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法律地位
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权力方面,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来看,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权力,均明确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使,所有派出机构要行使这些职权,都应当以设立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那么,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如何行使职能权限呢?一是关于食品的执法职权。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七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实施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相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产品、工具、设备、场所等。
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采取上述措施。
关于行政处罚的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至九十一条的规定,均是“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行政处罚,尽管没有明确是哪一级主管部门,但纵观《食品安全法》全文及《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立法权限的规定,除非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权,否则行政处罚权限应当理解为县级以上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的职权,而非派出机构。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食品方面的执法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只能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二是关于药品的执法职权。
在药品行政许可的职权方面,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药品生产、药品批发的许可权在省级药监部门,药品零售的许可权在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或者省级药监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监机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药监部门的派出机构(除省级药监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监机构外),均无行政许可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关药品行政许可。
关于药品行政处罚的职权问题,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的规定,药品行政处罚权在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又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此项规定又明确赋予了药监部门派出机构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调研报告:关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立法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调研报告:关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立法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前言:目前,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分布广散,生产经营条件比较简单,卫生环境状况较差,从业人员素质整体偏低,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能力不强,季节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生产经营比例较高,存在较为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管难点之一。
我省现正在制定《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值此之际,围绕《条例》制定中食品安全工作的五个重要制度设计问题,笔者做了深入调查研究,形成本调研报告,并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对立法有所帮助。
一、如何定义食品小作坊对于食品小作坊的含义,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规定,不同省份对其规定存在很大差异,省内对其界定也存在较大分歧。
参考国家推荐性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已出台食品小作坊管理法规或规章的16个外省份(下称16个兄弟省份,详见附录部分)和省内关于食品小作坊的规定,综合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具有“小”(规模小型化)、“作坊”(场所固定化、生产简单化)、“食品安全保障控制水平较低”(不适合从事工艺复杂、过程控制困难的食品生产)、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其常规形态主要是但又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也可能系个人合伙、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特点,以及无法精准确定其规模大小、从业人员数量(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中也未规定相对人应达到的规模大小和从业人员数量),限制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下称小作坊食品)的销售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国家并未禁止其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现做现卖也是其常见的经营方式,其事实上生产地方特色传统食品等情况,建议在《条例》中将食品小作坊定义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比较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传统、特色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食品安全监督中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监督中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健康生活的基础,而食品安全监督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中,法律法规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食品安全监督中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展开探讨,以期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安全监督的有效实施。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概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国家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制定的强制性规定,旨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它们规范了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和职权。
三、食品生产环节的法律法规1. 食品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和卫生,我国实行了食品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才能开展生产活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备,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等。
2.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审批,并且在食品中使用必须符合一定的使用标准和限量要求。
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明具体的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
四、食品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1. 食品标签管理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我国的食品标签管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
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且不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食品进口和出口管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食品进口和出口成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环节。
我国制定了《食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食品出口管理办法》等法规,对进口和出口的食品进行严格的监管。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出口食品必须符合目的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销售环节的法律法规1. 食品经营许可制度食品销售企业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关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调研与思考
一、当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1.1、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多方面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等方面。
很多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滞后性、盲目性,监管的真正有效性有待提高。
1.2、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在农村地区,因为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的限制,很多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对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理解不足,加之监管不力,导致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问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1.3、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短板农村食品生产环节主要集中在农户,监管难度大,监管短板侧重在监管手段、监管技术、监管信息化程度等方面,缺乏有效手段提高监管的时效性、精准性、全面性。
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2.1、政府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政府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清,食品监管相关职能分散,对农村食品监管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盲区,监管责任不明确。
2.2、监管手段和技术不足农村监管主要依靠人力检查,监管手段和技术相对滞后,监管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有待提高。
2.3、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三、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与改进3.1、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统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形成工作合力。
3.2、推动监管手段和技术的创新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和技术的投入,加强信息化监管建设,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3.3、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4、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建设机制,加强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结语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重中之重。
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对人民裙众身体健康负责,更是对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负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近年来,在农村(含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以下称农村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主动作为,结合农村集体聚餐的实际,出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安全水平。
但是,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不能浅尝辄止,更不能熟视无睹。
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持续提升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属地管理,强化风险防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上是稳定的。
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更为关注,食以安为先的要求更为迫切,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
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
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农村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研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 品安全关系人们 的生命 财产 安全 ,关 系社 会稳 定与发 展。 … 近年 来, 食 品安全危机事件不 断震撼 着 民众敏感的神
经 。不仅 中国大 陆频现 食品 安全危 机 ,台湾近两 年
过程的监管制度 ,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 量标 识制度 ,保 障食 品药 品安全 。
与此同 时 ,还 需要 对供应链 实行 精 细化监 管 。食 品
监管的体制弊端依然存续。从 2 0 0 9年雨润集 团瘦 肉精事件到 2 0 1 1 年的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上海 染色馒头事件等 ,无不反映出分段监管所带来的弊 端。2 0 1 3 年 “ 两会 ”期间 ,国务院通过机构改革 方案,将分散在国务院食安办、国家药监局 以及质
段 ,之后 餐饮 消费又 是一段 ,各 种职 能散 落在多个
部 门,如此形成了多头管理 、分段监管的体制。食 品生产经营根据其属性而言 ,是一个全周期的完整 链条。 而我 国食 品安 全监 管职能 分散化 、条块 化 ,显然与食品安全的 自 然属性相冲突。 2 0 0 4年国务院曾召开食品安全管理专门会议 , 之后出台了 《 国务 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食 品安全工 作的决定》 ,明确 了分段监管、品种监管的管理体
制 ,内容如下 :农 业部 门负责 初级 农产 品所有 生产
三无产品和过期产品在农村泛滥。 农村食品安全危机频现的原因由 3方面组成 , 农村食品经营者、农村食品消费者 、农村食品监管
部门。首先,农村食品经营存在 “ 三低” ,即经 营
者的素质低、市场准入的门槛低、经营的成本低。 其次 ,农村食品消费市场大 ,消费水平有限 , 农民
中图分类号 :F 2 0 3
d o i :1 0 . 3 9 6 9 / j . i s s m 2 0 9 5
食品安全监督与执法的问题与对策
食品安全监督与执法的问题与对策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安全监督与执法则是确保食品市场健康有序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与执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食品安全监督与执法问题1.1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薄弱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职责划分、执法标准、信息沟通等方面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各级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不够紧密,导致形成监管“盲区”,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1.2 执法力量不足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执法力量整体上仍然不足,特别是在基层执法人员的数量与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口。
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效果不佳,不能有效地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1.3 企业自我监管不到位虽然食品企业有一定的自我监管机制,但是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规模小、资金有限、监管意识淡薄等。
这导致一些食品企业对合规经营的重视程度不够,食品安全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食品安全监督与执法对策2.1 加强监管体系建设为了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我们需要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
首先,规范各级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责任。
其次,加强监管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确保各项监管标准科学可行。
此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级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
2.2 加大执法力量投入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执法的效果,我们要加大执法力量的投入。
首先,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与素质。
其次,适时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提高执法的覆盖率与密度。
同时,完善执法标准与流程,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2.3 强化企业自我监管为了促使食品企业增强自我监管意识与能力,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自我监管的规范化建设。
首先,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知识水平。
其次,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监管的机制与制度,激励企业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并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
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调研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要求,根据市委和东安县食品安全工作大调研活动动员会周密部署,我镇以“调研摸底、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原则,围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入开展调研。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更好地找准我镇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思路,为全面提升我镇食品安全提出可行性参考建议。
一、芦洪市镇食品行业基本情况我镇现共有注册从事食品经营的服务单位613户,未取证的小餐饮店122户;食品流通经营主体80余户,未取证的小食品店30余户家;食品生产企业26家,未取证的小作坊201家;未取证的食品流动摊贩40余户;不规则分布在镇区及各村、居委会、社区。
随着食品产业的快速增长,食品行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涌现出了一批名优产品,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国宴名菜东安鸡。
截止目前芦洪市镇食安办已牵头组织各相关业务单位及村(社区)协管员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药械经营使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单位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建立了登记台账,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巡查登记,全镇食品、餐饮、药品器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负责人等613家单位全部登记在册。
台帐细化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具体项目,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有力助推我镇食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芦洪市镇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近年来,芦洪市镇为摸清食品安全现状,抓住食品亮剑行动的契机,集中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后续又多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重点,开展好专项整治活动。
一是加强节假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检查。
以元且、春节、”五一”、端午等节假日为重点时段,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村家宴、农贸市场、小餐馆等重点巡查对象,协同食品药监、卫生、农业等部门,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大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与执法的问题与对策
食品安全监督与执法的问题与对策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安全监督与执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近年来我们不时听到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各种风波,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监督与执法的问题出发,探讨其中存在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监督与执法存在的问题1.1 巡查力量不足当前,我国食品市场庞大,涉及到的企业、生产线、经营门店众多,监督与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这导致了一些企业存在监管漏洞,擅自违法生产、经营,监督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和惩处。
1.2 监管手段滞后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食品生产与流通方式不断更新换代,然而监管手段却相对滞后。
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督手段无法有效应对新兴产业、新型食品及新的安全隐患,这给监督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1.3 执法规范性不高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庞杂,执法部门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执法标准和法律适用,导致执法工作不够规范。
此外,食品安全案件审判及处罚力度相对较弱,无法对违法者形成有效的震慑。
二、对策探讨2.1 加强监督执法团队建设为了弥补巡查力量不足的问题,我们需要扩充并强化监督执法团队。
一方面,加大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处置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招聘和调配人员,增加监督执法力量的配置,确保监管工作全面覆盖。
2.2 引进先进技术手段为了与时俱进,监管部门应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以提升监督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预警和追溯,从而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2.3 完善法律法规与执法标准为了解决执法规范性不高的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执法部门应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指引,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从而提高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4 加大惩罚力度为了形成有效的震慑,我们需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执法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执法情况调研报告范文“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就赋予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特殊使命。
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健全体制,扩充执法装备,壮大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使得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公众饮食用药得到了保障。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食药监管面临的形式越来越复杂多变,食药监管执法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执法难度与压力也是与日俱增,基层食药执法工作更是各种矛盾、不稳定因素的累积点和爆发点。
作为基层的食药安全监管的执法者,现结合基层执法办案的实际工作对基层执法现状及应对之策浅谈如下。
一、基层执法现状(一)任务繁重一个基层食药监管所往往需要同时监管多个乡镇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不仅要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还要完成自己的年度工作计划。
且基层监管对象大多处于偏远乡镇、城乡结合部等,特别是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人手严重不足。
与此同时,部分基层监管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简陋,卫生条件较差,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还未完全跟上城镇化的步伐。
部分企业主体责任人自律意识差,社会责任意识缺失,道德底线下降,法制意识淡薄等问题就造成了食药生产经营者分布散乱,监管的空白盲区多,食药安全隐患较大。
(二)能不配位近年来,随着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新录用了许多应届大学毕业生补充进入基层执法部门,“80”、“90”后公务员已逐渐成为行政执法的主要力量。
虽然学习能力,接受新事物的速度较快,但在检查时还是缺乏经验,对执法程序、执法技巧把握还不透彻,存在对法律法规运用不娴熟,要用时现翻法规法条的情况。
尤其是在对同一案件,多个法律法规均可处罚的情况下具体定性选择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素养上还有欠缺。
基层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监管资源不足、人员短缺的现象也是造成基层执法困难的原因之一。
(三)执法规范化不够在基层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时,行政处罚方式上多注重对当事人的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却重视不够。
法律知识: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框架和监管制度
法律知识: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框架和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是一个关系到每个人都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因此政府对于食品的监管十分严格,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来保障公众的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框架、监管制度等方面介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框架食品安全法是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该法律共计八章七十一个条款,分别是总则、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基础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流通安全、食品进口安全、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法律的总则部分是关于该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介绍。
该部分强调了政府应当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食品安全的科学研究,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并规定了法律责任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体系是基于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法律监管制度,包括了由国务院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省级、地市级和区县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等。
食品安全基础制度包括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检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包括了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使用等方面的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食品和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是指食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生产、加工餐饮等环节,该部分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注意和维护食品安全的承诺和规定。
食品流通安全是指从生产到消费远道间的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食品进口安全是指在进口食品过程中所需遵循的安全管理,如竞争性的检验和审批程序等内容。
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行政机关的权利和责任、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并对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了规定。
法律责任是根据法律发生在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中所可能引起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面面观
。
生产 加工环节 的食 品 由质检 部门进行监管 ;流通消 费领 域的 食 品监管 由工 商部 门负 责;同时设立 由卫 生部牵头建 立的食
品安全 综合 协 调机 制 , 由国家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作为 协调 机
构 ,负责履行食 品安全 的综 合监督 、组 织协调和依法 查处责
理 局 的权 责 ,完 善 责任 追 究机制 。其 次 ,在 立 足 国情基 础
上 ,积 极 学 习、 借鉴 、吸 收 国外 先进 经验 ,加 强我 国食 品 安 全监 管 的立 法 工作 。诸 如有 学者 利用 经 济学 研 究方法 , “ 过构 建食 品 生产 厂商 与 监管 者之 间 的完全 信 息动 态博 通
门分段 监管体制 下 ,农产 品等初级产 品由农 业部负 责监管 ;
诸如有 学者提 出, “ 分段 监管易引致职 能部 门对 监管权行使 的掣肘 与推 诿 。在相 互推诿 与掣肘 中无谓地耗损 与抵 消 了权 力 的威 慑力 度与 执行 力度 ,同时 ,形成 不均 衡 的行政 权结
构 ,引发 ‘ 争权夺利 ’的冲 动,并在权力争夺过 程中必然损 伤 良性 的行政权架构 ,导致低效率 ,甚至行政权 运行限于停
责定位偏差等方面展开研究 。 府 责任 的 同 时 ,在 具 体 落 实 方 面 由于 行 政 机 关 的 监 管 理 念 不
够 充实 ,监 管方 式仍 显简 单 ,如 何评估 、如何 确定 责令 召 回、如何保障 当事人 的权 利 ( 如未设 听证 制度 )等均没 有详 细 规则 ,可能导致行 政机关裁量权过 大,政府责任无 限渗透 于私人 领域 ” 。最后 , “ 法律法 规所 调整 的范 围从 广度
好地避免 因棉价暴涨暴跌 引发 “ 乱市 ”现 象, 以利在秋播时 就能基本落实好来年棉花的种 植面积。 4 加强对棉花保 险的监 督与管理 ,建立健 全棉花生 产风 .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现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组成。
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如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等。
此外,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滞后于食品行业的发展,导致一些新型食品、新型食品添加剂等无法及时纳入监管范围。
2. 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质检、卫生、工商等,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并存。
此外,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3. 企业违法成本低由于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采取违法手段降低成本,从而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
此外,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违法成本低,从而敢于铤而走险。
四、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将新型食品、新型食品添加剂等及时纳入监管范围。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2. 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
同时,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此外,应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对等性,确保执法效果。
3. 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同时,应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与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对失信企业进行严厉惩戒。
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日益复杂,食品安全法律问题也愈发凸显。
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然而,当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不畅、冲突的问题,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难以有效执行。
其次,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给监管部门和企业带来了困惑。
此外,随着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现有法律体系在应对新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二、食品安全法律中的监管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存在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的现象,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部分监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缺乏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了解,难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此外,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赖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激励机制。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不够严格,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三、食品安全法律中的标准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是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依据。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标准体系不够健全,部分食品的标准缺失或过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和监管需要。
不同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执行标准时无所适从。
同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度不够,一些标准未能充分反映消费者的利益和诉求。
此外,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衔接不够紧密,影响了我国食品的进出口贸易。
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法律问题成为了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法律问题所在,以及如何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
一、食品安全法律问题所在1. 惩罚力度不够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饮食健康,需要严惩不贷。
但是现实却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得寸进尺”。
相关法律规定中,处罚方式比较单一,罚款、吊销许可证、暂停业务等制裁力度都比较弱。
2.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违法行为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在制定法律时,未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食品安全责任,难以判断违法责任的界定。
3. 监管措施不到位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过于散乱,监管措施也不到位,存在管不住、监不出、罚不了的问题。
监管部门的效率也较低,食品安全难以得到及时掌控。
另外,部分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比较低下,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滋生蔓延。
二、如何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1. 严格处罚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处罚力度。
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增加处罚方式,适时给予惩罚。
(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3)提高罚款金额,增加罚款力度。
2. 明确责任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唯一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明确责任体系有助于界定食品安全违法责任,并能够根据责任的层次,对违法者予以更高的处罚。
3. 提高监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
加强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化系统,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及时掌控食品安全情况。
同时,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重视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提高食品安全责任的意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食品。
4.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需要以宣传和教育为手段,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全民参与度。
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食品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
一、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的意义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
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的建立与发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 提高监管效率: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可以实现各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避免资源浪费和工作重复,提高监管效率。
2. 加强监管的全面性:食品安全涉及农业、工商、卫生等多个方面,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可以将不同部门、领域的力量有效结合起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性。
3. 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和分析,及时获取食品安全风险的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
二、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的存在问题然而,目前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 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监管不够全面和及时。
2. 执法资源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执法资源配置不平衡,导致一些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较低。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各个地方的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同质化水平不高。
三、完善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的建议为了完善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监管资源的整合。
2. 加强执法者培训:加强对地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他们能够熟练运用执法手段和技巧。
3. 统一执法标准: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规范,避免各地方之间的监管水平差异,提高监管的同质化水平。
4.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确保地方执法与协同机制的有效运行。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成为一大焦点。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概念、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概念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是指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相关问題,如监管机构的职权是否合法、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及时处理等。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制订食品安全监管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置。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如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工作中存在职责不清、权力过大等问题,导致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将会损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形象。
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假冒伪劣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过期食品等。
这些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地处理,将会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威胁。
如果监管机构对这些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处理不当,将会成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四、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 监管机构的授权问题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监管机构的职权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会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果。
此时,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将是职权的合法性问题。
2. 监管机构的行政行为问题监管机构在监管工作中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监管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违规,将会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公正性。
食品中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食品中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本文将探讨食品中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并介绍其中的一些关键要素。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食品安全监督的第一步便是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也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的标准和规范,保障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监督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组织,负责监督、检测和管理食品的全过程。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环节的监督工作。
监督管理机构通常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门、质检机构等部门组成,他们共同合作,确保食品安全。
三、食品生产的全程监控食品生产环节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因此需要进行全程监控。
首先,食品生产者需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遵守生产操作规范。
其次,监督管理机构会定期进行食品生产现场的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操作符合标准。
另外,食品生产者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可以追溯到原料和生产过程,及时采取措施。
四、食品销售和流通环节的监督食品销售和流通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
监督管理机构会对食品销售和流通企业进行许可和备案,要求它们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和标准。
同时,监督管理机构会定期对食品销售和流通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五、食品检测和监测系统食品检测和监测系统是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对食品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和监测分析,检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等因素,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监督管理机构通常会委托专业的实验室进行食品检测和监测工作,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信息公开和舆情监测信息公开和舆情监测是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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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乔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4期摘要 2015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此举使得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成为乡镇一级除公安派出所和工商所外,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个基层执法派出机构。
因此,对于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剖析研究此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职能权限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法律问题地位权限基金项目:课题: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行政法视野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项目编号:2014Z033。
作者简介:乔雁,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06-02派出机构存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除大家日常所见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司法所及工商所之外,还有其他行政机关设置的不同派出机构,例如监察部在国务院各部委设置的监察专员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在各大区设置的督查中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是特定区域内设置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
一、派出机构的定义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派出机关已作出了具体地规定,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组织法设立的行政机关。
而对于派出机构的具体定义而言,现行法条则尚处于空白。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只一字之差,性质却大有不同,要对其进行具体的区分和辨别:首先,设置依据不同,设置派出机关是基于国家机构组织法,而派出机构则主要以国家机构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其次,法律地位不同,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派出机构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次,各自职责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责是代表上级政府部门指导、检查、督促所在辖区内下级政府及街道办的工作情况,通常没有实施具体行政管理行为的权力,而派出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实施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但要以其派出单位的名义做出。
综上所述,笔者可大致总结出派出机构的具体定义,是指派出机构是我国行政机关为更好地实现其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设立的一种行政组织。
二、分析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法律问题(一)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派出机构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行为主要取决于单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这里涉及到有关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简言之,就是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以下列举了《行政复议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涉及派出机构法律地位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纵观《行政复议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倘若派出机构在法律授予其职权的范围内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出现纠纷时,被告是派出机构本身或其派出单位。
由于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及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有所限制。
同理,对于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而言,也存在上述限制,将会影响到其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的有效实施。
(二)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职能权限问题政府依据自身需要,授予职权成立相应的派出机构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落实,此种方式使得派出机构在职责方面呈现单一性特点,也据此被认为具有部门或专门权限机关的性质,如工商所依据1991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取得授权,行使派出机构所担负的重要职责。
对于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在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将承担基层一线的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尚未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一般,在职能权限方面存在具体地规定,这样的缺失造成其在基层执法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例如能否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权,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派出机构自身做出,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其在基层监管工作的有效实行。
因此,就目前来看,关于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能,只能参考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在职责方面的相关规定。
公安派出所和工商所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如日常监督检查、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行政处罚权则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公安派出所和工商所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如日常监督检查、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行政处罚权则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均明文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执法权限,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做出除吊销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结合实践来看,公安派出所和工商所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必须获得其派出单位的授权,或者直接由其派出单位做出决定。
《食品安全法》及《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方面,也有所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食品生经营行政许可,实施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相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产品、工具、设备、场所等。
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采取上述措施。
关于行政处罚的做出主体,《行政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均是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尽管没有明确是哪一级主管部门,但纵观二者关于行政处罚权限方面的规定,除非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权,否则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应当理解为是县级以上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才拥有的职权,而非派出机构。
综合上述所列举的这些,再结合具体实践经验,大致总结出了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职责,即贯彻落实上级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食品、保健品等有关情况的摸底调查,建立相关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对辖区内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性进行日常检查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处罚;做好辖区内食品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示范创建工作;协助食品药品协会组织辖区内食品药品企业人员参加集中学习和培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强化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各地在基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同时,应当明确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赋予派出机构更多的执法权限,强化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应当进一步细化派出机构的职能权限《食品安全法》将在基层设立得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定位为派出机构,则会受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限制。
在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监管职能,同样的,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结合实践,乡镇一级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是以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所的名义开展监管工作的,且由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限制使得此机构在基层运作中,无法很好地施展拳脚。
为了保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展开,有必要对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进行更加细致地区分,使其保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展开,必须进一步细化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职责与权力。
各地在建立基层监管派出机构时,应当明确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强化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这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国家的相关立法和管理措施应当同步推进。
(二)应当明确赋予其相关的执法权限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身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管基层食品安全的机构,若要更好地实行监管活动,应当赋予其更广泛的执法权限,例如,在行政处罚权方面,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可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决定;在行政许可职权方面,特别是对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量多面广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可明确授权给派出机构实施,便于提高监管效率。
四、结语政府设置派出机构的目的是实现对派出地的相关职能,对派出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其地位与作用,在基层监管工作中,是不可忽略的极其重要的力量。
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作为监管基层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需完善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而更好地保障派出机构担负起所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达到国家设置此机构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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