受到保护。

2004年修宪新增了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此规定与前述条款共同构成了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不受侵犯,第一百条规定了公民肖像权,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荣誉权。

数据隐私保护的隐私权法律与法规

数据隐私保护的隐私权法律与法规

数据隐私保护的隐私权法律与法规在互联网时代,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方面。

然而,与此同时,数据泄露、滥用个人信息等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隐私权法律与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数据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与法规。

一、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一项于2018年施行的法规,旨在保护居民的个人数据隐私。

GDPR对于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处理和存储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同时也赋予了个人更多控制自己数据的权利。

根据GDPR,数据控制者必须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才能处理其个人数据,并且需要提供透明的隐私政策说明数据的用途和处理方式等信息。

此外,GDPR还强调了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和数据跨境传输的限制。

二、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是美国加州于2020年生效的一项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法案。

CCPA强调了个人对于个人数据的访问、删除以及不被出售的权利。

根据CCPA,企业需要提供数据主体能够自行访问、删除和控制他们个人数据的机制,并且禁止未经允许出售个人数据。

此外,CCPA也要求企业提供透明的隐私政策以及有效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对于违反CCPA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和民事诉讼等处罚。

三、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生效,成为中国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首部法律。

该法律确立了数据国内流通与跨境传输的管理机制,要求数据控制者必须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示同意才能处理其个人信息,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此外,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如访问、更正、删除、撤回同意等,并规定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所面临的处罚。

四、其他国家与地区的隐私权法律与法规除了以上提到的GDPR、CCPA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球范围内还有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类似的隐私权法律与法规。

中国的大数据隐私保护现状及对策-大数据时代论文(法律层面、个人影响方面)

中国的大数据隐私保护现状及对策-大数据时代论文(法律层面、个人影响方面)

评分:_________课程论文COURSE PAPER题目:中国的大数据隐私保护现状及对策通识课:大数据与大数据时代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专业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1542学号: 1520702215学生姓名:杜京摘要:大数据的迅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用户隐私带来了安全隐患。

能否在分析与挖掘读者大量行为数据的同时,不侵犯用户的隐私,或者在征得用户同意后使用其提供的隐私信息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提供信息服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隐私保护;安全;危害;治理在互联网出现之前,许多专业的数据收集公司就采集、记录了全球范围内大约几百万人口的数据,而他们提供的每个人的个人数据就多达好几百份。

而互联网的出现是的监视变得更容易了。

我们时刻都暴露在“第三只眼”之下:亚马逊阿里巴巴监视着我们的购物习惯,百度监视着我们的网页浏览习惯,而微博似乎什么都知道,不仅窃听到了我们心中的“Ta”,还有我们的社交关系圈。

进行大数据分析的人可以轻松地看到大数据的价值潜力,这极大地刺激着他们进一步采集、存储、循环利用我们个人数据的野心。

随着储存成本继续暴跌而分析工具越来越先进,采集和存数数据的数量和规模将爆发式地增长。

处于大数据时代,我们的隐私受到了威胁。

一、"数据中国"建设初探——我国的大数据现状中国的大数据应用处在起步阶段,但随着电信和银行领域开始对大数据技术和服务产生浓厚的兴趣,未来三年我国大数据市场将突破百亿元。

2012年市场规模达到4.7亿元,2013年增至11.2亿元,增长率高达138%,2014年,保持了与2013年基本持平的增速,增长率为114.38%,市场规模达到24.1亿元,未来三年内有望突破150亿元,2016年有望达到180亿规模,其中增长率最高的是存储市场,将达到60.8%,服务器市场的增长率则是38.3%,远远高于其他非大数据产品相关的市场,由此来看整个行业发展空间巨大。

试论我国隐私权法律的保护——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思考

试论我国隐私权法律的保护——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思考

3 隐 私权 的保 护 31 行 政权 力机 关 的 保 护 政府 作 为 国 家的 行政 权 力机 关 , 国 . 是 12 隐私 权 概 念 的探 究 国 内的 知 名 专 家 学 者 对 隐 私 权 的概 念 . 家安全和公众知情权等社会公共权益的集中代表。2 0 0 8年 8月 2 5 进行 了深入地探讨 , 例如王小能教授认 为“ 隐私权一般是指 自然人享 日, 分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成 人员在分组 审议《 部 刑法修正案{ 》草 七)《 有的个人秘密和对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 除他人干涉 的一种人格 时 认 需要追究非商业 目的透露信息 的网络 权 。 王 利 明教 授 认 为 “ 私权 是 自然 人享 有 的 对 其个 人 , ” 隐 与公 共 利 益 案) , 为保护公 民隐私权 , “ 肉搜 索 ” 的刑 事责 任 。 人 者 管制 网 络暴 力 的立 法 初衷 虽 好 , 实践 中 但 无关 的信 息 、 私人 活 动 和 私 有领 域 进行 支 配 的 一种 人 格 权 。 ” 张新 宝 的可 行度 让 人 堪忧 , 如 : 露 他 人 信 息程 度 、 度 、 度 与 构成 犯 罪 例 透 广 深 教授认为 “ 隐私 权 是指 公 民的 私生 活 安 宁 与私 人 信 息 不受 他 人 非 法 是 怎 是 干扰 , 人 信 息保 密 不 受他 人 非 法 搜 索、 私 刺探 和 公 开 的权 利 。 钱 明 星 的关 系 , 否 需 要 以 主 观故 意 为 要件 , 样 评 判 是 否 故 意 为 之 , 否 ” 言论 自由与承 担 刑 事 责任 的界 限何 在 , 公共 人 先生 认 为 “ 隐私权 是指 个 人 的 秘密 不 被 公开 权 ” 。结 合 上 述分 析 , 笔 需 遵 从不 告 不 理 方针 , 仅在道德层 面评论他人行 为是否例外。2 0 0 9年 者 认 为可 以为 隐私 权 归纳 出 以下概 念 :隐私 权 是 自然 人 享 有 的对 其 物的隐私是否例外 , “ 三是 个 人 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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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绪论 (1)1.1 课题背景及目的 (1)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1)1.3 课题研究方法 (2)2 中国隐私法律分析 (8)2.1 相关知识 (8)2.1.1 生命健康权 (8)2.1.2 姓名权 (10)2.2.3 名称权 (12)2.2.4 肖像权 (13)2.2.5 名誉权 (15)2.2.6 荣誉权 (16)2.2.7 人格尊严权 (16)2.2.8 人身自由权 (17)3 对比中国隐私法律与西方隐私法律 (17)3.1 西方隐私法律 (17)4 中国隐私法律漏洞 (19)结论 (26)致谢 (27)参考文献 (28)1绪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它涉及到人的重要的人格利益。

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的不长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对这一立法疏漏进行补救。

1.1课题背景及目的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并且在法律上也不存在专门的隐私权概念,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提到侵害公司隐私权的可以比照侵害公民名誉权追究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

1.2 国内隐私法律研究状况一、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是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第一次司法解释。

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

该《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这一司法解释继续沿用1988年司法解释的原则,对隐私权仍然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

三、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两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都作了明文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设置了保护残疾人、消费者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在这些关于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文中,都包含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四、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

1979年《刑事诉讼法》、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都规定对涉及隐私(阴私)内容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同样是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新修改的这两部法律中,同样强调了这样的原则。

除此之外,2002年12月23日,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在这部草案里也提到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即:1、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2、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3、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

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

4、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

5、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1.3 课题研究方法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隐私权概念,我国也未制定过专门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

但是,没有隐私法并不代表国家放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等,对隐私权的保护往往采用间接、分散方式来实现,比如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时,将其分解开,以名誉权和肖像权等相关法律的构成要件进行衡量,并以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制裁或保护。

从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到今年刑法修正案草案中进一步强化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国的隐私权保护法规走过了20多个年头,在这20多年中,有关法律法规在逐渐完善的同时,也不断在接受新的挑战。

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是美国法的产物。

1892年哈佛大学教授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戴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其中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认为隐私权是人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当时的概念多有局限,但在这之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才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几年后美国法院在实务中采用了他们的结论,创设了隐私权的判例法。

与此相联,世界许多国家纷纷将隐私权确认为一项权利纳入到法律中加以保护,推动了人类隐私权保护立法的进程。

而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文化,人格权研究起步较晚的影响,隐私权仍然是一个蹒跚起步的新事物。

我国最早的以侵害名誉权的间接方式保护隐私权的案件,是1987年的“女经理隐私被宣扬并加以批判”案。

被告曲某因与原告洪某在工作中有矛盾,趁洪某外出时,翻阅了其忘记锁好的日记,发现洪某在日记中记载了她对初恋男友的倾心、怀念和思恋,自我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

曲某于是将相关内容摘记下来,组织成了证明洪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复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

洪某为了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之后法院判决认为曲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此案是国内隐私权发展历程中比较著名的案例。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案判决的依据是把隐私权侵害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并不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这一结果与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形式不无相关。

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采取的是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局面。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都涉及隐私权的保护,第三十八条确定了人格权价值基础,第三十九条、四十条是对隐私权的具体内容的保护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确保了隐私权是深入到人们的内心世界来保护人们的人格尊严,它是一种不同于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更高层次的人格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二是通过确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是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

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部门法。

我国《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为刑事责任来实现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类似的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在诉讼法方面,我国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但对于有些涉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一些程序法又规定了不适用公开审理的情况。

在行政法规方面,我国关于新闻、出版、广告、宣传、广播、电视、电影、医疗卫生、档案管理、邮电、社会治安等许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对于目前我国多层面的隐私权立法格局,虽然看似全面,但和美国等立法较完善的国家相比,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法学界的普遍看法认为,一是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也未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

而只是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这势必会造成保护不力的局面,因此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权利的地位,使其成为与《婚姻家庭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相平行的民商事法规。

二是我国民事法律由于立法的不足,一直将隐私权与名誉权扯在一起。

隐私权和名誉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关系犹如我国封建社会妇女与男人的关系一样,隐私权只不过是名誉权的附庸,这种“寄生的”诉讼,需要靠对隐私权的直接立法方式予以改善。

三是我国法律中对侵犯隐私权的界限与责任规定很模糊。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造成一定影响的”表述很难操作,究竟什么情况下才算造成一定影响,没有一个可滋依据的标准。

这些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予以细化。

新时代新课题:网络隐私权保护尽管隐私权问题的研究在我国还是方兴未艾,可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和网络经济的进步,在网络空间下的个人隐私问题接踵而至,成为又一大热点。

网络隐私权的提出主要用以区别现实生活的隐私权。

作为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补充和扩展形式,它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就其个人信息数据、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享有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

在网络世界中,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现象较之于现实世界更加猖獗。

有人故意把别人的隐私在网上张贴,有人肆意地兜售用户的个人资料。

而互联网进入Web2.0时代之后,隐私权则面临着更大的威胁。

2003年以来,各类博客开始大量涌现,各类离线或在线的RSS阅读器充斥市场,人们使用网摘分享彼此收藏的网络信息,全世界网民一起编写WIKI百科全书,这些都大大加强了网民的网络参与度,但也加大了隐私的泄露机率。

目前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中,由于缺乏规制,非法侵害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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