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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般而言,他们负起公司例行公务的种种责任,也拥有来自董事会或主要股东所授予之特定的执行权力。
有部份企业为强化他们的职权等,会另外授予他们执行董事的职衔。
我们都知道,一个公司的运营,离不了老板的总体目标的确定和规划,老板市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才。
但是在公司运营中,老板不是唯一的高级人才,还有有其他的人进行协助和管理公司。
那么,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接下来小编为您汇总了一些资料,供您参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企业高级管理员的定义
企业高级管理员的定义
企业高级管理员通常是指在企业组织中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的人员。
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政策,对企业的整体运营和发展负有重要责任。
高级管理员通常具备广泛的管理知识和经验,具备出色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
他们能够在复杂的环境中做出明智的决策,并有效地指导和激励员工实现企业的目标。
高级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战略规划:制定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愿景和使命相一致。
2. 决策制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考虑各种因素并做出权衡利弊的决策。
3. 组织管理:领导和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团队,确保有效的协调和合作。
4. 绩效管理:监控企业的绩效和运营情况,制定并实施绩效评估和改进措施。
5. 资源管理:负责企业的人力、财务和其他资源的配置和管理,以支持企业的发展。
6. 变革管理:引导和推动组织变革,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求。
7. 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企业面临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8. 对外关系:代表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总之,企业高级管理员是企业的核心领导力量,他们的角色对于企业的成功和发展至关重要。
他们需要具备全面的管理能力、战略眼光和领导才能,以推动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取得成功。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职位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职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位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 董事长(Chairman):负责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和决策,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负最终责任。
2. 首席执行官(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制定战略计划,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对公司的运营绩效负责。
3. 首席运营官(COO,Chief Operating Officer):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各个部门的协调运作,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效率。
4. 首席财务官(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策略、财务分析、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等。
5. 首席技术官(CTO,Chief Technology Officer):负责公司技术和创新方向,管理研发团队,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6. 首席市场官(CMO,Chief Marketing Officer):负责公司市场营销战略,品牌推广,市场定位,制定营销计划和推广策略。
7. 首席人力资源官(CHRO,Chief Human Resources Officer):负责人力资源管理,招聘、培训、绩效评估、员工发展等。
8. 首席法务官(CLO,Chief Legal Officer):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合规管理,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等。
9. 首席信息官(CIO,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管理,IT战略规划,信息安全,数字化转型等。
10. 首席战略官(CSO,Chief Strategy Officer):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分析市场趋势,为公司提供战略指导。
11. 首席风险官(CRO,Chief Risk Officer):负责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这些职位在不同的公司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命名和职责,具体情况可能因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等而异。
公司破产程序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公司破产程序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引言: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的角色和职责变得至关重要。
他们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着决策、领导和管理的责任。
因此,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对于了解公司破产程序的运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公司破产程序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以及他们的职责和义务。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在破产程序中,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是指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他们在公司中担任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可以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规定而有所不同。
然而,一般来说,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包括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运营官(COO)等。
这些人员具备一定的权力和职责,他们在公司内部担任着重要的管理职位。
他们对公司的战略决策、财务状况、运营管理等方面负有直接的责任和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在公司破产程序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变得尤为重要。
他们被视为公司的代表,必须遵循法律和规定,履行其职责并维护公司的利益。
以下是高级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1. 遵守法律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包括破产法和公司法等。
他们有责任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要求,并确保破产程序的进行合法合规。
2. 破产申请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判断并决定是否申请破产。
如果决定申请破产,则他们必须提交破产申请,并向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方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 与破产管理人合作:高级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士,负责实施破产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应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债权人权益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
4. 保护公司利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的财产和资产,以满足债权人的合法要求。
他们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管理和决策,以确保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职位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职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是企业中的核心力量,他们担负着领导和管理企业全面发展的重大责任。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行业的不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位也会有所差异。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职位及其相关参考内容。
1. 首席执行官(CEO)首席执行官是企业的最高决策者和执行者,担负着制定和执行企业全面战略的责任。
参考内容可以包括:领导并管理企业的日常运营,制定和实施企业发展计划,与各级部门合作并协调企业内外部资源,监督和评估企业业绩等。
2. 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财务官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角色,负责企业财务战略和财务决策。
参考内容可以包括:监督和管理企业的财务活动,制定和实施财务策略和政策,维护和管理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投资者和股东沟通等。
3. 首席运营官(COO)首席运营官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生产活动,确保企业高效运转。
参考内容可以包括:制定和实施企业运营战略,管理和优化企业运营流程,确保生产和供应链高效有序,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标准,与其它高层管理人员合作解决运营问题等。
4. 首席市场营销官(CMO)首席市场营销官负责企业的市场营销策略和市场定位,推动企业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的提升。
参考内容可以包括:制定和实施市场营销战略,监测市场变化和竞争对手动态,推动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与销售团队协作完成销售目标,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等。
5. 首席技术官(CTO)首席技术官负责企业的技术发展和创新,推动企业科技实力和竞争优势的提升。
参考内容可以包括: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管理和优化技术团队,推动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跟踪和运用新兴技术趋势,管理知识产权和技术资源等。
6. 首席人力资源官(CHRO)首席人力资源官负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员工发展,构建高效团队和企业文化。
参考内容可以包括: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战略和政策,招聘和留住优秀人才,开展员工培训和绩效管理,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处理员工关系和劳动法律事务等。
公司法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
公司法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决策能力和管理能力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和运营。
因此,在公司法中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和要求。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展开阐述。
第一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公司负责人、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委员会成员等职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在公司中具有决策权、执行权、财务管理权等重要职责,并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第二步: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发展的中坚力量,因此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相应职责;2. 无犯罪记录、不受刑事处罚、不被吊销执照或许可证;3. 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而被撤职或辞职的记录;4. 没有因泄露商业机密、侵犯股东利益等违法行为而受到其他企业或机构处罚的记录。
第三步: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中的重要决策者,其职责包括:1. 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2. 管理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3. 确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4. 保障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防止公司的商业机密外泄。
第四步: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高级管理人员除了承担职责之外,还应当履行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包括:1. 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自己的决策、执行和财务管理等权利;2. 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3. 在公司中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基本作用,并指导下属深入工作;4. 向股东和监事会等相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总结:本文围绕公司法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中的重要角色,其决策和管理能力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中高层成员管理办法
公司中高层成员管理办法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高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公司的《保密协议》、《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简称《高管制度》。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包括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负责人、生产总负责人、销售总负责人、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等岗位人员。
公司能够根据各岗位的实际责任情况,进行调整,删除或者增加高管人员。
本制度所指高管并不意味着其享受公司高管所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二章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的义务机制一、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的权利机制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二、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
五、本章第四条所述“滥用股东权利”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被滥用外,也包括但不限于:(一)股东经过不参加股东会来阻碍对于公司协议(???)的任何修改;(二)股东经过投弃权票或故意投反对票来阻止修改公司协议的决定,而此决定是必须获得法律规定的多数同意;(???)(三)股东利用股东权利拒绝参加对公司意义重大甚至生存至关重要的活动。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公司制定了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一)董事长、副董事长;(二)总经理、副总经理;(三)部门经理、副部门经理;(四)其他详细列出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是指管理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守的一系列符合公序良俗、法律法规和企业行为准则的道德和操守。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具备独立思考、分析和决策能力;(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协作、创新创造和管理能力;(四)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以身作则,维护公司形象;(五)具备较高的发展潜力和管理竞争力。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禁止采取以下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或盗用公司财产;(二)向公司外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机密;(三)利用公司职务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以言行、行为等方式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参与其他不利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公司的决策计划、战略规划等工作;(二)严格遵守公司内部制度,协调各部门、各板块的关系,完善公司的管理、运营模式;(三)经常学习和交流,提高自己的管理和创新能力;(四)落实公司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法性、规范性、透明度;(五)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工作效率和成果。
第三章监督制度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调整、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企业管理人员等级划分
企业管理人员等级划分随着企业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管理逐渐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而企业管理人员等级划分则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企业管理人员等级划分是指按照企业管理层次的不同,将管理人员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于企业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一、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管理中最核心的人员,他们决策能力强,对企业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有深入的了解和独到的见解。
高层管理人员通常包括董事长、总裁、副总裁等。
他们负责企业的总体规划和管理,是企业核心决策机构的成员。
高层管理人员需要具备深刻的企业管理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指导企业战略和运营。
二、中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管理中的中坚力量,他们是高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中层管理人员通常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等。
他们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和实施,是企业管理中的关键人物。
中层管理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团队,实现企业目标。
三、基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管理中的细节管理人员,他们负责管理企业中的具体业务和操作流程。
基层管理人员通常包括项目经理、生产主管等。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日常运营。
四、后勤管理人员后勤管理人员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保障人员,他们负责企业的后勤保障和管理。
后勤管理人员通常包括人力资源主管、财务主管等。
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各项后勤工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企业管理人员等级划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不同等级的管理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管理人员等级,确保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xx有限责任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人才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机关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管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部门经理、项目公司经理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我方派出到参股、控股公司任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的党、团、工会组织的干部,由公司党委和所属公司的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依法管理原则。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第五条责权统一原则。
承担经营管理主要责任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必须承担公司经营的责任,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为了保证任务目标的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应当享有充分调动公司各种资源以完成经营目标的权力,因此,应当充分享有用人权,行使用人方面的选择、任免、考核和调配的权力,保证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与党管干部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任免、考核和调配等方面的领导作用。
第七条集体决策原则。
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产生方式第八条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选,可以由以下渠道产生:1.2.3.4.5.6.7.党委提名;总经理提名;分管副总经理提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社会公开招聘;内部竞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
第九条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产生渠道的选择,应根据岗位的要求和公司人力资源的状况,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公司选择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应首先考虑本公司的人员状况,通过推荐和公开竞聘产生,在公司目前的人员状况无法满足公司的岗位要求和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其他产生渠道。
企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岗位的范围界定
企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岗位的范围界定
企业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人才包括:企业研发、生产、测试、工艺、品管、工程、技术服务、供应链、营销、人事、财务、法务等部门负责人(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任等),分管以上部门的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副总监,动漫游戏企业中的策划主管、美术主管、运维部主管、客户端组组长、支撑工具部经理等岗位;影视企业中项目制片、摄影、道具、美术、灯光指导等总负责人;聘用的董事长、职业总经理。
从事对企业运营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新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并带领超过5名以上研发人员的技术骨干,可视同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
对于按岗级确定工作级别的大型龙头企业,中等级别以上的可视同中层以上管理岗。
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人才不包括:担任任何岗位职务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权);后勤保障、与主营业务无密切关联的行政管理岗位负责人;国企市管干部。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中担负重要管理职责的人员,他们的职责与角色承载着整个企业的发展、成长和成功。
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内担负着策略规划、资源配置、目标制定、绩效评估和管理人员的聘任等诸多重要职责,同时他们也是企业文化、企业形象的代表。
一般而言,高级管理人员的分类陆续存在过多种,不过最为广泛的分类有以下四种:1. 高级管理人员按职位级别分类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中职务最高、管理最全面的人员,一般以职位级别为区分标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高级顾问等。
他们具有管控全局、决策制定、指导管理等职责,需要拥有高度领导力、战略推动力、企业发展视野等多方面的能力。
2. 高级管理人员按管理领域分类根据管理领域,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分为市场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生产运营管理等多个领域。
市场营销管理者专注于市场营销规划,负责企业的市场推广、营销活动等;人力资源管理者处理人才招聘、培养、考核与奖惩等诸多工作;财务管理者的职责则包括资金、成本、利润管理;生产运营管理者则从生产、制造、运输等方面综合考虑,合理调配资源,保障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高级管理人员按企业类型分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也因所处企业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在制造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的职能可能会偏重于加工生产、品质管理等方面;在IT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更多涉及技术研发、产品规划等方面;在金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对各类金融业务有较深入的了解,并负责规划和领导相关的工作。
不同类型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职责与角色有着显着不同。
4. 高级管理人员按工作领域分类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技术、市场、产品研发等领域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如企业中的技术总监、市场总监、产品总监等职位,也往往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他们需要在技术研发、市场分析、产品创新等方面发挥自己的指导作用。
总之,高级管理人员是承担着企业最高管理职责的核心人员,他们的职责涉及企业全局、各个方面、各个层面,他们是企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人才管理的重要对象。
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
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理、副经理指《公司法》第50条和第114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
▲二、什么情形下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中高层成员管理办法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高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公司的《保密协议》、《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简称《高管制度》。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包括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负责人、生产总负责人、销售总负责人、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等岗位人员.公司可以根据各岗位的实际责任情况,进行调整,删除或者增加高管人员。
本制度所指高管并不意味着其享受公司高管所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二章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的义务机制一、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的权利机制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二、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本章第四条所述“滥用股东权利”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被滥用外,也包括但不限于:(一)股东通过不参加股东会来阻碍对于公司协议(???)的任何修改;(二)股东通过投弃权票或故意投反对票来阻止修改公司协议的决定,而此决定是必须获得法律规定的多数同意;(???)(三)股东利用股东权利拒绝参加对公司意义重大甚至生存至关重要的活动。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考点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2013年)A.副经理B.监事会主席C.董事D.董事会秘书【答案】AD2.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共5类),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2017年简答题)(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相关链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是()。
(2016年)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答案】A【解析】(1)选项B:破产!“因其决策失误导致”(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C:欠债不还!个人、到期、1000万元(数1。
公司章程范本规定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权责
公司章程范本规定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权责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权责,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公司章程范本,用以指导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运作。
本章程范本具有一般适用性,公司在编制章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补充。
一、高级管理层定义及组成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包括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人员。
执行董事由公司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从公司内外进行选拔任命。
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命及解聘均需董事会予以批准。
二、高级管理层权责与职责1.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具体行政执行者,负责日常的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b. 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c.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d. 开展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外部合作与谈判等工作;e. 确保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2. 总经理总经理是公司的总负责人,对公司全面负责。
总经理的权责包括但不限于:a. 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并确保其顺利进行;b. 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公司组织架构、人员任免等;c. 监督各部门的工作,督促公司员工履行职责;d.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提出经营建议;e. 代表公司签订重要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经济事务。
3. 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各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副总经理的权责包括但不限于:a. 负责公司重要事务的协调与执行;b. 监督并指导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确保公司目标的实现;c. 支持总经理进行各类决策,提供经营管理建议;d. 协助总经理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商务洽谈、合作事宜等。
三、高级管理层职权的限制公司高级管理层在行使权力时,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人事、财务等相关制度规定,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1. 高级管理层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行为;2. 高级管理层不能超越自身职权范围,不能越权进行决策或签订合同;3. 高级管理层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须始终以公司利益为重。
国企高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规范高管人员的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高管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确保企业高效、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组织实施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三)领导企业经营管理,确保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经营风险;(五)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高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企业发展建议;(二)对企业重大决策有表决权;(三)参加企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四)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第六条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福利待遇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基本薪酬根据企业规模、行业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实行年薪制。
第八条绩效薪酬与企业发展目标、个人业绩、岗位职责等因素挂钩,分为年度绩效薪酬和长期激励薪酬。
第九条高管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个人业绩、履职尽责情况等。
第十一条任期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个人业绩、履职尽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第十二条企业监事会对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高管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中高层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中高层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中高层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科学、开放的用人机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中高层人员。
第二章职级划分第三条根据集团现行体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中高层人员分为高层人员和中层人员两类,其中高层人员分为职业经理人和公司高层两类。
(一)高层人员(集团职业经理人和公司高层)1、职业经理人,指公司总经理。
(集团任命)2、公司高层,指总经理助理、各部门负责人及管委会成员等。
(二)中层人员(集团中层和公司中层)1、集团中层:指对公司经营管理负一定责任、承担一定经营风险的人员,由集团审查,公司任命,薪酬以包括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自任命之日起,参照集团薪资体系执行(即调整不超过10%岗位工资到效益工资,以增大效益工资比例)。
2、公司中层,由公司任命,在各部门中承担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职责系列(职能块)的主要责任、同时承担相应管理职能的人员及高级专业人员,薪酬以岗位工资为主。
视公司效益,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任职资格第四条为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相适应,高层人员任职时,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不含现任高层人员);身体健康,品德高尚;(二)年龄在四十岁以下(不含现任高层人员),在美的工作满三年(不含特聘人员),一般要在相应或相关中层岗位任职两年以上;(三)高度认同美的的企业文化,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高度的责任感、诚信度及企业忠诚度,能正确把握企业的经营发展方向;(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超前的经营、管理理念,知人善任,富于创新意识。
第六条中层人员(含公司经理)任职时,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品德高尚;(二)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不含现任中层人员,且技术研发岗位可适当放宽),在美的工作满两年(不含特聘人员);(三)高度认同美的的企业文化,诚信度高,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能协助上级和带领下属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分析判断及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较强,富于创新意识;(五)取得集团后备中层人员培训班的合格证书,有中级以上水平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参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职业英语水平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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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内容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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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作为我国为了规范公司日常行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一套针对公司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得到广泛的使用,切实的保障了在金融市场上运作的公司利益和合法权益。
那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内容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讲解。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资格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第六章
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