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社团立法的评述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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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社团立法的评述与启示

我国台湾地区社团立法的评述与启示

我国台湾地区社团立法的评述与启示石东坡汪金枝2012-06-26 20:26:35 来源:中国宪政网摘要: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的组织形式和主体基础之一,构建适合社团成长的法律制度环境是建设公民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社团立法的关键是立足国情,吸收借鉴包括台湾地区在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

台湾地区社团立法以其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层次分明的立法结构、健全的配套规则,为台湾社会团体的发展以及功能发挥营造了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我国大陆地区社会团体立法的完善要以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为宗旨,借鉴台湾《人民团体法》的结构和相关内容,尽快制定一部全国的社团基本法,提高我国社团立法层次,弱化行政管理色彩。

同时吸收台湾地区的自律与他律结合的监督机制、财务制度、员工待遇制度等,形成有机统一、多层次的社团法律制度。

关键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台湾地区;社团立法;自治引言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社会团体作为民众自我意识不断增强的产物,在步向公民社会[1]的道路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多元化角色。

狭义的公民社会理论[2]更是把社团作为其主要组成部分:“公民社会就是指,在国家和家庭之间存在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组成。

”实践证明,社团无论是作为政府与民间沟通的桥梁,还是作为协助施政、宣导政令的重要手段,在和谐社会构建、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推动市民社会建设、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等方面都体现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那么,作为社团成长和发育的襁褓的社团立法,则无疑是实现公民社会转型建设中的关键一环了。

所以,分析、研究我国大陆地区社团立法的制度建设,为研究我国大陆地区公民社会的生长、发育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律制度上的视界,是一项有价值、有意义的工作。

本文即是以此为出发点,重点论述台湾地区社团立法的状况,结合大陆地区社团立法的情况,为构建适合我国大陆地区社团发展的法制环境提出意见。

我国大陆地区《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团体”是同“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并列的法人类型,都属于与国家机关相对应的概念。

关于台湾的立法

关于台湾的立法

关于台湾的立法随着台湾的发展,台湾的立法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台湾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对政策和法律有着不同的需求和期待。

因此,在台湾的立法过程中,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和处理,以保证政策和法律能够真正服务于所有人。

一、台湾的立法体系台湾的法律制定体系可以分为立法机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三个层面。

立法机构主要是指立法院,行政部门则负责法律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司法机关则进行法律的维护和判决。

三个层面的协作是保障台湾法律系统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二、台湾的立法人员在台湾的立法过程中,立法人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立法人员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政治素养,能够代表民意,将政策和法律制定为符合社会实际需求的合适的模式。

同时,台湾的立法人员也需要有一定的沟通和协商能力,以便沟通不同群体之间的诉求和利益,从而制定出更为合理和科学的法律。

三、台湾的立法作用台湾的立法作用包括了两个方面。

一方面,立法制度在卫生、环境、民权等领域对社会货币秩序和稳定性起着重要作用。

立法的计划和政策采集上的实验规模,也为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和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立法也是台湾向更民主化、更自由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信号。

台湾的立法体制是否得到完善,会直接影响到台湾的发展。

四、台湾的立法采取的措施为了保障台湾的立法工作能够更加完善和公正,台湾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例如,加强立法人员的法律和政治素养培训;加强立法媒介的监管和引导;强化立法环节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率等。

总之,台湾的立法体系统合理、完善,但还需进一步加强。

台湾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启示,同时台湾也有必要不断进行反省和改进,以应对日益变化的国际和内部环境。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参与的实践历程、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参与的实践历程、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参与的实践历程、最新发展及其启示作者:黄信瑜来源:《湖湘论坛》2017年第03期摘要:立法公众参与不仅有助于培养公众自身的法治观念和主动积极参与的现代公民意识,也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更是积极实现和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公众参与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作用也已成为当下海峡两岸同胞的共识。

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客观的历史原因,较早地开启了公众参与立法的实践历程,在制度安排上也有较为鲜明的做法与特点,同时也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

为此,分析与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众参与立法经验及其最新发展,有助于创新与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关键词:公众参与;立法;实践历程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7)03-0134-08一、问题的提出法治中国,亟需良法。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法治之本就在立法。

立法是对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与权力进行一定合法化与制度化的确认、界定与配置。

[1]利益主体若能在公开透明与平等公正的制度安排基础上进行充分的反复博弈、冲突,进而“妥协”出“共识”,则有利于使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起到社会资源最为优化的合理配置与效用,同时也能提高与强化立法的科学合理性与民主正当性。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立法机关民主决策的重要支撑,更是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重要举措。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特别提到了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让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进一步深化与推进在法律、民主、舆论以及群众等方面的监督。

再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和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以及要用“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

实事求是地说,这些报告内容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了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背景下的重要发展机遇,更相应配合了正在转型中的完善立法制度的自我期待。

大陆与台湾学生社团的比较与启示

大陆与台湾学生社团的比较与启示

<学教育2。

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爾關大陆与台湾学生社团的比较与启示内容摘要:社团是以学生团体为主体,以全方面提高学生能力为目标的集合活动。

本文通过对比台湾和大陆 的学生社团,从中发现有利于学生社团更好发展的方面,使得学生社团更适合于学生自主发展,为校园建设的进 步添砖加瓦。

关键词:大陆台湾社团比较启示社团,作为培养学生兴趣以 及能力的载体,其建设的成功与 否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学生在除 了日常学习以及生活以外的性格、能力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培 养和提升。

因此,正确建设社团、培养综合素质较强的学生人才是 学校领导人的重要任务之一。

想 要更好地发现自身不足和吸取他 人的优点,在对台湾龙华科 :学 一 间的 地 和学 习,合 校的社团 点 和现,对与分析,从而得 出社团建设的部地域异性,学习,为 校社团的更 好建设得 。

台湾龙华科技大学与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的各自特点l.i社团性质和社团之间的关系台湾龙华科技大学的社团,社团的不性质,要 了以下7性质的社团类 自治性社团、学性社团、_务性社团、体育性社团、性社 团、性社团、综合性社团。

在7 性质的社团,此之间不的不 ,7性质的社团 能 ,各自各自社团的部 务,:。

的联系,也合 活!。

学 的社团要是兴趣社团。

的兴 趣性社团 一个 社团合 。

社 、与各社团的各个 人各 作,对校社团工作的作 导、和 。

社与学生 其他自性是平,学生会、大学生 务不 社团 。

1.2社团的 以及干部生方台湾龙华科 学的社团对 的部社团而,要较 ,其社"间的较为独立,因此,社团的度不太明显,食要为长和员。

且,在社团活,不过明,在活操作以及任务完成,员参与,共筹备,必要,出现部员与部长、共完成一务。

每个社团都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是 校老师、毕的学长姐、校外专家担任,学校会对指导教师明确 指导要求,并给予一的经费待遇。

台立法机构职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台立法机构职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台立法机构职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台立法机构作为台湾的立法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它是实现民主制度、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立法、监督和决策职能。

台立法机构的职责涵盖了国家发展战略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工作的审议和监督等方面。

在台湾的民主政治体系中,台立法机构充当着权力制衡的重要角色,旨在确保政府的决策和行动符合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因此,了解和了解台立法机构的职责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台湾政治制度的运行和台湾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台立法机构的职责,并探讨立法机构在台湾政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首先,将对台立法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能进行简要概述,以帮助读者理解其工作机制和职责范围。

然后,将分析立法机构在国家发展战略制定、法律法规制定、政府工作审议和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接下来,将讨论立法机构的职责对台湾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的意义,以及立法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各方的关系。

最后,将总结本文的要点,并对立法机构职责的重要性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通过对台立法机构职责的研究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立法机构在台湾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推动台湾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台湾社会的进步。

了解和关注台立法机构的职责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参与公共事务,还有助于巩固台湾的民主制度,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因此,对台立法机构职责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整体的组织和安排方式,它对于传达和阐述立法机构职责的内容非常关键。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来展开讨论:首先,我们将在引言部分对立法机构职责的背景进行概述,指出立法机构在台湾的重要性和作用。

同时,我们也将简要介绍本文的结构和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整篇文章。

接下来,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要点来详细讨论立法机构的职责。

第一个要点将聚焦于立法机构的立法职责,包括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等方面的工作。

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

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

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引言:义工组织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们通过组织并动员志愿者,为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

义工组织的发展不仅关乎社会进步与公益事业的推进,也涉及法律保障与制度建设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进行探讨,为国内相关法律体制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一、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保障与支持1. 非营利组织法的制定与完善台湾《非营利组织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为义工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审批、登记、组织管理和财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为义工组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运作规则。

同时,相关法律也规定了政府对义工组织的支持措施,如免税政策、经费拨付等。

2. 政府的资金支持与项目扶持台湾政府积极引导和支持义工组织的发展,通过拨款、设立项目和补助等方式,为义工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项目扶持。

政府扶持措施的实施,既能确保义工组织的正常运转,又能促进公益事业的开展,使其事业更具可持续性和深度参与性。

3. 法律保护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义工组织及其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是义工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

台湾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义工组织的合法地位,保护其组织自主权、人身安全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志愿者的权益保护措施,确保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制度经验与借鉴1. 注重组织建设与规范管理台湾的义工组织非常注重组织建设与规范管理,在义工组织的设立、管理和运作过程中,都有严格的制度和流程。

台湾义工组织注重规范志愿服务的过程管理,明确分工和责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志愿服务的科学性和效益。

2. 鼓励和培养志愿服务文化台湾注重培养和普及志愿服务文化,倡导公益思维和自觉参与,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全社会的志愿服务意识和文化,提高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同感和影响力。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探讨中国台湾地区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探讨中国台湾地区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探讨中国台湾地区医疗卫生体系梁立霖1社会治理探讨的是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如何透过协作(cooperation)与问责(accountability)机制,一起解决问题以及推动体制的运行。

本文透过文献检索与访谈台湾健保利益关系人,分析台湾医疗体系的社会治理。

第一章台湾健保体系的治理与问责,先综述台湾健保之沿革与施行背景。

接着探讨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公众参与和问责〔accountability〕,以及台湾如何将政治民主与单一保险人体制相结合。

最后谈到健保局采纳的各种社会治理手段与问责机制来完善代理人关系。

第二章公立医院治的治理与变革讲述公立医院在台湾如何进展,以及逐渐转向多元化经营的趋势,包括行政法人化与公办民营。

然后再谈到公立医院法人化后之治理与医院财务公开现况。

第三章台湾医疗纠纷的处理谈到医疗纠纷相关法规、实际操作程序与现行模式的优缺点。

第四章讨论台湾医疗体系的社会治理变革与以后挑战。

〔正文待加〕1梁立霖:北京大学中国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作者感谢贡森与崔森对于本文草稿之反馈意见,并感谢接受电话访问之医护与健保局人员。

本文所有观点为作者所有,不涉及任何利益团体。

目录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探讨台湾的医疗体系 (1)目录 (2)【一】台湾健保体系的治理与问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台湾全民健保之沿革...................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在现代化、社会经济和政治转型的背景中台湾医疗卫生体系的治理变革与全民健保之施行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台湾健保的组织、问责与公众参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台湾健保的代理人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公立医院的变革与治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台湾公立医院之历史变革...............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国台湾地区都市治理制度述评及其启示

我国台湾地区都市治理制度述评及其启示
步 较 早 ,经 过 几 十 年 的 发 展 已经 积 累 了 相 当丰 富
的治理经验 。虽然大陆地 区不可 能完全照搬台湾 模式 ,但仍 然可以从其治理制度 中获得有益的 两岸在社 会经济、都 市发展和 管理制度 等方 面的差异 ,不存 在一套普
【 摘要 】伴随 着城 市文明的进 步与发展 ,都市 治 理 已经成 为推 动社会 全 面发展 的时代命题 。我 国 台湾地 区的都市 治理制度 起 步较早 ,并 已经在都
市 更 新 、 容 积移 转 、 生 态 规 划 制 度 方 面为 大陆 树
而 与都市化进 程如影相随 的是其 严重的 都市 病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在 都 市 建 设 和 规 划方 面 起
【 文献标识码】A [ d o i l 1 0 1 1 8 1 9 / c p r 2 0 1 5 0 3 1 2 a 【 作 者 简介 】
但 初期管理者 的统治思维系 以 反攻 大陆 ”为重
任洪涛 ( 1 9 8 4 -) .男 .重庆
大学 法 学 院2 0 1 1 级博 士 研 究生。
我 国台湾 地 区都 市治 理制度述评 及其启 示水
REVl EW o N URBAN GoVERNANCE SYSTEM OF T AI W AN AND I TS ENLI GHTENMENT
任洪涛
黄锡生
Re n Hong t a o; Hua ng Xi s he ng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u r b a n c i v i l i z a t i o n , u r b a n g o v e r n nc a e
h a s b e c o me a s o c i a l mi s s i o n f o r t h e p r o mo t i o n o f a l l - r o u n d s o c i a l d e v e l o p me n t . T h e rb u a n g o v e ma nc e s y s t e m i n T a i wa n h a s n a e a r l y s t a r t , nd a h a s b e c o me a mo d e l f o r Ch i n a ’ s ma i n l a n d i n t e r ms 0 f u r b a n r e n e wa l ,F AR t r a n s f e r ,a n d e c o l o g i c a l p l a n n i n g . Be c a u s e o f t h e d i f f - e r e n c e s b e t we e n T a i wa n a n d Chi n a ’ s ma i n l a n d i n t h e s o c i a l ,e c o n o mi c a n d rb u a n d e v e l o p me n t a n d ma n a g e me n t s y s t e ms , t h e r e i s n o u n i v e r s a l l y a p p l i c a b l e g o v e r n a n c e mo d e s . Th i s p a p e r s u mm a r i z e s t h e e x p e r i e n c e o f u r b a n

台湾高校学生社团管理的启示与借鉴

台湾高校学生社团管理的启示与借鉴
o f f o r me d s o me f e a t u r e s o f i t s o wn .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Co l l e g e S t u d e n t s c o mmu n i t y i n Ta i wa n i s b e c o mi n g mo r e a n d mo r e ma t u r e ,a n d t h e s u c c e s s f u l e x p e ie r n c e i s w o a h U S t o d r a w l e s s o n s f r o m. Re s p e c t i v e l y i n t h i s p a p e r 0 n b o t h s i d e s


两 岸 高校 学生社 团 的 比较
( 一) 社 团 的分 类及 社 团间 的关 系 1 . 社 团分类 大陆的学生社 团总体上可 以分为校或院级管理型社团和 兴趣型社团两大类 , 前者最初 由学校或学院的学生管理部 门 设立 , 与校团委、 学工处 、 各院级联系广 泛、 关系密切 , 对社 团 外 部 的学生 具有 一定 的管 理职 能 ,其规 定 和指 令有 一 定 的强 制性 , 具 备 较 强 的组 织性 和 纪律 性 , 主 要 为校 学 生会 、 各 院 学 生会、 社团联合会等社团。后者最初 由学生 自主创建 , 主要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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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y wo r d s :t a i wa n u n i v e r s i t y ;ma i n l a n d c o l l e g e s a n d u n i v e r s i t i e s ;s t u d e n t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s

台湾农村合作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台湾农村合作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台湾农村合作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台湾省岛内农业合作社指农民基于共同需要与合作意愿,用合作经营的方式,分别办理农业资材的供给,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销,农业机械设备的利用,以及农务劳动等合作业务,达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以增进全体社员经济利益的农民团体。

据岛内合作事业协会的统计资料,到2000年底,台湾省的农业合作社及合作农场数量达538个单位,其中专业性农业合作社有343个,综合性合作农场有195个。

台湾省农业合作社主要分布在中南部农业生产相对重要的县份,从南投、彰化县以南到屏东县以北的地区,参加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人数高达23万人,如以每1农户1人参加农业合作社为原则,则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约占总数78万户的29%。

农业合作社的运作及现状台湾省农业合作社的主要业务,随着岛内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其经营范围和能力在不断扩大。

从最初的农产品销售扩展到土地耕作、水果、蔬菜和牛奶的采集、储存、销售以及牲畜的饲养、销售方面,农业物质和农业机械的共同利用,主要有以下5种:①果菜共同运销业务。

1979年起,台湾省农业合作社联合社与台湾省青果运销合作社和台湾省农会就承担了传统果菜的共同运销业务,农联社和青果社的运销量增长迅速,占台湾果菜运输较大的比重。

②军队蔬菜副食品供应业务。

目前成立了3个主供应站和32个次供应站。

③果菜直销业务。

台湾农业合作社出于减少运销成本的考虑,引进了果菜直销业务,将农产品直接供应到超市、大户买家手中。

④青果外销业务。

台湾的青果运销合作历史悠久,目前,设有8个青果运销合作社分社及一个总社,是台湾岛内规模最大的农业合作社组织。

1990年办理外销香蕉299万箱、柑橘1693箱,内销青果6.3万吨。

⑤禽畜生产及运销业务。

主要业务包括家禽、家畜及其副产品生产、加工、运销,以及饲料、种禽、种畜等生产资料的供应。

台湾省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台湾省农业合作社结合当地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引入企业运行机制,组建了具有较高运行效率的组织机构。

台湾“民主乱象”的启示

台湾“民主乱象”的启示

台湾“民主乱象”的启示台湾地区的民主进程一直被大陆许多学者甚至官员视为是此岸同一进程的先行者。

从这一角度讲,它的经验与教训都会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以1987年开放党禁、报禁为发韧的台湾民主进程,迄今已有20年历史。

期间的执政党轮替大概是最震撼的成果,但也被视为民主制度的正常现象。

但是,自民进党二度执政后,陆续暴露出其民主制度下的种种弊端,诸如上至“第一家庭”、下至方方面面的弊案连连,现行制度对“总统”腐败的无能为力(“立法院”“三罢”不成,代表社会良知的政治家与百万“红衫军”群众的悲情抗议也不得不偃旗息鼓),以及执政党在政绩乏善可陈、全面腐败、其领导人人格破产的情况下,居然基本盘稳固,仍然赢得高雄市长的选举,等等。

台湾的民主进程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虽然已经走过了20年,但我们可以说它仍处在民主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

因此,对于它的种种“乱象”,此岸的我们宜以冷静客观态度对待之。

不过既然我们认为它是“先行者”,就应该认真地分析其经验教训何在,以在此岸的必然的民主进程中避免重蹈覆辙。

当前有两种观点是需要克服的:一是一味淡化台湾民主乱象的负面影响和重大教训,认为即使如此也比某某好了许多;二是全面否定台湾的民主制度建设,睥睨哂笑道:“你看它乱了吧”,从而为维护此岸的现状制造依据。

从台湾民主乱象中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呢?我以为可以有以下几点:一、民主制度是防止腐败的最好方法许多人为台湾在民主制度下出现如此程度的腐败及政府效率低下而错愕,从而对民主制度在保证政府廉洁方面和体现人民根本利益的作用产生怀疑。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说,也许正是由于民主制度,才使得台湾的腐败被揭露,被遏制,并且促进民主制度更加完善。

台湾地区上至最高领导人、下至各个层面官员的腐败确实令人触目惊心,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传统专制体制向民主体制过渡的一个附带品。

从中国传统社会文化背景看,即便是通过民主方式第一次进入权力中心的政党和其领导人,特别是原来的在野党和其竞选人,也并不一定具备或能坚持真正的责任意识和契约意识(从一定意义上说,在民主制度初期通过民主方式取得领袖地位的可能是投机分子,而不是真正的民主楷模),相反,由于其政治“暴发户”的特点,必然会更快速地被权力所腐蚀。

由台湾反服贸事件浅谈至爱国与法治

由台湾反服贸事件浅谈至爱国与法治

由台湾反服贸事件浅谈至爱国与法治前段时间,发生在台湾的反服贸事件(又称“太阳花学运”)让海峡两岸都掀起了一番波澜,从普通的学生、民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主管人员,甚至两岸发表了有关言论的诸多艺人,无不卷入了这场不小的风波。

由于这场学生运动在近年来属规模较大,关系到两岸近年来的热点问题,且对两岸各层的许多人都有一定的影响,我决定通过简要地整理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简单地分析来自各界的反响,来表达我关于爱国,关于法治的一些想法。

事件背景服贸,即《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商所签协议之一。

服贸协议致力于以下三点: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2014年3月17日,台湾地区内政委员会等8个委员会联席初审《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张庆忠在混乱中宣布服贸审查超过3个月,依法视为已审查,送立法院院会存查,引发部分人士不满。

3月18日晚间,反黑箱服贸民主阵线等民间团体和学生突破立法院警力,占领立法院议场,反服贸事件由此开始。

由于抗议群众几乎人手一支象征阳光与希望的太阳花,这场参与者大多为学生的反服贸事件又被称为“太阳花学运”。

事件发展3月23日,马英九首度出面正式回应,肯定学生关注服贸协议的热情,但指出他们占据立法院议场是违法行为,而抗议学生召开记者会回击,指马政府违法在先,才有今日人民占领国会的行动。

同日,台湾经济部召开记者会,响应学生诉求并针对服贸协议的争议进行说明,然而部分抗议学生不满官方回应,扬言将发动全面性罢工、罢课,当晚有逾千名学运分子突破警方防线,冲入行政院。

之后行政院门口集结了数千名警察和数百名镇暴警察,现场气氛紧绷。

3月24日,占据立法院的学生提出3项诉求,包括要当局撤回服贸协议。

同日,包括冲入行政院的行动总指挥魏扬在内的多人遭到逮捕,政府和台媒一致谴责学运中发生的暴力事件。

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立法及启示

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立法及启示

组 织 变 动 的 成 示 范 区从设 立之初 ,就 十分重 视处 本 ,提 高 了行 政 理示 范 区建 设与现 行 “ 法规” 相 冲 突
效 率 。示 范 区管 的问题 。示 范 区第 一 阶段 的主要 任
理机 构 的职 责 主 务就 是松绑行政命令 与办法,目前 , 要有: 担任单一 窗 需 修 订 的 2 8 项行政“ 法规” 已完 成 口, 办理 区内事业 2 3项 , 包括 人 员进 出 、 土地 管 制 、 投
建立协 调 机构 , 部’ 会商 主管机关 定之 。” 在行 政处
“ 地 方层 面 ” 并 未 罚 上 ,也 区别违法 行为 的主观 善恶
增设 管理 机构 , 和情节轻 重 ,建立 善意免 罚和梯 次
而是 选 定原 有 机 处罚制度 。
构பைடு நூலகம் 任 ,降低 了
四是 较大 的“ 法规 松 绑 ” 力度 。
资规定 1 3 项, 金融 服务 与创新规 定 融 的制度环境 。因此 , 福建 自由贸易 越 位 。 有必要 积极 研究 1 0项, 新增 修订 1 项行政 “ 法规 ” 。示 试验 区立法过程 中 , 相关 “ 法律” 的松绑 。 “ 条例草案 ” 的许 益 经 验 。 多条款 , 在做 出不 同于现行 “ 法律” 的 第三 ,为 了保 障试验 区先 行先 范区建设进入第二 阶段后 , 重 点推进 借鉴 台湾 自贸 经济示 范 区立 法 的有 试 , 全 国人大 常委会 已经暂停 了台湾
除基于 所谓 “ 对 国家 安 作试 点 机制 ” ,减少 开 放 阻力 与 障 示 范 区第 一 阶段 优 先 推 出智 慧物 区内之物 品,
碍, 促进两岸交流合作 。
流、 国际健 康 、 教育 合作及 金融服务 全 、国 民健康 或 国际承诺有 重 大不

大陆与台湾学生社团的比较与启示

大陆与台湾学生社团的比较与启示

大陆与台湾学生社团的比较与启示作者:王凤娇,戴艳来源:《文学教育》 2018年第14期内容摘要:社团是以学生团体为主体,以全方面提高学生能力为目标的集合活动。

本文通过对比台湾和大陆的学生社团,从中发现有利于学生社团更好发展的方面,使得学生社团更适合于学生自主发展,为校园建设的进步添砖加瓦。

关键词:大陆台湾社团比较启示社团,作为培养学生兴趣以及能力的载体,其建设的成功与否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学生在除了日常学习以及生活以外的性格、能力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培养和提升。

因此,正确建设社团、培养综合素质较强的学生人才是学校领导人的重要任务之一。

想要更好地发现自身不足和吸取他人的优点,在对台湾龙华科技大学进行一段时间的实地考察和学习后,结合大陆高校的社团特点和现状,进行比对与分析,从而得出社团建设的部分地域差异性,广泛学习,为大陆高校社团的更好建设得出相关启示。

一.台湾龙华科技大学与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的各自特点1.1社团性质和社团之间的关系台湾龙华科技大学的社团种类繁多,根据社团的不同性质,主要划分了以下7种性质的社团类型:自治性社团、学艺性社团、服务性社团、体育性社团、康乐性社团、联谊性社团、综合性社团。

在这7种性质的社团中,彼此之间不会有上下级的制约不平等关系,7大性质的社团职能相互分离,各自分管各自社团的部门事务,基本无交集。

偶有的联系,也仅限于联合举办某些活动1。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社团主要是兴趣型社团。

所有的兴趣性社团均隶属于一个联会:社团联合会。

社联主席、副主席定期与各社团的各个负责人联络开展各项工作,并对全校社团工作的运作进行引导、管理和监督。

社联与学生会等其他自治性组织是平行关系,学生会、大学生志愿服务中心等组织不属于社团类型。

1.2社团的组织结构以及干部产生方式台湾龙华科技大学的社团组织结构相对于大陆的部分社团而言,要较简单些,由于其社团间的关系较为独立,因此,社团的等级制度不会太明显,组织结构也主要分为会长和会员。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三)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三)

四、台湾地区司法革新之努力方向(一)健全司法组织体系现代各国司法制度之新课题,系在司法权扩大之时代思潮中,为了维护人性尊严,满足最低程度公平正义理念,所发展出来的一套制度。

(注:林子仪:《人身自由与检察官之羁押权》,《月旦法学》1995年第6期,第35页。

)台湾之司法改革,亦本于此种立场,以“建立廉能公正之司法,实现公平正义之社会”为目标。

唯司法工作之推动,有赖于司法组织体系之健全,而司法组织之健全端视法律规范是否能够步趋时代之需求,对于台湾地区司法组织体系之改革,除前面所述在司法院定位问题上,应朝司法院审判机关化,淡化司法院行政色彩,避免司法行政凌驾审判权之缺失外,应尽速研修大法官会议法,(注:林洋港:《司法革新实况简报》,台北“司法院”1990年8月印,第1~2页。

)放宽声请条件及解释宪法或统一解释法令范围,降低释宪可决人数;维护司法独立,完成修订《法院组织法》,制定《法官法》、《检察官法》,建立公平合理人事制度;积极进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及《行政法院组织法》之修正,廓清“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与“监察院”之职权界限,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法院化及惩戒程序改采一级二审制,并加强行政法院机能,协调完成《行政诉讼法》之修正,增订给付诉讼与确认诉讼,采行二级二审制,以保障人民行政诉讼之权利;善用司法预算,促进司法业务电脑化,加强司法机关硬体建设,增加法官员额,延揽优秀在野法曹进入司法体系,研拟非讼法务官法,选拔法律专业人员处理非讼案件,以减轻法官工作负荷,简化非讼事件处理程序,提高工作绩效。

在司法行政工作上,务需司法决策公开化、法官调动民主化,建立完善法官制度,维护司法风纪,(注:施启扬:《建立廉能公正的司法》,台北《司法院公报》1998年1月第40卷第1期,第1—3页。

)以符人民对司法正义之期盼。

(二)改进民刑审判制度审判为司法工作之重心,审判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正义,此惟有赖高品质之裁判,以及完善诉讼制度,即审判程序之优化使能达成。

两岸_法律体系建设案例(3篇)

两岸_法律体系建设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岸法律体系的差异与互动,对于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台湾地区“民法典”修订为例,探讨两岸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挑战与机遇。

二、台湾地区“民法典”修订背景台湾地区的“民法典”自1930年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变迁,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面临着诸多挑战,尤其是与大陆法律体系的差异,给两岸交流与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台湾地区对“民法典”进行修订,旨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缩小与大陆法律体系的差距。

三、台湾地区“民法典”修订的主要内容1. 确立私法自治原则修订后的“民法典”明确提出了私法自治原则,强调个人、法人及其他私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主权。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促进台湾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交易安全。

2. 完善物权制度修订后的“民法典”对物权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对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以适应现代物权关系的复杂性。

3. 优化债权制度修订后的“民法典”对债权制度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债权的基本原则和种类,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同时,对债权转让、债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4. 加强家庭法规定修订后的“民法典”对家庭法进行了加强,明确了婚姻、继承、监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同时,对家庭关系中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强化,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5. 调整侵权责任制度修订后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调整,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

同时,对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条件进行了细化,以平衡各方利益。

四、两岸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与挑战1. 现状(1)法律体系差异:两岸法律体系在法律渊源、法律制度、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台湾地区采用大陆法系,而大陆采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台湾地区商事立法的进展及其启示与借鉴

台湾地区商事立法的进展及其启示与借鉴

台湾地区商事立法的进展及其启示与借鉴作者:张雨薇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6期【摘要】放眼世界,商事立法模式并不具有绝对性和唯一性,其深受当时特定历史背景的影响。

在中世纪商法形成初期,基于主体和行为制度的特殊性使商法具有了独立于民法而单独立法的可能性。

近代以来,在法国商法典于民法典外单独立法之后,欧洲大陆国家纷纷承继民商分立的传统。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并非法律的唯一选择,就在民商分立立法模式广受注目之际,瑞士在世界私法史上第一次做到了将商法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来加以规范,开创了民商合一的先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历经一百多年的演变展示出其民商合一的体例、移植大陆法系的内容等特点。

而对于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这一问题也一直处于热议之中,但不论结果如何,借鉴他国和地区,结合国情,将法律本土化,才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关键词】立法模式;民商合一;台湾地区在当今世界,就商法立法模式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有民商分立模式、民商合一模式和复合模式。

在中国大陆,因为现在暂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商法典,所以关于商法的立法模式这一问题也一直处于热议之中。

但是制定法律并非是闭门造车,也不是一蹴而就。

中国大陆民法典的制定,绝不仅限于借鉴一二百年前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这一条思路。

与大陆一水之隔、与其情况多有类似的台湾也走出了一条不一样的商事立法道路,而这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一、台湾地区商事立法的起源与变迁解放战争结束后,国民党当局制定的一切法律在大陆都被废止,但在台湾地区却一直沿用至今,尤其是台湾地区“民法典”,曾经因为执政党“法统不变”的原则,坚持三十年不修订。

从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权在大陆通知时期编纂完成,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地区30余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部“民法典”未经任何修改而一直适用。

20世纪60年代,台湾地区发展迅速,在三四十年间成为亚洲四小龙,此时一成不变的民法典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台湾地区社会复杂多变的社会结构了。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一)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一)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一)一、引言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之长城,亦为衡量国力之指标,举凡民主、法治先进国家莫不以司法之良窳,作为国家现代化程度之表征,故各国恒以提升司法功能,扩大司法权之适用范围,以及戮力司法改革作为国家建设之重要鹄的。

台湾多年来积极以革新司法作为发展重点,在全体司法人员共同努力下,在审判独立之尊重、人权尊严之确保、司法新制之建立方面,成效斐然,对于解决当事人争议、安定法律秩序及促进法治发展上,确成效良好。

(注:瘳与人:《中华民国现行司法制度》(下),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1195~1196页。

)至于大陆,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会中决议以“农业、工业、国防、科技”现代化为主要政策,为谋四个现代化之实施,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因而恢复法院制度,重建检察机关、司法部,同时修正相关《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使司法制度有相当规模。

近年来更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而在依法治国之总体治国方略下,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要求从制(注: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之追究制度。

赵秉志:〈略谈刑事司法改革的意义和原则〉,《法学家》1998年第2期。

)所以在两岸交流频繁之今日,我们务需以宏观立场,深入探究司法制度整体之兴革和特色,以及各该司法组织、组成制度之内容优劣缺失,透过比较接触以相互借镜,促进法学交流。

事实上,就两岸法律结构来看,长期以来大家习惯把台湾之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换言之,也就是以六大类基本法为框架,建构法律体系,这六法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依前述六大类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而各有一整套之关系法规,如特别法、通则、规则、细则、办法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之法规,组成一个严密层次分明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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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社团立法的评述与启示作者:石东坡汪金枝引言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社会团体作为民众自我意识不断增强的产物,在步向公民社会[1]的道路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多元化角色。

狭义的公民社会理论[2]更是把社团作为其主要组成部分:“公民社会就是指,在国家和家庭之间存在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组成。

”实践证明,社团无论是作为政府与民间沟通的桥梁,还是作为协助施政、宣导政令的重要手段,在和谐社会构建、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推动市民社会建设、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等方面都体现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那么,作为社团成长和发育的襁褓的社团立法,则无疑是实现公民社会转型建设中的关键一环了。

所以,分析、研究我国大陆地区社团立法的制度建设,为研究我国大陆地区公民社会的生长、发育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律制度上的视界,是一项有价值、有意义的工作。

本文即是以此为出发点,重点论述台湾地区社团立法的状况,结合大陆地区社团立法的情况,为构建适合我国大陆地区社团发展的法制环境提出意见。

我国大陆地区《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团体”是同“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并列的法人类型,都属于与国家机关相对应的概念。

1998年国务院新修改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权威界定了“社会团体”这个概念:“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这个定义在内涵上是接近于台湾的“人民团体”这个概念的。

台湾《人民团体法》界定的人民团体分为职业团体、政治团体和社会团体三类,鉴于职业团体和政治团体的特殊性,本文不对两者进行探讨,故此,本文所称“社会团体”即为台湾所谓“社会团体”[3]:为推展文化、学术、医疗、慈善等公益目的,由个人或团体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所以更确切地说,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社会公共团体。

近几年来,我国大陆地区业已把社团发育作为当前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与组成部分,针对目前大陆地区社团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今年4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了保障社会团体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团体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社会功能的目标。

然而,社团立法是一个大工程,除了立足国情之外,还应当吸取和借鉴有关制度样本,其中首要的,就是要在具有文化历史等一致性和关联性的文化圈之中进行吸收和借鉴——台湾社团立法是比较好的选择;与此同时,在海峡两岸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得到改善、海西经济先行先试的建设之中,对于台湾地区社团立法进行分析和比较,也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分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社团立法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从社团范围和类别、组织和设立、经费来源和管理等几个方面对台湾社团立法基本文件和主要制度进行了评述与分析。

第二部分论述了台湾社团立法的实际效果和经验得失,肯定好的制度并借鉴,重视台湾立法的缺陷并引以为戒。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大陆地区社团立法的困境和现实挑战,突出完善大陆地区社团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第四部分,借鉴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其他国家在社团立法道路上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社团立法体系的建议。

一、台湾地区社团立法的基本文件与主要制度台湾地区现行社团立法文件,是以《人民团体法》为基本法,以《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和其他14个由内政部发布的办法、规章来对人民团体的许可立案、选举罢免、工作人员管理、财务处理、奖励制度等各方面作出补充,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台湾社团生存的有机统一、多层次的社团法律制度。

具体分析如下:(一)社团范围和类别台湾社团立法将社会团体界定为,“以推展文化、学术、医疗、卫生、宗教、慈善、体育、联谊、社会服务或其他公益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组成之团体。

”根据这个定义,得见其内涵是与其民法典中的“社团法人”概念相统一的,排除了基金会等财团法人[4]。

根据台湾内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按照目的事业的不同,台湾社团分为:学术文化团体、医疗卫生团体、宗教团体、体育团体、社会服务及慈善团体、国际团体、经济业务团体、宗亲会、同乡会、同学校友会、其他公益团体等十一类。

(二)社团组织和设立台湾社团以行政区域作为组织区域,并且必须按照中央、省、市(县)三级进行分级组织,各级社团在设立时由各当地主管机关[5]办理,下级团体必须加入其上级团体为会员。

为了进一步保障各行政区域人民的结社宪法权,新修正的《人民团体法》突破了过去“同性质同级社团以一个为限”的限制,规定在同一组织区域(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2个以上同性质的同级社会团体,当然名字是不能相同的。

台湾社团的设立采用许可制,由30个以上年满20岁、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经许可设立后,召开发起人会议筹备成立大会,在成立大会召开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再依法向该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

由此可见,与大陆地区一样,台湾社会团体也是实行“双重管理”机制,不同之处在于,其“双重”体制并非由民政部门和其它政府部门实行双重管理,而是在事业主管单位批准的基础上,由法院统一登记,直接纳入法律体系,分别承担不同的法人责任。

这样的“双重”并不会对社团的依法设立造成阻碍,不会影响社会团体设立的规范化,更不会存在社团“无合法身份”的尴尬问题。

(三)社团组成人员的管理作为社团法人,“人”既是社团成立的基础,更是社团依法进行目的事业的载体。

社团组成人员包括会员、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四大部分。

台湾社团立法明确了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更对会员的入会、除名、出会制度做了详细规定,在对会员的管理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尤其是对实际操作中大量存在的会员代表相关事项做出了制度性规定,明确社团会员代表来源有三:会员单位推派、下级团体选派、分区比例选派。

另外,会员代表与普通代表行使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如果说对会员的依法管理是为了保障社团活动的合法合目的性开展,那么,对于社团领导阶层的理事、监事的法律制度约束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台湾社团立法明确了理事、监事必须由会员选举产生,以保障会员的自身权益。

同时,将各级社团理事名额的上限按由市级、省级、中央三级分别提高到15人、25人、35人,各级社团监事的名额上限也提高到三分之一,大大扩大了会员参与团体事务的权利,体现出了会员管理权的不断提高。

其次,为了避免社团成为某一部分人的私人会所,也为了更好地促进社团活动的开展,法律规定了理事长由常务理事选举产生,且只能连任一次,来保证社团领导层的新陈代谢,避免垄断。

为了确保理事、监事选举罢免工作依法进行,内政部专门发布了《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

最后,在社团实际工作中,还需要聘雇一些工作人员来承办各该团体的会务、业务,最新修正的《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对于社团工作人员的职称、聘雇回避条件、程序、报酬等方面做了规定,尤其是“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理事、监事)担任”这一制度化规定,很好地把社团领导与工作明确分工,在制度上把蕴含的腐败因子扫除。

(四)社团会议——运行机制社会团体的法定会议一共有四类: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监事会议、理监事联席会议。

由理事长召集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对于社团章程的订立和更改、会员除名、理事罢免、财产处分等与社团和组成人员有关的重大事项必须有出席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事项过半数通过即可。

会员大会作为社团最重要的决策机构,明确开会条件、流程、临时会议的召开,既保障了会员的合法权益,又调动了会员参与社团工作积极性,更是保证了社团的有序健康发展。

同样地,对于理事、监事会议及联席会议,社团立法也做出了类似详细地规定,本文就不再赘述了。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相比较会员大会中,会员不一定要亲自出席会议,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代理是被允许的,但是在监事、理事会议中,监事、理事必须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一旦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视同辞职。

对于监事、理事这样严格的规定,避免社团领导阶层忽视自己的职责,徒具虚名,致使社团活动停滞不展。

(五)社团经费来源与管理台湾社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七大方面: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会员捐款、委托收益、基金及其孽息、其他收入。

其中前四项缴纳数额及方式,必须由会员大会开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备。

为了更好地对社团的经费进行使用与管理,《社会团体财务处理办法》对社团财务的会计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社团每年要制作预算、结算报告,由监事会审核后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再报主管机关核备,如此繁复,就是为了确保社团的经费能用之有道、用之于社团目的事业。

(六)、社团的监督与管理社团的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对于社团的监督与管理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社团的奖励,另一方面则是处罚。

对于那些成绩优良、为社会作出贡献的社员,主管机关可以给予奖励,内政部专门颁布《人民团体奖励办法》来鼓励社团的继续发展。

该办法明列了社团可以授予奖励的情形、方式,并明确主管机关奖励的对象是社团,而那些在社团中有功绩的工作人员由社团自行奖励。

对于发挥正面作用的社团要奖励,对于那些违反社团许可规定设立、违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的社团,当然要给予处罚,对该社团处以罚金,若依事件应对社团人员追究责任,则根据行为性质进行追究,有点类似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度”。

另外,在监督方面,台湾社会团体值得一提的是它的自律联盟[6]。

台湾地区的社会团体在通过法律规范获得合法地位后,开始寻求通过建立组织公信力来维系公共性。

在这样的理念下,台湾地区公益组织自律联盟成立,通过制定内部章程,各联盟团体相互协力、彼此扶植,设置资讯平台,营造适合公益团体健全发展的法律环境。

二、台湾地区社团立法的实施效果与经验得失(一)台湾社团立法的实施效果1、社团设立门槛放低,大大促进了台湾社团数量的增加。

首先《人民团体法》突破了过去的“同性质同级者以一个为限”的竞争限制,自此,大大促进了台湾人民团体的蓬勃发展。

其次,台湾社会团体的成立要件中规定30人以上即可发起成立社团,相对于大陆地区而言,条件是比较宽松的,这也是台湾社团数量蓬勃发展的原因。

2、独特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具体实践中的运作是这样子的,主管机关即内政部,主要掌握了对社团业务的审查权,包括法人的设立许可、组织运作、年度重大措施、财产包管与运作、财务、公益绩效及其它事项的检查、监督职能。

法院作为登记机关主要是进行登记和监督。

台湾社会团体的“双重管理”体制,虽然无碍社会团体的合法成立,但是台湾的主管机关上自“行政院”各部门,下至省、县当局各单位都可办理许可业务,由于主管机关众多,许可标准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在社团管理、审核和整合方面存在困难,这种“看似众人管实则无人管”的局面,容易造成社团无法充分发挥其社会公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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