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导言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能够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运用各种手段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提高司法效率能动司法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动调查取证:传统司法模式中,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司法机关则负责审查和评估。
而能动司法的理念则是司法机关主动收集证据,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证据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2.快速审理案件:能动司法注重主动发现案件事实,及时采取行动,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手段,快速收集证据,加快案件审理进程,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3.智能化辅助:随着科技的发展,能动司法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可以对案件进行智能化辅助。
例如,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法律问题和案件风险,从而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
保障司法公正能动司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正审判:能动司法强调司法机关主动发现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不仅要保持中立,还要积极主动地寻找并采纳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2.权益保护:能动司法注重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信息公开: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提高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
维护社会稳定能动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化解纠纷: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及时采取行动。
这有助于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2.预防犯罪: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
和谐司法 全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头词 . 官 案 案 凋 的工 作 新 格 局 。 院受 理 了 和 J 镇 议亭 村一 法 我 I l
起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的 纠 纷 案 件 .院 长 孙 立杰 亲 自下 乡 参与 巡 回 法 庭 的 案 件 调 解 T 作 .使 一 起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的 纠 纷 案 件 得 以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为 主 线 , 能 动 司 法 为手 段 , 立 了 “ 前 强 化 以 建 诉
服 务 , 中 强 化 调 解 . 后 强 化 联 动 ” “ 强 化 ” 盾 纠 纷 化 诉 诉 的 i 矛 解 机 制 。我 院的 民事 案 件 调 撤 率一 直保 持 在 9 %以 上 , 判 息 5 服 诉 率 保 持 在9 %以 上 . 全 省 县级 法 院名 列 前 茅 。在 临 汾 市 法 8 在 院 和 谐 司 法 工 作 会 议 上 , 院被 评 为 “ 谐 司 法 先 进 单 位 ” 呈 我 和 , 现 出 民事 纠 纷 诉 前 化 解 多 、 中 凋撤 多 、 决 少 、 诉 少 、 诉 诉 判 上 申 少、 上访 少 的 良好 局面 。 全 力 推 进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中发 挥 了 主 存 导作用 , 创 建 平 安 和谐 安 泽 做 I 了积 极 贡 献 。 为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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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研究 ・
和谐司法 全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口
安 泽 县是 在 省 、 市享 有 盛 誉 的 和谐 之 县 。 近 年 来 , 们 坚 我
安 泽 县 人 民法 院
二、 讼能动 , 程调解 , 诉 全 力争 案 结 事 了 司法 调 解 不 仅 是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的 一 大 特 色 , 更 是 解
完善能动司法机制 创新能动司法方式
完善能动司法机制创新能动司法方式——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能动司法方式专题研讨会综述吕娜马洪涛李晓民代秋影9月15日至16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能动司法方式专题研讨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召开。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及部分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共70余人参加会议。
与会代表围绕能动司法方式进行了专题研讨。
现将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一、能动司法方式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与会代表认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群众工作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的基础性、经常性和根本性工作。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把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贯彻到执法办案之中,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不断完善能动司法机制,不断创新能动司法方式,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认为,人民法院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群众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过程、司法公信的新需求,让司法更加主动地服务群众,更加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人民法院要以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为统揽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准确把握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基本要求,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依靠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弄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实现实质正义。
要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大力加强能动司法服务群众的司法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涉诉民意沟通表达、诉讼利益协调平衡、调解工作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机制以及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便民、司法监督等机制,以规范性、长效性的制度保障群众工作的深入开展。
南京大学吴英姿教授认为,群众路线司法方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
近年来,“被民意改变的司法”一再重演,影响了司法权威。
能动司法 北京法院在行动
过 去人 们常常把被动性视 为司法 自身 的
北 京市法院坚持 能动司法 ,从纵横
规律 ,这从 “ 不告不理 ”和每一个具体 两个方 面化解社会矛盾 。 个案 中来看有其一定 的合理 性。但是 ,
被动性 是司法 的规律而不是 本质规律 。
合 审判工作更好地贯彻 ‘ 两便 ’原则 , 密 云法 院在这方 面的探索值得借鉴 。”
能动司法 ,这个对 于社会公众稍
法能动为借力点 ,对刑 事、民事案件中
符合规定 的贫 困当事人 给予 一定 的经济 救助 ,最大 限度地保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以达到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 社会 稳
纵 是 指 ,以 案 件在 诉 讼 程序 的不
同时间 ,形成诉前化解— —诉前协调 、
从我 国司法制度的属性 和国情来 看 ,能
立案调 解 、诉前保全促调 解、执行催告 入诉讼程 序的现状 ,减轻 当事人诉 累 ;
动 司法 更符合 当代 中国经济 社会发展 的
现实需 求。司法的政治性决定 了人 民法 院必须 充分发挥能动性 ,紧紧围绕党和
及 时提 出司 法建 议 ,及 时完 善 司法 政 积极争取各 级党委、政府的支持 ,想方 策 ;要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未雨绸 设 法 、统 筹解 决 信访 人 反 映 的法律 问 题 、实 际困难 问题 和思想情绪问题 的保 障 民生工作机制 。 此 外 ,北 京 市法 院还 侧 重对 民生 案件 中弱势群体 司法权 益的保护 ,以司
开发 区企 业的经营管理 和开发区 的科学 不 是因循守 旧、被 动应付。要运用政策 管理提供 法律指导等等 。这 是密云县法 考量 、利益平衡 、和谐 司法等方式 ,全 院 紧 密结 合 县域 工 作 大局 ,努 力构 建
中国能动司法的现实必要性及重要意义——暨司法的功能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0c i嘶■■圆圈盈匿;.竺型望里f叁箜尘圭塾垒中国能动司法的现实必要,I生及重要意义——暨司法的功能分析郑玉龙摘要司法不仅有规范功能,还有社会功能。
避免法律滞后性带来的不良后果,灵活处理不断变化的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则需要充分重视司法的社会功能,把司法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结合起来,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关键词社会矛盾能动司法社会功能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叭O)l l-292一ol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
矛盾来自于人民内部,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是自下而上的因法律意识提高而产生的诉求。
鉴于此,司法界提出“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等新的司法理念,“陈燕萍工作法”,即: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更是中国能动司法的典型代表。
一、司法的界定和功能分析司法一词,西方国家多解释为,“以事件及争讼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几千年传统司法制度演绎积累乃至清末法律移植以及民国司法制度变迁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有着久远的中华法系渊源与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根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的含义多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不论是“裁判”,还是“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这些都是传统意义上对司法的界定。
传统司法强调其规范功能,即严格恪守和遵行法律,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事实上,司法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即司法的社会功能往往容易被人忽视。
司法的社会功能,“要结合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效益来考虑,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找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以达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法系统工作指明了具体方向。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促进法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化解社会矛盾,就是要着重解决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能动司法理念,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调处各种纠纷,发挥人民法院社会矛盾调节器、减压阀作用,能动地履行司法职能,定纷止争,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要“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注重审判、执行、调解工作,提高审判质量,破解执行难题,完善调解机制,积极有效地化解矛盾。
一要抓根本,通过依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
严厉打击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严重的多发性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生与社会和谐问题的各类民事、行政案件,着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要抓预防,通过建立社会矛盾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对有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各类案件采取措施,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减少社会矛盾。
三要抓清积,进一步解决涉诉信访和执行难问题。
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努力解决信访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
进一步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成果,强化执行管理,完善执行监督,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四要抓机制,深入推进诉讼调解。
全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等工作,规范调解程序,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思考——以法院调解为视角
I iw fC u tMe i t n n V e o o r d ai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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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f a , undn n e i s es t i , un huG agog 130 c i Sho oLw G ago U i rt oB i s S d s G ag o undn 02 , h g vsy f u n u e a 5  ̄)
势, 根据《 布莱克法律词典》 的定义 : 司法 能动是 “ 例和遵从成文法 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 司法理念 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 挥其司法能动性 时, 它对法律进行解释 的结果更
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 件的具体过程 中, 因循先 者 , 不 加大对政策、 原则的司法考量 , 以创造性的司 法活动来 回应社会的法律需求。 对 中国而言, 能动司法这一概念是近年来 司 法行政部门随着 中 国社会 大变革 的不断深入、 社 面下提 出的司法改 革措施 , 根源来看是一个司 从
c aa tr t n tep o eso u dn h ueo a i u o nr.Do kn h rceii i h rc s fb i igterl flw no rc u ty sc l c igme h ns fr ig t na dme it n c a im o l ia o n t i da o i i en w e d t eov ip t ie ic t n st e t n orsleds uedv r f a o .Th o r me it ni epo esp y n i e lca l l ,a d h r si i ec ut da o nt rc s l sa r pa eber e n i h a r o tea to n lz stec u nti rc s u c o rm emar so i dmirc s c ̄ oe n xIh 8te h u ra ay e h o r i spoe sfn t nfo t coc pca co omi h t h i h n lsa drs I e eI ℃ h
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
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27•【分类】司法调研正文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刘瑞川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河北省唐山市两级法院按照能动司法的要求,不断更新理念,依法主动服务,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依托基层组织综合调控,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化解在诉外,在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唐山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年,唐山市地区生产总值2779亿元;2008年,唐山市与广州、深圳、青岛、杭州等共同跨入地区生产总值“3000亿元俱乐部”;20 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唐山市GDP依然超过了3800亿元,位列河北省首位。
经济连年保持高速增长,民商事案件发案数却并没有随之高速增长:2007年,唐山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3669件; 2008年是69036件;而2009年收案总数降至63018件,同比减少6018件,下降8.7%;除受理案件数外,唐山市法院诉前调解结案是8633件,有6个基层法院实现案件受理数明显降低。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河北省受理案件同比则上升8.62%。
一、历史背景:困境中的抉择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司法的被动性,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有告必理、有案必立,快立、快审、快判、快执。
计划经济时期,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较少,审判机制、体制能够适应工作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公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基层组织职能弱化,大量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涌入法院,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迅猛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以法院为视角的考察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法院正处于社会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
如何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一要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除了继续坚持原来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外,还应不断推出符合当前审、执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办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二要坚持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廉洁执法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保证。
通过公正执法,高效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降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明法服判,息诉罢访,维护司法权威。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
要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新的作为,是人民法院勇担政治责任,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新的历史使命。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从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
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个别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甚至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诉,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围堵政府、法院、越级上访闹访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
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
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也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
能动司法政策
浅析能动司法政策摘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考察时首次提出了能动司法一词,自此,能动司法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话题。
我国目前正处社会转型时期,新型社会关系不断产生,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加剧,法律规范的僵硬难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现实生活,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发展的土壤。
我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它是回应我国政治国情的一种司法政策,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它的特征。
坚持能动司法,是应付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期待的必然选择。
但是,能动司法政策推行中存在一些隐忧。
缺乏规则意识可能扭曲能动司法应有的轨迹,司法权威不高使能动司法难以有大作为,司法的局限性也决定了能动司法困境。
因而坚持能动司法,不仅需要转变司法理念,还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更需要通过立法授权上升为司法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政策制度理性规则治理一、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渊源传统法治理论认为,司法是被动的。
法院根据当事人起诉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举证辩论中立裁判得出判决结果。
但是司法实践并非如此简单,”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一个理想的法官可能根据习惯的做法以及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原则以及多年的司法经验作出实践理性的决断,补充那些空白;在法律不明确的地方,他会以实践的智慧加以补充,使之丰富和细致;在法律的语言具有弹性、涵盖性、意义增生性的情况下,追求一种更为合理的法律解释。
”(1)法律在适用的时候从来不是完全被动消极的,法官在获取、审查、认定证据和发现、解释、适用法律方面总带有能动性。
同时,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的分化与重组还未完成,法律与社会关系以及主体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还未建立完备,法律规范的僵硬和现实生活的快速变化严重脱节,本不完备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宗旨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的运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
做到三个坚持 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做到三个坚持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者: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院长秦勇发布时间:2010-12-02 10:57:56“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紧紧抓住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今年以来,新泰法院把三项重点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做到三个坚持,扎实推进,法院各项工作有了新进展,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有了明显提升,审判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坚持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法院工作的主线立足公正,坚持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
新泰法院实施了“阳光司法工程”,通过加大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公开力度、设立便民诉讼中心、实施信息化建设和发扬司法民主等措施,把司法权置于“阳光”之下,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大大增加。
通过院长接访、主动下访、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开通网上民意沟通信箱、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等方式,健全了科学、畅通、有效、透明、简便的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今年以来,法院信访量同期下降52%。
立足能动司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新泰法院变被动司法为主动服务,积极作为,主动走出法院、法庭,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田间地头,对社会矛盾纠纷立足早防范、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有效避免了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和群体性案件,提前介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尽可能把矛盾消灭在诉讼程序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立足案结事了,不断加强调解工作。
牢固树立多调少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工作理念,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
完善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主导、符合自身实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加强与平安协会、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民间调解组织等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互动,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最大限度实现调解结案。
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是有效化解矛盾的内在要求,是对司法为民的积极回应,是对法官办案能力的基本要求。
强调司法能动性,不是对被动性的否定,更不是要以能动性取代被动性。
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两者必须达到一种内在的平衡,实现内在的统一,任何一方的过度都会给司法公正造成直接的损害。
司法能动侧重法院对社会需求的主动回应和法官对案件裁量的积极作用,司法被动侧重于法院、法官对司法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对诉讼双方中立、平等的主观状态,各有自己的适用范畴。
无论能动和被动,都应当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不能脱离中国的现行政治法律体制和现实国情。
2008年8月,“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的命题一经提出,关于司法能动性的讨论就开始升温。
随着讨论的深入,司法的本体过程是能动积极的抑或是谦抑消极的,成为理论与实践界争议的热点,各方论点都有独到辩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笔者很愿意参与其中,谈一点个人的想法和见解。
司法权是判断权,能动性和被动性都是司法功能的内在属性。
司法的功能在于明辨是非,理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引导、规范社会秩序。
基于裁判纠纷的司法功能,司法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司法权的行使和司法程序的启动都是被动的,法官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是中立的、消极的,必须不偏不倚,平等公正地对待纠纷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司法的被动性反映了司法的特质,具有普遍的规律性。
没有司法的被动和中立,司法公正将成为一句空话。
共识认为被动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的本质所在。
另一方面,司法具有规范引导保障的服务功能,司法机关在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下向社会提供特殊的服务,基于司法服务功能,司法必须满足社会和民众的司法需求,回应社会对司法的期待,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中司法必须是主动的、积极的,作为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必须为民服务。
能动司法
浅析能动司法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法律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稳定性的特点,但法律并非十全十美,同样存在缺陷。
首先,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社会生活每时每刻都在发展变化,这就使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其次,法律规范只是一般调整而非个别调整,相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总是略显原则和抽象;最后,由于立法者自身认识等原因,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在所难免。
由于法律的这些局限性,当它作为裁判依据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有时很可能产生水合理的结果。
因而强调能动司法,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利弥补和克服法律的局限,使司法裁判更好得到社会的认可。
我国能动司法有三个显著的特征:一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二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三能动司法是高效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目前司法工作中确实存在违背能动司法要求的现象:一方面是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就案办案,单纯业务观点,难以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是机械执法,把法律教条式,片面强调司法的被动和中立。
无论哪一个方面,都会影响到司法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因此,能动司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能否把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能否彻底消除纠纷隐患是社会评价司法的最高标准;二是司法应当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更加主动地发现、预防、解决纠纷,而不能满足于被动受理案件;三是法院不能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只要是有助于预防、化解纠纷的工作,法院都要积极去做,包括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献计献策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能只做单纯适用规则的消极的裁判者,而要充当“社会工程师”角色。
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社会矛盾表现形式多样化导致矛盾成因的复杂化,从司法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立法滞后。
社会发展迅速,立法总是滞后,无法可依,有的法律理论性强,实际操作性差,都会导致发生矛盾。
二是部分执法人员自身德能素质低。
他们工作上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思进取,甚至个别执法人员把“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挂在口头,将“处理纠纷是肥肉,相互勾结为分羹,吃拿卡要寻常事,弄点钱花不枉活”等思想充斥整个大脑。
三是队伍管理不严,责任追究不实。
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处理案件造成群众不满,出现问题后,司法机关在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责任制度形同虚设,再加上领导不愿意暴露自己的缺点,甚至担心影响“荣誉”,敷衍了事,即使有错也是“查而不处,处而偏轻”,以至产生矛盾。
四是法律意识增强,维权途径不当。
现行法律的宣传,使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增强,但对法律政策认识不清,缺乏依法行事意识,一旦自身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怨气满腹,仇恨情绪滋生,于是“凡事都上访,上访就有好处”,不断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甚至缠访闹访。
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执法不公源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落不到实处,流于形式,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不能相互配合、有效实施,出现监督弱化、软化,也会导致矛盾的滋生。
社会矛盾是一个共性问题,它们连带性强、范围广,相互影响、相互叠加,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加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有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因此在处理上有着他国没有的难度,正因如此,化解社会矛盾才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要想完成这一重任,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所指出的那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①。
下面是笔者从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角度分析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一、积极立法弥补空白信息的现代化,暴露了许多社会矛盾,我们不怕矛盾出现,只有矛盾的出现与解决交替,才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但有时问题出现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很多问题都是法律的空白点、盲区,化解社会矛盾要以法为前提,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从根上解决纠纷。
在能动司法中让群众参与矛盾化解
郑 重 强 调 : 只 有 我 们 把 群 众 放 在 心 “
念 与地 域 传 统 、 俗 、 惯 、 德 并 存 , 风 习 道
通 过 司 法 充 分 认 识 社 会 法 官 蕴 含 的
上, 群众 才 会把 我 们 放 在 心上 ; 只有 我们 把群众 当亲人 . 群众 才会 把我 们
度. 实行重大案件质量过错责任倒查 。
市 高 法 院 建 立 “ 方 退 出 ” 制 , 止 单 机 禁 离 任 法 官 及 法 官 近 亲 属 违 反 回避 制 度 和 任 职 限 制 制 度 开 展 隐性 代 理 。 市 公安局 对基层 9 0种 常 见 执 法 行 为 进 行 了严 格 规 范 。 市 司 法 局 出 台 《 庆 重
“ 阳光 执法 ” ,全面 推行 网上办 案 , 让 执法 、 司法权 力在 阳光 下运行 。公 安 机关 在全市社 区 、 街道设 立 阳光警 务
查 询 监 督 系 统 终 端 机 ,得 到 了 习 近
市监 狱 劳 教 执法 监 督 检查 工 作 实 施 办法》 建立 “+ ” 法监 督管 理制 度 , 8 1执
的力量 。在广大 的基层 社会 . 司法 理
中 央 对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工 作 十 分 重 视 。正 确 认 识 基 层 法 院在 社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突 飞 猛 进 , 市 化 城 进 程 不 断 加 快 , 村 改 革 和 发 展 向 纵 农
会创 新 中的职 能定位 . 准法 院参 与 找 社 会管 理创新 的切人 点 , 而更 加有 从 效、 更加 直接 地融入 社会 管理创 新 中
重 发 挥 他 们 清 楚 家 家 户 户 矛 盾 纠 葛 的 历 史 由 来 、 非 得 失 。 解 纠 纷 双 是 了
法院能动司法维护社会和谐计划
工作计划:________ 法院能动司法维护社会和谐计划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法院能动司法维护社会和谐计划编者按:去年,我院工作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上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取得了一定进步,但距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还存在差距:一些法官的思想观念、司法理念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意识需进一步加强;少数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不高,有待进一步提升;涉诉信访问题、“执行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个别干警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违法违纪现象仍有发生。
对此,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今年法院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更加注重为大局服务。
坚持能动司法,为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妥善审理涉农案件,切实转变不适应新形势的司法理念、工作方法和办案习惯,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更加注重保障民生。
坚持以民为本,认真审理好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按照“事要解决”的要求,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进一步落实好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困难企业和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真正做到司法为了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第 2 页共 7 页力维护全县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进一步拓展调解领域,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尤其是法治意识的普及,人们对于司法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扮演着一个决策者的角色,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证据和事实判决案件。
然而,随着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和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传统司法满足不了人们对于公正、高效和便民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提出了“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概念和理念。
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知识、智慧和技巧,以适当方式介入纠纷解决,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实现社会公正和市场秩序。
大调解则是指通过协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增加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益。
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出现,为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方面,能动司法使法官的角色从简单的决策者转变为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指导者和协调者。
法官可以主动介入调查、收集证据、补充信息,制定和组织调解方案,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导等服务,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和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大调解则强调当事人的参与和自主性,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寻找共识,主动解决纠纷。
法院可以提供司法支持和协调服务,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具体化为法律效力,从而实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在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成功的案例。
例如,在民事纠纷中,法官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根据经验和判断力,制定适当的解决方案。
在涉及复杂的经济纠纷中,法官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与,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从而增加纠纷解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劳动争议中,法院可以组织调解和和解活动,鼓励雇主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有效地降低司法纠纷的数量。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法官的能力和责任必须得到提升和明确。
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团队合作和沟通协调的能力,以便在纠纷解决中发挥更积极、专业和有效的作用。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下面是一些具体的意义:
1. 维护法治:司法权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能动司法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执行,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 保护公民权益:司法机关能主动调查、审理和裁决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纠纷和争议,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秩序:能动司法通过判决和执行的力量,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4. 促进社会公正:司法机关能主动介入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处理,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和法律裁决,解决各方的纠纷,减少冲突的升级。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维护社会的公众利益。
5. 塑造法治文化:能动司法的实现,使人们对法律和司法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同,培养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这有助于形成和发展法治文化,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总的来说,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确保法治的正常运行,保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正,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在司法领域,消极主义和能动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理念。
消极主义强调法律的制约和限制,倾向于对司法的能力和效果持怀疑态度,主张对法律的严格解释和执行;而能动主义则注重司法的积极作用和社会变革的推动,强调司法应该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主张法律的灵活适用和司法的积极介入。
这两种理念的碰撞和交替,影响了司法的发展和变革,也反映了社会对司法的期待和对法治的理解。
一、司法消极主义的基本理念司法消极主义强调法律的约束和界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解释和执行法律。
司法消极主义者认为,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限制,因此要求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文字和规定来进行,以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2. 对司法权谨慎使用。
司法消极主义强调对司法权的谨慎使用,警惕司法滥权和超越法律的行为,主张司法应当谨守法律底线和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3. 稳定性和保守性。
司法消极主义者认为,法治社会需要稳定的法律秩序和司法保障,主张法律和司法的稳定性和保守性,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司法消极主义的局限性和挑战尽管司法消极主义强调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1. 无法适应社会变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传统的消极主义理念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和改革的要求,对于一些新兴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无法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2. 对司法效果的怀疑。
司法消极主义者常常对司法的效果和作用持怀疑态度,认为司法无法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导致司法的失信和不被信任。
3. 限制司法的创新和改革。
司法消极主义容易导致对司法创新和改革的抵制和障碍,造成司法的僵化和滞后,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三、司法能动主义的理念和特点1. 法律的灵活适用。
司法能动主义者主张法律的灵活适用,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2. 司法的积极介入。
司法能动主义者认为,司法应该积极介入社会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发挥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为社会变革和进步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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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强化管理服务经济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就业矛盾突出,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别拉大等等,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很复杂,审判执行任务也日益繁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对公正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人民法院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必须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管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
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这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
笔者从能动司法与矛盾化解的关系、能动司法的必然需求及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的角度,发表关于基层法院如何秉持能动司法理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一些浅见。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法工作指明了重点和方向。
面对形势任务的深刻变化,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人民法院要真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就必须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
能动司法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立足职能、拓展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对社会经济的能动作用。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不能消极被动地坐堂问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和程序。
法官应当在尚处于形成过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度内,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为主导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就政治要求而言,能动司法是“为大局服务”;就社会要求而言,能动司法是“为人民司法”。
落实到法院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具体而精微的,任何法院、法官都会有自己创造性的发挥,尤其是能动司法在基层法院大有可为,因为基层法院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
面对当前复杂社会形势,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当前,随着经济成分、社会结构、利益主体、分配方式、价值观念等的日趋多元化,许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凸显,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反映到司法领域的表现便是涉诉矛盾纠纷较为尖锐,群体性纠纷增多,化解难度增大。
因此,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便成了法院工作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立足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群众理性解决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多数来自农村,纠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彼此之间的关系是长期的甚至是无法回避的,如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邻里之间的相邻权纠纷、朋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家族熟人之间的健康权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的发生往往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甚至纠纷升级,酿成严重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
这些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从表面看往往只是一些琐碎的小事情,但背后却潜藏着长期的积怨与冲突,若处理不当,矛盾就会激化。
基层法院身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承担着大量的审判任务,实践着更为广阔的能动司法工作,因此,基层法院必须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灵活运用裁判方法,完善司法创新举措,适度参与社会管理;要注重情、法、理的有机融合,慎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要紧贴农村当事人的需求,回应细致深入同时不迁就陈规陋习,有所认同有所引导;要求法官充分发挥智慧,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搭建桥梁,不止是回应农村当事人要求保护权利的诉求同时应充分回应农村当事人的情感、找个说法的诉求;要耐心倾听,抓住主要矛盾,找出根本原因,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最大程度的实现案结事了。
基层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就必须深入把握农村实际情况,强化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走村入户,大力发扬亲民爱民办案方式,做平民法官;就必须优化农村法制环境,送法下村,满足农村法制需求的同时倡导“无讼”传统法律文化,引导群众理性协商解决纠纷;要使群众增强打官司的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了解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重从源头化解纠纷,加大与村社、乡镇、县委、政府联系,多方联动把握容易引发纠纷的社会因素。
特别是针对矛盾容易激化的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款分配等涉及群众权益的事件,通过事先指导引导多方进入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要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完善质效考评等工作制度,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不断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和素质,增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能力;要在提高依法裁判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善做群众工作,在诉讼过程中全程贯穿调解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立案调解、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结合,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二、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人民性理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谈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时,强调坚决走司法大众化的新路子。
司法的大众化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在提供司法服务时,对待当事人的感情、方式和态度要理性而不失亲和,让当事人打官司更方便一些,审判过程更透明一些,工作方式更亲和一些;二是指关注弱势群体的正义,有针对性地就不同对象考虑如何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正感和被剥夺感;三是司法裁判要具有可接受性,裁判内容要与社会脉动合拍。
“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受到推崇就在于其精髓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这也是其审判方式的当代价值。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认为,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不同,中国的能动司法是从司法的社会政治功能的角度来说的,它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质,以及服从党的执政目标,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也强调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和谐。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正确领会并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服务大局的重心放在保障与促进以民生问题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上,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关注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司法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越来越注重人本关怀,尊重民意,越来越体现出司法的人民性的特点,也唯有如此,才能尽最大努力维护人民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的热情。
要正确处理好延伸司法功能,即能动司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系,就必须坚持为民司法。
当前要突出两项工作,一是在做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工作的指导,以与人民调解组织相对接为目标,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全面完善与落实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从而使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诉讼之前,引导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修复并创建当事人之间长远的和谐关系。
三、能动司法需要法院不断加强审判管理创新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创新和强化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西井冈山举行的“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狠抓审判管理,积极探索创新,积累经验,把握规律,改进工作,更好地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促进古浪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优质高效的司法效能是实现能动司法效果的基础和保障,而实现这一切的前提必须有健全的审判管理机制、制度作为保障。
同时,审判管理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必选路径,是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既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问题,也是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
加强审判管理就是为了建立良好司法秩序,更好地追求司法的秩序价值,为审判提供可靠的保证,其在本质上是以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的,实现审判工作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化,以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最大效能。
对如何强化基层法院合理高效的审判管理制度,必须要在紧密联系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既规范审判行为,又鼓励开拓创新;既体现监督有力,又激发争先创优的合理考核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才能确保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
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业绩考核,实行合理量化考核。
必须依靠量化考核这种形式形成规范法官审判、执行行为的压力因素。
通过考核,以量化的形式反映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不断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总结,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客观合理地评估法官的审判业绩;二是积极转化考核结果,坚持考核的实效性。
法官考核是审判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作用不单纯是对法官的一种道德评价,更重要的是,它为法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
真正体现业绩考评监督成效;三是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激发其“创先争优”的精神。
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定期评选先进制度,根据考评的不同领域,设定诸如“十佳法官”、“十佳标兵”“调解能手”等先进人物,制定相应的评比规则和奖励标准,激发成绩显著的法官继续进步、保持先进的动力,也对周围其他法官产生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带动力,创造争先创优的氛围;四是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监督制约机构。
各级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把司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
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审判秩序的建立,也激发了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实践证明,没有严格的、序的、科学的管理,能动司法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
四、秉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有效载体面对新形势、如何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首要课题。
依法保障、引导、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妥善审理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则成为各级人民法院服务转方式调结构的有效载体。