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3月27日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所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对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落实整改意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财发[2018]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3.21【实施日期】2018.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沪财发〔2018〕3号)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的要求,我局对2017年6月30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66件,全文失效的54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2.全文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3月21日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1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2000〕28号2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4〕45号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81号4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沪财预〔1989〕30号5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1〕91号6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0〕76号7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3号8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4号9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外〔2002〕31号10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外经〔2002〕56号12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3〕89号沪价费〔2003〕77号1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14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24号15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沪财税〔2011〕131号16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51号17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4〕7号18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19 市财政局 市劳改局市武警总队 关于驻劳改、劳教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农〔1988〕134号20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财行〔1995〕6号21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22市财政局 市外事办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行〔2009〕10号23 市财政局 关于下发《上海市合同制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沪财行〔2013〕8号24市财政局 市机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14号25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35号26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48号27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49号28 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29 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库〔2009〕44号30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沪财库〔2011〕4号31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30号32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1号3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3〕11号3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4号35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的通知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沪财会[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2]91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内控规范的顺利实施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控规范”)是各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为内控规范的实施创造氛围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培训,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和报刊等相关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一种重风险防范、强化责任意识、崇尚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控文化,为全面贯彻实施内控规范创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内控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单位要采用召开会议、定期沟通信息等多种方式,密切跟踪内控规范实施情况,建立迅捷高效的预警、反应和处理机制,帮助行政事业单位解决内控规范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内控规范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中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5.22•【文号】财会[2008]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审计正文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沪财预[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4]130号各市级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各市级债务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清理甄别工作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
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
二、其他有关事项本次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明确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本市清理甄别工作由市与区县两级政府同步开展,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一)市本级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于12月10日前完成。
其中,债务清理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由市级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即市级债务单位举债项目的审批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把关。
债务单位与债权人逐笔核对债务数据并盖章确认后,于11月20日前将存量债务清理情况和在建工程统计情况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后,将审核汇总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债务甄别工作,于12月10日前完成,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进行逐笔甄别。
(二)区县级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于12月15日前完成。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1月20日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部控制是保障组织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组织目标实现的长效保障机制。
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控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各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也存在部分单位重视不够、制度建设不健全、发展水平不平衡等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为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对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防止内部权力滥用,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执行工作,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为年度决算工作做好准备,现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市审计局对17个部门预算单位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日常管理中所反映的问题,本市预算单位应在以下方面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一)加强零余额账户管理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财政批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款。
确需划款的,应由预算单位向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11年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按照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
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控制措施,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于2010年尚未执行的预算项目,应根据《上海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2010年预算编制中需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单位要向主管预算部门提出调整拨付方式的申请,主管预算部门经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拨付。
(三)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预算执行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财会[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0]7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财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事业单位。
其中,2010年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部分单位率先试点,从2011年起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广影视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突出整治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巩固已取得的成效,力争再上新台阶,现就做好2014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严格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管理好学校;各学校要管理好在职教师,规范在职教师的个人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
各学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答疑辅导作出合理安排,主动化解补课需求,整体减少对补课的依赖,不发生挤占学生休息时间组织有偿补课。
广大教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自觉抵制有偿补课。
鼓励教师免费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重拳治理补课乱收费问题,严肃查处在职教师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办班的兼职行为及有偿家教行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沪财库〔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6〕33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沪财会[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3]6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为切实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3〕12号)的精神,细化落实相关宣传和推进措施,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0月3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3〕12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基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的相关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会计管理工作直接面向单位,服务广大会计人员,是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推动服务型会计管理机构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以及财政会计的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思想和行动上予以高度重视,把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有效推进会计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沪人社专〔2023〕227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2023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名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高级审计师采取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合格期内可以参加评审),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高评委”)分别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审计局相关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沪府办[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七月九日上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审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强化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执行,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地方建设项目投资、境外地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和审计署提交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严肃财经纪律和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是保障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强化专项检查,抓好“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进一步治理“小金库”,切实严肃财经纪律,真正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确保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指导原则。
专项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分口把关。
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专项治理工作要围绕预算、资产、财务、政府采购、会计工作的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结合各级、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同时,要与财政、审计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是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不断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改革,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专项治理范围,细化专项治理内容,提升专项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专项治理范围。
纳入预算管理或有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
2021年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以及设立“小金库”的有关问题,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步加强对地⽅审计⼯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关于进⼀步加强对地⽅审计⼯作指导的意见》已经署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审计署关于进⼀步加强对地⽅审计⼯作指导的意见审计机关成⽴⼆⼗多年来,地⽅审计机关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围绕当地党委和政府⼯作中⼼,认真履⾏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提⾼审计质量和⼯作⽔平,有⼒地促进了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审计⼯作的全⾯和协调发展,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些地⽅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现就审计署进⼀步加强对地⽅审计⼯作指导提出以下意见:⼀、建⽴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及时向省级审计机关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领导同志对审计⼯作的重要指⽰,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及审计⼯作指导思想、重⼤审计项⽬的组织实施、重要法规制度、重要审计情况等,促进地⽅审计机关及时了解把握国家⼤政⽅针和审计⼯作发展全局,树⽴科学发展观,增强宏观意识和⼤局意识,围绕地⽅经济⼯作中⼼,确定⾃⾝⼯作思路和重点,深⼊开展审计⼯作。
(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建⽴署领导分⽚联系点和调研制度。
署党组每年要做出计划,确定指导和调研的重点;署领导要确定重点联系省份,坚持深⼊基层开展定点调研,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分类进⾏指导;推进有关审计⼯作⽅针政策和审计业务规范的贯彻落实,总结基层好的经验,带动⾯上⼯作;每次调研,要写出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三、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的协调指导。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作,推动地⽅审计机关认真贯彻审计法及各项国家审计准则;定期组织对地⽅审计机关执⾏审计准则情况进⾏调研,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推动落实,促进提⾼审计业务质量;逐步完善优秀审计项⽬评⽐办法,研究制定适合地⽅特点的优秀审计项⽬评⽐办法,加强对优秀审计项⽬的总结、点评和宣传推⼴⼯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沪财行[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本市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2014年3月11日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02.07.05•【字号】•【施行日期】200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审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精神,自2002年起,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现将《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将《上海市2002年度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好有关人员参加考试。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自2002年7月10日起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 )上可供下载。
特此通知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讯局二〇〇二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第三章评审第四章组织纪律第五章附则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聘任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2022年3月3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财金[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审计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现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中央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备案。
附件: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沪财库〔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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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督[201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沪财督[20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区县、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通知》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
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做到不走过场。
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及时填报《单位“三公”经费自查情况报告表》、《单位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报告表》、《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单位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