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局行审处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行政审批专家库管理规定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机构危重症病例审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机构危重症病例审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洪卫医妇字[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机构危重症病例审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10〕98号)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各医院:为加强对危重症病例的管理,有效提高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我局制定了《南昌市医疗机构危重症病例审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在8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实施细则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级医院至少要在三个临床科室(产科必须开展)开展危重症病例审评,二级医院至少在两个临床科室(产科必须开展)开展危重症病例审评,一级医院至少选择一个临床科室(产科必须开展)开展危重症病例审评。
我局将适时对各有关医疗机构危重症病例审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市直医院绩效考评指标。
附件:1.南昌市医疗机构危重症病例审评实施方案2.危重症病例审评流程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南昌市医疗机构危重症病例审评实施方案一、管理目标应用危重症病例审评的方法,分析危重症病例诊治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改善服务质量;根据审评结果的反馈信息,完善审评框架和方法;建立和培养院级专家队伍,使危重症审评方法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审评对象按照危重症病例定义和标准,从本院收治的所有病例中,筛查危重症病例。
三、审评方法医院要根据诊疗规范制订各临床科室危重症病例定义和标准,依据标准筛选出危重症病例,并对本院住院病人中危重症病例的医疗服务提供情况,依照审评流程进行调查。
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审评,每次每临床科室至少进行不同类型的三份典型病例的审评。
四、审评队伍成立院级审评小组,由医院相关人员组成,包括分管业务副院长、医务科管理人员、护理部主任、麻醉科主任、相关临床科室主任等。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洪府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8日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升公立医院公益性,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的决策部署,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药品流通、医保支付等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医改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顶层设计作用,强化政府办医职责,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和主体地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二)坚持政策联动。
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统筹推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同步改革,兼顾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坚持分类改革。
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疾病预防控制、承担公益任务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洪卫医字〔2017〕25号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洪卫医字〔2017〕25号各县(区)卫计委、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市管各医院:现将《2017年全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017年2月15日2017年全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17年全市医政医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全省医疗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着力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升卫生计生服务能力、强化医疗质量管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强化医疗机构监管、改进卫生行业作风,为健康南昌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市区两级二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全面启动综合改革,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同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2、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结合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出台全市分级诊疗方案,积极推动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建设,初步构建急慢分治、上下分开、分工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
3、巩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成果。
继续巩固四县(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措施,开展改革成效阶段性调查评估工作。
4、全面推进健康扶贫工程。
统筹落实《南昌市医疗卫生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7年)》和《<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责任分解》,全力落实各项医疗卫生精准扶贫措施,切实解决扶贫对象看病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与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新贡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赣府厅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号2014年2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入库、出库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评标专家入库、出库等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运行,并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专业分类标准为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认定、权利、义务和管理第六条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名中医、基层名中医评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名中医、基层名中医评选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洪卫中医字[2013]26号【发布部门】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06【实施日期】2013.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名中医、基层名中医评选方案的通知(洪卫中医字〔2013〕26号)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局属各医疗单位:现将《南昌市名中医、基层名中医评选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名中医评选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
2013年8月6日南昌市名中医、基层名中医评选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07〕19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昌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洪府发〔2008〕20号),参照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评选江西省名中医的通知》(赣卫中字〔2011〕18号),结合我市中医药人才队伍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大力扶持中医药发展”的工作方针,继承和发扬优秀中医人才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进一步提高优秀中医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倡导名医效应,承前启后,开拓创新,特开展我市市级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两个类别名中医评选工作。
二、评选范围(一)南昌市名中医1.凡注册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或管理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符合《南昌市名中医、基层名中医评选方案(试行)》规定的相关条件。
2.已获市级以上名中医称号者不再参加评选。
(二)南昌市基层名中医南昌市市域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以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师(中医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南昌市名中医、基层名中医评选方案(试行)》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评选条件(一)南昌市名中医1.政治思想。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洪医会办字[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医会办字〔2014〕8号)各会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南昌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由南昌市医学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6月24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于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14年6月30日附件:南昌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根据《南昌市医学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规范南昌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活动及日常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专业委员会是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分支组织,为学会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学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促进医疗事业、推动相关学科发展的核心。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订章程。
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南昌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坚持学会宗旨,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相关专业的市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审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为促进相关学科建设与发展,向有关部门献计献策;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推行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发现和推荐优秀医学人才,联系本专业的会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承担学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任期1.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数19~50名,少数会员较多、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经批准后可酌情增加若干人。
2.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和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组成人数的1/3。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二五”期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二五”期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08•【字号】洪卫医妇字[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二五”期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13〕78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65号)和《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期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昌市“十二五”期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熊玉申联系电话:83986757电子邮箱:wsjyfc83986757@附件:南昌市“十二五”期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二○一三年三月八日附件:南昌市“十二五”期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65号)和《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期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3〕2号),加快我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不断总结,持续推进。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和医院要对本辖区、本单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3年以来的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模式,完善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因地制宜,精心组织。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要制定“十二五期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医院要结合实际,对临床路径进行细化,认真组织实施。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卫创建字[2014]5号【发布部门】南昌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3.18【实施日期】2014.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创建字〔2014〕5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关于印发《南昌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南昌市卫生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自己的实施方案,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全市卫生系统各项指标达标。
2014年3月18日南昌市卫生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是南昌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之年。
为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进一步抓好城市长效管理,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国检”,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区)暗访评审工作细则(试行)》及《南昌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治脏治乱”的指示精神,按照“高位推动、部门牵头、县区落脚、四级督查、严格奖惩”的工作思路,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改善城市卫生状况,大幅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以一流的城市容貌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的领导,迎接全国爱卫办对我市的复审,成立南昌市卫生系统“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体系与南昌市卫生系统“创文”、“双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各部门为同一组织体系,协同开展工作。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全市卫生系统专家结对服务企业家活动方案》的通知-洪卫效能字[2010]18号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全市卫生系统专家结对服务企业家活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全市卫生系统专家结对服务企业家活动方案》的通知(洪卫效能字〔2010〕18号)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全市卫生系统专家结对服务企业家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市卫生系统专家结对服务企业家活动方案二○一○年四月一日附件:全市卫生系统专家结对服务企业家活动方案为进一步改进卫生系统工作作风、优化人才服务环境、为创业者提供强有力的健康保障和技术服务支撑,按照省卫生厅要求,根据《2010年南昌市卫生系统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市委九届九次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推进“山江湖”综合开发,实施“三大工程”,实现“六个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增强卫生系统服务创业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想方设法促进创业,千方百计共谋发展,主动服务好全市工作大局。
充分发挥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充分体现对全市企业家的关心,激励企业家勇创大业、引领创业;营造投资兴业的最优环境,实现南昌快速崛起的新跨越提供坚强保障。
二、专家结对服务主体和对象专家结对服务主体: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副高以上专家。
专家结对服务对象:本单位承担的定点医疗企业或合作企业的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
三、服务内容实行全市、县(区)联动,组织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与本地规模骨干企业或具有一定影响力企业的企业家结成服务对子,每家单位参与结对的专家必须占全院副高以上职称专家的60%。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人才服务团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组人字[2010]4号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人才服务团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人才服务团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组人字〔2010〕4号)各县(区)委组织部、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第四批省卫生人才服务团推荐工作的通知》(赣卫人字〔2010〕11号)文件与《2010年度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手册》,其中城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要求我市组织卫生人才服务团到县(区)乡(镇)卫生院挂职,目的是发挥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优秀人才技术优势,帮助基层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卫生部门实施人才开发工程,加快优秀人才培养锻炼和自身成长的一项重要工作。
经研究,现将《南昌市卫生人才服务团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把卫生人才服务团工作抓实、抓细,真正抓出成效。
各县(区)委组织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重视和支持卫生人才服务团工作。
请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于2010年7月30日前分别将《南昌市卫生人才服务团需求计划申报表》(各县(区)上报的《申报表》需经本县(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和《南昌市卫生人才服务团个人申请表》报市卫生局组织人事处,联系电话(传真):************。
附件:《南昌市卫生人才服务团实施方案》二○一○年七月七日附件:南昌市卫生人才服务团实施方案根据《江西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卫生人才服务团活动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人才服务团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选派47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卫生人才服务团”(以下简称服务团),赴各县(区)乡(镇)卫生院挂职。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和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洪卫法监字[2013]29号【发布部门】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0.23【实施日期】2013.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法监字〔2013〕29号)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南昌警备区、武警、消防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部署和要求,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南昌警备、武警、消防部队后勤部等部门,定于2013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现将《南昌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23日附件:南昌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9月27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卫计委及江西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南昌警备、武警、消防部队后勤部等部门,定于2013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和各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南昌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南昌市卫生局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南昌市卫生局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洪卫办字[2013]88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南昌市卫生局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洪卫办字〔2013〕88号)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快推进我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有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南昌市卫生局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张力市卫生局局长副组长:寇立群市卫生局纪委书记陈天鹏市卫生局副局长王群市卫生局副局长车达平市卫生局副局长雷强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龚润水南昌县卫生局局长傅长庚新建县卫生局局长诸旭明进贤县卫生局局长蔡建强安义县卫生局局长钟华东湖区卫生局局长余国辉西湖区卫生局副局长万仁枚青云谱区卫生局局长龚思青山湖区卫生局局长罗嗣河湾里区卫生局局长付冬荣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办主任刘用强高新开发区社发局副局长肖红茂红谷滩新区卫生办副主任叶人齐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局长陈园市第一医院院长魏友平市第二医院院长崔维奇市第三医院院长邹正宇市第九医院院长胡斌省精神病院院长黄科棣市洪都中医院院长熊志伟省皮肤病专科医院院长杨海根市卫生学校校长陈海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寇宁市卫生监督所所长陈胜辉市男科医院院长熊少云市妇幼保健所所长刘小平南昌急救中心主任陈火玲市血站站长李双玲市健康教育所所长邱慈桂市公医办主任张萍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彭雪琴市卫生局组织人事处处长饶艳华市卫生局规财处处长曾学桦市卫生局应急办主任万保平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陈先信市卫生局法监处处长潘景屏市卫生局基卫处负责人裘国亮市卫生局医妇处副处长左玉英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熊建华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常玉明市卫生局行审处处长龙红海市卫生局机关总支专职副书记卢涛市卫生局监察室主任黄振斌市食安办综合应急协调处处长二、成立项目推进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天鹏、雷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张萍、饶艳华、卢涛、李双玲、潘时平。
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
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中药管理【发文字号】洪卫中医字[2014]34号【发布部门】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7.23【实施日期】2014.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洪卫中医字〔2014〕34号)各县(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推动全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重点任务的落实,确保“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有关基层中医药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根据《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卫中医字〔2014〕24号)的要求,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
现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方案》(附件1)、《县区督查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附件2)、《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情况自评表》(附件3)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细则》(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督查评估、迎检工作。
请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于7月30日前将本县(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情况自评表》盖章传真至市卫生局中医处。
各督察组要按照《县区督查评估报告主要内容》要求,形成督查报告并上报市卫生局中医处。
联系人:卢俊联系电话:83986648(传真)电子邮箱:ncwsjzyc@附件:1.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方案2.县(区)督查评估报告主要内容3.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情况自评表4.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细则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23日附件1: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方案为做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南昌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洪卫中字〔2013〕1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印发南昌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中字〔2013〕2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督查评估方案。
南昌市卫生局行审处关于建立南昌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专家库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行审处关于建立南昌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专家
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洪卫审批字[2013]3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4.03
【实施日期】2013.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卫生局行审处关于建立南昌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专家库的通知
(洪卫审批字〔2013〕3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工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各有关单位推荐医疗机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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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路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路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洪卫基卫字[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路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卫基卫字〔2012〕35号)各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诊疗路径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卫药政字〔2010〕4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机构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路径试点工作方案》,请根据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路径试点工作方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着城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任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后,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基本诊疗路径研究工作,对于推广《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的使用,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改进服务模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路径(以下简称路径)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卫生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诊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总体思路,结合我市常见疾病谱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实际,突出基本、基础、基层特色,把握初治、会诊、转诊的关联,逐步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为群众看病就医的首选。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洪卫医妇字[2012]179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12〕179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现将《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积极准备,做好医院评审相关工作。
联系人:熊玉申彭军华联系电话:83986757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全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省卫生厅《江西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和《江西省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评审方针,以“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为评审重点,突出“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系统性评价,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医院综合实力,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绩效,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组织机构成立南昌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三周期医院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医院评审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医院评审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组建南昌市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医院评审的事务性工作。
各县、各单位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三、评审权限市卫生局负责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以及一级民营医院的评审工作,各县(区)卫生局负责一级综合医院的评审。
江西省医疗机构现场审查专家库管理规定
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现场审查专家库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与校验专家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保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与校验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医疗机构现场审查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现场审查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专家库,每届专家库有效期3年。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由医疗执法、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医院感染、医技检验、护理、输血管理等专业专家组成。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经历,且目前为在职在编人员;(三)专业人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管- 1 -理人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相关科室行政职务人员;(四)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等;(五)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专家遴选,采取单位推荐,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能入选专家库。
专家推荐表格式按《关于推荐省级医疗机构现场审查专家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2〕158号)执行。
第七条现场审查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执行医疗机构现场审查工作,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二)对医疗机构现场审查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三)按照规定获取参加现场审查活动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现场审查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严谨,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二)接受现场审查培训,服从现场审查工作安排;(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四)当与被审查医疗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五)及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和结论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 2 -且对本人提出的现场审查意见负责。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洪府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介机构服务库的建立和使用第三章执业规范第四章诚信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效率,规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执业行为,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以下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的监督管理:(一)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 编制。
(二)环境影响评价。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
(五)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评价、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六)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放样、日照分析复核、指标复核、竣工测绘。
(七)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材料编制、施工图审查。
(八)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专项设计方案技术审查。
(九)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修建性详规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
(十)地震安全评估。
(十一)安全条件评估。
(十二)卫生条件评价。
(十三)其它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机构服务事项。
第三条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筹协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管理有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建并管理国家级评审专家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合理规划不同层级的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工作的管理:(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考核合格的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员聘书及评审专家工作证;(二)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三)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七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评审组织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第九条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洪卫医妇字[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09〕129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卫生资源,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民营医院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我局制定了《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二○○九年九月十日附件: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卫生资源,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民营医院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区域卫生规划为基础,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引导民营资本理性进入我市医疗市场;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坚持严格准入标准,加强监督指导原则,提高民营医疗机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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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行审处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行政审批专家库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洪卫审批字[2013]4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4.03
【实施日期】2013.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卫生局行审处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行政审批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卫审批字〔2013〕4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有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行政审批管理,规范卫生许可审批现场审查和卫生学评价工作,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南昌市卫生行政审批专家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3日
南昌市卫生行政审批专家库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行政审批现场审查和卫生学评价专家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保证卫生许可活动的公平、公正。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