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关于2002年外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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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税收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4﹞45号
【发文日期】1994-11-17
【实施时间】1994-11-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具体情况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货物全部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其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以及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应全部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1994年度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货物所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含允许抵扣的期初进项税款)可并入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1995年以后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通知》中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按照国税函发[1994]558号文件精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继续免税而不实行退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5]0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2.27
【实施日期】1995.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4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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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外商投资出口退税【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5﹞86号【发文日期】1995-05-16【实施时间】1995-05-1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出口退税20131212(20132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凡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符合国税发[1994]31号文件规定的,凭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二、出口退税企业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取得出口收入的当月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登记手续,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附件一),登记证一式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后一份退回企业,一份在基层税务机关留存,另一份于10日内报涉外处备案。
凡是1994年度已有出口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本文下达至6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三、出口退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国税发[1995]12号第二条所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公式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指当期内销货物计算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内、外销全部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在财务作销后,于每月终了10日内,按月单独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发生额”项目栏只填写货物全部出口的企业的进项税额。
对既有内销也有外销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全部进项税额一律在内销货物增值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栏中填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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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退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8﹞180号
【发文日期】1998-09-03
【实施时间】1998-09-0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出口退税
20131212(201323)
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转发给你局,对于北京燕沙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两家中外合资商业企业1998年8月1日以后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本文及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退税。
在办理退税时,你局要严格按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税收优惠有关通知,享受两个密集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6﹞17号【发文日期】1996-01-24【实施时间】1996-0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3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我市有关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批准书和证书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并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按国税发[1995]139号文件规定逐层报市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后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2.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 3.从事两个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情况和其他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从事的高新技术范围,人员构成情况,技术性收入的构成及占总收入的比例等。
三、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并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但未获得税务机关批准,以及经考核认定被取消“两个密集型”企业资格的,均不得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
凡已自行享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情节严重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经批准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按年考核制度。
企业应于每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本年度实际从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的情况,以及本年度人员构成情况,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投入情况、技术性收入情况等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如实填写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分析表(附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有关认定条件和办法进行审核。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关于对外商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7]01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1.13
【实施日期】1997.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关于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7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具体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45号2002年2月28日)随着经济的增长、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各区县国税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大,使企业所得税收入已成为我局的第一大主体税种。
为了落实2002年北京市国税局工作会议精神,力保完成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各区县局应围绕“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全年税收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大税源监控、监管力度,堵塞管理漏洞;扎扎实实地做好企业所得税工作。
一、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力保完成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在上一年收入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又有所增加;给我们完成今年的收入任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市特有的奥运经济和一些新兴产业的发展会给我市税收带来一定增长的有利因素,也是完成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新的增长点。
为此各区县国税局要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克服畏难情绪和松懈思想,加强领导,着重从征管和检查两方面入手,坚持依法治税,充分估计组织收入的困难,积极应对各种不利因素,结合本局实际,认真分析税源情况;抓早、抓紧落实各项组收措施;及时搜集解决征管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通过市局与各区县局的共同努力,力保完成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
二、将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若干规定真正落实到位,切实做好税源的统计、分析和监控工作。
(一)认真落实税源管理的若干规定,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各区县国税局要做好对辖区内税源增减变化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按月了解和分析内资企业税款入库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和研究经济、政策性因素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预测收入变化的趋势,当遇到税源发生较大变化而影响税款入库时间及入库金额时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10.17
•【字号】京国税[1997]184号
•【施行日期】1997.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
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84号)
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国税函[1997]3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税发[1997]123号文件第三条有关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凡我市外资银行在10月1日以后向境外银行支付利息的,一律按通知要求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请你局将我市外资银行同境外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文本)进行登记备案,并于10月30日前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三、请你局对我市外资银行的总行拨付其营运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按通知精神针对不同情况及时做出税务处理。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略)
1997年10月17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7]0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1.27
【实施日期】1997.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老企业免税凭证衔接问题
1993年底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老企业),自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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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4.05.09
•【字号】京税外[1994]288号
•【施行日期】199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288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须自印发票的,要填报《自印发票申请表》并附发票样式(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由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略)
1994年5月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3.15
•【字号】京国税外[1996]113号
•【施行日期】1996.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1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正确核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是否达到税法规定比例之前,均不得批准其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产值的审核认定,认真区分不同性质的产品产值,按照《批复》中规定的具体范围正确划分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略)
1996年3月1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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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个人的外币收入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5﹞81号
【发文日期】1995-05-09
【实施时间】1995-05-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3.13
•【文号】国税函[2002]212号
•【施行日期】2002.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
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2]212号2002年3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规定》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分类管理,采用登记和核准制;核准和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期限由每年3月31日前改为每年4月30日之前。
为适应管理体制的变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新的批文格式(见附件)。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和2002年新启用的新批文格式转发给你们,请在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及日常管理时,参照执行。
附件:2002年启用的新批文格式(略)
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标 签】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03﹞8号【发文日期】2003-01-16【实施时间】2003-01-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按时保质地完成2002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几项重点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局应在200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不足,继续深入做好新修订的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管理办法、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填报质量。
二、对于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各局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 (一)享受税收优惠,如: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减低税率、特定产业减抵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
(二)税前列支下列成本费用项目,如:坏帐准备、坏帐损失、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 (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四)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根据我市审核评税工作规程的要求,在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局应重点做好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均应对其开展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 1.查帐报告中缺少税务调整事项说明或未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 2.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亏损以及虽为亏损企业但仍追加投资的企业 3.平均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利润率水平或虽不明显偏低,但连续三年以上持续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利润率水平的企业 4.由免税期进入减税期或由减税期进入全额征税期后,由盈利变为亏损或利润水平有较大幅度下降的企业; 5.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费用核算较为混乱或由于政策调整、行业特点等原因造成成本、费用核算易出现问题的企业 6.与其他企业存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7.汇算清缴涉及退税的企业 (二)审核评税对象确定后,各局应针对不同企业类型,根据市局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核评税指标体系》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重点评析内容和评析指标,结合企业报送的审核报告、年度决算报表、日常征管资料等,利用审核评税软件,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并认真予以核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工作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收入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02﹞94号【发文日期】2002-04-10【实施时间】2002-04-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 为认真落实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45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今年组织收入的各种不利因素,市局要求,各区、县局应在思想上务必给予充分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松懈思想,结合贯彻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6号)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征管,并从以下六个方面认真研究制订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各项具体措施,最大程度的消化减收因素,以确保全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一、认真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各局对企业所得税的登记、申报、入库、滞纳金加收等各个环节均应建立考核制度,切实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要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管理,积极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努力提高纳税人自核自缴水平。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避免出现年度内不预缴或少预缴,在年终汇算时一次性集中入库全年税款或全年大部份税款的现象,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均衡入库。
另外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催报催缴,严格处罚制度,将提高申报质量立足在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上。
通过加强征收管理提高所得税的申报率和申报质量。
二、结合贯彻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市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及监控力度。
各局应结合本局实际情况,一方面积极加强与地税局和工商等行政部门以及本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认真清理漏管企业,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通过利用电子信息等现代化的手段,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变化以及纳税趋势,逐步完善税源预测、税源分析和税源管理,并建立起一套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科学的监控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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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交际应酬费【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外﹝1995﹞107号【发文日期】1995-03-30【实施时间】1995-03-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199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负增加,经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回的税款,应计入收到退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支出,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所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前述所称的社会团体具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以广告费形式列支的商业性赞助,应予从严掌握,对未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或以取得广告专业发票等形式变相扩大成本费用开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3.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的支付标准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按规定提取并发放的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以及以工资、福利费等名义提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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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贷款生产中标货物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外﹝1998﹞606号
【发文日期】1998-12-15
【实施时间】1998-12-1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8号)转发给你们,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出口产品,依据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具体办理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9﹞166号【发文日期】1999-11-02【实施时间】1999-11-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从事出口业务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999年11月底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继续执行出口免税政策或改按“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二、申请改按“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提出申请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并将1999年1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清理,即对1999年11月1日以前报关离境的货物的出口收入、应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及已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等情况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未及时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结转。
各局应于12月10日前将已认定并签署意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一份及执行“免、抵、退”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1-10月出口免税清理表”(见附件)报送市局备案。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和对1999年1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清理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已申请执行免税或“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底前不得中途改变办法。
四、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免抵税和退税的申报及审批手续和程序按照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免抵税款的调库处理按照京国税﹝1998﹞167号文件执行。
五、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修理修配合同、发票、收汇核销单据以进行免税申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币现钞与计价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税外[1994]36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06.14
【实施日期】1994.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36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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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4]1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3.03
【实施日期】2004.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1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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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联合年检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2﹞20号
【发文日期】2002-01-29
【实施时间】2002-01-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1﹞7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2002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在联合年检工作中,要继续坚持“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表格、统一收费”的“四统一”原则,不得增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局在联合年检工作中要加强领导,注意工作协调,做好各级联合年检办公室中国税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外部协调工作,做到及时沟通信息,传递有关资料,集中反映问题,统一协调解决。
三、2002年联合年检工作中继续延用我市国税系统联合年检工作年检专用章,联合年检工作范围仅限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检验,凡税务登记证件检验合格的,各局均应立即盖章予以通过。
对于通过联合年检发现存在违反其他税收法规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局要认真核实,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四、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外国企业、2002年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参加当年的联合年检,各局要认真做好对以上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检验工作。
五、以联合年检为契机,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源清理工作。
各局通过联合年检,除对应办理未办理税务登记及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外,还要集中人力,对应参检未参检的企业进行认真清理,提高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参检率。
六、各局要选派工作负责、能力较强的干部参加各级联合年检办公室,着装上岗、文明服务,利用涉外工作窗口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
七、继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管理。
各局对于应参检企业要继续利
用计算机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检、检验情况及时录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八、各局应于6月底前将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情况总结上报市局,并同时附
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汇总表》及《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
在工作总结中除要说明具体做法、工作情况等外,还要重点说明应参检未参检企业情况、原因等。
附件:
1.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情况统计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