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免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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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概述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幼儿园,通常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的明显进步,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据统计,我国在各类教育机构学习的人员总数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我国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再考虑到其父母、近亲属,可以说在教育机构就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心。

但一个严峻的事实是,近年来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一些重大恶性事故也有发生。

导致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况:(1)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2)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3)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4)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5)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教学或者劳动时发生的人身损害;(6)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7)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人身损害;(8)校外人员在校内造成的人身损害;(9)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10)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损害;(11)其他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人身损害;因这些原因而导致的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有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有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过错,应当由第三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一直存有不同的观点,持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的观点都有,还有观点认为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种原则并存适用的。

种种观点各持己见,至今未能形成基本统一的通说。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此条第一款第二句所体现的归责原则,各种观点基本统一,都认为体现了公平原则,而对于第一款第一句,各种观点不一,目前比较占主流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主流观点分析(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很多学者持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观点,比如杨立新教授[1]。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原则变化而来,其含义为在发生侵权行为后,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第一句中没有关注监护人是否有过错,而是直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推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有过错,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体现。

而第二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是因为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那就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责任。

至于为何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此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以救济受害人的利益为核心精神的,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就直接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那受害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因此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减轻其责任,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持无过错原则的观点认为第32条第一款第一句没有关注监护人是否有过错并非推定其有过错,而是不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监护人责任保险赔偿协议书

监护人责任保险赔偿协议书

监护人责任保险赔偿协议书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署:甲方(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作为乙方被保险人的合法监护人,为了明确保险责任及其范围,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护人责任保险的对象和范围1. 甲方是乙方被保险人的合法监护人,乙方为未成年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2.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为被保险人(未成年人)在被监护期间内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二条监护人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自甲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2.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保险金额】元整。

第三条监护人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1. 因被保险人有故意自伤、自杀行为,或者被保险人未遵守安全规定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2. 因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3. 因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户外活动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4. 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第四条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1. 甲方应尽到合理、谨慎的监护责任,确保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

2. 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监护人的职责,不得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3. 如发生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甲方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理赔手续。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1. 在被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甲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合法、有效的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收到甲方的赔偿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理赔。

3. 保险公司在查验、审核并确认甲方申请材料无误后,将在【理赔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1. 甲方或乙方可在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通知期限】提出通知。

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_替代责任_李永军

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_替代责任_李永军

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李永军*内容提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法行为的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正当根据,就是其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控制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危险,并且充分保护受害人。

从替代责任的严格意义上说,应首先确定被监护人的责任,然后再转移于监护人。

从责任构成看,被监护人如果有责任能力的话,首先是要被归责的。

在我国,法律上无“责任能力”的概念,也就不存在对其归责的问题。

所以,我国法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广义上的替代责任,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替代责任。

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大部分国家都规定(或者法律或者判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责任能力人除外)。

在其他有责任的人不能赔偿时,无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有财产和其他经济能力时,法官可根据衡平原则,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也应作衡平理解。

即不是让被监护人承担责任,而是在监护人承担责任的限度内由其财产支付。

关键词:替代责任;监护人;被监护人;责任能力《侵权责任法》颁行以来,关于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害他人行为的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学界产生了激烈的讨论。

而有些问题不仅在我国如此,在比较法上也有同样的争议和不同观点。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为:其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承担的是否是替代责任?从比较法的立法例上看,各国对此并不相同。

在美国与英国,父母或者看管小孩的任何人均不对小孩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普通法上没有此类替代责任。

小孩的个人责任以其他方式处理〔1〕。

根据奥地利法,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的责任不是替代责任,而是基于义务人的过错的责任〔2〕。

而在欧洲的其他国家,有的规定了关于替代责任的一般条款,法官可以根据这个一般条款可以发展新的更多的替代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有的国家散见在民法典的不同部分,如德国、意大利等。

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究竟规定的是替代责任还是个人责任,也存在争议〔3〕。

其二,什么是严格意义上的替代责任?这主要体现在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解读徐倩【摘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即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说存在减责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该款规定的是监护人与受害人的外部关系.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或说明,规定的是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内部关系.第一款与第二款共同构成监护责任的处理依据,只有在适用了第一款的前提下,第二款才有可能被适用.【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6)002【总页数】3页(P84-86)【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监护责任;归责原则【作者】徐倩【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正文语种】中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奠定了我国法律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并无疑难,简单、易行,便于操作,[1]但是在理论上却很难做出周延的解释。

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相比,两者差异很小。

或者可以说,在监护人责任问题上,《侵权责任法》大致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理论框架。

《侵权责任法》自2010 年7 月施行后,学术界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监护人责任的理论探讨和研究更加深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监护人责任。

在监护人责任制度中,学术界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理解,以及对这两个条款之间关系的理解,都存在着多种不同观点。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理解——监护责任的归责原则关于监护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该说认为,监护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由于监护人违反了监护义务,其行为本身侵害了他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但是,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监护义务,则可以免除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用考虑监护人是否存在疏于教育和管理等违反监护义务的行为。

人保监护人责任险条款

人保监护人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第七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监护人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护人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护人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对于未成年来说,因为自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自己的权益维护除了自己的监护人以外,就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监护人责任保险,在我们上学的经历中肯定会涉及保险的购买,这些学校购买的保险就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保障。

对于未成年来说,因为自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自己的权益维护除了自己的监护人以外,就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监护人责任保险,在我们上学的经历中肯定会涉及保险的购买,这些学校购买的保险就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保障。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一般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但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为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在读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组织。

由学校、幼儿园为其在读的学生统一投保监护人责任保险时,可出具一张保单来承保。

监护人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有着基础性的意义。

(二)保险责任监护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其他费用包括:一是被保险人因与索赔方为赔偿责任的确定进行仲裁或诉讼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但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是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监护人责任保险具有自身特殊的责任免除条款。

除通常的责任免除事项外,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有哪些保险责任?

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有哪些保险责任?

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有哪些保险责任?监护人责任何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般凡是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有哪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承保实务(一)风险评估由于监护人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涉及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该业务主要通过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在风险评估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相对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监护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主要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而且两者是一致的。

由投保人根据其需要保障的每人赔偿限额的不同,在参考被监护人年龄的基础上,依照条款和费率规章以及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承保业务的风险大小确定基本险或附加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扣除的绝对免赔额(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对于特殊风险或高赔偿限额的业务,除规定具体的免赔额外,还可同时规定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保险费根据投保人赔偿限额的档次和被监护人的年龄确定相应的费率,后乘以累计赔偿限额和投保人数即为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应交的保险费。

对于保险期限短于或长于一年的,应该参照短期费率表来计算。

▲理赔实务监护人责任保险理赔工作,是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用)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项工作。

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5、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和供货者的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7、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监护人责任新探

监护人责任新探

监护人责任新探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2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一般规定。

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我国侵权责任中监护人责任是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

该条第2款是对侵权责任赔偿费用的规定,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赔偿责任的分担规则,并非补充责任,而仅仅是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原则内部责任分担规则作者简介:陆仙,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国际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70-02《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监护人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该条文沿袭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基本思路,只做了部分改动,第一款“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修正为“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对监护人的责任稍有减缓;第二款“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改为“由监护人赔偿”,不足部分全部支付,也不再对监护人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的差别待遇。

一、监护人责任成立的归责原则: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原则对于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有着不同的意见,主要可以分为单一的归责原则和混合的归责原则。

单一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中,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过错推定原则,杨教授认为确定监护人的责任,包括过错推定原则、替代责任和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

即监护人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被监护人致害,推定监护人具有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通说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原则。

即被监护人侵权案件中,不论监护人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于被监护人致害发生损害事实,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但对于第1款第2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又有不同的看法,有减轻的无过错责任,相对的无过错或者特殊的无过错,略加修正的无过错等提法。

什么是法定监护人责任险

什么是法定监护人责任险

什么是法定监护人责任险摘要:父母将孩子养育成人总要付出许多艰辛。

孩子成年之前常常会由于不懂事而犯错误,而家长作为监护人,不仅需要不断地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还不得不为孩子的过失“买单”。

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中简称被监护人,下同)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其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能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特举办法定监护人职业责任保险。

那么法定监护人责任险呢?下面就由舟山专业家庭纠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法定监护人责任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其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能通过该保险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该保险的保险对象是,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机关团体。

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费用,由承保的大众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大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由该公司负责赔偿。

法定监护人责任险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2、被保险人故意或教唆其被监护人行为不当所引起的各项赔偿费用;3、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被监护人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所造成的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和人身伤害;5、被监护人的违法犯罪行为;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什么是法定监护人责任险。

法律责任免除与权利放弃声明书

法律责任免除与权利放弃声明书

法律责任免除与权利放弃声明书鉴于有机会参加2023年4月6日第11届xxxx的相关活动,本人即________________(若是未成年人,则为该未成年人的父母亲/监护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代表该成年人)并以本人的后继者、继承人、受让人、执行经理人、配偶和最近亲属的名义:1、承诺本人(我们)完全明白本人或该未成年人参加活动存在的受伤或死亡的风险(包括经济损失及其相关损失的风险),前述风险既可能因本人或该未成年人自己的行为、不行为或疏忽而造成,也可能因他人的行为、不行为或疏忽而造成,或者因对活动的相关设备、设施、道具、场地的状况条件不熟悉以及这类活动的规则造成。

2、承担本人或该未成年人人身伤害(包括一切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等)、永久丧失能力或部分丧失能力、死亡及本人财产损坏和损失方面、本人或该未成年人参加活动所导致的或由于前述参赛而产生的所有风险。

3、承诺不会就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死亡向活动组织单位、组织者、赞助商等提起关于因本人或该未成年人参加活动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或提出相关索赔。

4、承诺对于因本人或该未成年人参加活动而造成的或源自其参加活动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索赔、要求或其他诉因(不论是因后述各方的疏忽还是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放弃、免除、解除、撤消活动组织单位及组织者的所有责任。

5、承诺授权活动组织单位使用凡是与本人或该未成年人参加活动有关的所有照片、图片、影片、录像片和影音片。

承诺授权活动组织单位使用本人或该未成年人与活动的姓名、肖像、声音和外貌。

其使用包括并不限于任何媒体、及其相关活动推广。

6、保证本人有权作出上述弃权声明,并且不因此项弃权而损及第三者利益。

本人保证已完全阅读和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款,并签名确认如下:参加者姓名(正楷):参赛当日年龄:有效证件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签字:日期:父母亲/监护人姓名(正楷):居民身份证号码:签字:日期:注:活动组委会保留上述所有条款、说明的最终解释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9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一、起诉与受理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径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监护权损害赔偿协议书范本

监护权损害赔偿协议书范本

监护权损害赔偿协议书范本甲方(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乙方的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因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乙方遭受损害,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监护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损害事实甲方承认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损害: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赔偿范围及金额甲方同意就上述损害事实向乙方支付以下赔偿:1. 医疗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_______)2. 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________元(¥_______)3. 其他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_______)合计赔偿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_______)三、赔偿方式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赔偿金:1. 一次性支付:甲方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

2. 分期支付:甲方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首期赔偿金人民币________元,剩余赔偿金按月/季/年分期支付,直至全部赔偿金支付完毕。

四、赔偿金支付账户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赔偿金支付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五、责任免除甲方在支付完毕上述赔偿金后,乙方同意免除甲方因本次损害事实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七、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赔偿金的____%。

八、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护人责任险怎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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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险怎么理赔?对于监护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作用是很大的,未成年人有损他人利益的时候监护人需要进行承担的,监护人责任险是可以对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进行理赔,理赔也需要对赔偿进行确定。

这个时候监护人责任险就非常的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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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实务监护人责任保险理赔工作,是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用)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项工作。

▲(一)赔偿责任的确定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1.被监护人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2.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的原因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原因;3.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损失;4.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或是由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是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

▲(二)赔款计算1.赔偿处理方式。

监护人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

一般情况下,对已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及时协商处理解决。

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2.赔款计算。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法制教育题库):题库(教师法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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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一般规则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不论监护人是其亲友还是单位,都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3.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4.在共同侵权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的主观过错,且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同一性。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6.在混合过失责任中,必须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均存在过失。

()7.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的,可以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也可以不通知,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 )8.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9.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 10.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未满 18 周岁,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在名誉权受损时无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 1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1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 13.学生对教育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教育机构的行政侵权行为只赔直接损失,不赔精神损失。

() 14. 学生的高考准考证是由教育考试机构颁发,应属于考生,实践出现的学校经手保管或者持有学生准考证的情形属学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

幼儿园事故的处理原则

幼儿园事故的处理原则

幼儿园事故的处理原则在处理幼儿园事故问题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遵循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

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的主体主要有三个: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是保险公司。

(一)幼儿园赔偿责任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

后者赔偿是先有幼儿园代替教职员工赔偿,然后幼儿园再对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式追偿。

根据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过错情况,幼儿园赔偿可分为完全责任、部分责任和免除责任。

1、完全责任。

过错全在幼儿园。

如前不久电视上报道的:某幼儿园教师随便带着幼儿进入食堂,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幼儿园不慎绊倒,掉进沸水的锅中,造成严重烫伤的后果。

2、部分责任。

即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其过错一部分是由幼儿园或教职工引起的,一部分是由幼儿或其他因素引起的。

如:幼儿在课间追打,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那么教师应负一定的责任。

3、免除责任。

指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纯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或属意外,不可预料。

如某幼儿患有某种疾病或属特殊体质,家长并没有告诉幼儿园或教师,幼儿园或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伤亡,幼儿园并无责任。

(二)监护人赔偿责任指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要弄清什么是监护人的范围责任。

所谓监护,法律上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施保护人是监护人。

我国目前采用种设定监护人世间方式:一是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三类:(1)近亲属。

包括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担。

(2)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但必须经“未成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3)在没有上面两类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可作为法定监护人,从现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来看,幼儿园并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责任制度之解读——以《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视角

监护人责任制度之解读——以《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视角
2 0 1 3年 9月
湖北警 官 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f Hu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S e p. 201 3
第9 期 总第 1 4 4 期
No. 9 Se r . No . 1 4 4
监护人责任制度之解读
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实践操作方面可行。第 四, 要求监 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 的合法权益, 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可敦促其善尽职责 。
制 民事 行 为 能 力人 造 成 他 人损 害 的 , 从本 人 财 产 中支 付 赔
监护人的关系最 为密切,可 以通 过教育 、引导等方式来减 少、 避免损害的发生 。最后, 从世界范围内看 , 多数国家都 规定 了在一定条件下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的不法行为承担
无过错责任。
以王利 明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第 1 款采无过错 责任 , 并且反驳 了监护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观 点。 其主要理 由是: 从条款的语义上看, 监护人不能通过举 证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损害来免除 自己的责任 , 相反, 只要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人对他人造 成了损害 , 监 护人就要承担责任 ; 从立法意 图上看 , 立法者着意强调监护
二、 《 侵权 责任法》 第3 2条 第 1 款之解读
( 一) 学界观 点及评析
1 . 无过 错 责 任 学 界 的 主流 观 点 认 为 , 第 1 款所 确 立 的监 护 人责 任 是
无过错责任。 其主要理 由是 : 首先 ,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
制 民事 行 为能 力人 缺 乏相 应 的认 识 、 判 断 能力 , 无 法 预 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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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免除的条件
在现实生活当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不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他们一般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确定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民事赔偿责任。

但在该类案件执行中常常发生被监护人成年了,并且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

人民法院此时具有三种选择,一、继续按照原法律文书执行,被执行人为监护人;二、当时的侵权行为是被监护人实施的,现在被监护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了,应当裁定变更被监护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三、追加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被监护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综合分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赞同最后一种。

一、侵权行为是由被监护人实施的,基于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这一事实,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普通的、抽象的连带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也因此对诉讼标的具有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监护人当时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履行能力,才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现在被监护人具有了民事责任能力了,而且也有履行能力了,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也随之自动消失,此时被监护人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责任自负是传统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监护人具有过错时即应由自己负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这从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本意来看,赔偿义务也应当由被监护人自己承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1条规定,诉讼时被监护人已成年,应当对未成年时所作的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这说明最高法院的观点亦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后果应由其本人负担。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能是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财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监护人并不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只承担风险责任。

二、我国民法上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是建立在其履行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基础之上,兼顾公平责任的。

监护人由于未尽到监护职责,本身就存在过错,才会承担由被监护人履行的赔偿责任。

如果此时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话,就免除了其过错,相当于未经审理就变更了判决主文,这侵犯了受害人的实体权益。

三、被监护人虽然已有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是刚成年,履行能力
也比较差,如果此时全部由其负担赔偿责任,对其今后的生活是一个较大的负担,不利于个人的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而这类案件出现这种情况,大都是由于监护人的履行能力比较差,导致案件长期不能结案。

此时无论单独执行哪一个,都不能最快的执行完毕,不能最好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被监护人侵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监护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后,应将被监护人追加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这样,既符合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又容易操作,易于案件的早日解决,也有利于更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朱生东尤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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