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行政管理事项名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事项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划转业主大会之前需要使用的: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3、工程预算书;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划转业主大会之后需要使用的: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3、工程预算书;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申请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1、《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3、支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4、工程预算书;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6、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7、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到幢)。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事情材料退回申请人。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各区县房管局电话综上所述: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应从各区县房管局寻找信息。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各区县房管局电话综上所述: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应从各区县房管局寻找信息。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北京维修基金标准
北京维修基金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北京的维修基金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础设施维修基金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制定相应的维修基金标准。
例如,高层住宅维修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低层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
2. 房屋建筑维修基金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建筑,制定相应的维修基金标准。
例如,高层住宅维修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低层住宅为每平方米30元。
3. 控制线标准:实行控制线制度,将维修基金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过高或过低。
例如,控制线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超过该标准的部分由业主承担。
4. 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关联:物业管理费中应包含维修基金的一部分,具体比例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共用设施、共有部位的维修、更换和更新等费用。
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并由物业公司进行资金的划拨和管理。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催缴。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运用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修理、运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修理资金的归集与运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受托负责修理资金归集、运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实施修理资金归集、运用、管理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总体原则]修理资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资金用途]修理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工程。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全部且运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修理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
第六条[业委会开户]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修理资金。
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资金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托付,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资金划转]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修理资金,由业委会向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修理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修理资金,由业委会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修理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第八条[工程普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工程支配、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1.总则1.1【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规范资金使用审核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编制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适用本标准。
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不适用本标准。
2.基本规定2.1【质量保修执行标准】本标准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2【审批条件】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3【紧急情况】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1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建设并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的形式对住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的区域。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公共设施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公共设施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住宅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本体、电梯、供水、排水、供暖、环境卫生、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第二章缴纳与管理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由业主大会根据该小区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确定,并经过居民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定期缴纳、一次性缴纳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缴纳等方式进行。
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第八条管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主体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委员会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的住宅公共设施的业主代表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11人。
第十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及时公告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住宅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定期公示维修情况。
第十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余额在每年年底结余时,应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余额投入到居民维修基金中。
第三章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合理、合法、经济,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业主利益。
第十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七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公示,接受业主代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
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2023年版的北京维修基金标准是为了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房屋的建筑质量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概述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旨在明确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要求,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符合该标准的维修基金管理,将有助于提高楼宇设施的维护水平,增加房屋的使用寿命,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二、维修基金筹集1. 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维修基金的筹集金额应根据房屋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由相关建筑专业机构编制,并应向业主公示。
2. 缴纳比例业主应按照公示的维修基金计算结果,按月缴纳维修基金。
缴纳比例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落实到合同中,保证公平合理。
三、维修基金使用1.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维修基金应主要用于楼宇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外墙涂料等维护和修缮工程。
不得将维修基金用于其他目的,确保维修基金的专款专用。
2. 维修基金使用程序维修基金使用前,物业公司应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并向业主大会报备。
业主大会应进行审议和批准,确保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业主的意愿。
四、监督与公示1. 维修基金管理物业公司作为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对维修基金进行严格的管理。
2. 维修基金公示物业公司应定期公示维修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公示方式可以通过小区公告栏、物业网站等途径,保证业主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维修基金标准的行为,相关责任方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追责机制。
例如,虚报维修基金支出、挪用维修基金、不公示使用情况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维修基金的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房屋的建筑质量。
同时,业主应积极参与维修基金管理,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高品质生活。
(字数:486)。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和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到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应及时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内签订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如未交纳维修基金,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八、不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房地局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资金管理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并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和报表上报。
二、项目管理
1.住宅专项维修项目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制定专项维修方案,并报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2.维修项目施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3.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保障维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三、监督管理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和维修项目进展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3.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权提出质疑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法律责任
1.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维修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未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追回不当使用的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确保住宅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该管理办法,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和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杜绝住宅维修领域存在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个人缴纳的专门用于保障北京市公共住宅楼宇正常使用和维修的资金,用于维护、修缮和更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涉及安全和能耗的设施以及其他需要维修的设施。
第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收支管理及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业委会是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建立、调整和管理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住宅建筑的使用年限、等级、面积等情况,制定维修基金计提标准,纳入住房建设项目的预算。
第七条各类住宅建筑的维修基金计提标准应当由业委会在业主大会中进行讨论,并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类住宅建筑的维修基金由建设主管部门垫付,并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提取,存入业委会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第九条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应当建立专用账簿,明确登记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全面反映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程序第十一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一)楼宇外部的修缮工程,如外墙、屋面、门窗、水电设备等的检修和更换。
(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如电梯、消防设施、楼道、走廊等的保养和维修。
(三)涉及安全和能耗的设备设施的改造和维修,如电力供应、暖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的改进和维护。
(四)其他需要维修的设施。
第十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上述项目的紧急程度、维修工程的规模、合理使用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维修计划。
第十三条维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的具体内容、计划年限、费用预算、维修方式等,并由业委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维修工程实施应当经过公开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并与业主签订维修合同。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1.总则1.1【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规范资金使用审核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编制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适用本标准。
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不适用本标准。
2.基本规定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1.总则1.1【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规范资金使用审核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编制本标准。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政府设立,用于支持居民自行、共同或通过物业公司维修和改造住宅建筑的资金,旨在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住房品质。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增强住房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意义重大。
对于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标准,我们需要全面评估。
我们可以从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核程序、资金分配原则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要结合相关法规法规政策,比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来分析和阐述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在文章中,需要多次提及“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突出其在住房维修领域的重要性和影响。
文章的结构可以从介绍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意义和作用开始,然后逐步展开对审核标准的分析,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审核程序、资金分配原则等方面的内容,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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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和理解方面,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或实际经验,阐述对于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认识和看法,指出其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个人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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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的改善。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章)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
第五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
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为保障住宅建筑的安全和居民权益目录1. 介绍2. 背景3. 目的和意义4. 审核标准内容解析4.1 资金使用项目范围4.2 审核标准细则5. 个人观点6. 总结1. 介绍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是为了保障住宅建筑的安全性和居民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必要的维修和改造项目上,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公正和透明。
2. 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住宅建筑的使用年限逐渐增长,其维护和修缮的需求也随之增大。
为了保障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防止出现因维修不及时或不当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北京市采取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的措施。
3. 目的和意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实施有以下目的和意义:- 保障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提高住户的居住质量;- 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不偏离主要维修项目,避免滥用或浪费资金;- 提供公正和透明的评估标准,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维护住户的权益,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害。
4. 审核标准内容解析4.1 资金使用项目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以下项目:- 结构修复和加固;- 外墙保温和装饰;- 屋面修复和防水;- 广场和道路改造;- 安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更新。
4.2 审核标准细则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资金使用申请的审核流程和要求;- 资金使用的项目分类和范围;- 项目需求和预算的编制规定;- 资金使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审核标准细则的制定考虑了住宅建筑的不同情况和特点,以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
5. 个人观点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推出是非常必要和积极的举措。
它不仅可以保障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提高住户的居住质量,还能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避免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标准的实施可以提供公正和透明的评估标准,预防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住户的权益。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续筹条件及方式
续筹条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续筹方式
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业主按照原缴存标准继续缴存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续筹方案;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续筹方式。
验收评估及成果反馈机制
组织专业验收评估
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业 人员进行验收评估,对维 修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建立成果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居民对维修成果 的意见和建议,针对问题 进行改进和优化。
总结经验教训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 经验教训,为类似项目的 实施提供参考。
0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与 审计
0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宣 传与培训
政策宣传渠道和内容设计
宣传渠道
利用社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物业公司官网等多种渠道进行政策宣传,确保信息覆盖 广泛。
内容设计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的核心要点,设计简洁明了、易于理解的宣传内容,包括政 策目的、资金用途、缴纳标准等。
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效果评估
培训计划
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屋顶 、外墙、电梯、消防设施等。
管理部门及职责划分
管理部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管理。
职责划分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资金使用等;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审核备案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有相应的职责,如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等。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2002-6-17 【大中小】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2-6-17执行日期:2002-6-17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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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
通知
京建发〔2010〕27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审核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1.总则
1.1【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规范资金使用审核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编制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适用本标准。
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不适用本标准。
2.基本规定
2.1【质量保修执行标准】本标准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2【审批条件】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
行维修、更新、改造。
2.3【紧急情况】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1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2.4【鉴定】建筑结构、电梯和对修缮范围有争议的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工程项目范围
3.1地基、基础
地基:支撑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基础: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力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
成部分。
3.2主体结构工程,承受各种作用的基本结构部分,包括承重墙、梁、板、柱。
3.3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屋面、外墙面和地下室的防水。
3.4保温工程,包括屋面、外墙面保温。
3.5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住宅内共用部位装修和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饰面板(砖)等。
3.6室外工程,包括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
3.7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包括给排水设备及附属设备、管道设施等。
3.8电梯工程,包括电梯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安全部件等。
3.9电气工程,包括电线、电缆、配电箱(柜)等。
3.10智能建筑工程,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门禁控制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等。
4.工程维修条件
4.1地基、基础
4.1.1【质量保修期限】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4.1.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定期观测表明沉降不稳定,可对地基采取加固措施;基础承载力不足,产生竖向裂缝或斜裂缝,经房屋
鉴定机构鉴定,不能满足安全承载要求,可对基础进行加固。
4.2主体结构工程
4.2.1【质量保修期限】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4.2.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主体结构构件出现开裂、位移、变形、钢筋锈蚀、表面风化酥碱,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满足《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相关规定的,可采取局部加固或整体加固。
4.3防水工程
4.3.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3.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屋面防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重做整个屋面防水:
1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漏雨房间数量累积达到顶层房间总数的30%以上,且局部补漏仍难解决的,可申请屋面防水整体翻修。
2重做屋面防水时,应对破损的屋面天沟、檐沟、檐口、女儿墙、水落口、伸出屋面管道等进行全面修补,水落管残缺破损的应更换。
4.3.3【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外墙渗漏房间数达到外墙房间的20%以上,且经局部补漏不能彻底根治的,应重做整幢楼外墙防水。
4.3.4【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地下室地面积水,且经局部补漏仍无法解决的,应重做地下室防水。
4.4保温工程
4.4.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4.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屋面保温层损坏面积达到30%以上,应重做屋面保温。
屋面保温维修工程应与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同步进行。
4.4.3【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外墙保温层损坏面积达到20%以上,应重做外墙保温。
4.4.4【改造】增加保温层。
4.5装饰装修工程
4.5.1【质量保修期限】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住宅楼内共用部位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住宅楼外共用部位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住宅楼外共用部位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外,共用部位门窗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5.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住宅楼内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
1门窗、窗纱出现变形、损坏、缺失,应进行维修、补全。
2饰面砖、吊顶、门廊挑檐、地面、楼梯踏步及扶手等各项目50%以上经过修补的,应重做。
3墙面50%以上面积经过修补的,应进行整幢住宅内墙粉饰。
4.5.3【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
1外墙饰面砖等破损量超过总量的30%时,应重做。
外墙涂料污损面积超过外墙总面积的30%时,应进行整幢住宅外墙粉
饰。
2护栏、扶手定期油饰;定期检查固定连接部件;锈蚀破损严重的,应更换。
4.6室外工程
4.6.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6.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不能保证使用安全及功能时,应进行翻修。
4.7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
4.7.1【质量保修期限】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4.7.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管道。
明敷设管局部出现沙眼、漏水、严重锈蚀;暗敷设管漏水。
2水箱、水池。
水箱局部变形、漏水,保温层破损;水箱、水池内壁材质发生化学变化不满足卫生标准。
3节门锈蚀启闭不灵活,漏水。
4控制柜内元器件损坏。
5压力表损坏。
6中水设备。
a.格栅。
链条式除污机链瓣断裂。
b. 调节池。
刮泥机损坏;行走机构损坏;电气设备损坏。
c. 曝气设施损坏。
d. 鼓风设施损坏。
e. 沉淀池。
吸刮泥机损坏。
f. 消毒机损坏。
4.8电梯工程
4.8.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
4.8.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电梯设备下列部件出现磨损、损坏,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曳引机。
2制动器。
3电动机。
4导向轮、曳引轮。
5钢丝绳。
6限速系统。
7控制柜。
8选层系统。
9操纵盘与显示系统。
10层、轿门系统。
11导靴。
12导轨。
13对重。
14安全装置。
15控制电缆及井道配线。
16缓冲器。
17轿厢。
4.9电气工程
4.9.1【质量保修期限】除电线、电缆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外,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9.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电气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配电柜内元器件损坏。
2配电线路老化、损坏。
3电缆损坏。
4 π接箱内元器件损坏。
5避雷系统接闪器与其它金属物的连接断开;接闪器的焊缝断开、严重锈蚀;引下线弯曲、严重锈蚀;引下线、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焊接处严重锈蚀。
4.10智能建筑工程
4.10.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10.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智能建筑工程设备设施损坏、老化严重,达到使用寿命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